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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馬總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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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羅馬

古羅馬政府與政治
系列條目


時期
羅馬王國
前753年前509年

羅馬共和國
前509年前27年
羅馬帝國
前27年1453年

時間線
羅馬憲政

王政時代英語Constitution of the Roman Kingdom
共和時代英語Constitution of the Roman Republic
帝國時代
帝國晚期英語Constitution of the Late Roman Empire
羅馬憲政史英語History of the Roman Constitu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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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主題

羅馬總督(英語:Roman governor)是古羅馬一個或多個省的首席管理員,通過選舉或任命產生,也被稱為作為方伯或地方長官。羅馬總督在羅馬法律中的專業術語稱為「Rector provinciae」。羅馬總督本身也體現了他所管轄的省的內在價值和戰略地位,這也反應了總督之間也有權利的差異。

在帝國早期的時候,有兩種類型的省份,元老院管轄的和皇帝管轄下的省份,由此出現了多種類型的省長。

總督的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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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督在他所管轄的省份有許多任務。首先,他負責稅務及財務管理。這項權利的大小取決於他的任命者,他是皇帝的個人代理或羅馬元老院財務代理,並監督地方政府徵收稅款。總督可以鑄造硬幣並且可以貸款給私人或寺廟,總督還是省總會計師。他還指導和監督該省的大型工程。若是邊界總督,他還必須需要保持國家之間的和平。除了財政權利,總督還是省的首席法官。總督有權判處死刑,死刑案件通常通過他的審核。而那些為了上訴的人則不得不前往羅馬,而那些上訴大多不會成功,即使依照皇帝的意願。總督往往要穿越省份來到那些被要求注意的城市來執法。最後也是最重要的是,他指揮着行省的軍隊。在更加重要的行省里,他可能指揮着軍團,但在相對不怎麼重要的行省,軍團只協助總督,但不聽命於總督。總督可以不需要皇帝與元老院的批准來動用軍隊來打擊犯罪或叛軍。每一個總督在他的手下有多樣性的顧問和工作人員,這些數目取決於總督的社會地位和等級,這些人員在總督的執行委員會裡任職,他們每人負責監督協助總督個個方面工作,並協助總督進行決策。在一些重要軍隊駐守的行省里,總督副官往往是個法官,他在羅馬通過選舉產生,主要工作在於經濟領域,他需要總督的批准才能動用軍隊。總督往往任命副地方長官或檢察官統治一個行省的一部分。

共和國時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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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羅馬共和國時代,有專門的委員會負責任命羅馬省省長,委員會往往根據抽籤或根據元老院的意見來決定,但這些決定沒有法律依據,理論上可以被平民大會所推翻,。省長的權利水平取決於他所管轄的行省,大多數省份都由至少已經擔任一個任期的地方長官擔任省長。在地方長官領導下的行省大多數時間十分寧靜,叛亂或入侵的機會很小,但在某些情況下,地方長官則會被賦予更多指揮權。而在邊境的行省里,由於需要永久性的軍事基地,他有權指揮各省的軍團,不僅僅使用民兵。省長的地位與同級別的裁判官相同,他們在行省里擁有無限的權力,往往他們會從行省里搜刮大量財富,他們在任期內享有豁免權。

帝國時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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帝國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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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立元首制後,皇帝可以親自直接派羅馬總督到最重要的省份(稱為帝國省份),在帝國的省份,總督可以在皇帝的名義下行使權利。在早期帝國時期,皇帝還可以制定每個總督的地位誰高誰低。在有軍團駐守的行省里,總督不僅在皇帝的名義下統治行省,他還控制着軍團,但當有一個以上軍團駐守時,每個軍團都聽命自己指揮官,指揮官再聽命總督。

元老院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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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老院省往往遠離邊境,因此騷亂的可能性大大降低,並且軍團也不怎麼駐紮。但萬一發生意外,軍團可以隨時入駐。(這樣往往可以減少元老院對皇帝在某些議題上的威脅)。那些擔任總督的元老院議員,他無權指揮軍團,除了某些受到柏柏爾部落威脅的非洲行省。儘管奧古斯都下令至少有十個議員擔任總督,但實際上元老院只有兩名議員擔任總督(往往是亞洲或非洲行省),剩下的都有地方長官擔任。

騎士總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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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帝也直接控制多個小且存在潛在困難但不需要整個軍團的行省。這些行省或是剛剛被征服或是還尚未被決定是帝國省或是元老院省.這個省由一個騎士擔任總督,他的任期長達5年,也可以延期.這些往往不駐紮軍團,但就像那些被部落威脅的元老院非洲行省,軍團駐紮在埃古普托斯(埃及)行省.埃及不像其他行省,它往往被認為皇帝所個人擁有,因此在帝國早期埃及行省總督的地位十分高,後來逐漸處在只執政官之下,但依然保持着極大的聲望.

晚期帝國時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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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馬皇帝戴克里先在公元293年開始了對省級行政機構的改革,最終在公元318由君士坦丁大帝完成。戴克里先設立12個管區(後來又有幾次的調整),每個管區由幾個行省組成。最初每個共治皇帝有2到4的管區。並且總督開始喪失對軍團的指揮權,並在君士坦丁大帝時期徹底喪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