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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人民政府勞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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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人民政府勞動部
機構概況
上級機構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
行政級別正部級
機構沿革
成立時間1949年11月2日
撤銷時間1954年9月
接替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部

中央人民政府勞動部是根據1949年9月27日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屆全體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組織法》第十八條的規定,於1949年10月1日設置的一個部門。1954年9月,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在北京召開,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組織法》,成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根據國務院《關於設立、調整中央和地方國家機關及有關事項的通知》,中央人民政府勞動部即告結束。國務院按照《國務院組織法》的規定,將原中央人民政府勞動部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部,接替相關工作,成為國務院組成部門

部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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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相關規定,中央人民政府勞動部在政務院財政經濟委員會的指導下展開工作。中央人民政府勞動部作為國家行政機構,對全國範圍內的勞動行政事務進行統一領導和管理。

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1950年10月頒布批准的《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試行組織條例》規定了中央人民政府勞動部的具體工作任務是:

  1. 領導和監督全國各級地方政府勞動部門的工作;
  2. 監督並指導有關勞動問題的法律、法令、條例的實施;
  3. 審查各級政府勞動部門的決議、命令和各種措施,如認為其內容與法律、法令、條例以及中央人民政府勞動部的決議、命令有牴觸時,需請示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予以修改或者廢止;
  4. 監督一切公營企業、合作社企業、私營企業以及公私合營企業遵守有關勞動問題的法律、法令情況;
  5. 計劃並領導逐步實行勞動保險制度
  6. 審查各個產業部門規定的工資制度和等級標準,並監督其具體實施情況;
  7. 檢查各類企業、工廠、礦場的安全衛生設備運行狀況;
  8. 監督公營企業依法正確使用青年工人和女工的勞動,以保護青年工人和女工的特殊利益;
  9. 對全國的勞動力進行統計,有組織地再全國各個生產部門中適當分配勞動力;
  10. 領導勞動介紹所的相關工作,辦理安置失業工人工作;
  11. 領導培養各類技術幹部,制訂職工教育實施辦法,編輯審查職工教育教材內容;
  12. 研究合理組織勞動力,提高勞動生產效率;
  13. 協同工會共同制定公私企業集體合同綱要、勞動合同內容與形式,規定其簽訂手續,並審查具有全國意義的企業機關所制訂的集體合同;
  14. 調解仲裁具有全國意義的企業中的有關勞動爭議。

組織結構及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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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9年10月1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設立中央人民政府勞動部。11月2日,中央人民政府勞動部正式成立。

1954年9月時,中央人民政府勞動部機關設置為辦公廳和1室7司:

  • 中央人民政府勞動部
    • 辦公廳
    • 勞動政策研究室
    • 勞動保護司
    • 勞動力調配司
    • 勞動爭議處理司
    • 職工教育司
    • 技工培調司
    • 工資司
    • 人事教育司

另外,中央人民政府勞動部自成立後,還先後設置過其他職能部門。如設立的勞動保險局,1954年5月撤銷,其工作移交給全國總工會統一管理;1953年6月設立失業工人處理司,1954年5月撤銷,其未完成的有關失業救濟工作,轉交勞動力調配司負責。

歷任部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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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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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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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蘇尚堯 主編 (編).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政府机构(1949-1990年)》. 北京: 經濟科學出版社. 1993. ISBN 7505805045/D•54. 

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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