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衛哨兵
三、械彈攜出、確遵規定;四、堅守崗位、嚴密搜索;
五、提高警覺、時時戒備;六、不看熱鬧、注意可疑;
三、嚴密水電管理;四、清查就寢人數;
五、巡視衛哨勤務;六、注意可疑人物;
七、接聽戰情電話;八、反映緊急事故;
中華民國衛哨兵指的是中華民國國軍執行衛哨勤務的衛兵,職責是對出入營門的人員實施身分查驗,同時在有必要及合法的時候查驗出入人員攜帶的物品或行李。[1]
根據《陸軍禮節條例》(1928年),「衛兵」是指檢查風紀及衛戍的士兵,「衛哨」是指站崗的衛兵。[2] 經過修訂以後,現時的「衛兵」是指檢查風紀及衛戍的士兵,「哨兵」是指在陣中勤務令以外執行步哨的士兵。[3]
衛哨勤務
[編輯]在營區派遣衛兵巡查及站哨的目的,是爲了確保營區內外時常保持警戒,以維護營區設施及人員的安全,並維持軍隊內部的風紀。[4] 執勤衛兵按照營區指揮官、值星官及值日官(或勤務單位主官、值星官及值日官)的指令執行勤務,分爲一般衛兵勤務和特別衛兵勤務兩種。[4]
衛哨勤務表由長官排定,一般勤務通常是以2小時爲一個班次,每人每天要輪1-2班(假日時有可能增加至3-4班),站哨地點在槍房和營門內外,志願役常常輪站大夜班,但可填寫換哨單錯開放假時間。勤務的編組包括衛兵司令、衛舍長、衛兵長和衛兵,而衛舍設置通常有衛兵司令辦公室、衛兵宿舍和崗亭。[4]
衛哨勤務守則
[編輯]衛哨兵需要熟悉的一般守則包括《用槍時機》、《用槍要領》、《衛兵守則》和《安全士官守則》,特別守則根據個別單位和哨站而有不同。
二、群眾暴動,非使用武器不能鎮壓時;
三、駐所警衛之人員、物資、車、船、航空器等受危害脅迫時,非使用武器不能保護時;
四、因防衛駐守之土地、場所建築物受襲擾或擅闖經警告仍不聽從非使用武器不能制止時;
二、經警告已有畏服之情況時,應立即停止使用
三、使用武器應注意,勿傷及他人
四、如非情勢確有必要應儘量避免傷及其致命部位
五、使用武器時,其得以使用武器之原因,行將消滅或已消滅者,應立即停止使用
六、衛兵使用武器後,應將經過情形即時報告該營管長官及戰情中心。
衛兵和哨兵的敬禮
[編輯]衛哨兵執行勤務時,按《陸軍禮節條例》須向國旗、長官、軍官率領的部隊、軍官佐及軍士敬禮,敬禮方式包括扶槍禮、舉刀禮和舉手禮,如有特別任務時亦可不敬禮;兵員出入營門時應先向衛兵敬禮,衛哨兵則立正原地以注目答禮。[5]
現行《中華民國軍人禮節》對衛兵和哨兵的敬禮規範如下:[4]
- 對出入營門的各級軍官應行提槍敬禮;
- 對出入營門的各級士官長及士官應行立正敬禮;
- 入伍生及士兵出入營門時應先行向衛兵敬禮,衛兵回以立正答禮;
- 衛兵和哨兵在部隊經過時應行立正,並向帶隊長官敬禮;
- 哨兵應就原位置對各級軍官及士官行持槍禮,如因執行勤務而有不便時,可免行禮。
衛哨交接
[編輯]衛哨交接是哨兵交接勤務時的動作,上下哨在安全士官(帶哨士官)的指導下完成換哨。[6][7] 一般衛哨交接的動作不似儀隊交接那般複雜,但同樣有一套標準的流程、正步和口令,大致流程如下:
- 上哨兵到哨所向安全士官報到及領取槍支,聽從安全士官的指令填充彈藥並確認無誤;
- 安全士官帶領上哨兵到達崗位,監督上下哨兵交接勤務、位置和裝備,確認完成;
- 下哨兵隨同安全士官返回哨所,在安全士官的指令下清查彈藥、槍支和狀況,確認無誤並離開。
衛哨改革
[編輯]民國政府遷臺以後,施行過幾次在組織和兵力方面的裁軍行動,對軍事建構法制及募兵制進行調整。其中在馬英九政府推行的「精粹案」中,國防部證實衛哨、勤務、伙食及清潔等選擇性的工作項目,有可能委聘軍外的保全或專門人員負責,以助於精簡兵力、提昇人員素質與整體戰力。[8]
相關法律
[編輯]衛哨兵失職時,不管是否造成軍事上的利益損失,可按《陸海空軍刑法》定罪,與衛哨站崗直接相關的罪名有:第34條「衛兵、哨兵或其他擔任警戒職務之人,因睡眠、酒醉或其他相類之情形,而廢弛職務……」(衛兵哨兵廢弛職務罪)或第35條「衛兵、哨兵或其他擔任警戒、傳令職務之人,不到或擅離勤務所在地者……」(衛兵哨兵擅離勤務所在地罪)處刑。[9][10] 他人故意造成衛哨兵無法執行巡查或交接勤務時,可按《陸海空軍刑法》第36條「無故不依規定使衛兵、哨兵或其他擔任警戒、傳令職務之人交接者……」(違規使衛兵哨兵交接罪)處刑。[10]
參考資料
[編輯]- ^ 國防部軍法教育 問題解答, 中華民國國防部, [2014-12-27],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4-12-27),
營門衛哨兵對出入人員實施身分查驗,及隨車(身)攜行物品(行李)查驗,有其必要性及合法性,但執行時要採取合法手段……
- ^ 《陸軍禮節條例》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1928年)第三條:「巳、凡稱為衛兵,係合風紀衛兵及衛戍衛兵而言,衛哨者,站崗衛兵之謂。」
- ^ 《陸軍禮節條例》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1942年)第二條:「稱衛兵者,指風紀衛兵及衛戍衛兵。稱哨兵者,指陣中勤務令以外之步哨。」
- ^ 4.0 4.1 4.2 4.3 軍事知能 軍隊生活規範, 國立臺南大學軍訓室, [2014-12-28],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9-09-15)
- ^ 《陸軍禮節條例》 Archive.is的存檔,存檔日期2014-12-27(1944年)第五十四、五十五、五十六及五十七條
- ^ 指揮官囑完善衛哨勤務, 國防部青年日報社 (憲兵指揮部轉載), 2014-12-09 [2014-12-29],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4-12-29)
- ^ 韓永聲, 北部地區後備指揮部舉辦全軍「衛哨勤務示範觀摩」, 國防部後備指揮部, [2014-12-29],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4-12-29)
- ^ 路怡珍. 告別大鍋飯? 國軍站哨、食勤擬委外. TVBS新聞. 2010-05-07 [2015-01-04].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5-01-04).
- ^ 國防部軍法教育 案例教材第二冊 衛哨巡查失職案例, 中華民國國防部, [2014-12-27],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4-12-27)
- ^ 10.0 10.1 《陸海空軍刑法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2014年1月15日修正)
另見
[編輯]外部連結
[編輯]- 中華民國國防部站內搜尋「衛哨」的結果
- 國防部憲兵指揮部「勤務服裝配備」穿著規定(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國防部憲兵指揮部
- 軍隊生活規範PowerPoint簡報,教育部數位教學資源入口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