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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宪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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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罗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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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宪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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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宪法,是一系列不成文的指引与原则,后人主要以遵从先例的方法,传承这些宪法。[1]宪法是非正式、非官方的,很多条文都是不成文的,也经常被人改动。因此,罗马宪法比较像不成文法,而不是成文法。不过,人们也会通过通过新法律,废除旧法律,主导罗马宪法的演化。

很多现代的政制概念,都源起于罗马。例子有制衡(Checks and Balances)、三权分立否决权法定人数(Quorum)、冗长辩论弹劾财权(Powers of the purse)、定期选举。即使是较少提及的现代政制概念,也是源起于罗马,如集团投票(Bloc voting)。

罗马宪法随着时间的流逝演变。公元前573年,罗马王国宪法让位予罗马共和国宪法。公元前27年,罗马共和国宪法又让位予罗马帝国宪法。到了公元300年,罗马帝国宪法又再次让位于晚期罗马帝国宪法。但实际上,罗马宪法的演变,并非几步达成的,而是经过长年累月的推进达成的。这四部宪法,代表了罗马宪法演进的四个时期。

注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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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Byrd, 161

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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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Byrd, Robert (1995). The Senate of the Roman Republic. U.S. Government Printing Office, Senate Document 10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