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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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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鼎(?—?),號梅城浙江嘉興府崇德縣籍湖廣景陵縣人,明末清初政治人物。

生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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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禎六年(1633年)癸酉科浙江鄉試第四十五名舉人,崇禎十年(1637年)丁丑科會試二百十四名,三甲七十名進士。通政司觀政,本年六月授南直涇縣知縣,十二年應天同考,十三年考察,十六年降補常州府知事,本年升寧國府推官,十七年九月升工部都水司主事[1]

入清任江南太平府知府,順治五年(1648年)八月升本省按察使司副使、分巡江寧道。十年十月復補陝西按察使司副使、分巡河西道,晉陝西苑馬寺卿,十三年八月升廣東按察使,十五年二月升刑部右侍郎,十六年五月因阿拉那被毆打一案,以沒有詳細審問,降一級,罰銀七十兩,照舊管事。十月轉刑部左侍郎,十七年二月降調陝西布政使司參政、分守隴右道。

家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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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祖鍾錦,祖鍾恩,父鍾煥,庠生。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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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崇禎十年丁丑科進士三代履歷》:鍾鼎,曾祖錦,祖恩,父煥,庠生。梅城,易五房,丙辰十月初九日生,崇德縣籍,湖廣景陵縣人,癸酉四十五名,會二百十四名,三甲七十名,通政司觀政,本年六月授南直涇縣知縣,己卯應天同考,癸未降補常州府知事,本年升寧國府推官,甲申九月升工部都水司主事。
  • 《清實錄順治朝實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