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基百科讨论:快速删除方针/存档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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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速删 G15(孤立页面)第1项的意义
WP:CSD G15(孤立页面)“1.没有对应文件的文件页面;”是什么意思?有人将“对应”解读为“内链”、“文件”解读为“条目”,因此变成:“内容没有内链至其他条目,也没有其他条目内链至此的条目页面”,这样对吗?-Kolyma(留言) 2012年4月12日 (四) 13:25 (UTC)
- 不!“文件”指的File:(档案:)开头的,因此不适用在条目上。这条的状况是指一个不存在的档案,却有一个对应文件描述页。--Alberth2 汪汪 2012年4月12日 (四) 15:02 (UTC)
- 指的是这种页面:http://test.wikipedia.org/wiki/File:Lone.png?uselang=<lang> 注意第一行字。Liangent (留言) 2012年4月12日 (四) 15:06 (UTC)
- 谢谢两位。--Kolyma(留言) 2012年4月13日 (五) 11:25 (UTC)
- 抱歉那个误解G15中文意思的是我。造成K兄麻烦以及各位困扰请见谅。也感谢各位指导 谢谢你 -- ♬ 士多啤梨 ☺ 2012年4月13日 (五) 13:28 (UTC)
关于快速删除的标准R3
Wikipedia:快速删除#R3:“名称错误的重定向,包括条目标题繁简混用、消歧义使用括弧或空格错误、间隔号使用错误。”,我想此项标准最原始的意义是用于建立错误的重定向。我想确认以下状况是否应该适用R3:
- 有人同时建立的两个内容完全相同的条目A和条目B(例如:王小明、王小明博士),经其他编者考量后,认为条目A的名称较符合维基百科的命名规范,因此将条目B(例如:王小明博士)重定向至条目A(例如:王小明),但又因为条目B的名称可能是不需要的重定向,因此同时又在条目B挂上{{d|R3}}模板。
- 已有依正常命名规范命名的条目A(例如:王小明),后有人建立了笔误的条目C(例如:王小朋),但内容可确认就是在讲述条目A相同的事情,因此其他编者将条目C改重定向至条目A,但又考量到此错误名称非常出现之误用,因此也挂上{{d|R3}}模板。
- 已有条目D(例如:中华电视公司戏剧节目列表 (1990年代)),后有人认为条目D可以并入条目E(例如:中华电视公司戏剧节目列表),因此以复制方式将条目D写入条目E,同时将条目D改为重定向,再挂上{{d|R3}}模板。
以上三种算是蛮常出现在快速删除后选中的状况,但个人认为这些状况可能与最初的R3目标略有不同,因此在此提出,想了解大家对处理这三种状况的看法。--Alberth2 汪汪 2012年5月10日 (四) 14:01 (UTC)
- (!)意见我觉得1是可以接受的,因为“王小明博士”明显不合维基命名规则;2要看看是否常见错别字;3是变相未经讨论删除一个条目,不能接受。--Nivekin※请留言 2012年5月10日 (四) 16:11 (UTC)
- 或许可以考虑稍微修饰语句为“名称明显错误的重定向......”(这样写似乎有点模糊 XD),后面说明部分再补充“如果为条目合并后产生的重定向页面,不适用此项标准”。--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2年5月12日 (六) 08:45 (UTC)
- 我遇到的问题是,软式分类重定向中繁简重定向问题。因为系统目前不支持分类重定向,而同时系统又支持分类的自动繁简换转,因此如果把category:中華软式重定向到category:中华的话,机器人当前无法识别二者有什么不同--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2年5月11日 (五) 06:32 (UTC)
- 针对这个状况,是否考虑干脆新开一个“O5. 经繁简转换后,名称重复之分类重定向。”(详细用词应该还需要调整)--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2年5月12日 (六) 08:45 (UTC)
- 我遇到的问题是,软式分类重定向中繁简重定向问题。因为系统目前不支持分类重定向,而同时系统又支持分类的自动繁简换转,因此如果把category:中華软式重定向到category:中华的话,机器人当前无法识别二者有什么不同--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2年5月11日 (五) 06:32 (UTC)
再次建议引入A7(英文版编号)速删理由
原始提议及讨论
那些明显会被删除的普通人传记还要放存废讨论七天真是浪费社群精力。--MakecatTalk 2012年4月10日 (二) 12:30 (UTC)
- 确实是,支持一下。--YFdyh000 2012年4月10日 (二) 15:42 (UTC)
- (+)支持。乌拉跨氪 2012年4月10日 (二) 15:47 (UTC)
- 强烈(+)支持。--Symplectopedia(留言) 2012年4月10日 (二) 16:33 (UTC)
- (+)赞成。--铁铁的火大了(抓兔子啦,抓兔子啦……) 2012年4月11日 (三) 06:48 (UTC)
既然无人反对,讨论一下引入英文版哪些A7理由,以及用词等等?--MakecatTalk 2012年4月12日 (四) 09:40 (UTC)
- 要如何界定“普通人”与“非普通人”?--Alberth2 汪汪 2012年4月12日 (四) 15:04 (UTC)
- 尚未见到一个清楚而不易被滥用的A7定义。在存废讨论中也常见有人把有关注度条目直接提删的例子,速删便更危险了。放存废讨论七天不见得怎么浪费社群精力,但错删了便绝对地浪费原作者心血--Nivekin※请留言 2012年4月12日 (四) 15:47 (UTC)
“ | A7. No indication of importance (individuals, animals, organizations, web content).
|
” |
——en:Wikipedia:Criteria for speedy deletion |
- ^ Past discussions leading to schools being exempt from A7.
- ^ It is irrelevant whether the claim of notability within the article is not sufficient for the notability guidelines. If the claim is credible, the A7 tag can not be applied.
试着翻译一下:
A7. 没有迹象显示是重要的条目(个人、动物、组织和网络内容)
- 没有迹象显示这条关于真实个人、个别动物、组织(例如乐队、俱乐部或公司,但不包括教育机构)1或网络内容的条目的主题具有重要性。本准则与可供查证和可靠来源不同,同时本准则较知名度的标准低。本准则仅适用于与网络内容有关的条目,以及人物、组织和个别动物本身的条目,而不适用于他们的书籍、唱片、软件或其他作品的条目。本准则不适用于动物物种,只适用于个别动物。本准则不适用于任何声称重要而可信的条目,即使该声称没有可靠来源或不符合维基百科知名度指引。2如条目对其重要性的声称是不可信的,则本准则适用于该条目。如果你不清楚该声称是否可信,你可以改善条目,或提出存废讨论。
注1:英文维基中有关将学校机构从A7移除的讨论
注2:该条目中的知名度声称是否不符合知名度指引是无关紧要的。如条目的知名度声称是可信的,则A7理由不适用。
--Gakmo(留言) 2012年4月13日 (五) 18:01 (UTC)
- 强烈支持A7,但我觉得得不到的东西才是最珍贵的。究竟什么是一个重要度声称(claim of significance)?姑勿论其可信性,要怎样才构成一个声称?而且谦虚是美德,现在有为数不少的条目连声称都欠奉。我们又如何分辨一个关注度声称和宣传用语(promotional statement),这又会否推动编者在写这四类条目时加入过度表彰该主题的语句?要怎样做才能彰显关注度而不失中立?以上数问是我将A7的问题放大的结果。我在英语维基也有挂A7的经验,对于只有一两句的没有来源的生者传记当然立刻可以挂,但当面对较长的条目,去辨识条目里有没有关注度声称就比较难了。在避免伤害新手和错判,加上在中文维基,我觉得较多人会接受保留个30天看看的关注度处理的模式,而且对生者传记的要求没那么严格的前提下,还是将这个美丽的速删理由留在月亮比较圆的彼方吧。我个人比较倾向删除条目的,但还是在存废讨论见吧,现在AFD还有很多空间,塞不爆。--Lakokat 2012年4月14日 (六) 07:23 (UTC)
- (+)支持--2011wp(留言) 2012年4月14日 (六) 14:48 (UTC)
- (=)中立理由大概同上...鉴别生者传记/组织/网络用语事件之类的重要性单凭A7有些武断,知名度够高但是只是没有重要成分或者极重要却是小圈里面的事,与咱的观点一同中立...但是A7实行的话倒也不是坏事喵--罪猫奈野:橙猫大萌紫猫同样还有蓝最关键的是灵梦猫!(留言) 2012年4月16日 (一) 21:50 (UTC)
- A7将会加重管理员在执行删除前,鉴别该条目重要性的负担。这意味著管理员还要拨出时间查下网路,或者选择性地信任一些挂A7的用户(例如过去担任巡查员较久的用户,相对容易取得信任)。这是一个重视效率的做法,但前提是挂A7在用户观念上、做功课都有到位,否则会有被拿来滥用的可能性。所以我认为还是要设定门槛,例如在存废讨论不曾参与实务或素行不良者,不准挂A7,一律不回应请求。反之,符合条件者若被管理员查证多次误判者,一个礼拜禁止再挂A7。--Mihara57(留言) 2012年4月18日 (三) 01:23 (UTC)
- (:)回应管理员在A7速删前还要花时间认证提删者身份,不也是浪费时间……。难道说只有巡查员或以上资格才可挂A7? 但以往经验,他们的判断也不可尽信……--Nivekin※请留言 2012年4月18日 (三) 04:40 (UTC)
- 我想会常挂A7的人,在存废讨论多半也是固定那些人,管理员若常去存废讨论巡一下,久了自然而然也知道谁是谁了。反之,若有管理员连存废讨论究竟谁常出现都不晓得,那处理A7确实是会浪费时间,还不如去处理其他速删理由更有效率。至于那些不常跑存废讨论,偶尔才挂一两次A7的人,确实出错的可能性比巡查员高太多了,不像巡查员对关注度的标准那么会拿捏。如果要一一回应这些人的请求,那么处理起来会更加绑手绑脚的,对管理员的负担变得比较重。目前存废讨论还能容许偶尔出现一两次的小失误,直到有人纠正为止。但如果要多增加一个A7的新选项,那么巡查员自己除了要有自信外,也要弄清楚自己是否有按照A7最基本的要求去执行,将失误率降到最低。--Mihara57(留言) 2012年4月18日 (三) 13:01 (UTC)
- A7不是就是个“没有迹象显示人物重要”么,这么简单的东西有什么不好挂的……--铁铁的火大了(抓兔子啦,抓兔子啦……) 2012年4月23日 (一) 09:27 (UTC)
- “没有迹象显示人物重要”很多时候都是“条目内没有提供显示人物重要的证据”或“提删者没有具备知道此人物重要的知识”,不代表条目应该速删--Nivekin※请留言 2012年4月23日 (一) 09:38 (UTC)
- 马上又有一个例子, 请参考维基百科:页面存废讨论/记录/2012/04/23#夏远鸿--Nivekin※请留言 2012年4月23日 (一) 09:57 (UTC)
- 没证据的东西本来就该删除,他自己不写怪谁?--铁铁的火大了(抓兔子啦,抓兔子啦……) 2012年4月23日 (一) 13:31 (UTC)
- “没证据”跟“还未有证据”有很大分别;这种条目提到存废讨论一般很快便有人作出补充,但若速删便补充的机会也没有了。当然你可以尽怪创条目的人写得不好,可是有让其他编辑改善的机会,为甚么要剥夺呢?--Nivekin※请留言 2012年4月23日 (一) 16:46 (UTC)
- 以英语维基的情况来看好了,挂上A7的速删模板,会提供创建者连结至讨论页申诉的机会。不过通常会演变成挂A7的用户,以速删时限压迫创建者在几个小时内提出说明,并立即改善条目,否则不会撤销A7。也就是挂上A7后的用户,道义上应该待在线上几个小时,而不是挂完就不管它了。另一方面孤立无援,基本上不太有其他人参与讨论、帮忙翻案或改善条目,归咎原因很多,而主因是时限太短了,谁想白忙一次呢,不要忘了讨论页也要删的。从英语维基用户挂A7可以看出,不像“页面存废讨论”是仰赖众人达成的共识跟默许,而是仰赖挂模板的用户与管理员两人稳定的判断。A7后续引起的争议多吗?我注意还是有,毕竟这比提删强势多了,就算花几个小时写的东西,挂上一个A7等几个小时就没了,新手难以接受才是理所当然的吧。所以,与其最后演变成针对性的双方对立,不如把争议都放在“页面存废讨论”一并解决。--Mihara57(留言) 2012年4月23日 (一) 21:42 (UTC)
- “没证据”跟“还未有证据”有很大分别;这种条目提到存废讨论一般很快便有人作出补充,但若速删便补充的机会也没有了。当然你可以尽怪创条目的人写得不好,可是有让其他编辑改善的机会,为甚么要剥夺呢?--Nivekin※请留言 2012年4月23日 (一) 16:46 (UTC)
- 没证据的东西本来就该删除,他自己不写怪谁?--铁铁的火大了(抓兔子啦,抓兔子啦……) 2012年4月23日 (一) 13:31 (UTC)
- 马上又有一个例子, 请参考维基百科:页面存废讨论/记录/2012/04/23#夏远鸿--Nivekin※请留言 2012年4月23日 (一) 09:57 (UTC)
- “没有迹象显示人物重要”很多时候都是“条目内没有提供显示人物重要的证据”或“提删者没有具备知道此人物重要的知识”,不代表条目应该速删--Nivekin※请留言 2012年4月23日 (一) 09:38 (UTC)
- A7不是就是个“没有迹象显示人物重要”么,这么简单的东西有什么不好挂的……--铁铁的火大了(抓兔子啦,抓兔子啦……) 2012年4月23日 (一) 09:27 (UTC)
- A7将会加重管理员在执行删除前,鉴别该条目重要性的负担。这意味著管理员还要拨出时间查下网路,或者选择性地信任一些挂A7的用户(例如过去担任巡查员较久的用户,相对容易取得信任)。这是一个重视效率的做法,但前提是挂A7在用户观念上、做功课都有到位,否则会有被拿来滥用的可能性。所以我认为还是要设定门槛,例如在存废讨论不曾参与实务或素行不良者,不准挂A7,一律不回应请求。反之,符合条件者若被管理员查证多次误判者,一个礼拜禁止再挂A7。--Mihara57(留言) 2012年4月18日 (三) 01:23 (UTC)
- (=)中立理由大概同上...鉴别生者传记/组织/网络用语事件之类的重要性单凭A7有些武断,知名度够高但是只是没有重要成分或者极重要却是小圈里面的事,与咱的观点一同中立...但是A7实行的话倒也不是坏事喵--罪猫奈野:橙猫大萌紫猫同样还有蓝最关键的是灵梦猫!(留言) 2012年4月16日 (一) 21:50 (UTC)
- (-)反对:
- 快速删除的机制,仅靠一个挂模板者+一个管理员共两人,快的话数分钟内就会让条目被删除,但若不幸两正好对此条目主题都不熟悉,那就有可能不幸砍到一个原本有改善机会的条目。
- 快速删除应该是要处理不容易争议的东西,只要是可能会有争议的就应该交由存废讨论处理。
- 现在的存废讨论中,可是有不少编者藉这讨论在协助改善被提送之条目,以让其能继续保留。这种条目送到存废讨论绝对不是浪费社群资源。
- --Alberth2 汪汪 2012年4月23日 (一) 22:06 (UTC)
- 可以把条件改为较严格的,只有明显的普通人或机构可以删除--2011wp(留言) 2012年4月26日 (四) 13:24 (UTC)
- 很难定义“明显的普通人或机构”,对自已不认识的都可能认为是“普通人”……--Nivekin※请留言 2012年4月28日 (六) 14:29 (UTC)
- 我觉得可能A7是用来删除“xxx是xx中学校队队员”的……--铁铁的火大了(抓兔子啦,抓兔子啦……) 2012年4月30日 (一) 06:36 (UTC)
- “xxx是xx中学校队队员”, 但这xxx也有可能是学界精英, 接受过报章访问, 何不放上存废讨论让人有机会补充. 若没人补充, 7天后也反正会删, 何必急在一时?--Nivekin※请留言 2012年5月1日 (二) 04:12 (UTC)
- 如果真的是学界精英的话,谷歌第一页必能出来结果,反正巡查员也是要例行谷歌的。能找到就直接追加上来源,找不到的话,无名小卒直接速删,省得讨论浪费时间,人看着还烦。--铁铁的火大了(抓兔子啦,抓兔子啦……) 2012年5月1日 (二) 08:04 (UTC)
- 遇上不熟悉领域的人或团体,有些情况在Google后还不一定可以明确作出正确拼断;快速删除的目的在于在处理明显不合适的页面或档案,执行快速删除前还得先Google搜寻一次就已经不符合快速删除的目的了?此外,身为目前主要执行存废讨论结果的人,并不认为无名小卒送去存废讨论处理是浪费时间。--Alberth2 汪汪 2012年5月1日 (二) 09:11 (UTC)
- 如果真的是学界精英的话,谷歌第一页必能出来结果,反正巡查员也是要例行谷歌的。能找到就直接追加上来源,找不到的话,无名小卒直接速删,省得讨论浪费时间,人看着还烦。--铁铁的火大了(抓兔子啦,抓兔子啦……) 2012年5月1日 (二) 08:04 (UTC)
- “xxx是xx中学校队队员”, 但这xxx也有可能是学界精英, 接受过报章访问, 何不放上存废讨论让人有机会补充. 若没人补充, 7天后也反正会删, 何必急在一时?--Nivekin※请留言 2012年5月1日 (二) 04:12 (UTC)
- 我觉得可能A7是用来删除“xxx是xx中学校队队员”的……--铁铁的火大了(抓兔子啦,抓兔子啦……) 2012年4月30日 (一) 06:36 (UTC)
- 很难定义“明显的普通人或机构”,对自已不认识的都可能认为是“普通人”……--Nivekin※请留言 2012年4月28日 (六) 14:29 (UTC)
- 可以把条件改为较严格的,只有明显的普通人或机构可以删除--2011wp(留言) 2012年4月26日 (四) 13:24 (UTC)
- 并不是每个人都愿意花这个时间,否则就不会讨论得这么热烈了。对一般维基人而已,送存废讨论所花的操作时间远远大于挂速删模板。因此除非能简化前者的操作程序,否则此议题永远不会消失。至于后续作业时间是几天(存废讨论)或几分钟(速删),我倒认为一般维基人不必太在乎。除非对该条目极度反感,否则提报者并不需要回头去盯住此事。--Kolyma(留言) 2012年5月1日 (二) 11:48 (UTC)
- 其实这问题几年前我曾经提过,应该最严谨处理的快速删除的提送程序实在是太简单了,而最正式的管道:存废讨论提送确很麻烦,以至于许多明明应该交由存废讨论的东西被直接送到快速删除,为了方便而失去应有的“谨慎”原则。现在有Twinkle就方便多了,对专业的巡察朋友们而言,提送存废讨论应该已经不会麻烦了,唯一的麻烦大概是还要另外输入理由。至于我所说的交由存废讨论不会浪费大家的实间,是因为事实上现在的存废讨论中,大多数人对于没兴趣的讨论是跳过不参予讨论。有多少人是每个存废提案都逐一搜寻、研究然后都提出意见或协助改善的?--Alberth2 汪汪 2012年5月1日 (二) 14:29 (UTC)
- 应该不是每个维基人都能直接使用 Twinkle 吧!若“一般维基人”(我上面即已强调,包括未安装特殊功能者)无法使用,就不算是完全解决操作方便性的问题。况且,本议题的重点是有一些维基人看不惯“明显会被删除的普通人传记还要放存废讨论七天”(引用开版者所言),也有不少人回应,值得重视。现有英语维基A7规则中的“重要性”一词容易陷入主观判断,故提出修正意见于“A7规则正面表列”新的子标题,敬请移驾参与讨论。--Kolyma(留言) 2012年5月4日 (五) 23:08 (UTC)--Kolyma(留言) 2012年5月4日 (五) 23:21 (UTC)
- 为有效聚焦于当前讨论议题,拟挂 closed 模板,若有异议请尽快提出,谢谢!-Kolyma(留言) 2012年5月6日 (日) 13:32 (UTC)
案例讨论
反对者相当担心普通人物的认定歧见。我倒觉得还好,随手抓了2个当前送存废讨论的人物条目作例子:
这种应该不会有歧见吧!
而这位黄一禾小朋友更是“普通”。我常常遇到这类条目,尤其以儿童居多,并不会有什么争议性的。况且挂速删后还有管理员把关,有什么好担心的!
反对者也担心提报者、管理员不熟悉相关领域。果真如此,那提报者原本就不该提报,管理员更是不该删除啊!现在的管理员被盯得这么紧,哪一位不是谨谨慎慎的,大家又何必操心太多!-Kolyma(留言) 2012年5月1日 (二) 12:37 (UTC)
连“安宁和庄媛之子安秀泽的乳名灿灿”都无法挂速删,真的是无奈。--Kolyma(留言) 2012年5月1日 (二) 13:06 (UTC)
- 这个呢夏远鸿 / 维基百科:页面存废讨论/记录/2012/04/23#夏远鸿. “提报者原本就不该提报,管理员更是不该删除”只是理想,规则又如何定下来?只准速删儿童条目还是只准速删GOOGLE第一页找不到的人?不能清楚定下守则,就很易被滥用--Nivekin※请留言 2012年5月1日 (二) 14:55 (UTC)
- 目前的经验中,因为每个人解释快速删除讨论标准的宽松都不一样,我想未来类似夏远鸿这样的条目,确实很有机会有人会认为是不知名人物便以这个A7提出;一样的,没有关切过A7制定讨论的管理员,也很有可能光从字面解读来判断是否删除。--Alberth2 汪汪 2012年5月2日 (三) 01:01 (UTC)
- 因此,A7规则宜更为明确,故提出修正意见于新子标题,敬请移驾讨论。--Kolyma(留言) 2012年5月4日 (五) 22:55 (UTC)
- 为有效聚焦于当前讨论议题,拟挂 closed 模板,若有异议请尽快提出,谢谢!-Kolyma(留言) 2012年5月6日 (日) 13:32 (UTC)
A7规则修订版(仅限人物并正面表列)
原始提议及讨论
综合大家的意见,很显然英语维基速删 A7 规则有太大的解释空间,并不是理想的参考范本。建议采取正面表列方式,并先限缩于人物,以求及早落实。例如:
A7. 看不出值得收录的人物。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 无新闻媒体报导之儿童;
- 知名度仅及于校内及亲朋之学生;
- ……
- 使用模板{{d|A7}}、{{d|people}}。
这样子光是5月1日就可以有效拦截黄一禾、安宁和庄媛之子安秀泽的乳名灿灿、苗勇、贺琦琦、周笑玥五个条目,而且不会有什么争议。
- 黄一禾:姓名:黄一禾 性别:女 生日:1999年5月4日 身高:154(还在长高中) 体重:40kg 出生地:陕西 现居地:广东广州 喜欢的颜色:蓝色、紫色、绿色 爱好:游泳、画画、跳舞、唱歌、书法 喜欢的明星:Justin Bieber、仓木麻衣
- 安宁和庄媛之子安秀泽的乳名灿灿:灿灿 是安宁和庄媛之子安秀泽的小名 安秀泽男 汉族 出生与2012年10月19日 祖籍黑龙江 生肖属兔
- 苗勇、贺琦琦:如上文
- 周笑玥: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北省,邯郸市第三十一中学,09届高三7班,宣传委员。学生会秘书长。
不知大家意见如何?-Kolyma(留言) 2012年5月2日 (三) 13:29 (UTC)
- 安宁和庄媛之子安秀泽的乳名灿灿直接算恶搞了吧,还“出生与2012年10月19日”呢。Liangent (留言) 2012年5月2日 (三) 13:48 (UTC)
使用正面表列的方式很有可能衍生出过于冗长的规条。我建议把责任丢还给编写者,即“条目中无法举出主角具有影响力超越自身交际圈之事迹者”假如内容有写出他有做过某些重要的事,那么可能还需要多查一下;像上头这几种例子,连作者的一手资料都举不出他有什么重要事迹,那还要其他人讨论,就太无聊了。--Reke(留言) 2012年5月2日 (三) 18:31 (UTC)
- 上述例子中我归纳出的共同点是:“只有个人之生理、居住、兴趣、就学之资料”...... XD。--Alberth2 汪汪 2012年5月3日 (四) 02:53 (UTC)~
- 这样描述反而不容易框住标的,例如条目写出职业时,就不符合。如果要归纳成一句话,Reke 君的写法比较好些。至目前尚未看到反对意见(只有修正意见),若有,敬请尽快提出。-Kolyma(留言) 2012年5月4日 (五) 22:51 (UTC)
- 两个问题:
- 仅针对“人”?
- 举例如果内容写到“曾参加XX比赛获得OO成绩”、“曾出版XXXXX之书籍”,这样应该已经算是“影响力超越自身交际圈之事迹”吧?
- --Alberth2 汪汪 2012年5月5日 (六) 14:25 (UTC)
- 若有比赛成绩或出版作品,讨论个七天应该还好吧?--Reke(留言) 2012年5月5日 (六) 17:24 (UTC)
- 当然 ^^ ,我是主张尽量限缩快速删除标准的。正好看到现在存废讨论中,又有几个被以“不知名人物”理由提送的人:宋向清、罗乐康、迟鹏、姜恩荣、冯斌、马瑞则;我想了解大家若依照上述定义,会将哪几个题目列入符合此定义的?--Alberth2 汪汪 2012年5月5日 (六) 17:40 (UTC)
- 迟鹏便是一个好例子, 见维基百科:页面存废讨论/记录/2012/05/03, [1]--Nivekin※请留言 2012年5月6日 (日) 04:19 (UTC)
- 没有来源的内容当然可以被删。A7关心的是“条目是否说明人物重要”而不是“人物是否真的重要”。如果爱因斯坦的条目里只写“他在xxx上过中学”那一样也会被删,你写出他发现了相对论自然可以保留,否则自然该删除。--铁铁的火大了(大海啊你四条腿,骏马啊你全是水。) 2012年5月6日 (日) 04:42 (UTC)
- 重复一次我上面的回应:‘“没证据”跟“还未有证据”有很大分别;这种条目提到存废讨论一般很快便有人作出补充,但若速删便补充的机会也没有了。当然你可以尽怪创条目的人写得不好,可是有让其他编辑改善的机会,为甚么要剥夺呢?’--Nivekin※请留言 2012年5月7日 (一) 10:29 (UTC)
- 爱因斯坦绝对不是我们要处理的对象。建议此议题到此为止,谢谢两位!--Kolyma(留言) 2012年5月7日 (一) 11:51 (UTC)
- 重复一次我上面的回应:‘“没证据”跟“还未有证据”有很大分别;这种条目提到存废讨论一般很快便有人作出补充,但若速删便补充的机会也没有了。当然你可以尽怪创条目的人写得不好,可是有让其他编辑改善的机会,为甚么要剥夺呢?’--Nivekin※请留言 2012年5月7日 (一) 10:29 (UTC)
- 没有来源的内容当然可以被删。A7关心的是“条目是否说明人物重要”而不是“人物是否真的重要”。如果爱因斯坦的条目里只写“他在xxx上过中学”那一样也会被删,你写出他发现了相对论自然可以保留,否则自然该删除。--铁铁的火大了(大海啊你四条腿,骏马啊你全是水。) 2012年5月6日 (日) 04:42 (UTC)
- 迟鹏便是一个好例子, 见维基百科:页面存废讨论/记录/2012/05/03, [1]--Nivekin※请留言 2012年5月6日 (日) 04:19 (UTC)
- 当然 ^^ ,我是主张尽量限缩快速删除标准的。正好看到现在存废讨论中,又有几个被以“不知名人物”理由提送的人:宋向清、罗乐康、迟鹏、姜恩荣、冯斌、马瑞则;我想了解大家若依照上述定义,会将哪几个题目列入符合此定义的?--Alberth2 汪汪 2012年5月5日 (六) 17:40 (UTC)
- 若有比赛成绩或出版作品,讨论个七天应该还好吧?--Reke(留言) 2012年5月5日 (六) 17:24 (UTC)
- 宋向清绝对不是A7对象,因为已描述许多交际圈外之事迹,况且是被以“自我宣传”为由提删,而非“不知名人物”;迟鹏虽被提报“不知名人物”,但并不符合当前研拟讨论中的A7条件,因为已描述数十项个展、群展资料,均为超越交际圈之事迹;姜恩荣也不符合A7条件,因为“撰写医学、科普及保卫世界和平等论文50余篇,数篇论文受到国内国际报刊评选奖励”,明显为超越交际圈之事迹。
- 罗乐康、冯斌完全符合符合当前研拟讨论中的A7条件,应该不会有歧见才对;马瑞则未描述易经研究的著作或成就,我认为也符合Reke君的A7定义,只是不晓得其他人是否有意见。-Kolyma(留言) 2012年5月6日 (日) 04:43 (UTC)
- 为避免相关条目被删除后失去连结,将上述符合A7之条目内容抄录于下:
- -Kolyma(留言) 2012年5月6日 (日) 04:43 (UTC)
- 目前我对“条目中无法举出主角具有影响力超越自身交际圈之事迹者”这样的标准持不反对之意见。(好绕口的说法 XD )--Alberth2 汪汪 2012年5月6日 (日) 09:43 (UTC)
- 谢谢您!我想措词上还可以再修。-Kolyma(留言) 2012年5月6日 (日) 09:59 (UTC)
- 我刚才发现一个问题:目前讨论的案例中,像苗勇、贺琦琦、周笑玥这类中学校内学生会干部,其交际圈很难及于全校同学,但影响力却有可能。因此如果写出“建立全校学生自律规章”这样的内容,即为影响力超越自身交际圈之事迹。可是这样的内容应该仍是需要被快删的,所以 Reke 君提案的措词可能还得再调整一下。--Kolyma(留言) 2012年5月6日 (日) 11:47 (UTC)
- “条目中无法举出主角具有影响力的事迹,或举出之事迹影响范围不大于主角所在国家之最小地方自治单位。”--Reke(留言) 2012年5月6日 (日) 18:05 (UTC)
- 我刚才发现一个问题:目前讨论的案例中,像苗勇、贺琦琦、周笑玥这类中学校内学生会干部,其交际圈很难及于全校同学,但影响力却有可能。因此如果写出“建立全校学生自律规章”这样的内容,即为影响力超越自身交际圈之事迹。可是这样的内容应该仍是需要被快删的,所以 Reke 君提案的措词可能还得再调整一下。--Kolyma(留言) 2012年5月6日 (日) 11:47 (UTC)
- 感觉上 Reke 君的逻辑大概是“未列举影响力超越XXX(范围)之事迹者”,只是前一版的范围是“交际圈”,而这一版的范围则是“主角所在国家之最小地方自治单位”。我想一个“普通人物”的主要活动及影响力范围不外乎家庭、亲朋、就读学校及就业机构,如果以此为界限,粗估至少可以框住九成以上的人,而这些人几乎都是A7要处理的对象。框不住的,就算不见得能上得了维基,但至少也值得摆到页面存废讨论一番。若依此标准来看:家庭、大部分亲朋、中学以下就读学校的确会落在“主角所在国家之最小地方自治单位”的范围内没错,但少部分亲朋、不可忽视其比例之就读大学及就业机构,就会落在“主角所在国家之最小地方自治单位”的范围之外。上述案例中的冯斌便是如此:山东聊城人,毕业于北京某大学,就业于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某机构。当然目前冯斌条目没写出“事迹”,但如果写了一些在该大学或该机构内的事迹呢?
- 目前看起来,只用单一“范围”似乎有点困难,综合“家庭、亲朋、就读学校及就业机构”等多个“范围”也许比较可行,而这也与 Alberth2 君的理念颇为一致。-Kolyma(留言) 2012年5月7日 (一) 15:20 (UTC)-Kolyma(留言) 2012年5月7日 (一) 15:34 (UTC)
- 那就结合起来变成“未列举影响力及于主角之家庭、亲朋、就读学校及就业机构以外人事物之事迹”吧!用“只有个人之生理、兴趣、家庭、就学、就业之资料”我觉得有些问题,假如我写出我参加国小校内演讲比赛的心路历程,或者像心理感受这些都称不上某种“资料”。--Reke(留言) 2012年5月7日 (一) 16:01 (UTC)
万一无法产出较理想的一般性描述;也许就得使用 Alberth2 君所提那样的列举性描述,但措词可能还得再调整得更精准一点,例如:“只有个人之生理、兴趣、家庭、就学、就业之资料”(家庭包含居住),这样就能有效处理目前所举的案例。--Kolyma(留言) 2012年5月6日 (日) 13:12 (UTC)--Kolyma(留言) 2012年5月9日 (三) 15:52 (UTC)
- 已参考大家意见提出修正版于新子标题,敬请移驾讨论。为有效聚焦于当前讨论议题,此处拟挂 closed 模板,若有异议请尽快提出,谢谢!-Kolyma(留言) 2012年5月19日 (六) 09:55 (UTC)
扩展至动物、组织
回复 Alberth2 君的另一个问题:原先想用正面表列方式,因此先限缩至人物以利推动。现在看起来将人物条件归纳为一句话应属可行,便可考虑同时处理“个别动物、组织”等其他类别的问题。当我看到1121宿舍条目,便觉得也该处理。
- 1121宿舍:1121宿舍是中国人民大学品园六楼十一楼的一间宿舍。先居住六人,都是中国人民大学金融学四班的女生。六人来自不同的省会,但是相处融洽,是一个非常有爱的宿舍。舍友们都很喜欢这个宿舍。
--Kolyma(留言) 2012年5月6日 (日) 09:36 (UTC)--Kolyma(留言) 2012年5月6日 (日) 09:50 (UTC)
- 其实物、组织都比人简单,“无可靠来源之动植物个体或物品,或此类事物特定少数的集合”全部速删就可以了。措辞可能要斟酌,精神上就是无特定范围的集合名词,例如“马”若没有文献介绍,还可以送交讨论。但是个体例如“一匹名叫英九的马”,或者特定某些个体的集合如“英九养的那群马”,若没有文献就速删。“宿舍”要被删必须送七天讨论,“1121宿舍”或者“中国人民大学宿舍”就直接速删。--Reke(留言) 2012年5月6日 (日) 18:16 (UTC)
- 我猜想“动物”(个体或少数集合)应该是针对“宠物”类条目而设立。该类条目原本就不宜收录,从严处理比较不会有异议,Reke 君的提议应属可行。但“组织”可就不同了,实不宜给予同等待遇。--Kolyma(留言) 2012年5月9日 (三) 16:13 (UTC)--Kolyma(留言) 2012年5月9日 (三) 16:50 (UTC)
- 英文维基条目多
、人力够,有条件强迫编辑者自己负责找来源。相形之下,中文维基可就没这个条件,而这也是先前讨论中许多维基人对A7(原版)持保留态度的原因之一,实不容忽视。也许需要像先前人物条目一样,先花一点时间探讨“值得速删”的组织条目有什么共同性,再来研拟规则。-Kolyma(留言) 2012年5月9日 (三) 16:50 (UTC)--Kolyma(留言) 2012年5月11日 (五) 12:27 (UTC)
- 英文维基条目多
- 原版A7提到组织时有注解“例如乐队、俱乐部、公司”。印象中比较适合提速删的组织条目应该是学校或机构内社团、小公司,前者可以用影响力范围约束之,后者则可以用订定资本额、营业额、员工数之条件。--Kolyma(留言) 2012年5月9日 (三) 17:14 (UTC)
- 我有一个问题,人力不够为什么就不能强迫编辑者自己找来源?不是应该人力充足才不必要求编者自己找(因为很多人能帮忙),人力不足才要你写条目时自己先把来源附上以示负责吗?--Reke(留言) 2012年5月9日 (三) 17:33 (UTC)
- 前文所述“人力够”原另有用意(不必怕新手流失),不过为避免讨论失焦,已自行删除。前两节的讨论中的确有人认为“条目内没有提供显示人物重要的证据,……不代表条目应该速删”。不过“动物”(个体或少数集合)是特殊状况,相信“无来源便可提速删”仍有可能达成共识;但“组织”或目前尚未讨论到的“网路内容”恐怕就行不通了。-Kolyma(留言) 2012年5月11日 (五) 12:30 (UTC)--Kolyma(留言) 2012年5月11日 (五) 23:46 (UTC)
- 已参考大家意见提出修正版于新子标题,敬请移驾讨论。为有效聚焦于当前讨论议题,此处拟挂 closed 模板,若有异议请尽快提出,谢谢!-Kolyma(留言) 2012年5月19日 (六) 09:56 (UTC)
扩展至网站内容
英文版A7尚有“网站内容”(或网路内容)类,但在中文维基上,被“直接”提报页面存废讨论的相当少,即使是挂模板后30天提报的也并不多。目前仍在页面存废讨论上的,看起来仅有5/8的师潮(直接提报)与5/10的淡蓝网(关注度30天后提报)而已,其内容抄录如下:
- 师潮:师潮(英文:Tutorwave),香港课程指南,是一个香港课程评价网站,由梁懿丰(Andy Leung)与 伍嘉豪(Tony Ng)于2012年创办。
- 淡蓝网:淡蓝网,原为“淡蓝色的回忆”于2000年11月16日创办,是目前中国大陆浏览人数最多的、最具影响力的同志网站。 http://www.danlan.org
由于参考案例不足,暂时无法归纳出具体而可行性高的重要性“定性”规则。另一种方式是使用“定量”规则:依据 Alexa 网站排名查询,淡蓝网(danlan.org)全球排名54,718、CN排名6,803、链入网站数277。香港师潮网站一时找不到,而类似性质的英国 tutorwave.com 全球排名4,761,831、链入网站数11”。同样的,案例太少而暂时难以定下标准。希望对 Alexa 网站排名有研究的维基人能够提供一些意见。--Kolyma(留言) 2012年5月12日 (六) 04:07 (UTC)
- 由于目前网站的案例其实很少碰到,建议网站先不要列入。--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2年5月13日 (日) 01:59 (UTC)
- 淡蓝网既声称是“目前中国大陆浏览人数最多的、最具影响力的同志网站”, 便不合A7--Nivekin※请留言 2012年5月13日 (日) 04:13 (UTC)
- 网站不适宜,因为有可能出现次文化族群的经典网站,但因为该文化本身小众致使流量真的有限。--Reke(留言) 2012年5月13日 (日) 04:54 (UTC)
- 同意诸君的观点。看起来网站内容暂不适合列入。--Kolyma(留言) 2012年5月13日 (日) 11:27 (UTC)
- 为有效聚焦于当前讨论议题,拟挂 closed 模板,若有异议请尽快提出,谢谢!--Kolyma(留言) 2012年5月13日 (日) 11:29 (UTC)
A7规则草案修订二版
综合以上诸君意见,A7规则草案修订二版扩及人物、动物、组织(乐队、俱乐部、社团)、公司如下:
初稿:A7. 未述明重要性。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 人物:无第三方可靠来源,且未列举影响力及于主角之家庭、亲朋、就读学校及就业机构以外人事物之事迹;
- 动物:无第三方可靠来源之
个体或特定少数集合单一或少数个体,或未列举影响力及于动物之一般日常作息以外人事物之事迹;- 组织(乐队、俱乐部、社团):无第三方可靠来源,且未列举影响力及于成员之家庭、亲朋、就读学校及就业机构以外人事物之事迹;
公司:无第三方可靠来源,且制造业员工数未满100人或非制造业员工数未满50人。
- 使用模板{{d|A7}}、{{d|people}}。
其中公司员工数标准系参考台湾、香港“中小企业”标准而取其寛松者(大陆标准找不到)。敬请大家提供意见。--Kolyma(留言) 2012年5月19日 (六) 09:48 (UTC)--Kolyma(留言) 2012年5月21日 (一) 03:52 (UTC)--Kolyma(留言) 2012年6月10日 (日) 03:07 (UTC)
- 所有的“可靠来源”应改为“第三方可靠来源”,不然公司、社团官网在写作该公司或社团本身的资料时,是可以算可靠来源的。--Reke(留言) 2012年5月19日 (六) 15:18 (UTC)
- 同意,已加入(下划线)。-Kolyma(留言) 2012年5月20日 (日) 07:10 (UTC)
- 所有的“可靠来源”应改为“第三方可靠来源”,不然公司、社团官网在写作该公司或社团本身的资料时,是可以算可靠来源的。--Reke(留言) 2012年5月19日 (六) 15:18 (UTC)
- 第二项,只要提及“个体动物”(en:Category:Individual animals)就可以了,不需要用到“特定少数集合”("特定少数集合")这么精确、艰深,因为像两岸互赠保育类动物提及数个动物以上的情形说实在并不是那么多见。其次,动物若受到名人、组织、事件的光环加持而成为条目,已是宣称其重要性了。这种情况,原则上应该比照第一项,故为符合A7应要补充可作重要性参考的描述。另外第四项,同样也应该要提及可作重要性参考的描述,而不是只将人数指标做为门槛而已。--Mihara57(留言) 2012年5月19日 (六) 15:58 (UTC)
- Mihara57君总共提到三件事,在此分开回应以利于后续的各自深入讨论。
- (:)回应“个体动物”:前几天看到《联合报》副刊有一篇文章提到某女子结婚的条件是连她的2只爱猫都得一并娶,如果有人为2只爱猫上维基写个条目,“个体”就框不住它。如果您觉得“个体或特定少数集合”措词太过艰深,那么改为“单一或少数个体”为何?-Kolyma(留言) 2012年5月20日 (日) 08:08 (UTC)
- 我觉得我们可能都有点误解了。这里指的是以单一生物体为单位,而不是以动物族群、动物家族为单位,也不是指动物的数目。对应人物,其实就是“个人”的意思。就算两只猫,还是指个体动物,传主有两位跟个体这单位是没关系。我觉得“单一或少数个体”比较好懂,同意。--Mihara57(留言) 2012年5月21日 (一) 02:56 (UTC)
- (:)回应“动物重要性具体条件”:中文维基对个体动物的收录要求非常严格,以马小九(马英九爱犬)条目为例,即使已经列举非常多的第三方可靠来源,却仍被三度提删。因此,这一类可以严格一点没关系,似乎没有必要像人物类一样地定义重要性具体条件。-2012年5月20日 (日) 08:08 (UTC)
- 我想还是宽松一点吧?著眼条目是否有宣称重要性的内容,第三方可靠来源才是附属的考量。心理已预期政治人物的动物(en:Category:Animals in politics)多数过不了关注度这一关,不代表可以挂A7速删省事。其次,就算提交存废讨论后条目删了,但之前的讨论却能保留下来了。这对将来厘清原本有希望保留下来的动物条目,却因为欠临门一脚不能保留下来,可以提供参考。最后,类似马小九这样的条目可能因为送交存废讨论,碰巧遇到改善的机会,所以我主张比照人物。--Mihara57(留言) 2012年5月21日 (一) 02:56 (UTC)
- 您的意思是:“动物:无第三方可靠来源之单一或少数个体,且未列举影响力及于拥有者之家庭、亲朋、就读学校及就业机构以外人事物之事迹;”?-Kolyma(留言) 2012年5月21日 (一) 04:07 (UTC)
- (:)回应动物:下一版将会照您的意思修改。--Kolyma(留言) 2012年5月23日 (三) 13:12 (UTC)
- 已先行修改(删除线及下划线)--Kolyma(留言) 2012年6月10日 (日) 03:19 (UTC)
- (:)回应动物:下一版将会照您的意思修改。--Kolyma(留言) 2012年5月23日 (三) 13:12 (UTC)
- (:)回应删除各类条件中的“家庭”:我大约了解您的意思,不过您举的几个例子有些不理想。曾馨莹条目已提到“台湾富豪”郭台铭、“知名模特儿”林志玲舞蹈教练、“鸿海科技集团”尾牙及教舞等,影响力都已超过主角“家庭”之外;曾文惠条目已提及“前总统”李登辉的妻子(即第一夫人)、与“新党立委”谢启大及冯沪祥的诉讼案等,影响力都已超过主角“家庭”之外;陈万水条目已提到“亲民党主席”宋楚瑜的夫人,影响力已超过主角“家庭”之外。三者之中,陈万水写得最差,连陪同宋氏两度参选总统而获得全台知名度之事,都双字未提,但也不至于落入速删。
- 比较典型的案例应该是古代皇帝的第几皇子,有些并无任何事迹可写,因而常被维基人提出检讨。但即便如此,我认为仍不应落入目前的A7,而是摆至页面存废讨论慢慢商量。因为皇帝、总统的家庭,原本就不是一般家庭,哪怕只是个新生儿,为其立个条目都不为过(英国、日本皇室便是如此),因为其影响力早已超越主角“家庭”之外了。
- 因此,我认为“家庭”二字仍留著无妨。--Kolyma(留言) 2012年5月23日 (三) 13:21 (UTC)
- 我的意思是传主的事迹乏善而陈,至于知名配偶的事迹那又是另外一回事,该传主与知名配偶的关系才是重点,故应该将两者切割开来看。即使除去教舞跟尾牙这两个部份,曾馨莹与郭台铭是配偶关系这项讯息就够了。而曾文惠、陈万水您是仰赖自己过去阅读新闻的知识,已落入重要讯息外的判断了,条目中无论出不出现诉讼案、竞选活动都不会影响到配偶这层讯息。传主排除配偶此一身份后,就无“家庭”之外的具体事迹可言,后续会造成影响力是传主以“家庭”以成员的身份活动受到关注(但这些种种关注的源头,来自于我们意识到当初两人结成的婚姻关系),但偏偏这些后续就算不被提及也不会被速删,不会被速删就不是我们讨论的范围。上面写“影响力及于主角之家庭、亲朋、就读学校及就业机构以外人事物之事迹”(影响力与事迹,两者缺一不可)那么与知名人物“结为家庭”算不算事迹呢?在我看来它是算的。可是又与“及于……以外人事物之事迹”说法有冲突。意思是传主可能包含婚姻的事迹,但光这样的事迹还不足以宣称重要度,那表示仅仅提及传主与知名配偶的婚姻关系,还是可能遭到速删。--Mihara57(留言) 2012年5月24日 (四) 03:14 (UTC)
- 或许建议修订一下或补充说明比较好,而不要拿掉“家庭”。我发现这草案的解读已渐渐出现两种分歧,互相产生冲突了:一种是除了这些生活圈认识的有限人们之外,传主是否对更多人群具有的关注度、影响力,至于事迹是什么就不那么要求了(不一定用删去法,挂不挂A7凭日常所知判断对人群有无关注度、影响力,这观念似乎可以解除nivekin的疑虑);另一种是影响及于这些生活圈发生的事迹,因为具普遍性所以才不加以承认,也就是不列入宣称重要性的参考中(一律采用删去法,超出该生活圈的事迹宣称重要性即承认,能有效拦截一些像个人网志化的条目,但很怕极端的例子:例如知名配偶、获奖的客服人员)。请Kolyma提出新的草案的同时,尽可能另外明确地指出它们的范围与标准,看能否熊与掌兼得。我想我应该没有其他疑虑的了,希望讨论尽早结束。--Mihara57(留言) 2012年5月26日 (六) 16:04 (UTC)
- 实在想不出简单又周延的注解方式。建议先以目前版本试行,遇有“问题案例”产生时,再来检讨修正可能还比较容易。--Kolyma(留言) 2012年6月10日 (日) 03:19 (UTC)
- 或许建议修订一下或补充说明比较好,而不要拿掉“家庭”。我发现这草案的解读已渐渐出现两种分歧,互相产生冲突了:一种是除了这些生活圈认识的有限人们之外,传主是否对更多人群具有的关注度、影响力,至于事迹是什么就不那么要求了(不一定用删去法,挂不挂A7凭日常所知判断对人群有无关注度、影响力,这观念似乎可以解除nivekin的疑虑);另一种是影响及于这些生活圈发生的事迹,因为具普遍性所以才不加以承认,也就是不列入宣称重要性的参考中(一律采用删去法,超出该生活圈的事迹宣称重要性即承认,能有效拦截一些像个人网志化的条目,但很怕极端的例子:例如知名配偶、获奖的客服人员)。请Kolyma提出新的草案的同时,尽可能另外明确地指出它们的范围与标准,看能否熊与掌兼得。我想我应该没有其他疑虑的了,希望讨论尽早结束。--Mihara57(留言) 2012年5月26日 (六) 16:04 (UTC)
- (:)回应“第四项(公司)”:原本以为员工数(或资本额、营业额)的量化标准最客观,当然比“定性的”重要性具体条件来得好。不过会有下方您所提的资料取得困难度问题,所以必须另拟重要性具体条件,或者暂不实施。--Kolyma(留言) 2012年5月20日 (日) 08:16 (UTC)
- 我有个疑问,第四项要如何知道员工人数?事实上,很少有条目的内文中会提及员工人数,相关资料多记载于人力银行的公司简介页面,如此还要大费周章去查寻,那么就失去了A7的本意了。而且未达中小企业门槛的算微型企业,以公司规模来推估重要性,虽然具有参考作用,但做为A7的条件仍不是一个万全的作法。如此,我觉得应该回归实际状况,就内文中比较常出现的相关内容来判断是否有宣称其重要性,尤其是那些我们不承认以外的部分。--Mihara57(留言) 2012年5月19日 (六) 16:47 (UTC)
- 在台湾,104人力银行几乎都可以查到各公司的员工数;不过在其他地区可能没有方便的管道。-Kolyma(留言) 2012年5月20日 (日) 07:10 (UTC)
- 我有个疑问,第四项要如何知道员工人数?事实上,很少有条目的内文中会提及员工人数,相关资料多记载于人力银行的公司简介页面,如此还要大费周章去查寻,那么就失去了A7的本意了。而且未达中小企业门槛的算微型企业,以公司规模来推估重要性,虽然具有参考作用,但做为A7的条件仍不是一个万全的作法。如此,我觉得应该回归实际状况,就内文中比较常出现的相关内容来判断是否有宣称其重要性,尤其是那些我们不承认以外的部分。--Mihara57(留言) 2012年5月19日 (六) 16:47 (UTC)
- 第二项动物的部分建议同Mihara57,第四项公司部份最好不要以公司人数为标准,因为这样已经不能“快速”处理了,如果找不到合适的判断标准,公司部分就暂先不要列入。--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2年5月20日 (日) 03:41 (UTC)
- (:)回应:公司部分改为更宽松的条件:“无第三方可靠来源,且无专属网站的现存公司。”如此可行吗?-Kolyma(留言) 2012年5月20日 (日) 08:31 (UTC)
- 如果它的客户不是一般大众,不一定要有专属网站呀,有些公司其实意外的低调。--Mihara57(留言) 2012年5月21日 (一) 03:17 (UTC)
- 那我就想不出简单可行的规则了。公司类条目案例不多,远比不上人物类,已先行移除。--Kolyma(留言) 2012年5月21日 (一) 03:52 (UTC)
- 人物: 如是tvb一个演员, 没有提及tvb以外人事物之事迹, 是否合速删?--Nivekin※请留言 2012年5月20日 (日) 04:14 (UTC)
- 如果该人物是个专职演员,且没有其他特殊事迹或亲属关系,那么最低限度也该提出一两部他曾经演出的作品。如果他同时身兼歌手,那么就算只提到一两张已发行的音乐作品,一部戏剧作品都没提到,仍不符合速删。如果他是一位知名人物的配偶,连一个作品都没提到,还是不符合速删。如果他因为一个特殊事件被捧出知名度,却对其职业细节只字未提,同样不符合速删。反正,任何一样有宣称其重要性的讯息即可,不必限于他的职业。现在Kolyma设定的条件,就是先排除普遍性的个人资料,以及知名度没有超过人际关系或学习、工作环境以外的人物。反之,如果他们有任何一样特质会吸引更多人们注意,想追踪他们的近况或过去,那么就该挂关注度模板。--Mihara57(留言) 2012年5月20日 (日) 05:39 (UTC)
- 谢谢 Mihara57 君的解说。TVB演员条目只要一列出“作品”,其影响力便超出就业机构(TVB)之外(因为观众遍及各处),就不会被目前的A7条件框住。-Kolyma(留言) 2012年5月20日 (日) 08:44 (UTC)
- 谢谢。那此例是否同样适用于网上作家、YOUTUBE音乐家、艺术演出者(包括街头艺人)、学界运动员、极端例子是某品牌的获奖客户服务专员等?--Nivekin※请留言 2012年5月20日 (日) 08:54 (UTC)
- 谢谢 Mihara57 君的解说。TVB演员条目只要一列出“作品”,其影响力便超出就业机构(TVB)之外(因为观众遍及各处),就不会被目前的A7条件框住。-Kolyma(留言) 2012年5月20日 (日) 08:44 (UTC)
- 目前的版本的确拦不住有列举作品的网上作家、YOUTUBE音乐家、艺术演出者,有列举校外奖项的学界运动员,有列举公司外奖项的客户服务专员。建议现阶段标准不要订得太严,宁可以后视需要再调整,否则很难以达成共识而成功踏出第一步;况且,粗估目前的版本平均每日已可有效拦截3-5个条目。-Kolyma(留言) 2012年5月20日 (日) 10:58 (UTC)
- 我的看法是不适合此例,最好也不要网罗这些人物。nivekin之前的立场就很明确,就是担忧有人对关注度有疑虑的条目以A7误删。这些人物同样有作品(以非商业作品为主),或有不定数的Fans(网友、客户、观众……
工作同事、同校师生等),甚至得过奖项(先不管公信力),才会吸引人们注意、肯定。创建者若认定传主有影响力,最好不要以A7速删,仍然挂关注度模板。现代的新闻媒体对于业馀人士作为专题报导的尺度很宽,难保当中不会有成为条目的可能性,这些早有前例。最后一个例子,我听起来像是民众票选出来的优良客服人员,这样的事迹算有达到外界的影响力(帮忙建立公司形象)。虽然以预期心理来看,媒体不太可能报导这种人物就是了,但最好也是挂关注度模板。--Mihara57(留言) 2012年5月21日 (一) 00:15 (UTC)
- 我的看法是不适合此例,最好也不要网罗这些人物。nivekin之前的立场就很明确,就是担忧有人对关注度有疑虑的条目以A7误删。这些人物同样有作品(以非商业作品为主),或有不定数的Fans(网友、客户、观众……
- 同意。我研提的A7规则草案,原本就无意网罗这些人物。--Kolyma(留言) 2012年5月21日 (一) 01:40 (UTC)
- 公司员工数作为一个衡量标准可能不太妥当。人数很少的公司未必就没有关注度。像Twitter只有10几雇员时,已经是全球知名了,instagram被facebook收购时也不过10几个人--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2年5月21日 (一) 02:03 (UTC)
- 同意。看起来公司类不易产出简单可行的规则,已先行删除。--Kolyma(留言) 2012年5月21日 (一) 03:52 (UTC)
根据上面讨论,A7.2似乎为“动物:无第三方可靠来源之单一或少数个体,或未列举影响力及于动物之一般日常作息以外人事物之事迹;”但我在想,若果真的有那些事迹,是否很大机会会有第三方可靠来源呢?--Gakmo(留言) 2012年5月31日 (四) 11:55 (UTC)
- 那要看创建者的动机、心态是如何,是否已事先预期关注度的要求,例如常曝光的名人宠物、动物演员、动物园明星、克隆动物、赛马跟马术的名马等条目就容易保留下来。如果他得到的资讯来源是网路新闻、电视、报刊、书籍,那么就有很大的机会有第三方可靠来源。如果他得到的资讯来源是Youtube、个人网志、日常生活(限于小圈子、少数人的所见所闻),那么就不太可能有第三方可靠来源。除非它引发的话题性十足,吸引大量网友讨论,进而引来媒体采访。不过当中被媒体注意的动物其比例是不高的,而且光凭趣味性、一时性的话题,最终恐怕也难满足关注度的要求。总之,条目中有提供第三方可靠来源的话,就可以依据专题报导的深度与各方来源的数量,来决定是否要挂关注度模板,这样对巡查员来说也比较省事。若无提供第三方可靠来源,就要看内容中所描述的事迹是否有宣称传主的重要性(不知是一律排除生活圈内的所有事迹?或是评估生活圈外的人群对事迹的关注度?)。--Mihara57(留言) 2012年5月31日 (四) 13:42 (UTC)
- 谢谢回复,建议修订为A7.2.1“动物:无第三方可靠来源之单一或少数个体”,A7.2.2“动物:单一或少数个体而未反映其具有影响力”--Gakmo(留言) 2012年6月1日 (五) 01:40 (UTC)
- (!)意见:“动物:单一或少数个体而未反映其具有影响力”这样的文字在未来可能很容易被扩大解读,个人认为原本提出的修正意见“一般日常作息以外人事物之事迹”会较好。--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2年6月2日 (六) 01:32 (UTC)
- (!)意见( ✓ )同意, 人类也是动物--Nivekin※请留言 2012年6月7日 (四) 12:15 (UTC)
- (!)意见:“动物:单一或少数个体而未反映其具有影响力”这样的文字在未来可能很容易被扩大解读,个人认为原本提出的修正意见“一般日常作息以外人事物之事迹”会较好。--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2年6月2日 (六) 01:32 (UTC)
- 谢谢回复,建议修订为A7.2.1“动物:无第三方可靠来源之单一或少数个体”,A7.2.2“动物:单一或少数个体而未反映其具有影响力”--Gakmo(留言) 2012年6月1日 (五) 01:40 (UTC)
A4(中文版编号)规则草案修订三版
综合以上诸君意见,A74规则草案再次修订如下:
A
74. 未述明重要性的真实人物、动物或组织。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 人物:无第三方可靠来源,且未列举影响力及于主角之家庭、亲朋、就读学校及就业机构以外人事物之事迹;
- 动物:无第三方可靠来源之单一或少数个体,
或且未列举影响力及于动物之一般日常作息以外人事物之事迹;- 组织(乐队、俱乐部、社团):无第三方可靠来源,且未列举影响力及于成员之家庭、亲朋、就读学校及就业机构以外人事物之事迹;
- 使用模板{{d|A
74}}、{{d|people}}。
敬请大家提供意见。--Kolyma(留言) 2012年6月11日 (一) 10:37 (UTC)--Kolyma(留言) 2012年6月22日 (五) 13:53 (UTC)--Kolyma(留言) 2012年6月23日 (六) 01:17 (UTC)
- 谢谢Kolyma。(?)疑问,<2.动物>中的“,或”是否应改为“,且”?--Gakmo(留言) 2012年6月13日 (三) 01:36 (UTC)
- 抱歉,弄错了,应该是“且”才对。--Kolyma(留言) 2012年6月13日 (三) 12:23 (UTC)
- 比较完整也不长,暂时没什么意见。--MakecatTalk 2012年6月13日 (三) 01:42 (UTC)
- 试试以下的条目:
- 任志刚, 生于香港,籍贯广东东莞常平,1993至2009年间曾任金融管理局总裁;
- 阿博(Bo[5];2008年10月9日-) 是美国白宫现时的第一犬;
- at17是香港歌唱创作女子音乐组合,成员为卢凯彤(Ellen)及林二汶(Eman)
--Nivekin※请留言 2012年6月13日 (三) 02:25 (UTC)
- 再跟Kolyma确认一下,“主角之家庭、亲朋、就读学校及就业机构”、“一般日常作息”是指生活圈的界定吗?如果是的话,从上述的回答来看,应该是指影响力及于日常生活圈以外的人群?尤其人群中有知名人物或专业人士,并结合夫妻关系跟主雇关系时。接著,“后来林二汶的声音获黄耀明赏识,并带同好友卢凯彤一同前往试音(符合A7,可速删,因为这是出道前的事迹,而且还未组团)……正式签约独立音乐厂牌“人山人海”,组成at17。(不符合A7,若是地下乐团不会跟专业公司签约,并大量发行商业化的作品,A7目的是为了排除校园乐团、地下乐团)……后渐获得广大乐迷认同,更于2005年的叱吒乐坛流行榜颁奖典礼中被票选成为叱吒乐坛我最喜爱的组合。(不符合A7,一般乐团不会获得如此奖项,更何况是有一定规模跟公信力的票选活动)”这不就是事迹(影响力及于日常生活圈以外的人群)了吗?看样子认知上仍有落差……。--Mihara57(留言) 2012年6月13日 (三) 13:14 (UTC)
- 我上面的解读是基于如果条目“只写出上面的内容”;若看的是at17条目的“完整内容”,则有太多太多“影响力及于成员之家庭、亲朋、就读学校及就业机构以外人事物之事迹”,实在没什么好讨论的。所以,并没有认知上的落差。-Kolyma(留言) 2012年6月13日 (三) 13:26 (UTC)
- ok!我了解了…是我弄错了。--Mihara57(留言) 2012年6月13日 (三) 13:35 (UTC)
- “at17是香港歌唱创作女子音乐组合,成员为卢凯彤(Ellen)及林二汶(Eman)”这个小小条目,至少要提及签约公司为“人山人海”,以此间接宣称它们是一支商业乐团。如果是地下乐团,那么就该去强调它引起的话题性,是否有别于一般的地下乐团。不过如果这草案成立的话,我会建议愿意花点时间再查Google、点选内部链接或已知道该乐团的巡查员,仍以改善条目、挂关注度模为优先,但是若被人抢先挂A7速删、管理员又删太快,那也没办法了。--Mihara57(留言) 2012年6月13日 (三) 14:23 (UTC)
- 对了。能否专为A7设定一个速删时限?避免管理员删得太快。--Mihara57(留言) 2012年6月13日 (三) 14:35 (UTC)
- 当然也可以在规则下方加注执行要点,但我不建议如此。第一,创建条目者本就应为其所撰写的内容负责;第二,相信大多数的维基人都会“花点时间再查Google、点选内部链接……以改善条目、挂关注度模为优先”;第三,有价值而未被合理描述的条目就算“被人抢先挂A7速删、管理员又删太快”,迟早也会有人再次创建,不用担心太多。-Kolyma(留言) 2012年6月13日 (三) 14:55 (UTC)
- 有关速删时限一事,在下并不赞同。当初 makecat 君开版词是这么写的:“那些明显会被删除的普通人传记还要放存废讨论七天真是浪费社群精力”。大家花这么多时间与心力讨论,系因“普通人”的界定问题而起,与时间无关;若为这些条目再定时限,那就失去速删的意义了。--Kolyma(留言) 2012年6月13日 (三) 15:18 (UTC)
- at17的例子说明我们面对的仍是同一个问题:‘一些本来具关注度但写得不够好的条目,提到存废讨论一般很快便有人作出补充,但若速删便补充的机会也没有了。当然你可以尽怪创条目的人写得不好,可是有让其他编辑改善的机会,为甚么要剥夺呢?’--Nivekin※请留言 2012年6月13日 (三) 16:01 (UTC)
- 有关速删时限一事,在下并不赞同。当初 makecat 君开版词是这么写的:“那些明显会被删除的普通人传记还要放存废讨论七天真是浪费社群精力”。大家花这么多时间与心力讨论,系因“普通人”的界定问题而起,与时间无关;若为这些条目再定时限,那就失去速删的意义了。--Kolyma(留言) 2012年6月13日 (三) 15:18 (UTC)
- (:)回应:如果没弄错,阁下已经四次表达类似的意见,其中三次还用粗体字。我相信关心此议题的人都看见了,也非常清楚您的理念。但是很抱歉,由于反应还算可以,在下认为A7仍值得推动。--Kolyma(留言) 2012年6月14日 (四) 12:47 (UTC)
- (:)回应:如果问题不被解决,再写一百次意见也会是一样。问题始终是一个,要怎样定规则才可以尽量避免有关注度的题目被误删。我不反对A7本身,但到目前仍未有一个可接受的A7规条--Nivekin※请留言 2012年6月14日 (四) 12:54 (UTC)
- 我想十全十美的规则是不太可能订得出来;而且就算订出来,势必篇幅长到令大家受不了。若是在目前的规则下加注:“若认为条目重要性不足,但无法判定是否符合条件,请提报存废讨论。”您觉得如何?-Kolyma(留言) 2012年6月14日 (四) 13:22 (UTC)
- 另外如果例子1与2有下列的变种,又如何判断:
- 任志柔, 生于香港,籍贯广东东莞常平,1993至2009年间曾任九龙巴士公司总裁;
- 阿精(CHING[5];2008年10月9日-) 是美国明星麦当娜的爱犬;--Nivekin※请留言 2012年6月13日 (三) 16:18 (UTC)
- 上面这两种没问题,比较困难的是乐团、社团、同好会这类宣称重要性的描述。这几条草案中是否能提及“知名”、“公众”的人事物或地点,也算是一种宣称重要性的参考。例如白宫是知名地点、美国明星是知名职业、九龙巴士公司是知名企业的重要职位、金融管理局是知名政府机关的重要职位。at17如果后面那两位歌手,至少也要提及“职业歌手”或“知名歌手”(歌手不像总裁,能立即看出重要性,更何况连唱片公司都没提),不看内连或不查网路,又不认识她们的话,可以参考的依据太少了。--Mihara57(留言) 2012年6月13日 (三) 16:38 (UTC)
- 依据现拟草案,两个条目都不符A7。
- 这类艺人的宠物,大多数会被合并在艺人条目中,所以顶多挂合并模板。例如芭黎丝·希尔顿#宠物就是。--Mihara57(留言) 2012年6月14日 (四) 15:19 (UTC)
- A7的目的是要有效处理“明显会被删除的条目”。我们不可能订出十全十美的规则,只要能有效处理八成的对象条目,应该就算是好的规则。剩馀的二成也就是所谓“临界点”附近的条目,不太容易判断是否符合A7。那么很简单,巡查
员者不要提报、管理员不要速删,那不就成了!-Kolyma(留言) 2012年6月14日 (四) 13:06 (UTC)--Kolyma(留言) 2012年6月15日 (五) 09:54 (UTC)- 提醒一下, 提报速删不是巡查员的专利, 所有编辑都可以提, 包括对速删条文一知半解的人。管理员是否每一位都会好好把关, 那便只可拭目以待--Nivekin※请留言 2012年6月15日 (五) 08:21 (UTC)
- 了解,因为自己不是巡查员,即已多次提报速删。至于管理员对速删的把关,我觉得还好。--Kolyma(留言) 2012年6月15日 (五) 09:54 (UTC)
- shizhao已说明不同的管理员面对速删模板,会有不同判断,以及不同的处理方式。如果不能硬性规定管理员,那么只能期望他们自己在往后少量的误判中慢慢修正了,然后反省误判是在什么情况下发生的。回到之前我提醒过的,管理员对于不熟悉、无法信任的用户所挂的A7,请多花一点时间了解条目是否有宣称重要性(若有内连也请点一下),再判断要不要删,或先忙其他的回头再处理。若有讨论页申诉、改善及扩充内文的情形陆续出现(再挂完A7模板之后仍陆续更新),也请观望一阵子,宽限时间就不硬性规定了。--Mihara57(留言) 2012年6月15日 (五) 18:48 (UTC)
- 提醒一下, 提报速删不是巡查员的专利, 所有编辑都可以提, 包括对速删条文一知半解的人。管理员是否每一位都会好好把关, 那便只可拭目以待--Nivekin※请留言 2012年6月15日 (五) 08:21 (UTC)
- A7的目的是要有效处理“明显会被删除的条目”。我们不可能订出十全十美的规则,只要能有效处理八成的对象条目,应该就算是好的规则。剩馀的二成也就是所谓“临界点”附近的条目,不太容易判断是否符合A7。那么很简单,巡查
- 但几个小时是一回事,七天又是另外一回事。英语维基条目挂上A7的条目,仍可拖上数个小时还未被删,这毕竟也是事实。但我并未找到他们有关速删时限的讨论,如果大家认为几个小时的宽限是不需要的,那我也不坚持这点。再来是,如果讨论页有人留言呢?是否要给予讨论的时间?如en:Talk:Violet Eloise Whaley、en:Talk:Genius Collective、en:Talk:Hotel Osijek、en:Talk:Tabernacle of Faith International in Pasig、en:Talk:240Sweet Artisan Marshmallows(以上皆有删除可能,看不见者请见谅)。以下有三种选项:A.不管讨论页有无留言,条目跟讨论页都一起速删,A7速删模板中也不提供讨论页的连结。B.条目先速删,但讨论页因为有留言,可以先保留几个小时。C.因讨论页有留言,所以条目跟讨论页都保留几个小时。--Mihara57(留言) 2012年6月13日 (三) 16:02 (UTC)
- (:)回应缓冲时间:如果只是几个小时,影响并不大,也可让原作者或其他维基人有挽救条目的机会(如果就像 nivekin 君所设想的那种情况),在下赞同。就请 Mihara57 君直接提议个数字吧!-Kolyma(留言) 2012年6月14日 (四) 12:31 (UTC)
- (:)回应有讨论页:我认为这是整体性的问题,若有需要应该在wp:快速删除页首处理,而不是在A7中处理。-Kolyma(留言) 2012年6月14日 (四) 12:31 (UTC)
- 以en:Violet Eloise Whaley(传主因加州的一栋鬼屋而知名,现在转去页面存废讨论了)为例,2012年6月13日 (三) 20:18挂A7,2012年6月14日 (四) 11:28撤A7,这样已经拖过12小时,但还不满24小时。所以我对缓冲时间的建议是,挂A7后,请管理员至少等1个小时再删(总要给人时间留言或改善、扩充),尤其是一看就知道是平凡人的小小条目可以优先处理。管理员不易判断的条目,就等看看有没有其他巡查员、或路过的维基人来检视,中间要等多久请自行判断,最迟24小时内做出了断。有留言者,则一律给予24小时的宽限,这是考虑大家的作息时间不同,各自专长、阅历也不同,要确保大家起床、下班后都来得及处理。经由上面的讨论跟测试后,我明白草案再讨论下去也难以尽善尽美,只好尽量在实行上更有弹性点。--Mihara57(留言) 2012年6月14日 (四) 15:01 (UTC)
- 上面提到的速删时间间隔本就没有规定,也无法规定。英文版过了10几个小时才删,原因可以有很多,例如有争议,正在讨论;或者是这段时间内路过的管理员觉得速删没把握(临界点),就先不理,让其他有经验管理员接手(其实说白了就是大家看着比较像烫手山芋,谁也不愿意管);甚或根本就是这段时间没管理员去处理速删而已。中文版的速删,挂了几天才删的也不是没有。原因可能是管理员人手紧张,平常爱处理速删的恰好都这几天不怎么在线。我印象比较深的一次,速删里好几十个页面1-2天了没人删,将心比心,其实最可能的原因是一看这么多要处理,自己没这么多时间去做,就不管了,结果就是看到人的都一个想法:这么多要删,没时间啊,不管了,让别人干吧。就这么拖下去了(我也是其中之一)。然后在经过不知多长时间之后,终于有一个看不下去的、手贱的管理员上来一顿狂删,于是速删终于清静了....总结一下这些罗罗嗦嗦的话,就是其他用户的感觉可能会是:删慢了——怎么没人处理啊?管理员都死哪去了;删快了——怎么一眨眼就给删了,我还没来得及讨论呢。切记:我们有WP:存废复核请求。因此,不管上面讨论的这条速删规则如何,删不删、什么时候删还是应该根据管理员的判断,结合对话页的讨论来个案处理比较合适。--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2年6月15日 (五) 09:39 (UTC)
- ( ✓ )同意,快点通过吧。小胡子 - (对话) 2012年6月15日 (五) 17:35 (UTC)
- ( ✓ )同意--2011wp(留言) 2012年6月18日 (一) 03:01 (UTC)
- 突然想到,应该要编号为A4吧?--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2年6月21日 (四) 18:04 (UTC)
- 同意。A7是英文版的编号,在此依例应参照中文版的编号顺序,故应为A4,已修正。--Kolyma(留言) 2012年6月22日 (五) 13:53 (UTC)
- 说起存废复核,说实话,谁会去看删除日志?-卍田卐JC1 2012年6月22日 (五) 09:12 (UTC)
- 我会......--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2年6月24日 (日) 05:42 (UTC)
- ......--卍田卐JC1 2012年6月24日 (日) 08:11 (UTC)
- 我会......--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2年6月24日 (日) 05:42 (UTC)
(!)意见:Nivekin 君已表态不反对A7,而且对现有规则内容虽仍不满意,但也未再表示反对或修改意见。因此,在下认为现有规则草案仍可视为达成共识。若有异议请尽快提出,谢谢!-Kolyma(留言) 2012年6月22日 (五) 13:53 (UTC)
- (:)回应观望中--Nivekin※请留言 2012年6月22日 (五) 16:27 (UTC)
- 来点问题:虚构的人物、动物或组织又如何?包含在内吗?卍田卐JC1 2012年6月22日 (五) 14:01 (UTC)
- 不算速删吧……要不就会死一大堆了--KOKUYO(留言) 2012年6月22日 (五) 14:21 (UTC)
- (:)回应:本议题源自英文版A7,原文及早先 Gakmo 君翻译的中文版都已明确指出是针对“真实个人、个别动物、组织”,故与虚构的人物、动物或组织无关。后面的草案虽未提及,但大家的讨论始终未脱离此一精神。若认为有需要针对虚构人物、动物或组织作探讨,建议另开议题,以免失焦。--Kolyma(留言) 2012年6月22日 (五) 17:26 (UTC)
(&)建议:A4规则草案修订三版“内容”自6月15日起已无异议,而自6月22日提议“达成共识”后迄今亦无异议。2日后若再无反对意见,将据以修改WP:快速删除,并结束讨论。-Kolyma(留言) 2012年6月27日 (三) 11:47 (UTC)-Kolyma(留言) 2012年6月27日 (三) 11:50 (UTC)
- 无反对意见,完成。--Kolyma(留言) 2012年6月29日 (五) 17:20 (UTC)
再开
还是觉得太长,再开一段,per KOKUYO,个人建议开,确定虚构的是包括,还是不包括-卍田卐JC1 2012年6月22日 (五) 15:51 (UTC)
- (:)回应:不包括!详如前节。--Kolyma(留言) 2012年6月22日 (五) 17:29 (UTC)
- 那么请写下,别这么不清不楚的。此时的共识到日后就乱来的了。卍田卐JC1 2012年6月23日 (六) 00:14 (UTC)
- 同意,已修改。--Kolyma(留言) 2012年6月23日 (六) 01:17 (UTC)
- 那么请写下,别这么不清不楚的。此时的共识到日后就乱来的了。卍田卐JC1 2012年6月23日 (六) 00:14 (UTC)
探讨快速删除之标准-A3重复的内容
目前快速删除之标准“A3. 复制自其他中文维基计画,或是与其他中文维基计画内容相同的文章。或者是透过Transwiki系统移动的文章。”,这条标准在三年前修订时,当时考虑的范围仅有与“其他中文维基计划”(维基词典、维基新闻、维基教科书、维基语录、维基文库、维基物种、维基学院等......)重复的内容,并没有考虑到与“中文维基百科”其他条目内容相同的情况(当时的讨论内容可以参考:修订讨论1、修订讨论2)。但现在大家遇上与其他条目重复内容的条目,也会引用A3提送快速删除,这已经超出了最初制定A3标准的目的。因此,想在此征询大家的意见,是否需要把“与中文维基百科其他条目重复的内容”也列入A3的范围?--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2年6月20日 (三) 03:07 (UTC)
- 英文版的A10就是这个作用。
- A10. Recently created article that duplicates an existing topic.
- A recently created article with no relevant page history that duplicates an existing English Wikipedia topic, and that does not expand upon, detail or improve information within any existing article(s) on the subject, and where the title is not a plausible redirect. This does not include split pages or any article that expands or reorganizes an existing one or that contains referenced, mergeable material. It also does not include disambiguation pages. (When the new title is a reasonable term for the subject, converting the new article to a redirect may be preferable to deletion.)
- {{db-a10|article=existing article title}}, {{db-same|article=existing article title}}
- This deletion rationale should only be used rarely. In the vast majority of duplicate articles, the title used is a plausible misspelling or alternate name for the main article, and a redirect should be created instead. This criterion should only be used if its title could be speedy deleted as a redirect.
--MakecatTalk 2012年6月20日 (三) 08:30 (UTC)
- 其实我不赞成A3现在被衍申解读为“与中文维基百科其他条目重复的内容”的情况,因位重复的状况有很多种,有的条目是经过多次修改后,某一版本开始才被人直接从别的相关条目复制文字过来;有的是反过来,有人将此条目文字复制到其他原本存在的条目去。我是认为这些“与中文维基百科其他条目重复的内容”的条目根本不应该快速删除,应该要交由存废讨论确认会较为妥当。不过,参考英文的A10,明确指出是“新建立的第一个版本编辑历史就是完全相同”,这样的标准就比较不会有问题。--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2年6月20日 (三) 12:35 (UTC)
- 这样好了:“与中文维基百科其他条目的内容完全相同,且无法使用重定向处理。”-卍田卐JC1 2012年6月20日 (三) 12:59 (UTC)
- 什么情况是无法使用重定向处理?--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2年6月20日 (三) 13:26 (UTC)
- 即可以即时改为重定向的情况下不得使用此项。-卍田卐JC1 2012年6月20日 (三) 13:38 (UTC)
- 什么情况是无法使用重定向处理?--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2年6月20日 (三) 13:26 (UTC)
- 这样好了:“与中文维基百科其他条目的内容完全相同,且无法使用重定向处理。”-卍田卐JC1 2012年6月20日 (三) 12:59 (UTC)
- 其实我不赞成A3现在被衍申解读为“与中文维基百科其他条目重复的内容”的情况,因位重复的状况有很多种,有的条目是经过多次修改后,某一版本开始才被人直接从别的相关条目复制文字过来;有的是反过来,有人将此条目文字复制到其他原本存在的条目去。我是认为这些“与中文维基百科其他条目重复的内容”的条目根本不应该快速删除,应该要交由存废讨论确认会较为妥当。不过,参考英文的A10,明确指出是“新建立的第一个版本编辑历史就是完全相同”,这样的标准就比较不会有问题。--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2年6月20日 (三) 12:35 (UTC)
A3修改提案
看来还是直接提案比较快,建议现有A3避免用于与中文维基其他条目重复的情况,因此在A3标准下加入说明:
- A3. 略............
- 不包括与中文维基百科其他条目内容重复的条目。
--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2年6月21日 (四) 18:14 (UTC)
- 不知不觉也提出讨论超过一个礼拜了,如果再没有其他意见,就准备列入Wikipedia:快速删除中了。--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2年6月30日 (六) 01:06 (UTC)
- 完成:已加入Wikipedia:快速删除--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2年7月1日 (日) 14:02 (UTC)
新增A5提案
为了让大家有机会讨论条目内容重复情况下是否需要快速删除,因此提出A5建议(A4应该要是上面的#再次建议引入A7速删理由)。
- A5. 条目建立时之内容即与其他现有条目内容相同,且名称不适合做为其他条目之重定向。
- 不包括拆分、合并、重组后产生之条目,或是引用相关资料之条目。
--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2年6月21日 (四) 18:14 (UTC)
- (+)同意--2011wp(留言) 2012年6月22日 (五) 13:13 (UTC)
- (+)同意-HW论 献 2012年6月23日 (六) 03:54 (UTC)
可以举例吗?我看文字不明白。谢谢。小胡子 - (对话) 2012年6月23日 (六) 03:56 (UTC)
- 简单的说:
- 条目被建立时,第一个版本的内容与当时其他现存条目完全相同,且这个条目的名称不适合改为重定向,就可以提送;
- 如果名称可以作为重定向,就应直接改重定向,不要速删。
- 如果是多个条目合并产生的新条目,不适用。
- 如果是从主条目拆分产生的条目,不适用;如有疑虑,应存废讨论处理。
- 至于例子嘛......我再想想......:--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2年6月24日 (日) 05:54 (UTC)
- 努力找了些例子:
- 2012年4月21日 (六) 18:44建立的PYOCOPYOCO ULTRA,建立时内容完全复制自超幼嫩的小鸡们,如果认为这名称不适合作为重定向,就可提送快速删除。(虽然当时我还是把它改为重定向了)
- 2012年6月23日 (六) 01:38建立的行政院组织再造,建立时内容完全复制自行政院功能业务与组织调整,但名称可以作为重定向,所以直接改重定向就好了。
- 2012年6月6日 (三) 11:42建立的韩国山峰列表,建立时内容完全复制自芳台山、发旺山、宝莲山、烽火山_(江原道),但属于合并,故不适用快速删除。
- 2012年6月17日 (日) 16:51建立的柳孝荣,建立时内容完全复制自男女共学_(组合),但属于拆分,不适用快速删除,如认为不应单独建立条目,应交由存废讨论。(这部份或许需要讨论)
- --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2年6月24日 (日) 06:34 (UTC)
- 另外,由于第四可作重定向之用,故亦不应快速删除。卍田卐JC1 2012年6月24日 (日) 08:08 (UTC)
- 努力找了些例子:
- (+)同意,详细的说明。小胡子 - (对话) 2012年6月24日 (日) 10:36 (UTC)
- 不知不觉也提出讨论超过一个礼拜了,如果再没有其他意见,就准备列入Wikipedia:快速删除中了。--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2年6月30日 (六) 01:07 (UTC)
- 完成:已加入Wikipedia:快速删除--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2年7月1日 (日) 14:02 (UTC)
这样可以速删的吗?
- 2012年6月19日 (二) 19:02 AT (对话 | 贡献)删除页面陈凤兰 (CSD G3: 破坏: 无聊或恶搞)
- 然而,WP:CSD同时表明-
8. 恶作剧;
- 所以为了反破坏而无视方针?
- 还是我又理解错误了?卍田卐JC1 2012年6月19日 (二) 12:02 (UTC)
- G3. 纯粹破坏,包括明显的恶作剧、错误信息、人身攻击等。(包括明显的错误信息、明显的恶作剧、信息明显错误的图片,以及清理移动破坏时留下的重定向。) 速删是恶作剧; 不要速删也是恶作剧?--Nivekin※请留言 2012年6月19日 (二) 12:07 (UTC)
- 就是不明白才来呀~--卍田卐JC1 2012年6月19日 (二) 12:12 (UTC)
- 比如恶作剧某人2013年出生就能速删,恶作剧成1913年就未必能……--铁铁的火大了(留言) 2012年6月19日 (二) 12:14 (UTC)
- 就是不明白才来呀~--卍田卐JC1 2012年6月19日 (二) 12:12 (UTC)
- [3]-卍田卐JC1 2012年6月19日 (二) 12:18 (UTC)
- 那么创建一个不存在的人物条目, 再把久川绫改成到这条目的重定向, 算明显还是不明显的恶作剧?--Nivekin※请留言 2012年6月19日 (二) 12:19 (UTC)
- 当破坏删了 囧rz...--铁铁的火大了(留言) 2012年6月19日 (二) 12:23 (UTC)
- 那么创建一个不存在的人物条目, 再把久川绫改成到这条目的重定向, 算明显还是不明显的恶作剧?--Nivekin※请留言 2012年6月19日 (二) 12:19 (UTC)
- G3. 纯粹破坏,包括明显的恶作剧、错误信息、人身攻击等。(包括明显的错误信息、明显的恶作剧、信息明显错误的图片,以及清理移动破坏时留下的重定向。) 速删是恶作剧; 不要速删也是恶作剧?--Nivekin※请留言 2012年6月19日 (二) 12:07 (UTC)
- 还有
- 所以最后结论是甚么?卍田卐JC1 2012年6月19日 (二) 12:25 (UTC)
- 结论是:最明显的是守则自相矛盾--Nivekin※请留言 2012年6月19日 (二) 12:27 (UTC)
- wp:IAR……--铁铁的火大了(留言) 2012年6月19日 (二) 12:27 (UTC)
- 那要忽略可速删还是不可速删那一条?--Nivekin※请留言 2012年6月19日 (二) 12:31 (UTC)
- 皆忽略,按自己来IAR?-卍田卐JC1 2012年6月19日 (二) 12:44 (UTC)
- 那要忽略可速删还是不可速删那一条?--Nivekin※请留言 2012年6月19日 (二) 12:31 (UTC)
- G3,删掉好了。卍田卐JC1 2012年6月19日 (二) 12:28 (UTC)
- wp:IAR……--铁铁的火大了(留言) 2012年6月19日 (二) 12:27 (UTC)
- 结论是:最明显的是守则自相矛盾--Nivekin※请留言 2012年6月19日 (二) 12:27 (UTC)
这个是明显的恶作剧,那个是恶作剧,不一样的。--肚子又饿了(留言) 我的游戏 2012年6月20日 (三) 07:39 (UTC)
- 两者各有其用意,不宜二选一。现有问题在于措词不易区别,故研拟修改意见如下。--Kolyma(留言) 2012年6月24日 (日) 11:09 (UTC)
(&)建议:G3 保留“明显的恶作剧”;WP:快速删除#非快速删除理由第8项由“恶作剧”改为“疑似恶作剧,但无法确认;”并将WP:不要制造恶作剧#处理恶作剧的方法第二段由“恶作剧一般都不能快速删除”改为“恶作剧一般都不容易确认能否提报快速删除”。--Kolyma(留言) 2012年6月24日 (日) 09:41 (UTC)
- 3日后若再无反对意见,将据以修改WP:快速删除,并结束讨论。--Kolyma(留言) 2012年6月29日 (五) 23:07 (UTC)
- 支持。--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2年6月29日 (五) 23:14 (UTC)
探讨快速删除之标准 - G10 原作者提出
这次探讨Wikipedia:快速删除#G10:“原作者清空页面或提出删除,且贡献者只有一人(对条目内容无实际修改的除外;提请须出于善意,及附有合理原因)。”其中争议已久的关键“附有合理原因”。
今天遇到两个条目(滨海新区历史、天津海河教育园区)在被提送侵权讨论后,被原作者(也是唯一对内容有实质贡献的编者)挂上{{d|G10}}模板。根据个人过去处理快速删除G10的惯例,这种即将因为Wikipedia:页面存废讨论删除的条目,虽然原作者未提出理由,但仍会同意此项快速删除。不过,后来有其他用户认为这样的作法不符合“合理理由”的要求,并不应该快速删除。因此利用这次机会在这边提出一些讨论:
- 一般习惯上,在提送快速删除时,通常只会直接挂上“{{d|G10}}”这样的模板,这种情况下其实就是没有提出理由,是否应强制要求使用G10理由时,提送者应在模板或是编辑摘要中写出理由,才能受理?
- 如果允许只挂上“{{d|G10}}”模板即受理请求,为方便并统一管理员的处理,是否应更明确规范哪些情况下可以直接视为有适为合理理由?
--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2年7月4日 (三) 02:41 (UTC)
- 根据过去两个礼拜以来几个以G10理由删除的状况,整理出几种被挂上G10的状况:
- 用户建立条目或是上传档案后数分钟后,突然未提出理由的挂上{{d|G10}},或是清空页面后再由其他用户挂上模板。范例:Vixx(条目有实际内容,但关注度不名)、张秀季(条目无实际内容)、File:未命名-1.png(不晓得是不是因为发现名称不对?)
- 用户建立条目后,因为内容问题被其他用户提送存废讨论或侵权,建立条目的用户就挂上{{d|G10}}。范例:滨海新区历史、天津海河教育园区
- 用户将自己建立的页面移动后,将旧名称自动产生的重定向页面挂上{{d|G10}}。范例:深圳地铁北车长客电动列车
- 用户将他人建立的页面移动后,将旧名称自动产生的重定向页面挂上{{d|G10}}。范例:Template:User Chengdu/doc
- 用户在讨论页上挂上专题模板,该讨论在一直没有讨论的情况下将页面清空(通常是数年后才清空),再由其他用户挂上{{d|G10}}。范例:Talk:庐山温泉区
- 个人觉得以上状况中,第四点应该有争议(因为原始名称并不是挂模板用户建立的),其他几点在现在惯例中几乎都是可以被删除的,但是特别是第一点,其实也都没有写出理由,如果要落实“附有合理原因”的话,可能都属于不能被删除的状况。--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2年7月4日 (三) 05:19 (UTC)
- 翻出以前的讨论(Wikipedia_talk:快速删除/准则/存档/2011年#提删自己创建的页面),可供大家参考。--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2年7月5日 (四) 05:27 (UTC)
- 本人再增加第6种情况:用户建立页面后自行清空,其他用户挂上{{d|G10}}。范例:Template:Unix&Unix-like--2011wp(留言) 2012年7月5日 (四) 07:13 (UTC)
- 这个与第一种重复了。--CHEM.is.TRY 2012年7月5日 (四) 09:43 (UTC)
- 本人再增加第6种情况:用户建立页面后自行清空,其他用户挂上{{d|G10}}。范例:Template:Unix&Unix-like--2011wp(留言) 2012年7月5日 (四) 07:13 (UTC)
- 翻出以前的讨论(Wikipedia_talk:快速删除/准则/存档/2011年#提删自己创建的页面),可供大家参考。--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2年7月5日 (四) 05:27 (UTC)
- (:)回应:G10的旧版原文是"任何由原作者提出删除请求的条目,如果作者能够合理地说明该条目是错误的创建,并且该条目只被该作者编辑过"。我的观点是明文写著维基百科向依CC-by-sa-3.0协议和GFDL协议释出内容,而内容一经递交,亦自会依此等协议无可逆转而释出。你只要在维基上按下我同意遵守上述规则协议(协议)亦提交编辑, 这内文便已经属公众资产, 不能原作者说删便删。当然一些明显不适合放在维基的文章由原作者提出删除我绝不反对--Nivekin※请留言 2012年7月5日 (四) 07:45 (UTC)
- (:)回应:上面第二点我也不认为应速删。“因内容问题被其他用户提送存废讨论或侵权”不代表一定会/要删(见维基百科:存废复核请求/存档/2012年4-6月#刘沛蘅)--Nivekin※请留言 2012年7月5日 (四) 07:51 (UTC)
- 话说回来“原作者”指的是条目的创建者(历史记录里最早留名的那位),还是条目的实际作者?比如A在别的网站写了条目(假设wp:CV,wp:NOT等都没问题),然后B维基人复制过来。那么这个“原作者”实际上是A还是B?(如果G10指的是B的话,那么管理员可以直接删掉,删完后立刻把内容原封不动的贴回去就行了。)--124.114.153.18(留言) 2012年7月5日 (四) 10:38 (UTC)
- 是A是B其实不是很重要,依据维基百科编辑框下方“■请在提交编辑前确认以下事项■”:维基百科向依CC-by-sa-3.0协议和GFDL协议释出内容,而内容一经递交,亦自会依此等协议无可逆转而释出。其实一但发布后,不论是在维基百科上,还是维基百科外,都是没有权利要求收回,而现在G10在维基百科李存在的目的,算是一种基于情理上的通融,让大家有机会反悔。--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2年7月5日 (四) 13:46 (UTC)
- 根据CC的FAQ[4]:
知识共享许可协议是不撤销的。这意味着,您不能够阻止已经依照知识共享许可协议获得了您的作品的人依照该许可使用您的作品。您根据自己的意愿在任何时候,停止使用知识共享许可协议对您的作品进行授权;但是您不能从流通中撤回已存在的使用知识共享许可协议授权的您的作品的复制品, 无论他们是简单的复制品,还是汇编作品中收录的您作品的复制品,或者基于您的作品创作的演绎作品的复制品。
--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2年7月6日 (五) 01:15 (UTC)
- 这样的话,阿比盖尔和布列塔妮·汉瑟尔的第一个版本就不能收回--2011wp(留言) 2012年7月6日 (五) 05:22 (UTC)
- 此外,有些用户滥用G10,把条目移动到自己用户页下“消灭”条目,这种现象如何杜绝?(见Wikipedia:互助客栈/求助/存档/2011年4月#将条目移动到自己用户页下作为子页面是否有问题?)--2011wp(留言) 2012年7月6日 (五) 05:43 (UTC)
- 这个问题在Wikipedia_talk:快速删除/准则/存档/2011年#提删自己创建的页面也曾讨论过,其实这只要管理员们在处理快速删除前有确实检察编辑历史的话,就可以避免。--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2年7月6日 (五) 07:36 (UTC)
- 此外,有些用户滥用G10,把条目移动到自己用户页下“消灭”条目,这种现象如何杜绝?(见Wikipedia:互助客栈/求助/存档/2011年4月#将条目移动到自己用户页下作为子页面是否有问题?)--2011wp(留言) 2012年7月6日 (五) 05:43 (UTC)
- 这样的话,阿比盖尔和布列塔妮·汉瑟尔的第一个版本就不能收回--2011wp(留言) 2012年7月6日 (五) 05:22 (UTC)
- 所以依据书生提供的连结来看,发布者确实有权利停止授权;因此在维基百科的运作中来看:
- 在无其他人实际参与内容编辑以前,第一位作者要求收回应该是允许的,甚至不需要理由......。
- 在有其他人实际参与内容编辑后,第一位作者还是可以要求移除第一版的内容,但被修改过后的第二版以后要继续保留。
- --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2年7月6日 (五) 07:49 (UTC)
- 根据我在“台湾创用CC计画”的FAQ中找到的说明:
创用 CC 授权有不可撤回的特性,因此一旦您的著作以创用 CC 释出后,即无法撤销! 这主要是因为创用 CC 授权是对不特定的大众进行授权,因此无从撤销。同时,也为了稳定创用 CC 的授权机制,以确保公众对此机制的信赖。因此当您在释出著作的同时,也要将此特性一并考量进去喔。
- 对照上面书生提供的“知识共享中国大陆”FAQ的说明,我认为结合两边的意思应该是:
- 如果我的作品已经依据CC释出并由别人使用后,我不能要求别人停止使用。
- 如果我的作品依据CC释出后,我还是可以把我的作品收回来。(例如我原本建了一个以CC授权的网站,我还是可以在某天把这网站改为Copy Right,只是对于已经在这一天以前采用CC引用我网站资料的人,我不能对他要求版权)
- 所以,这让我想到一个问题,我今天在维基百科编辑按下“我接受上述方针指引并提交编辑”后,这些文字是已经属于“维基百科”了吗?还是维基百科纯粹只是让我存放这些文字的媒介而已?--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2年7月6日 (五) 08:20 (UTC)
- 对照上面书生提供的“知识共享中国大陆”FAQ的说明,我认为结合两边的意思应该是:
修改方向
归纳目前为止观察到的G10使用状况,要明确规范哪些情况下可以直接视为有“合理理由”其实蛮困难的,我想目前为止,可以有以下几个修改方向:
- 落实“内容一经递交,亦自会依此等协议无可逆转而释出。”这句话,取消G10。
- 落实“合理理由”的条件,也就是如果未在挂上{{d|G10}}的同时写出理由,就不应该快速删除。意思就是目前大多数挂上{{d|G10}}的状况(包括原作者无理由清空页面),都不应该被删除。
- 取消“附有合理理由”的条件;但是加上时间的但书,例如:在页面建立一个月内(或是?周内,时间可讨论),作者可以无理由要求删除。因为目前通常比较没有争议的删除其实都是短时间内就立刻被清空页面或是提出的。
个人是偏好第三种,这其实也是我一年多前提出的意见。--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2年7月9日 (一) 06:11 (UTC)
- (:)回应 个人是偏好第二种。在历史中可见G10设立的主要目的是方便作者删除建立上出现错误的条目,而不是让人三心两意收回贡献。第三种在时间上是没有意义的,因为不是个别网站版规,而是对释出版权的概念问题--Nivekin※请留言 2012年7月9日 (一) 06:25 (UTC)
- 我觉得不限时吧,依据“内容一经递交,亦自会依此等协议无可逆转而释出。”,删完别人在署名重新粘贴回去就行= =--铁铁的火大了(留言) 2012年7月9日 (一) 09:35 (UTC)
- “删完别人在署名重新粘贴回去就行"就已经违反了cc的by条款。我觉得出于善意,目前的规则还是合适的--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2年7月9日 (一) 13:05 (UTC)
- 不违反cc的by条款,要先复制成TEMP PAGE, 把主页面删除,再把TEMP移回去...--Nivekin※请留言 2012年7月10日 (二) 12:13 (UTC)
- “删完别人在署名重新粘贴回去就行"就已经违反了cc的by条款。我觉得出于善意,目前的规则还是合适的--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2年7月9日 (一) 13:05 (UTC)
- 所以......我们大概只能继续维持现在这个让大家自行判断“非非善意理由”的默契了......--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2年7月12日 (四) 06:09 (UTC)
建议废除速删G15标准的第五种
对应内容页面为重定向的讨论页,前提是讨论页建立于重定向之后,或者讨论内容已经存档,例外情况是该讨论页也是重定向,并指向内容页面重定向目标所对应的讨论页;
为什么一定要删掉,还产生红链,留着不是更好?--MakecatTalk 2012年7月7日 (六) 13:22 (UTC)
- 重定向的talk一般没人看,把它也重定向掉就不红链了(后边那段是我提议加的)。Liangent(留言) 2012年7月7日 (六) 14:54 (UTC)
- 看了这段字我有些疑问,所以我想确认:重定向页面的讨论页,如果也是重定向对应页面的讨论页,究竟符不符合这条?--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2年7月8日 (日) 10:01 (UTC)
- 那个就是我弄的“例外情况”,可能文字表达的有些别扭……Liangent(留言) 2012年7月8日 (日) 10:06 (UTC)
- 真糟糕,我真的也开始无法理解这个例外情况的叙述了 XD --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2年7月9日 (一) 05:44 (UTC)
- 不是双重重定向么?--铁铁的火大了(留言) 2012年7月9日 (一) 09:27 (UTC)
- 啊?真的是指双重重定向吗?--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2年7月10日 (二) 07:27 (UTC)
- 不是双重重定向么?--铁铁的火大了(留言) 2012年7月9日 (一) 09:27 (UTC)
- 真糟糕,我真的也开始无法理解这个例外情况的叙述了 XD --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2年7月9日 (一) 05:44 (UTC)
- 那个就是我弄的“例外情况”,可能文字表达的有些别扭……Liangent(留言) 2012年7月8日 (日) 10:06 (UTC)
- 看了这段字我有些疑问,所以我想确认:重定向页面的讨论页,如果也是重定向对应页面的讨论页,究竟符不符合这条?--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2年7月8日 (日) 10:01 (UTC)
那说一下我写的时候想表达的吧:
- Article 重定向至 Page
- Talk:Article 重定向至 Talk:Page
对于Talk:Article:“对应内容页面(Article)为重定向的讨论页,……,例外情况是该讨论页(Talk:Article)也是重定向,并指向内容页面(Article)重定向目标(Page)所对应的讨论页(Talk:Page)”所以是这个例外所描述的~Liangent(留言) 2012年7月10日 (二) 08:09 (UTC)
- 这种好像经常都被删了....卍田卐JC1 2012年7月10日 (二) 14:46 (UTC)
- 这种现在好像都几乎还是被删了,我记得以前G15原本是:“对应内容页面为重定向的讨论页,前提是讨论页建立于重定向之后,或者讨论内容已经存档”,由于讨论页的重定向几乎都是因为移动产生的,那时后依照这样的文字都会删除讨论页的重定向。--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2年7月11日 (三) 15:15 (UTC)
- 那我去跑机器人都建上怎样……Liangent(留言) 2012年7月11日 (三) 16:50 (UTC)
- 所以我们得趁机确认到底这种重定向的讨论页重定向是否要删?--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2年7月11日 (三) 23:14 (UTC)
- 英语维基好像是不删……--铁铁的火大了(留言) 2012年7月12日 (四) 05:03 (UTC)
- 感觉删除一来麻烦,二来也不节省资源,留着好了。--MakecatTalk 2012年7月12日 (四) 06:10 (UTC)
- 就我的理解第五点这一点本来就是针对重定向页面的重定向讨论页,而这个重定向讨论页其实一直都是快速删除的大宗业务,我们就趁机讨论要不要删除这种重定向讨论页,如果不要,就直接删掉第五点,也不用这么复杂的文字叙述了......--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2年7月12日 (四) 06:12 (UTC)
- 改成和主页面指向相同的重定向好了。--铁铁的火大了(留言) 2012年7月15日 (日) 08:11 (UTC)
- 主页面指向的是条目,讨论页指向的是讨论页。
- 倒不如改成“因主页面移动产生之重定向例外。”卍田卐JC11+1=2←数学公式 2012年7月15日 (日) 10:10 (UTC)
- 我想我们应该先确认,到底这种讨论页的重定向是否要删除?--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2年7月16日 (一) 12:36 (UTC)
- 留着吧,只要主条目不空讨论页就留着,主页面是重定向讨论页也留着。--铁铁的火大了(留言) 2012年7月16日 (一) 12:39 (UTC)
- 我想我们应该先确认,到底这种讨论页的重定向是否要删除?--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2年7月16日 (一) 12:36 (UTC)
- 改成和主页面指向相同的重定向好了。--铁铁的火大了(留言) 2012年7月15日 (日) 08:11 (UTC)
- 就我的理解第五点这一点本来就是针对重定向页面的重定向讨论页,而这个重定向讨论页其实一直都是快速删除的大宗业务,我们就趁机讨论要不要删除这种重定向讨论页,如果不要,就直接删掉第五点,也不用这么复杂的文字叙述了......--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2年7月12日 (四) 06:12 (UTC)
- 感觉删除一来麻烦,二来也不节省资源,留着好了。--MakecatTalk 2012年7月12日 (四) 06:10 (UTC)
- 英语维基好像是不删……--铁铁的火大了(留言) 2012年7月12日 (四) 05:03 (UTC)
- 所以我们得趁机确认到底这种重定向的讨论页重定向是否要删?--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2年7月11日 (三) 23:14 (UTC)
- 那我去跑机器人都建上怎样……Liangent(留言) 2012年7月11日 (三) 16:50 (UTC)
- 这种现在好像都几乎还是被删了,我记得以前G15原本是:“对应内容页面为重定向的讨论页,前提是讨论页建立于重定向之后,或者讨论内容已经存档”,由于讨论页的重定向几乎都是因为移动产生的,那时后依照这样的文字都会删除讨论页的重定向。--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2年7月11日 (三) 15:15 (UTC)
如果要讨论页重定向要留著,这条应该可以直接删掉了,还有甚么情况下,重定向页面的讨论页需要删除?--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2年7月17日 (二) 06:38 (UTC)
- 这里原本的情况是,有一些条目经过讨论后合并到另一个条目去,原有的讨论页就被当作讨论历史存档保留了下来,另一种情况是,本来没有讨论页的重定向页,却有人给重定向页建立讨论页,这一种情况就可以删除。至于移动产生出来讨论页重定向,好像有链入页面的就可以保留。——♠白布¤飘扬§§ 2012年7月17日 (二) 10:52 (UTC)
- 合并时把讨论页内容也一起合并了,改成重定向吧,查看重定向的讨论页可不方便。Liangent(留言) 2012年7月17日 (二) 11:51 (UTC)
- 关于重定向页面的讨论页,归纳一下各种状况:
- 讨论页为移动后产生的重定向:保留
- 讨论页被合并后,改为重定向:保留
- 有人在讨论页留下讨论意见:删除?还是合并到重定向对应的讨论页后,再改为重定向?
- 状况三似乎还是可以作为重定向后继续保留,这样一来,好像没有需要删除的状况了...... --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2年7月17日 (二) 13:07 (UTC)
- 有人在讨论页胡言乱语:删除……Liangent(留言) 2012年7月17日 (二) 13:12 (UTC)
- 目前胡言乱语的讨论页,有时候会有人用G1,也有时后是提送存废讨论;应该不需要为了胡言乱语的讨论页单独开一项。--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2年7月17日 (二) 13:43 (UTC)
- 有人在讨论页胡言乱语:删除……Liangent(留言) 2012年7月17日 (二) 13:12 (UTC)
- 关于重定向页面的讨论页,归纳一下各种状况:
提案
根据上面的讨论,似乎没有人认为重定向页面的重定向讨论页需要被删除(例如:页面A重定向到页面B,Talk:页面A也重定向到Talk:页面B,这状况指的是Talk:页面A是否需要被删除),那我们就直接废除G15的第五点:“对应内容页面为重定向的讨论页,前提是讨论页建立于重定向之后,或者讨论内容已经存档,例外情况是该讨论页也是重定向,并指向内容页面重定向目标所对应的讨论页;”。--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2年7月21日 (六) 02:19 (UTC)
- (+)赞成--铁铁的火大了(留言) 2012年7月23日 (一) 06:21 (UTC)
这边讨论的同时,Category:快速删除候选里出现了大量由机器人清出来这类的重定向讨论...... --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2年7月24日 (二) 06:14 (UTC)
- 觉得这种东西还是合并到目标去吧,不然哪天想找存档了都翻不出来。就是这么一堆得花点时间收拾了……--Jimmy Xu 查 · 论 · 编 2012年7月24日 (二) 06:21 (UTC)
- 这就会变成两种状况:
- 单纯讨论页移动后产生的的重定向,保留?(本提案之内容)
- 有内容的讨论页,在主页面被合并或是改为重定向后,讨论页跟著合并到新讨论页(接著通常会改为重定向),然后保留这个重定向?删除这个重定向?
- --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2年7月24日 (二) 08:47 (UTC)
- 大概是,主页面是重定向,讨论页就也是重定向,吧。不过有时候讨论页放比如{{oldafdfull}}这种东西怎么办?--Jimmy Xu 查 · 论 · 编 2012年7月24日 (二) 08:55 (UTC)
- 有{{oldafdfull}}还是保留吧,重定向页的存废讨论似乎是比较关心这个重定向名本身……--铁铁的火大了(留言) 2012年7月24日 (二) 12:58 (UTC)
- 我也同意{{oldafdfull}}应该保留,毕竟是重定向也是会被提送存废讨论的,在未来如果又有人想要再提送存废讨论,可以方便查询过去讨论纪录。--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2年7月24日 (二) 23:50 (UTC)
- 有{{oldafdfull}}还是保留吧,重定向页的存废讨论似乎是比较关心这个重定向名本身……--铁铁的火大了(留言) 2012年7月24日 (二) 12:58 (UTC)
- 大概是,主页面是重定向,讨论页就也是重定向,吧。不过有时候讨论页放比如{{oldafdfull}}这种东西怎么办?--Jimmy Xu 查 · 论 · 编 2012年7月24日 (二) 08:55 (UTC)
- 这就会变成两种状况:
- 再次确认,真的没有人主张重定向页面的讨论页重定向需要被删除?再两天没其他意见就准备删去G15第五点了。--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2年7月29日 (日) 22:55 (UTC)
- 完成:已删除此点。--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2年8月3日 (五) 07:10 (UTC)
建议把快速删除的标准G14改名为A6,并限定在条目名字空间
按照快速删除的标准所说,G14主要适用于条目。但是{{NotMandarin}}说“本模板无法使用在条目名字空间以外的页面”。因此本人建议把G14限定在条目名字空间,否则Wikipedia:CC-by-sa-3.0协议文本等页面也能快速删除。2009年7月3日达师提议把G14改入A组,2009年10月3日曾经发起投票,但未通过。本人现再次申请。--2011wp(留言) 2012年8月6日 (一) 15:16 (UTC)
- 2009年准备把旧G4(现A1)->A1、G14->A2、G9(现A2)->A3、G7(现A3)->A5,另外设立A7(现A4)与A9。后A7与A9废除。--2011wp(留言) 2012年8月6日 (一) 15:21 (UTC)
- G14曾被改为A2,后被Jimmy xu wrk移回,这是为什么?--2011wp(留言) 2012年8月6日 (一) 15:33 (UTC)
建议废除管理员避嫌方针的“管理员不得删除自己提议删除或者投票删除的页面”,并废除Wikipedia:快速删除的G8
“管理员不得删除自己提议删除或者投票删除的页面”,这句话本来就有问题。假设管理员A把XXX提交存废讨论,用户B把XXX提案快速删除,管理员A把XXX删除,是否违反此规则?
现在有很多管理员删除没有挂{{d}}或{{vfd}},也没在WP:AFD讨论的页面,大致可分成以下几种情况:
- 删除MediaWiki页面,如MediaWiki:Tog-watchmoves;
- 解封用户后删除用户页,如User:Πrate;
- 因用户夺取而删除,如User:Joy;
- 用Nuke删除未挂{{d}}或{{vfd}}的页面;
- 删除符合快速删除标准但未挂{{d}}或{{vfd}}的页面,如石虎 (消歧义);
- 因技术原因删除未挂{{d}}或{{vfd}}的页面,如Template: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行政区划;
- 用Twinkle删除页面后,会自动删除重定向到被删除页面的页面;(这条是新加的)--2011wp(留言) 2012年7月12日 (四) 06:52 (UTC)
- 因移动请求而删除页面。
再看看以下两条:
“ | 管理员可直接删除符合下列准则而又挂有快速删除模板的页面或文件。 | ” |
“ |
|
” |
这2条相互矛盾,管理员可以使用G8删除未挂{{d|G8}}的页面,但上面又说不允许。
因此,我建议:
- 删除Wikipedia:快速删除的G8标准;
- 删除Wikipedia:快速删除的“另外,管理员须避嫌,不得处理自己的快速删除请求。”这句话;
- 删除Wikipedia:管理员的“管理员不得删除自己提议删除或者投票删除的页面”这句话;
- 设置Wikipedia:管理员直接删除页面规范(暂定名),限制管理员直接删除页面行为。--2011wp(留言) 2012年7月12日 (四) 06:33 (UTC)
- (!)意见:G8一般是因为移动请求等,需要暂时删除页面的,也不是自作主张随便删的,可以考虑管理员使用G8时必须在摘要里给出请求依据?--铁铁的火大了(留言) 2012年7月12日 (四) 06:54 (UTC)
- 没有办法给出摘要,因为这是是直接移动失败,询问是否删除以便移动之后系统自动生成的。--MakecatTalk 2012年7月12日 (四) 06:58 (UTC)
- (!)意见:
- G8保留,因为这算是授权处理移动请求的一种宣告。
- 不须要另外建立Wikipedia:管理员直接删除页面规范,相关规范直接在Wikipedia:快速删除里面讲清楚就好。
- 避嫌里的“管理员不得删除自己提议删除或者投票删除的页面”这句话确实可以考虑改一改,我记得几年前有讨论过这个问题,当时好像是认为重点是管理员只要有依据共识动作就可以了。
- --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2年7月12日 (四) 11:04 (UTC)
- (!)意见:
- 我的两个解释一下,第一个是(并且其他同类的多半是)内容移动/合并到translatewiki,或者消息需要修正(我删的原文:将我移动的页面加入我的监视列表,需要加入“移动的文件”)而我认为没有在本地修改的必要(即,本地没有定制内容而只是早期的软件本地化遗留,或其他不熟悉MediaWiki本地化系统的管理员的操作);第二个是我机器人错误操作大量建立的,逐个挂{{d|G10}}的话,真处理删除的管理员得累死……Liangent(留言) 2012年7月12日 (四) 15:23 (UTC)
- 改成“一般情况下,管理员不应该删除自己提议删除或者投票删除的页面”似乎好一些--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2年7月13日 (五) 01:33 (UTC)
- 建议把G8改为:
- G8. 因技术原因需要删除的页面。
-
- 包括解封用户后删除用户页、因用户夺取而删除、删除MediaWiki页面、因移动请求而删除页面、(他人建立的用户页、被替代的模板、无有用内容的消歧义页等)。
- 使用{{d|G8}}等。
其中括号的内容是从英文版en:WP:CSD#G6翻译过来的,需要进一步讨论是否加入G8。--2011wp(留言) 2012年7月13日 (五) 04:39 (UTC)
- 被替代的模板是啥意思?--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2年7月13日 (五) 09:17 (UTC)
- 括号内容的东西以目前中文维基的作法,应该都是要存废讨论处理的,特别是被替代的模板、无有用内容的消歧义页,这不适合单独由管理员决定。--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2年7月13日 (五) 23:02 (UTC)
第二版
- G8. 管理员因技术原因删除的页面。
-
- 包括解封用户后删除用户页、因用户夺取而删除、删除MediaWiki页面、因移动请求而删除页面。
--2011wp(留言) 2012年7月17日 (二) 05:15 (UTC)
- 这样的内容目前没有意见。--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2年7月17日 (二) 06:40 (UTC)
- 本人还要把“另外,管理员须避嫌,不得处理自己的快速删除请求。”改为“在有争议时,管理员不应处理自己的快速删除请求。”,且把“管理员不得删除自己提议删除或者投票删除的页面”改为“管理员不得删除有争议且未产生共识的自己提议删除的页面”,同时允许管理员直接删除明显符合快速删除的标准且无争议的页面--2011wp(留言) 2012年7月18日 (三) 13:23 (UTC)
- 关于快速删除的部份:什么情况需要急迫到让管理员自己删除自己认为应该快速删除的东西?快速删除现在的机制是只要两个人认同,就可以进行删除的动作;如果管理员可以直接删除自己认为可以快速删除的东西,那就等于单凭自己一人的判断就可以决定,而且他人还不易有机会再次审视。--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2年7月18日 (三) 22:53 (UTC)
- 个人认为管理员删除任何页面都以Delete模板请示,除非是紧急情况,已经确定为严重的破坏,利用不应利用的空间创建页面或一稿多投的情况等等,我是见过一位管理员这样做,他还把自己的讨论页自己半保护,这样应不应该需要去避嫌?--Flame 欢迎泡茶 2012年7月19日 (四) 02:36 (UTC)
- MediaWiki页面不能乱挂delete模板,否则可能被用户直接在界面上看到。Liangent(留言) 2012年7月23日 (一) 06:45 (UTC)
- 个人认为管理员删除任何页面都以Delete模板请示,除非是紧急情况,已经确定为严重的破坏,利用不应利用的空间创建页面或一稿多投的情况等等,我是见过一位管理员这样做,他还把自己的讨论页自己半保护,这样应不应该需要去避嫌?--Flame 欢迎泡茶 2012年7月19日 (四) 02:36 (UTC)
G8因为没有用户反对已经修改了。--2011wp(留言) 2012年8月6日 (一) 14:54 (UTC)
第三版
- “管理员除了明显符合G1、G2、G3、G10、G11、G15、G16、A1、A2、R2、R3、R5、F1、F5、F6、O1、O3、O4的标准外,不得直接删除未挂快速删除模板的页面”--2011wp(留言) 2012年7月23日 (一) 00:04 (UTC)
- 意思是:管理员可以直接删除明显符合这些快速删除理由的条目吗??我认为这些都不应该单由管理员一个人直接决定删除的。此外,上面提到的MediaWiki,我觉得可以另外讨论该如何处理。我认为除了紧急状况、以及操作上会有困难的状况以外,都不应该允许单凭管理员一个人决定删除条目--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2年7月23日 (一) 23:31 (UTC)
- “管理员除了明显符合G3、G10、G15、F6、O1、O3、O4的标准外,不得直接删除未挂快速删除模板的页面”--2011wp(留言) 2012年7月24日 (二) 06:56 (UTC)
- 我还是认为G3, G10, G15, O3, O4都不该由管理员自行判断后直接删除(主要是“明显”其实是很主观会有争议的),至于O1一般用户不挂模板,管理员也不可能去删除,如果列入这个,是允许自己任意删除管理员自己的用户子页面吗?F6我不熟悉,所以我暂时没有议建。--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2年7月24日 (二) 07:40 (UTC)
- 明白MediaWiki不可乱来,但如果真的要去到非删不可的情况应可怎办,包括可能因为技术的问题而提删的内容。--Flame 欢迎泡茶 2012年7月24日 (二) 09:43 (UTC)
- 还是找我之前做过的举例吧,被机器人错误创建的页面呢?手工对抗自动操作显然效率极低,当然也可以把自动的删除操作改成自动标记{{d}},但进行后,这些页面便进入CAT:CSD和非批量提交的页面混在一起,使其他管理员难以对付。最近Jimmy-bot提交的也是这个问题,把整个分类都占满了,想看看有什么广告之类的提前处理都难找。Liangent(留言) 2012年7月24日 (二) 21:37 (UTC)
cmnamespace
?--Jimmy Xu 查 · 论 · 编 2012年7月24日 (二) 23:19 (UTC)- 其实我会觉得,这时候更需要手工一个一个确认,以避免机器人出错。昨天的大量,其实需要的是时间......,而且是非迫切需要立刻删除的东西,让大家慢慢清理其实也没有关系。--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2年7月24日 (二) 23:53 (UTC)
- 我没说清楚还是咋的,是两个问题:1、我要删除的是我自己批量创建的同类东西,要确认也理论上再找一个管理员确认此类页面可以删除,然后就可以批量删除,而无需逐个确认。2、把Jimmy-bot的例子拿出来是说虽然这个例子是需要逐个确认的,但无论是否需要逐个确认,把不是迫切需要删除的东西批量放入速删分类,使得迫切需要删除的东西无法快速得到处理。Liangent(留言) 2012年7月25日 (三) 04:14 (UTC)
- 我觉得维持避免管理员自行决定快速删除的原则是必要的,状况一,如果可以能够有个动作让大家知道删除前有经过另外的管理员确认,那应该没甚么问题。状况二,其实现在的解决方案(另外建一个独立的分类)已经避免和其他快速删除混在一起的问题了。--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2年7月25日 (三) 06:06 (UTC)
- 那个明显不算解决方案吧,就是我一个临时的hack。Liangent(留言) 2012年7月25日 (三) 06:49 (UTC)
- 我觉得维持避免管理员自行决定快速删除的原则是必要的,状况一,如果可以能够有个动作让大家知道删除前有经过另外的管理员确认,那应该没甚么问题。状况二,其实现在的解决方案(另外建一个独立的分类)已经避免和其他快速删除混在一起的问题了。--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2年7月25日 (三) 06:06 (UTC)
- 我没说清楚还是咋的,是两个问题:1、我要删除的是我自己批量创建的同类东西,要确认也理论上再找一个管理员确认此类页面可以删除,然后就可以批量删除,而无需逐个确认。2、把Jimmy-bot的例子拿出来是说虽然这个例子是需要逐个确认的,但无论是否需要逐个确认,把不是迫切需要删除的东西批量放入速删分类,使得迫切需要删除的东西无法快速得到处理。Liangent(留言) 2012年7月25日 (三) 04:14 (UTC)
- 其实我会觉得,这时候更需要手工一个一个确认,以避免机器人出错。昨天的大量,其实需要的是时间......,而且是非迫切需要立刻删除的东西,让大家慢慢清理其实也没有关系。--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2年7月24日 (二) 23:53 (UTC)
- 我还是认为G3, G10, G15, O3, O4都不该由管理员自行判断后直接删除(主要是“明显”其实是很主观会有争议的),至于O1一般用户不挂模板,管理员也不可能去删除,如果列入这个,是允许自己任意删除管理员自己的用户子页面吗?F6我不熟悉,所以我暂时没有议建。--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2年7月24日 (二) 07:40 (UTC)
- “管理员除了明显符合G1、G2、G3、G10、G11、G15、G16、A1、A2、R2、R3、R5、F1、F5、F6、O1、O3、O4的标准外,不得直接删除未挂快速删除模板的页面”--2011wp(留言) 2012年7月23日 (一) 00:04 (UTC)
- (!)意见CSDF6需要确认。至少需要速删通知。如果用户刚上传一个文件,准备放到条目上之前就被删了,而且都不知道,咋办。 -- Tusooa Zhu ☎ 2012年7月26日 (四) 06:52 (UTC)
- 比如F6的图像应该咋提删七天后删除?--铁铁的火大了(留言) 2012年7月26日 (四) 07:50 (UTC)
- 偶尔还有一种状况,原本有被条目使用,结果被别人未说明理由就直接从条目中移除图像(纯粹移除,不是替换),然后图像就被挂上F6.......--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2年7月26日 (四) 22:50 (UTC)
- 合理使用的文件页上要有到条目的链接。Liangent(留言) 2012年7月31日 (二) 02:38 (UTC)
- 是啊,以方针而言这些删除动作都是没有错的,只是对于那些上传档案,并依规定添加入条目的人,就会觉得莫名奇妙。 XD --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2年7月31日 (二) 23:24 (UTC)
- 合理使用的文件页上要有到条目的链接。Liangent(留言) 2012年7月31日 (二) 02:38 (UTC)
- 偶尔还有一种状况,原本有被条目使用,结果被别人未说明理由就直接从条目中移除图像(纯粹移除,不是替换),然后图像就被挂上F6.......--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2年7月26日 (四) 22:50 (UTC)
- 比如F6的图像应该咋提删七天后删除?--铁铁的火大了(留言) 2012年7月26日 (四) 07:50 (UTC)
第四版
管理员不得删除自己提议删除的页面,但是如果需要删除5个以上符合同一快速删除理由的页面,可以先行删除,但要在某页面公告--2011wp(留言) 2012年8月2日 (四) 08:54 (UTC)
- (-)反对,Nuke可以一次请求批量删除,只要有证据证明是其他用户根据CSD要求的即可;其余必须一个一个挂一个一个删。--达师 - 218 - 372 2012年8月3日 (五) 06:10 (UTC)
- 那么像{{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行政区划}}这种形式的删除是否应该允许?--2011wp(留言) 2012年8月3日 (五) 06:41 (UTC)
- 而且[5]有很多Nuke删除没有一个挂上delete,如User:202.172.25.111--2011wp(留言) 2012年8月3日 (五) 06:45 (UTC)
- 那么像{{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行政区划}}这种形式的删除是否应该允许?--2011wp(留言) 2012年8月3日 (五) 06:41 (UTC)
- @Hat600:至少允许用把页面列在某页面来代替挂模板。Liangent(留言) 2012年8月3日 (五) 09:15 (UTC)
- 然后MediaWiki空间我的意见是,这个空间不是用来写东西的,至少在现在的MediaWiki版本中。所有对此空间的操作均为系统维护,创建、编辑、删除等应该执行一样的标准。Liangent(留言) 2012年8月3日 (五) 09:20 (UTC)
- 不行,页面被链入不会通知监视这个页面的人。MW不能速删也不会怎么样。--达师 - 218 - 372 2012年8月5日 (日) 16:01 (UTC)
- MW那交AFD占空间吗?话说现在MW空间操作有没有方针/指引/或其他形式的什么共识的。Liangent(留言) 2012年8月5日 (日) 17:21 (UTC)
- 不行,页面被链入不会通知监视这个页面的人。MW不能速删也不会怎么样。--达师 - 218 - 372 2012年8月5日 (日) 16:01 (UTC)
管理员避嫌方针的修订建议
本人因为各种原因未继续参与此讨论,现恢复此讨论。
英文版管理员避嫌方针内容如下:
“ |
In general, editors should not act as administrators in cases in which they have been involved. This is because involved administrators may have, or may be seen as having, a conflict of interest in disputes they have been a party to or have strong feelings about. Involvement is generally construed very broadly by the community, to include current or past conflicts with an editor (or editors), and disputes on topics, regardless of the nature, age, or outcome of the dispute. One important caveat is that an administrator who has interacted with an editor or topic area purely in an administrative role, or whose prior involvement are minor or obvious edits which do not speak to bias, is not involved and is not prevented from acting in an administrative capacity in relation to that editor or topic area. This is because one of the roles of administrators is precisely to deal with such matters, at length if necessary. Warnings, calm and reasonable discussion and explanation of those warnings, advice about community norms, and suggestions on possible wordings and approaches, do not make an administrator 'involved'. In cases which are straightforward, (e.g. blatant vandalism), the community has historically endorsed the obvious action of any administrator – even if involved – on the basis that any reasonable administrator would have probably come to the same conclusion. Although there are exceptions to the prohibition on involved editors taking administrative action, it is still best practice in cases where an administrator may be seen to be involved to pass the matter to another administrator via the relevant noticeboards. A user seeking administrator or uninvolved user help may use the |
” |
请对相关内容发表意见。--2011wp(留言) 2012年8月13日 (一) 05:38 (UTC)
- 请楼主认真一点,好好翻译一下,不要假定参与讨论的人都会英语。--达师 - 218 - 372 2012年8月15日 (三) 06:29 (UTC)
建议快速删除标准G15增加没有页面连入的模板
建议一星期内没有页面连入的模板可快速删除... Asiaworldcity(留言) 2012年8月26日 (日) 04:36 (UTC)
- 首先难以判断是否已经1个星期没有任何链入。其次不少模板因为其使用方式(强制subst、JS调用等)故不会有链入但非常重要(比如Template:BLP_editintro),不能随便删的。还是存废讨论吧,七天不算长。--YFdyh000 2012年8月26日 (日) 04:53 (UTC)
- (-)反对. Liangent(留言) 2012年8月26日 (日) 08:33 (UTC)
- 意见同User:YFdyh000,存废讨论处理就可以了,不需要什么都期望要立刻删除。--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2年8月26日 (日) 09:02 (UTC)
- (-)反对--CHEM.is.TRY 2012年8月27日 (一) 01:04 (UTC)
- (-)反对 赞同YFdyh000的意见,可以存废讨论但不应该CSD--张树人留言·Talk·电邮·Email·IM - LGBT协会 2012年9月2日 (日) 17:26 (UTC)
A4速删实施检讨
不合A4速删之纪录
纪录以便作检讨:
--Nivekin※请留言 2012年7月3日 (二) 08:00 (UTC)
- 个人认为这个条目正好介于标准边缘,所以退回{{d|A4}}模板,不知道大家的看法?--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2年7月5日 (四) 13:06 (UTC)
也顺便追加一个案例邱晓辉一起探讨,被删除前的内容如下:
邱晓辉,男,汉族。1960年11月生人,江苏省徐州市人。当代非著名诗人、旅行家、美食家、图书馆学研究学者。广播电视大学图书馆学专业专科毕业,中央党校大学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成人教育汉语言文学专业本科毕业。图书馆副研究馆员(副教授)。共发表论文36篇,获国家级和省部级奖励29次。入选图书馆专业论文集6次。所写论文下载被引频次数百,有文章被剑桥科学文摘收录。其创作的《中国图书馆员之歌》发表于“图书馆报”。
目前为止,以A4标准删除的条目我先列入User:Alberth2/temp2做纪录。--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2年7月5日 (四) 13:06 (UTC)
- (:)回应 邱晓辉中说“共发表论文36篇,获国家级和省部级奖励29次。入选图书馆专业论文集6次”,不合A4,甚至也不宜直接提删,建议先挂模版--Nivekin※请留言 2012年7月6日 (五) 05:50 (UTC)
再追加几个个检讨案例:郑金铃、余亚飞、吴咏珊_(无线)、徐松 (电工技术研究员)--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2年7月5日 (四) 22:58 (UTC)
- (!)意见:那些曾经上市但已除牌并没有知名度的公司应不应速删?--RiceRice(留言) 2012年7月6日 (五) 05:55 (UTC)
- 这样的公司在上市当时应该会有知名度吧?--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2年7月6日 (五) 07:20 (UTC)
观察到目前为止,先前担心大家对文字解读不同的事情果然发生了,首先,上面我提出的条目都是曾经有人挂上{{d|A4}}模板后被我退回的条目,而又根据其他用户给我的意见,没参与先前我们那串讨论的人,可能没办法光从现在的文字理解“重要性”的定义。或许我们需要再研究看看文字上有没有办法更精确的叙述出我们想要的那个定义。--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2年7月6日 (五) 07:24 (UTC)
- 又一个刘纶鑫
刘纶鑫,(1943年2月-),江西大学研究生,中山大学文学硕士,现担任南昌大学客赣方言与语言应用研究中心主任、中国音韵研究会理事、中国汉语方言学会理事、江西省政府特殊津贴获得者。其主要著作有《客赣方言比较研究》等及论文40馀篇。
- 下午我再把个人认为最近这几个有疑虑的按例整理后方便大家讨论。--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2年7月7日 (六) 01:53 (UTC)
- 整理出目前曾被以{{d|A4}}提送但内容可能有争议的条目。
- 邱晓辉:删除前的内容可参考前面,其中提到“共发表论文36篇,获国家级和省部级奖励29次。入选图书馆专业论文集6次”
- 韩绍杰:这条目很有趣,提到“电脑系统字体《邯郸体》的创作者”,并宣扬这个《邯郸体》的价值,基本上以另外一项快速删除标准应该没问题,但是如果以A4来看,算不算符合呢?
- 郑金铃:被挂上{{d|A4}}时的版本为[6],其中提到“因为在旺角街头卖鸭舌帽(俗称cap帽)而成名,分别受到《明报》及无线电视《星期日档案》的访问”。
- 余亚飞:其中提到“漫画作品入选全国第六届美展;国画《万世师表》入选“纪念孔子诞辰2550周年”美展(中国美协主办);国画《南宋丞相江万里.高风亮节后人师》获新加坡"醒狮杯"书画精品大赛特等奖;......”。
- 吴咏珊_(无线):这个被我回退模板其实可能是有争议的,因为这条目真的没什么内容,我只是因为“于无线新闻开始担任记者”这句话认为记者的身分已经让影响力超越就业机构以外了。
- 徐松_(电工技术研究员):其中提到“主要论著 1 徐松,高景德,郑逢时.带整流负载同步发电机的数字模拟:(Ⅰ)——快速数值积分法,电工技术学报,1992(1):1-7. 2 ......”
- 刘纶鑫:删除前的内容可参考前面,其中提到“其主要著作有《客赣方言比较研究》等及论文40馀篇。......”
- 以上案例希望可以让大家确认是否符合/不符合我们先前制定A4标准时后的目标?此外,我们或许也需要再次检讨目前“未述明重要性的真实人物、动物或组织。”这样简单的叙述可能无法让其他未曾参予讨论的人明确了解我们希望的范围。--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2年7月7日 (六) 07:21 (UTC)
--Nivekin※请留言 2012年7月9日 (一) 04:02 (UTC)
- 以这个条目的内容,对于我这个原本不知道包玉刚也不晓得吴光正的人而言,真的会觉得她符合A4。因为条目中也没提供内部链接,我也不会想到要去查询这两个名字......;这种情况下,要不会不小心被判断属于A4可能也很难......--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2年7月9日 (一) 05:48 (UTC)
- 是“未述明”而不是“没有”,写传记条目理因注明其重要性。--MakecatTalk 2012年7月9日 (一) 06:37 (UTC)
- 以这个条目的内容,对于我这个原本不知道包玉刚也不晓得吴光正的人而言,真的会觉得她符合A4。因为条目中也没提供内部链接,我也不会想到要去查询这两个名字......;这种情况下,要不会不小心被判断属于A4可能也很难......--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2年7月9日 (一) 05:48 (UTC)
- 上列条目大致可以分成两类:第一类是因本人之关注度而创建,如包陪容以外的所有条目皆是;第一类是因其关系人之关注度而创建,如包陪容。
- 目前所列之第一类条目,看起来都不适合提删A4。记得当初Makecat君开版倡议时,即点出A4要处理的对象是“那些明显会被删除的普通人传记”。上列条目如果放到存废讨论,有经验的维基人都知道势必要经过一番争议,绝不是“明显会被删除”,故不宜提删A4。
- 而像包陪容这种名人的妻女,当初A4提案时即有过相当程度的讨论(曾馨莹、曾文惠、陈万水)。只是这个条目写得比那三个条目更为简略,也因此能更有效地挑战A4尺度。
- “依我之见”,包陪容除与包玉刚、吴光正条目所述重复部份外,仅馀“是包玉刚得力助手”几个字,实无单独存在之必要性。
- 先前也有维基人主张提删者要注意是否有未载入而足以证明其重要性的资讯,虽然本人并不赞同此一观点,还是略花时间用 google 查了一下。结果显示包陪容的确很低调,报导极少,而且几乎都与父亲、丈夫的名字一起出现,不脱“包玉刚女儿”、“吴光正夫人”的角色,实在不需在维基单独立传。--Kolyma(留言) 2012年7月14日 (六) 08:19 (UTC)--Kolyma(留言) 2012年7月14日 (六) 13:02 (UTC)
- 在讨论的不是包陪容是否应在维基单独立传的问题,而是这条目是否合速删,不容其他编辑补充或建议合并。在之前的讨论中(见A4(中文版编号)规则草案修订三版),麦当娜的爱犬及张景淳的爱猫都被认定不合a7 (a4),难道人不如狗?--Nivekin※请留言 2012年7月16日 (一) 02:45 (UTC)
今天有几个中国工程院院士的条目被人提交A4:董石麟、董海山、董春鹏和董玉琛。--MakecatTalkDC10 2012年7月17日 (二) 01:26 (UTC)
- 其实这正是我之前所担心的状况,一样的文字,每个人都有不同的解读,尤其是没参予过之前建立A4标准讨论的人,对于“未述明重要性”就可能会有较大范围解释。目前为止我在User:Alberth2/temp2纪录了A4启用后,近百个曾被挂上A4的条目,就大约有30%的条目我认为是不适合这个理由的,而且其中有将近一半也被删除了......。如果想不出办法让说明文字可以更加准确的描述先前的定义,我实在是很想建议取消A4。--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2年7月17日 (二) 13:55 (UTC)
- 任何规则实行之初,必有其磨合期。A4规则花了那么多时间与篇幅讨论,表示复杂度高,磨合较有难度,也不足为奇。有关您的统计,若从另一角度来看,表示有70%的条目被有效处理,成果其实很好啊!
- 有些不当提交的条目,其罪过明显不在规则本身(如上述中国工程院院士的条目),透过讨论来让提交者更能够掌握尺度可能比较合宜。--Kolyma(留言) 2012年7月20日 (五) 22:11 (UTC)
- 再者,提报速删被管理员否决一事,并非罕见(我自己就有好几次经验),没有必要对A4过度苛求。--Kolyma(留言) 2012年7月21日 (六) 10:55 (UTC)
- 罗晴 (A5,但不应是A4). 现在的问题是管理员都乱删-Nivekin※请留言 2012年7月21日 (六) 14:16 (UTC)
- 显然绝大多数人都不了解A4的定义,完全自行解释“未述明重要性”的定义......--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2年7月21日 (六) 17:08 (UTC)
- 其实到现在都没读懂A4是在说什么,“于主题自身环境以外”是什么东西。--Jimmy Xu 查 · 论 · 编 2012年7月21日 (六) 17:15 (UTC)
- 确实没有参予过先前讨论的人大概没办法理解。简单的说:就是内容只有提到和自己生活作息有关的资料。今天的A4案例状况蛮惨的:
- --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2年7月21日 (六) 17:21 (UTC)
- 是“影响力及于……”么?一直不知道“于主题自身环境以外以述明重要性”是在说什么。--Jimmy Xu 查 · 论 · 编 2012年7月21日 (六) 17:25 (UTC)
- 可能再看列在标准A4下面的小项说明会有点帮助:“人物:无第三方可靠来源,且未列举影响力及于主角之家庭、亲朋、就读学校及就业机构以外人事物之事迹;”。其实建立此标准最初的目标是:无新闻媒体报导之儿童、知名度仅及于校内及亲朋之学生。--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2年7月21日 (六) 17:32 (UTC)
- 是“影响力及于……”么?一直不知道“于主题自身环境以外以述明重要性”是在说什么。--Jimmy Xu 查 · 论 · 编 2012年7月21日 (六) 17:25 (UTC)
- 其实到现在都没读懂A4是在说什么,“于主题自身环境以外”是什么东西。--Jimmy Xu 查 · 论 · 编 2012年7月21日 (六) 17:15 (UTC)
- 显然绝大多数人都不了解A4的定义,完全自行解释“未述明重要性”的定义......--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2年7月21日 (六) 17:08 (UTC)
(!)意见:看不到提删者帐号,不知是否为固定的族群?通知他们阅读立案前的讨论资料应该有帮助。请问管理员是否有权限查出提删者?我愿意协助沟通。至于管理员方面,族群固定,应该比较容易处理。也许可以考虑 A4 暂由 Alberth2 专责处理删除事谊。--Kolyma(留言) 2012年7月22日 (日) 01:01 (UTC)
- 删除前的资料应该要有管理员权限才看的到,如果需要,我可以一一列出资料,只是,要别人去阅读我们先前那串拢长的讨论,大家可能也没有耐心看完那么多字,也不一定抓的到其中的重点,我们可能需要先重新拟一段比较完整,又不会太拢长的说明;只要这段文字先拟好,做成模板,其实我也可以直接依据删除记录通知相关进行删除动作的人,让他们认识A4的精神。此外,以快速删除而言,其实我是认为不适合只由某一位管理员处理。--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2年7月22日 (日) 02:33 (UTC)
- 单看上面, Tom Dupont(1987年香港小姐竞选季军)是恶作剧(应是林颖娴), 但不是a4;马东敏可合并至李彦宏……--Nivekin※请留言 2012年7月27日 (五) 01:27 (UTC)
若有人坚持“中国工程院机械与运载工程学部院士”可以用A4速删,那还是废除这个“宁枉毋纵”的速删理由吧!--Nivekin※请留言 2012年7月31日 (二) 13:17 (UTC)
- 就这件事而言,明显是胡闹,多位参与投票者也认同,我认为没必要当真。--Kolyma(留言) 2012年8月1日 (三) 15:14 (UTC)
- 最近的A4提送状况(User:Alberth2/temp2)确实不大好,我也很想废除了!
- 李寿雍 (曾任国民党江苏省党部委员、指导委员、常务监察委员,中央大学教授,湖南大学文法学院院长等职) User:范
- 林宾尼 (网路作家)User:Ffffnm + User:石
- 黄心颖 (2012年度香港小姐竞选)User: 范 + User:Aoke1989
- Namiachy (为很多国内著名歌手担任词曲、编曲以及唱片制作人)User:Aoke1989
- 刘文军 (许多新闻报导)User:范 + User:Shizhao
- Rush战队 (多次WCG冠军)USer:Mys 721tx + User:Lakokat
- 刘倚帆 (刘墉的长女)User:Zhxy 519 + User:Makecat
- 环法尊道长 (环法尊道长道场法事略)User:Zhxy 519 + User:Shizhao
- 张应斌 (有许多发表专著)User:Ffffnm + User:Wing
- --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2年7月31日 (二) 23:21 (UTC)
- (:)回应以上的条目有没有根本不宜(任何理由)速删的?明显有很多管理员对A4的尺度也没有标准--Nivekin※请留言 2012年8月1日 (三) 10:39 (UTC)
- 看起来问题点在于:有几位执行 A4 速删的管理员明显无法适切掌握尺度。先前我曾建议由熟悉 A4 的 Alberth2 君专责处理,但他认为不适合只由某一位管理员处理,只好作罢。日前我曾紧盯著Category:快速删除候选,希望能协助拦下不适当的 A4。结果发觉快速删除条目处理真的是“非常快速”:当我就其中一个不当 A4 条目挂 hangon、写理由并通知完提删者之后,另外两个同类条目已经被删除掉了。就算当天是特例,并非时时刻刻都被处理得这么快速,我也没那么多时间做这码子事。
- 在此提议:在Category:快速删除候选添加“A4 注意事项”,内容可以是:
A4 处理对象为明显无法通过WP:页面存废讨论的条目,若您觉得不易确认,建议留给其他熟悉此项规则的管理员,或与 Alberth2 君讨论。
- 不知是否合宜?-Kolyma(留言) 2012年8月1日 (三) 16:09 (UTC)
- 要不要邀请那几位“无法适切掌握尺度”的管理员参与一下讨论? 我觉得挂错模版是没有方法可以防止的; 但最后把关的管理员必须有足够能力判断. 其实很多时新共识的方针, 旧有的管理员都不能掌握得很好. 是不是要引入“管理员进修计划”?--Nivekin※请留言 2012年8月1日 (三) 16:27 (UTC)
- 如同我先前说过的,没有参与当初讨论的人实在是难以从现在的字面暸解A4原始的精神(其实大概所有的快速删除标准都有这样的情况),此外“或与 Alberth2 君讨论。”这句话绝对不能加进去啦 XD ,不能在准则里加上特定人的名字啦,顶多我们主动上门去讨论。不过我今天下午要去搭飞机,所以可能会有几天没办法出现在这......。--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2年8月1日 (三) 23:06 (UTC)
- Alberth2 君的确在 A4 花了很大的苦心,Nivekin 君也是,令人佩服。不过想想若将名字写入,的确有可能会被当成箭靶,算了。其实管理员内部应该要有组织分工比较好,目前似乎没有。--Kolyma(留言) 2012年8月2日 (四) 01:36 (UTC)
- 如同我先前说过的,没有参与当初讨论的人实在是难以从现在的字面暸解A4原始的精神(其实大概所有的快速删除标准都有这样的情况),此外“或与 Alberth2 君讨论。”这句话绝对不能加进去啦 XD ,不能在准则里加上特定人的名字啦,顶多我们主动上门去讨论。不过我今天下午要去搭飞机,所以可能会有几天没办法出现在这......。--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2年8月1日 (三) 23:06 (UTC)
- (:)回应 “明显无法通过WP:页面存废讨论的条目”这句已经有很大争议空间. 很多如名人亲属, 选秀佳丽等确实是无法通过存废讨论, 但并不合A4的精神--Nivekin※请留言 2012年8月2日 (四) 01:05 (UTC)
- 同意。若改为“A4 处理对象为重要性不足,明显无法通过WP:页面存废讨论的真实人物、动物或组织条目,敬请详阅规则。若您觉得该条目不易判断是否符合条件,建议留给其他熟悉此项规则的管理员。”如何?-Kolyma(留言) 2012年8月2日 (四) 01:36 (UTC)
- “明显”一词其实非常主观,一人觉得明显,另一人可能觉得不甚明显。这样写法,执行上可能有问题。--Liberté ou La Mort 2012年8月2日 (四) 01:52 (UTC)
- 同意。若改为“A4 处理对象为重要性不足,明显无法通过WP:页面存废讨论的真实人物、动物或组织条目,敬请详阅规则。若您觉得该条目不易判断是否符合条件,建议留给其他熟悉此项规则的管理员。”如何?-Kolyma(留言) 2012年8月2日 (四) 01:36 (UTC)
- 要不要邀请那几位“无法适切掌握尺度”的管理员参与一下讨论? 我觉得挂错模版是没有方法可以防止的; 但最后把关的管理员必须有足够能力判断. 其实很多时新共识的方针, 旧有的管理员都不能掌握得很好. 是不是要引入“管理员进修计划”?--Nivekin※请留言 2012年8月1日 (三) 16:27 (UTC)
- 不知是否合宜?-Kolyma(留言) 2012年8月1日 (三) 16:09 (UTC)
- 您误解了。现在不是订方针或指引,而是提醒管理员注意的事项而已。--Kolyma(留言) 2012年8月2日 (四) 03:57 (UTC)
- 我觉得这个“提醒”内容比较适合的作法是:将提醒内容做成一个模板,用于通知我们认为可能对A4有些误解的用户。--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2年8月2日 (四) 06:14 (UTC)
- 您误解了。现在不是订方针或指引,而是提醒管理员注意的事项而已。--Kolyma(留言) 2012年8月2日 (四) 03:57 (UTC)
- 两项作法分别针对管理员与提删用户,我认为都值得推动。有关在Category:快速删除候选添加“A4 注意事项”一事,如果没人反对上述内容,很快就可付诸实行;有关以模板提醒对A4有些误解的提删用户一事,要有管理员权限才好执行,可能得麻烦 Alberth2 君了。--Kolyma(留言) 2012年8月2日 (四) 10:54 (UTC)
}}
- 不是a4也是g11--CHEM.is.TRY 2012年8月27日 (一) 01:10 (UTC)
TW
还未有{{d|A4}}模板可挂?--Nivekin※请留言 2012年7月6日 (五) 05:48 (UTC)
建议修改A4文字叙述
建议修改A4文字叙述如下:
- A4. 未述明重要性且未列举影响力及于主题自身环境以外的真实人物、动物或组织。
加上横线部份是这次新增的文字,另外,我建议举些例子来说明不合此标准的状况:例如:曾出版发表著作、曾接受媒体访问。(这些是目前出现过的状况)--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2年7月8日 (日) 09:58 (UTC)
- 处理不了包陪容的例子--Nivekin※请留言 2012年7月9日 (一) 04:04 (UTC)
包陪容的例子应该可以是归类于“未述明”。再稍微修正提议修改的文字叙述如下:
- A4. 未在条目中列举影响力及于主题自身环境以外,以述明重要性的真实人物、动物或组织。
加上横线部份是这次新增的文字。--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2年7月10日 (二) 07:31 (UTC)
- 明天如果还是没意见,我就把这些字加进入了......--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2年7月16日 (一) 12:34 (UTC)
:完成:已经加入。--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2年7月17日 (二) 13:11 (UTC)
- 今天引用条文时,发觉好像少了几个字:“未在条目中列举影响力及于主题自身环境以外之事迹,以述明重要性的真实人物、动物或组织。”--Kolyma(留言) 2012年7月22日 (日) 07:23 (UTC)
- 已经加进去。--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2年7月24日 (二) 08:44 (UTC)
- 今天引用条文时,发觉好像少了几个字:“未在条目中列举影响力及于主题自身环境以外之事迹,以述明重要性的真实人物、动物或组织。”--Kolyma(留言) 2012年7月22日 (日) 07:23 (UTC)
几个案例探讨 @ Aug. 10th
- 中华国际人权促进会(2012年8月10日删除之版本),内容为:
中华国际人权促进会
是国际青少年人权协会的台湾分会,是由一群关心青少年人权教育的颗伴于2007年创立,
为内政部登记之全国性社会团体,创办人与理事长为许雅琛女士。
内容有提到“是国际青少年人权协会的台湾分会”,这样不知道符不符合A4的定义?--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2年8月10日 (五) 03:06 (UTC)
- 不仅不合A4: 中华国际人权促进会 从教育落实人权--Nivekin※请留言 2012年8月10日 (五) 03:56 (UTC)
- “明显”的门槛不妨定高一点,没信心可以发还讨论。--Liberté ou La Mort 2012年8月10日 (五) 04:05 (UTC)
- 我现在烦恼的就是不知道该如何修改A4标准内的文字叙述,来提高这个“明显”的门槛。--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2年8月12日 (日) 00:57 (UTC)
- “明显”的门槛不妨定高一点,没信心可以发还讨论。--Liberté ou La Mort 2012年8月10日 (五) 04:05 (UTC)
- 小将 岭脚 ,内容为:
岭脚村,中国浙江省绍兴市新昌县小将镇下辖的一个村。 岭脚村位于新昌县小将镇东部,地处罗坑山下,距离县城35公里,离镇政府5公里.岭脚村有160户人家,约为509人;岭脚村有山林面积1万多亩,其中毛竹山3800多亩,耕地面积300余亩,水田250亩;岭脚村地处山区,村民收入主要以毛竹为主.现任村委书记丁治松,村委主任项永兴。
虽然名称怪怪的,但根据内容应该是一个实际存在的村,若硬要以A4套进来,似乎也符合“未列举影响力及于主题自身环境以外之事迹,以述明重要性的组织”,只是,如果这样解释,那种多小型行政区划条目大概都...... --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2年8月10日 (五) 03:06 (UTC)
- 村落不只是“组织”, 不能用A4处理--Nivekin※请留言 2012年8月10日 (五) 03:56 (UTC)
- 感觉现在A4都是用删除“不明显广告”的,公司企业写长了G11,写短了A4……= =-铁铁的火大了(留言) 2012年8月10日 (五) 04:19 (UTC)
- (~)补充,无法确定“是国际青少年人权协会的台湾分会”会不会像“美国防治脑残医师协会”一样……--铁铁的火大了(留言) 2012年8月10日 (五) 04:55 (UTC)
- 我也有这种A4被拿来当G11用的感觉....... --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2年8月11日 (六) 10:01 (UTC)
- 那我们需要特别列出“行政区划”不适用吗?--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2年8月12日 (日) 00:57 (UTC)
爆红原因: 本来是一位红不起来的临演,由于锺明轩po歌爆红,开南哥模仿锺明轩po歌,却始终无人注意 由于最近网路出现一位呛声锺明轩的国中女生,开南哥拍影片po网回呛因此爆红 然而他又在脸书po文呛声巴哈姆特的网友更让他声名大噪
家庭 目前无网友知情他的家庭情况
开南鼻孔哥的来源 声称自己就读开南大学又在呛声影片中表示自己目前大三 加上每次po歌的影片中,网友都会看到他的鼻孔 曾经在脸书名称自称自己是"开南之光"
如果光从这样的内容,会有人以A4提送其实不算太过分;但是实际上网搜寻,还发现现在网路上真的有这么一个“开南哥”,因此这个案例严格来说也不适用A4。不过,以这样的内容而言,我想这个案例可以征一只眼闭一只眼,只是如果未来要避免这类网路素人条目都直接被挂上A4,可能也须要思考该如何处理。--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2年8月12日 (日) 00:57 (UTC)
(?)疑问 好像原来是没有A4这一项的(至少我从未见过),而且上面的标准写的很模糊,同时个人感觉与关注度、G11等有重叠,希望有谁能把标准写的具体、通俗一些?--Jack No1(留言) 什么样的节奏是最呀最摇摆?什么样的歌声才是最开怀? 2012年8月25日 (六) 00:45 (UTC)
提案废除A4标准
正式提议废除A4标准,理由如下:
- 目前的文字叙述还是无法让大多数人准确理解制订此项准则的目标,多数人对目前文字的解读几乎都会变成“关注度不足”,过去近两个多月以来,误使用A4标准的案例比例偏高(可参考User:Alberth2/temp2)。
- 虽然在提醒误使用A4标准的用户后,可以让这些用户理解A4准则的精神,但是持续会有新的巡查用户来使用快速删除的准则,我并没有办法永久关注A4准则的使用状况,一旦没有持续关注,A4准则还是会被新的巡察用户当作“关注度不足”使用。
- 没有了快速删除,这些“未在条目中列举影响力及于主题自身环境以外之事迹,以述明重要性的真实人物、动物或组织”的条目依然可以被提送存废讨论,经由存废讨论可以更准确的判断这些条目是否真的不适合存于维基百科。
简单的说,一但没有人长期关注并与使用A4提送快速删除的用户沟通,以目前的文字叙述而言,未来A4准则必然会与原本的目的偏离,因此建议废除此项快速删除的标准。--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2年8月25日 (六) 07:46 (UTC)
- 如果通过“提醒”能让用户明白,为什么不把“提醒”用的文字直接写入标准呢?Liangent(留言) 2012年8月25日 (六) 08:19 (UTC)
- 目前为止,我的“提醒”都不是几句话就可以让用户明白的,通常都是需要与用户之间进行多次问答才行...... --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2年8月25日 (六) 08:36 (UTC)
- 举例?Liangent(留言) 2012年8月25日 (六) 11:15 (UTC)
- 目前有过的问答大概是User_talk:Alberth2#Re:CSD A4、User_talk:Alberth2#Re:关于陈依婷、赵小彪条目的快速删除。其实我也考虑过在Wikipedia:快速删除中加上“范例”,但是这仍然会有个问题,因为现在许多人都只是看著{{d}}模板里出现的文字讯息,或是TW选单上的文字来解读,范例再多,也是没办法放到{{d}}模板里或是TW选单里的。--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2年8月25日 (六) 13:43 (UTC)
- 培训好管理员就行了。btw. 那个模板叫{{tl}}不是{{t1}}。Liangent(留言) 2012年8月25日 (六) 14:04 (UTC)
- 这一样是必须要有人持续做下去的问题,管理员也是一样持续会有新血。--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2年8月25日 (六) 23:32 (UTC)
- 管理员(理论上)应该是要先看过Wikipedia:快速删除的。btw. 2011wp已经把一些Wikipedia:快速删除中的文字加到模板里了,鼠标指上去就会出现。Liangent(留言) 2012年8月26日 (日) 00:15 (UTC)
- 这一样是必须要有人持续做下去的问题,管理员也是一样持续会有新血。--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2年8月25日 (六) 23:32 (UTC)
- 培训好管理员就行了。btw. 那个模板叫{{tl}}不是{{t1}}。Liangent(留言) 2012年8月25日 (六) 14:04 (UTC)
- 目前有过的问答大概是User_talk:Alberth2#Re:CSD A4、User_talk:Alberth2#Re:关于陈依婷、赵小彪条目的快速删除。其实我也考虑过在Wikipedia:快速删除中加上“范例”,但是这仍然会有个问题,因为现在许多人都只是看著{{d}}模板里出现的文字讯息,或是TW选单上的文字来解读,范例再多,也是没办法放到{{d}}模板里或是TW选单里的。--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2年8月25日 (六) 13:43 (UTC)
- 举例?Liangent(留言) 2012年8月25日 (六) 11:15 (UTC)
- 目前为止,我的“提醒”都不是几句话就可以让用户明白的,通常都是需要与用户之间进行多次问答才行...... --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2年8月25日 (六) 08:36 (UTC)
( ✓ )同意 我知道A4可能是用来防止维基百科成为简历存放处,因为从目前的标准看,关注度不足需要至少37天(关注度模板30天+提请删除7天)的漫长历程才能被删除,但是我觉得关注度不足和A4、A4和某些不应删除的正常文章之间的区别很模糊,就算管理员很明白,但是普通用户不明白还是没用的,因为毕竟速删操作还由普通用户发起的,如果不能清楚地了解模板用途并错用或滥用则会是一个大麻烦。我个人的意见是取消A4和关注度模板,将这原来A4和关注度模板涉及的问题直接放入存废讨论,至少7天的讨论时间应该已经足够了。--Jack No1(留言) 什么样的节奏是最呀最摇摆?什么样的歌声才是最开怀? 2012年8月26日 (日) 02:01 (UTC)
- ( ✓ )同意但是所有关注度不足的,可以直接放存废讨论7天,而不是37天。--GCMG(TALK) 2012年8月26日 (日) 16:38 (UTC)
- 其实目前大多数符合A4标准的条目在A4制定以前,是连挂上关注度模板都不需要,直接被提送存废讨论,因此即使没有A4,那些条目通常也可以在七天内确定是否适合继续保留。--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2年8月27日 (一) 00:31 (UTC)
- ( ✓ )同意,另建议管理员作进修计划,以便资深管理员可以及时掌握一些新达成共识的方针,不致错判--Nivekin※请留言 2012年8月28日 (二) 11:47 (UTC)
- 如果想让所有管理员熟悉的话,方针修改了给unblock-zh发个邮件吧?Liangent(留言) 2012年8月28日 (二) 12:19 (UTC)
- 真是只图省事。应该往每个人讨论页贴消息。--达师 - 218 - 372 2012年8月30日 (四) 09:46 (UTC)
- 如果想让所有管理员熟悉的话,方针修改了给unblock-zh发个邮件吧?Liangent(留言) 2012年8月28日 (二) 12:19 (UTC)
- 完成:已移除A4准则,Twinkle部分正在同时请求协助移除中。--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2年9月10日 (一) 05:52 (UTC)
- (?)疑问:那些明显会被删除的条目大家开始用G1、A1之类标准了……--MakecatTalkDC10 2012年9月11日 (二) 02:14 (UTC)
- 其实就是恢复以前处理的方法,可以用G11 or A1处理的,就继续快速删除,不能处理的就存废讨论。--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2年9月11日 (二) 05:11 (UTC)
关于“李心释”条目的删除或禁止新的编辑
此页面系本人创立,考虑删除的原因: 个人经历记忆不全,感觉难以完善,请编辑考虑删除此页面。 考虑禁止新的编辑原因: 本人不满于目前这个条目任何人都可编辑,担心声誉受损,请编辑锁定页面,除了本人,禁止新的编辑。 —以上未签名的留言由李心释(对话|贡献)于2012年10月13日 (六) 15:13加入。
关于无内容条目的速删
刚才巡查看到这么个条目:刘忻怡。我看到之时这个条目已经创建貌似有两分钟,里面除了两个副标题外无实际内容。其实按照反应本能应该直接挂A1或G1速删的,但后来想了一下,可能是新手在创建条目时喜欢一点一点来写(很多人在新手时期都喜欢这样),先写个标题,再一句一句地慢慢“谨慎”扩充。如果这时候就给删了似乎很打击他们(如果他们的确是想一点一点写的话)。所以挂速删之时还是迟疑了一下,等了几分钟后还是挂上去了。不过我还是想问是否处理这类条目时先等几分钟为好(至于那些正在比赛谁速删挂的多的竞速巡查者那我没话说了…… 囧rz...)?如果新手想添加东西几分钟内应该会有新修改,等待一段时间(大概创建后10分钟?)若是没有新的修改,或者添加的是无意义内容,再直接挂速删,这样不至于总伤到那些潜在的贡献者......请大家给给意见。--耶叶爷 2012年9月28日 (五) 04:41 (UTC)
- 如果不是破坏的话等15分钟吧,另外条目空间下的测试页是不是也要等一会儿让他测试完?--2001:DA8:4001:9020:95D7:255E:FB05:7D90(留言) 2012年9月28日 (五) 05:53 (UTC)
- 提议挺好,另英文版新页面页已有提示(见en:Special:NewPages),我认为也是靠巡查员自律吧。我觉得测试页(如符合G2)可直接快速删除,因为我们有沙盒而且可以用户直接在自己的用户页测试,可在提速删时顺道告知--Lakokat 2012年9月28日 (五) 09:12 (UTC)
- 施工的话,最好挂上{{Inuse}},我就不会理住了——Sakamotosan 2012年9月28日 (五) 12:56 (UTC)
- 我觉得15分钟是不是太短了?个人觉得很多人写wiki可能会精雕细琢用上1个小时。另外建议在编辑文章的界面(或者新手指南)当中加入“如果您需要长时间的编辑,并且告诉其他编辑者暂时不要修改本页面,请放置 Template:Inuse”,这样多好 Star Brilliant(留言) 2012年9月28日 (五) 13:03 (UTC)
- 我建议是否设计个模仿"过于短小"的模板,但性质比过于短小严重些,主要是针对无破坏却又无实际内容的条目(例如小于50字节),挂上此模板的条目若过15或30分钟无改善将自动请求速删。或者规定A1或G1的删除时间必须晚于条目创建后15分钟?--耶叶爷 2012年9月28日 (五) 18:16 (UTC)
- 只有信息框的A2的我一般是删后吧代码贴到用户讨论页面上,如果是一看没几个字我可能就直接干掉了= =--铁铁的火大了(留言) 2012年9月28日 (五) 18:26 (UTC)
- 提议挺好,另英文版新页面页已有提示(见en:Special:NewPages),我认为也是靠巡查员自律吧。我觉得测试页(如符合G2)可直接快速删除,因为我们有沙盒而且可以用户直接在自己的用户页测试,可在提速删时顺道告知--Lakokat 2012年9月28日 (五) 09:12 (UTC)
- 提醒可以,但总觉得在条目空间施工,不如在用户空间施工好——Sakamotosan 2012年9月29日 (六) 00:50 (UTC)
做了这个东西,不知道有没有用,由破坏警告1号模板修改而成,适用于巡查时进行单层级别警告。(个人认为性质比模板:Uw-substub严肃,如果此模板不管用可以挂破坏警告。与创建不当页面有关的警告模板内容类似,但这个似乎更具体些。)
您创建的条目无实际内容
你好,欢迎参与维基百科,根据我们的方针及指引,任何新创建的条目必须是有实际意义的内容,且至少有50个字的正文方能保留在维基百科。无实际意义内容的条目会立即遭到快速删除。您最近有创建的条目便是属于此类型。
您不需要在创建条目时就一次性写完所有内容,可以在条目创建后再逐渐完善扩充条目。但请务必确保您创建条目时至少把定义先写清楚,并有一定实际内容及长度,以免遭到删除。
如果您要进行测试或练习,请到您的用户页面进行,或使用沙盒进行编辑测试,并参阅欢迎页面以了解维基百科的运作。
--耶叶爷 2012年9月29日 (六) 04:11 (UTC)
- 应该还是有用,不过新手毕竟是新手,应该加上一些具体引导他们“在用户页面测试或练习”的内容。比如加上这个special:我的用户页/sandbox,新手一点就能建立自己的沙盒了。
- 改了一下你做的模板,看看这样会不会稍微好一点。
您最近创建的条目无实际内容,并可能被删除
您好,欢迎参与维基百科并作出建设性的编辑。根据我们的方针,任何新创建的条目必须包含有实际意义的内容,且正文至少有50字方能保留在维基百科,否则将会遭到删除。您最近创建的条目可能不符合这项要求。
您不需要在创建条目时一次性写完所有内容,可以日后慢慢扩充、完善,但请务必确保把定义先写清楚,并有一定实际内容及长度。
如果您需要一点一点地写条目,建议您点这里创建一个自己的沙盒并在这里写作,谢谢。
--Dream-Q 2012年10月8日 (一) 14:02 (UTC)
快速删除标准
提2个建议:
- 全外文条目。如果准备由其他语言的维基条目进行翻译,那么条目暂时全篇是外文可以接受,但是如果是在中文维基百科原创的条目,那么不因使用{{notmandarin}}挂2周后删除,而应该快速删除,基于以下理由:这些外文是哪里来的,如果是复制而来,既然不是从其他维基语言文本进行复制的,那么复制自其他来源很可能有版权问题;如果是作者自行创作的,那么在中文维基百科先用其他语言撰写一遍再自行翻译也不合逻辑。总而言之,除了准备从其他维基语言翻译这一种情况外,其余的全外文条目不应该被接受。如此可以方便判断恶作剧、关注度等问题。
- 生者传记。生者传记应至少拥有一个有效来源,对于无来源的生者传记应该快速删除或者限期内至少补充一个有效来源(如3天),具体而言,如果此人在其他语言版本中已经有了有效的来源,那么中文维基百科也予以认可,如果是中文维基百科进行原创的那么需要至少提供一个来源。以此作为关注度的最基本筛选,同时也可以避免虚构等问题出现,也可以快速删除无聊的自传而不要放在存废讨论或者挂关注度讨论浪费精力。真正该保留的生者提供一个来源是轻而易举的。对于无来源的生者传记可选择下列方式之一:
- 快速删除。
- 通知原作者3日内补充来源,否则删除。
- 这类条目在某个页面上集中陈列可供大众补充,若挂出的当天为n日,那么第n+2日一早就将无补充的条目删除,即至少有1整天的补充时间。(不建议这个方案,和我的初衷相违背)
对于Lucky point system、陈静(大陆)这样的条目无速删依据真的很遗憾,将其提交存废讨论或者提交关注度问题很浪费大家时间,减少了大家查看其他真正需要讨论的条目的精力。(关于外文条目那个我强烈要求!) -- 豆腐daveduv留言 2012年9月30日 (日) 21:04 (UTC)
- 我倒是觉得可以考虑恢复原来的A4……--耶叶爷 2012年9月30日 (日) 21:31 (UTC)
- 几点意见
- 个人认为外语条目不论来源是不是其他语言维基百科都适用{{notmandarin}},必竟这里是中文维基百科,让一个纯外文内容一直放在这似乎也是怪怪的。
- G12的标准是有“未列明来源且语调负面的生者传记。”,重点是“语调负面”,并不是所有生者传记都可以使用G12,如果没有负面语调根本不适用G12。
- Lucky point system、陈静(大陆)这两个条目其实直接提送存废讨论就好了,提送存废讨论其实也不是多麻烦的事情,没有必要什么事情都要以快速删除解决,可能有争议存在的东西就不该使用快速删除。
- --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2年10月1日 (一) 23:35 (UTC)
- 几点意见
- 楼上的阁下似乎没有明白我要表达的意思,我是在这里讨论快速删除标准本身,而不是在询问如何执行现有规则:
- 在中文维基百科中,编者不懂外文也是很正常的,就算是懂英文的人,看到一篇原创的(即这篇外语条目只存在中文维基百科上,无对应的其他语言)德文瑞典文之类的条目挂上来,拿什么理由去存废讨论呢?在存废讨论的页面大家又有什么能力去讨论呢?或者换言之,我在德文维基百科弄出宣传或者恶搞条目会被快速删除,但是我把这个德语条目发在中文就安全啦,因为只会被先{{notmandarin}},至少存活2星期,普通编者想提议删除都不知道找什么理由。
- 因为没有负面语调的无聊自传无法使用G12快速删除,所以希望能将“删除可能有争议”与“删除无争议”的生者传记区分得更加仔细。
- 将一个条目提送存废讨论是很轻松的,但是大家在存废讨论中查看和讨论并不轻松,现在存废讨论的页面中,有大把的条目要么关注度到期大家都没有动作(不知道是没人理睬还是大家都觉得要保留),要么是一个条目有人提出删除后就再也无人附和或是反对(也不知道是没人理睬还是大家都觉得要删除),只有一部分是真正有必要讨论和能够引起讨论的条目,这就是说,那些无必要讨论的条目无端耗费了大家精力。因此预先过滤要进一步加强,而不是把存废讨论页面作为什么都可以扔进去的回收站。从而导致了这种问题Wikipedia_talk:页面存废讨论#存废讨论的怪现象,并不是大家平时不关心,而是当大把条目要讨论时,关注度到期的忘了提删,有必要保留的条目却漏了查看这样的事情也就会越来越多。
-- 豆腐daveduv留言 2012年10月2日 (二) 18:08 (UTC)
- 其实以目前的经验,如果放放个宣传或者恶搞独的英文内容,一样会被以宣传或破坏的理由提送快速删除,并不是外文内容就只能以{{notmandarin}}处理。其实这些外文的提删理由和中文是一样的,只要看的懂内容,原创一样是可提送存废讨论的。
- 先前A4标准的问题在未能有一个精确且让大家都可以有相同理解的叙述,造成很多使用上的争议,只要大家可以想出可以准确区分“删除可能有争议”与“删除无争议”的叙述文字就可以了。
- 存废讨论的目的就是要确保有没有不同意见的存在,即使放了一个礼拜都没有其他意见,这只是确认了提送人的意见是受到了默认,不应该因为都没人发表不同意见就觉得是浪费时间或浪费精力。
- --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2年10月2日 (二) 23:26 (UTC)
- 补充一些我的看法:
- 快速删除是只需要两个人(一位是挂模板的用户、一位是看到模板后处理的管理员)的决定,就可以让条目被删除的动作,而且处理的时间非常“快速”,万一不巧条目主题是这两人都不熟悉的,有可能就会意外删除到可以保留的条目,因此标准的制定应该要严谨且明确。
- 存废讨论除了有做确认提删理由是否无误的功能,也是个最后补救的机会,其实有不少被提送的条目都是在这一个礼拜中被改善的。
- 至于存废讨论是不是因为被提报的条目数目太多而降低了大家参与讨论的意愿,这点或许真的需要调查看看。
- --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2年10月3日 (三) 02:08 (UTC)
- 我对第一个提议持保留态度。虽然这情况很罕见,但不能排除有些使用者先写了文言文,然后忘了这中文维基只接受现代标准汉语所以就放到这里来了,也可能是他们不知道有文言文维基的存在。而且,全外文条目我认为也受方针与指引监管,如果发现侵权、广告或恶作剧,也可提报并处理。从实际情况来看,这块没有太大问题。我觉得还是留14天给这些用户改善吧。第二个是en:BLPPROD吧,对实行有保留。--Lakokat 2012年10月4日 (四) 07:11 (UTC)
- 补充一些我的看法:
- 请各位(※)注意看Talk:威廉·霍华德·塔夫脱 (美国陆军)里面的自白吧,现行政策,对于人物传记的造假,让人有机可乘。-- 豆腐daveduv留言 2012年10月10日 (三) 13:53 (UTC)
- 快速删除应该对于抓出这些恶作剧应该没有太大的帮助,这需要的是无所不知(查)的巡查员。 XD --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2年10月11日 (四) 12:49 (UTC)
关于快速删除准则R3
提议将这条明确为仅限“条目标题繁简混用、消歧义使用括弧或空格错误、间隔号使用错误”这几种情形。因目前如包括所有的“名称错误的重定向”的话,有时界限并不好划定。我认为除了前述几种情形之外的“名称错误”应更适合走RfD处理而不是速删(名称错误的理由有时并不是显而易见的,例如刚才被提出速删的福特维多利亚皇冠->福特LTD维多利亚皇冠)。
另注,该条准则曾经被修改成“指向错误名称的重定向”,因在讨论页没看到相关讨论且Deletereason-dropdown也未变化,已撤销该修改。
以上。--Jimmy Xu 查 · 论 · 编 2012年10月14日 (日) 13:34 (UTC)
另或也可包含如误将“维基百科”写成“维百基科”(能从内容看出确为手滑等)且没必要按常用笔误保留的重定向,但不应包含不能一眼看出为笔误的命名错误等。--Jimmy Xu 查 · 论 · 编 2012年10月14日 (日) 19:45 (UTC)
- 那就加上一条移动产生的、带消歧义括号且已经没有链入的重定向。--达师 - 218 - 372 2012年10月15日 (一) 10:44 (UTC)
- 已更新。移动产生的目前可走G10。--Jimmy Xu 查 · 论 · 编 2012年11月3日 (六) 02:46 (UTC)
关于G15的第五条
“不存在用户的用户页及用户页子页面,随用户更名产生的用户页重定向除外。”,这里的“用户”指的是维基百科的注册用户还是所有维基百科使用者,是否包含IP用户。IP用户为自己建立的用户页和用户子页面是否应该挂G15速删--YFdyh000 2012年11月8日 (四) 06:13 (UTC)
- 我想这牵涉到是否认同IP用户建立“用户页”?个人是觉得毕竟无法确保IP为永久使用,IP用户不应该建利用户页,或许可以考虑将IP用户页面列入孤立页面的范围。--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2年11月8日 (四) 06:52 (UTC)
- 看起来没人反对,已微调了Template:Delete/desc,若有问题再讨论。--YFdyh000 2012年11月11日 (日) 06:55 (UTC)
- 这样一改的意思是“IP acct only”还是“不存在的用户及IP用户”还是只有“不存在的用户”……--铁铁的火大了(留言) 2012年11月13日 (二) 08:40 (UTC)
- 好晕没看懂。我的意思是没有不在某个注册帐号下的用户页(也就是IP用户下的用户页和子页面)。不存在的用户是什么意思,被删号?/封禁/更名?--YFdyh000 2012年11月13日 (二) 08:47 (UTC)
- 那意思就是像User:dlsfhfgdjksfgsdjfi这种没有被建立的用户,以及IP用户的用户页(及子页面)都可以算G15?--铁铁的火大了(留言) 2012年11月13日 (二) 08:55 (UTC)
- 啊,这个我之前没想到,应该也算吧,还没建立用户的用户页给谁看。第二个我觉得应该算,没有注册用户建立了很可能就废掉扔那了,大多数用户的IP都是动态的。刚想到有些特殊情况,比如公共代理服务器IP的标记页面还应该排除啊……--YFdyh000 2012年11月13日 (二) 09:25 (UTC)
- 这样就麻烦了,要不等那个用户页多长时间没edit后再挂模板?--铁铁的火大了(留言) 2012年11月13日 (二) 09:57 (UTC)
- 那也可以,都先标记巡查,让以后的机器人检查出来清理,就像O3那样?那这项应该怎么叙述呢……--YFdyh000 2012年11月13日 (二) 10:02 (UTC)
- 大概是“未创建用户及IP用户的用户页及用户子页面,且超过xx天没有任何编辑”?--铁铁的火大了(留言) 2012年11月13日 (二) 10:10 (UTC)
- 那还得放方针版征求/讨论一下吧,感觉好麻烦,谁有兴趣代劳一下吗……--YFdyh000 2012年11月13日 (二) 10:14 (UTC)
- 同求代劳者--铁铁的火大了(留言) 2012年11月13日 (二) 10:20 (UTC)
- 那还得放方针版征求/讨论一下吧,感觉好麻烦,谁有兴趣代劳一下吗……--YFdyh000 2012年11月13日 (二) 10:14 (UTC)
- 大概是“未创建用户及IP用户的用户页及用户子页面,且超过xx天没有任何编辑”?--铁铁的火大了(留言) 2012年11月13日 (二) 10:10 (UTC)
- 那也可以,都先标记巡查,让以后的机器人检查出来清理,就像O3那样?那这项应该怎么叙述呢……--YFdyh000 2012年11月13日 (二) 10:02 (UTC)
- 这样就麻烦了,要不等那个用户页多长时间没edit后再挂模板?--铁铁的火大了(留言) 2012年11月13日 (二) 09:57 (UTC)
- 啊,这个我之前没想到,应该也算吧,还没建立用户的用户页给谁看。第二个我觉得应该算,没有注册用户建立了很可能就废掉扔那了,大多数用户的IP都是动态的。刚想到有些特殊情况,比如公共代理服务器IP的标记页面还应该排除啊……--YFdyh000 2012年11月13日 (二) 09:25 (UTC)
- 那意思就是像User:dlsfhfgdjksfgsdjfi这种没有被建立的用户,以及IP用户的用户页(及子页面)都可以算G15?--铁铁的火大了(留言) 2012年11月13日 (二) 08:55 (UTC)
- 好晕没看懂。我的意思是没有不在某个注册帐号下的用户页(也就是IP用户下的用户页和子页面)。不存在的用户是什么意思,被删号?/封禁/更名?--YFdyh000 2012年11月13日 (二) 08:47 (UTC)
- 这样一改的意思是“IP acct only”还是“不存在的用户及IP用户”还是只有“不存在的用户”……--铁铁的火大了(留言) 2012年11月13日 (二) 08:40 (UTC)
- 看起来没人反对,已微调了Template:Delete/desc,若有问题再讨论。--YFdyh000 2012年11月11日 (日) 06:55 (UTC)
- ……以前我设过的IP用户页在Wikipedia:页面存废讨论/记录/2010/10/12时就被用IP用户,不是傀儡帐号。IP用户不可设置用户页为理据删了……--C933103(留言) 2012年12月14日 (五) 14:54 (UTC)
{{d|G3}}的滥用
现在几乎想删除什么条目都有人挂“纯粹破坏”,有时候管理员也按此删除。刚才巡查又看到一个[7]。--MakecatTalk 2012年1月11日 (三) 13:22 (UTC)
- 个人认为这是没有A7的后果,这种明知为无意义而不可能保留的条目也要交AFD等上很久,而不是尽快删除掉,自然使得一些编辑用范围最广的G3来清理这些条目。因此,我还是赞成引入A7,专门来处理这种条目。(为供参考,提供A7原文如下:)
- An article about a real person, individual animal(s), organization (for example, a band, club, or company, not including educational institutions),[5] or web content that does not indicate why its subject is important or significant. This is distinct from verifiability and reliability of sources, and is a lower standard than notability. This criterion applies only to articles about web content and to articles about people, organizations, and individual animals themselves, not to articles about their books, albums, software, or other creative works. This criterion does not apply to species of animals, only to individual animal(s). The criterion does not apply to any article that makes any credible claim of significance or importance even if the claim is not supported by a reliable source or does not qualify on Wikipedia's notability guidelines.[6] The criterion does apply if the claim of significance or importance given is not credible. If the claim's credibility is unclear, you can improve the article yourself, propose deletion, or list the article at articles for deletion.
提议修订快速删除标准:G3、R4
现状
- R4. 故意破坏的结果。(如将一个页面移动到一个没有意义的标题上,当重新移动回正确名称时,就会留下一个重定向页)
-
- 使用模板{{d|R4}}
- 注意R4与G3是等价的。另外,此类页面也可以用{{d|R3}}删除。
问题和解决方案
- 问题如下:
- G3仅“纯粹破坏”四个字,可以解读的范围太大,近期滥用有加剧之势。
- 坏笑话(列入WP:破坏)是否算纯粹破坏?无人能说明。
- CSD模板上G3已经和R4合并。英文版中也已合并。
- 解决方案:
- R4合并入G3
- 从英文版翻译G3的新版本并替代现有的G3。
提议的修订版本
提议的修订如下:
- G3. 纯粹破坏或明显的恶作剧。
- 包括明显的错误信息、明显的恶作剧、信息明显错误的图片,以及清理移动破坏时,将页面从无意义的名称移回原名称时留下的重定向。
讨论区
- 请社群讨论。--达师 - 218 - 372 2012年1月11日 (三) 13:48 (UTC)
- 支持把R4和G3合并。--途人 2012年1月11日 (三) 14:43 (UTC)
- 请在英文版翻译结束后再行讨论。--马呵说年诶多哗铎★魔力 (留言) 2012年1月11日 (三) 16:24 (UTC)
- 上面的版本就是在英文版翻译基础上做了一定的调整得到的。请看看清楚。--达师 - 218 - 372 2012年1月12日 (四) 04:07 (UTC)
- 请在英文版翻译结束后再行讨论。--马呵说年诶多哗铎★魔力 (留言) 2012年1月11日 (三) 16:24 (UTC)
- 没讨论了?提议2周后(1月25日)无其他意见将视为达成共识加入方针。--达师 - 218 - 372 2012年1月20日 (五) 03:47 (UTC)
(?)疑问,是否R4会被废除?-HW论 献 抗议SOPA 2012年1月20日 (五) 03:51 (UTC)
- R4的现状和废除了没有多大区别。--达师 - 218 - 372 2012年1月22日 (日) 07:17 (UTC)
- (+)支持:R4确实可以以G3概括,明显的恶作剧视为破坏也无问题。--Alberth2 汪汪 2012年1月23日 (一) 15:02 (UTC)
已经被不知道谁(没有查历史)加入了方针。--达师 - 218 - 372 2012年1月29日 (日) 13:09 (UTC)
- 现在已经1月31日了,已经可以加入方针了。--肚子又饿了 (留言) 2012年1月31日 (二) 02:47 (UTC)
我也(+)支持,明显的恶搞没必要保留7日才删。Ben.MQ 2012年1月30日 (一) 13:29 (UTC)
提议:新增快速删除标准A7
提议
提议新增快速删除标准如下:
- A7. 条目没有指出其主题重要性(仅关于真实人物、动物个体、非院校类组织、网路内容的条目)。
- 仅适用于关于真实人物、动物个体、非院校类组织(如公司、乐团、俱乐部等)、网路内容的条目,其中没有明确指出其主题的重要性与知名度所在。这一标准比起知名度方针更加严格,并且不适用于任何已断言其主题重要性的条目。
- 请注意:这一标准不适用于书刊、专辑、软体、或任何其他作品,即使它们的创作者符合这一标准。这一标准不适用于已断言其主题重要性的条目,除非条目中的断言明显没有达到维基百科的知名度标准,或明显为虚假或不可信。任何提出可信的重要性断言的条目均不适用这一标准,即使这些断言没有被可靠来源支持。
提议者评论
这一标准为直接翻译英文维基百科上的快速删除方针。有鉴于此方针依本人所知尚未被提交中文维基社群考虑,仅仅在2009年的讨论页上有编辑指出这一方针需要讨论,而今年早些时候本人的疑问亦没有被回答,故斗胆在此提议社群考虑这一方针。
提出这一方针的目的主要是为能及时解决一些很显然绝无可能存留的条目,如“某某人是某某学校的一名学生”(无下文)这种条目,很显然在能够提出至少一个关于重要性的断言前,完全不值得社群进行存废讨论。现行对于这种条目的处理,不是提交存废讨论,便是依G2、G3、G11、或A1速删。然而依本人意见,以上所有方针对于这种条目都不够精确:
- G2:这一方针要求页面明显是以测试维基百科功能的目的而创建的,而这些页面的创建大多是因为创建者意图它们最终被维基百科收录。
- G3:创建没有重要性断言的条目本身并非破坏行为。
- G11:这些条目不一定用宣传性语调写成。
- A1:由于这些条目通常会给出主题(只是没有断言其重要性),这一方针不适用。
因此,依本人意见,这一标准的引入会解决目前这一矛盾,并减轻存废讨论的负担。
提议者:ZZArch> talk to me 2012年1月14日 (六) 11:58 (UTC)
讨论
请在此处对上述提议进行讨论。
- (!)意见:这个很值得讨论。我相信是对“广告”这个理由的一种修正。希望各位能关注一下这个话题。--马呵说年诶多哗铎★魔力 (留言) 2012年1月14日 (六) 12:14 (UTC)
- 这一条讨论过多次了,尺度把握困难,所有模糊的最后都会集中到这一条。鉴于最近尺度问题持续出现在A1 G1 G3 G11上,我决定(+)支持--达师 - 218 - 372 2012年1月14日 (六) 13:36 (UTC)
- 动物个体指什么?乌拉跨氪 2012年1月14日 (六) 13:38 (UTC)
- 比如Jimbo Wales家的狗。--达师 - 218 - 372 2012年1月14日 (六) 13:52 (UTC)
- 改成宠物吧,通俗点。乌拉跨氪 2012年1月14日 (六) 15:05 (UTC)
- 那哈巴狗算不算宠物?Liangent (留言) 2012年1月14日 (六) 15:35 (UTC)
- 动物个体不一定是宠物,比如我可以写“阿黄是德克萨斯州山林中的一头野生棕熊,目前仍生活在野外”,那么在没有其他讯息的情况下,这个条目的主题明显不是任何人的宠物,但是适用这一标准。ZZArch> talk to me 2012年1月14日 (六) 20:59 (UTC)
- 个体上生物学的意义与此完全不同,所以我说要确定一下这到底指什么。乌拉跨氪 2012年1月15日 (日) 04:12 (UTC)
- 介绍一下生物学含义吧。Liangent (留言) 2012年1月15日 (日) 07:03 (UTC)
- 个体在生物学上指“变型”,即是某物种的某些类群或单独单位出现了某些与其他大多数不同时,这些类群或个体即是“变型”或“个体”。比如红色的玫瑰,其花瓣周围出现的黄色的边,就可以叫做黄边个体。但这类的关注度一般是不足的,除非其在学术期刊上被发表出来。乌拉跨氪 2012年1月15日 (日) 08:10 (UTC)
- 介绍一下生物学含义吧。Liangent (留言) 2012年1月15日 (日) 07:03 (UTC)
- 个体上生物学的意义与此完全不同,所以我说要确定一下这到底指什么。乌拉跨氪 2012年1月15日 (日) 04:12 (UTC)
- 改成宠物吧,通俗点。乌拉跨氪 2012年1月14日 (六) 15:05 (UTC)
- 比如Jimbo Wales家的狗。--达师 - 218 - 372 2012年1月14日 (六) 13:52 (UTC)
- 依我观察,现在这类条目大部分是有用户看不过眼以A1 G2 G3 G11速删的多,现在作为巡查员的我也常常遇到这问题,所以本人支持加入这一项。--途人 2012年1月14日 (六) 15:59 (UTC)
- 确实,几天前还有人指出用速删处理这些条目找不到明确的方针,个人认为这一项标准应该很符合常识。ZZArch> talk to me 2012年1月16日 (一) 06:45 (UTC)
- (※)注意:修订了提议,改变“非教育性组织”为“非院校类组织”,更加忠于英文维基百科上的原文。(举个例子,如ETS与College Board一类的教育服务组织不适用于原本的标准,但适用于现在修订后的标准。)ZZArch> talk to me 2012年1月14日 (六) 21:05 (UTC)
- (-)反对,抱歉,无法理解语意。--侠刀行 (留言) 2012年1月14日 (六) 21:32 (UTC)
- 难以理解之处请务指明。ZZArch> talk to me 2012年1月14日 (六) 22:00 (UTC)
- (:)回应,A7的定义非常抽象,实在不知道在说什么。--侠刀行 (留言) 2012年1月15日 (日) 08:12 (UTC)
- 个人认为已经很具体了。是因为zh等级不够所以看不懂?--达师 - 218 - 372 2012年1月15日 (日) 08:23 (UTC)
- (-)反对 如有人写了一个电视小演员/网上作家的小小作品, 是否不用搜索关注度, 不经讨论便速删?甚么叫“没有任何对其主题的重要性或知名度的断言”?--Nivekin※请留言 2012年1月16日 (一) 02:45 (UTC)
- (:)回应:比如:
- “他是一个电视演员,演过一个电视节目。”:速删,没有指明重要性。
- “他是一个电视演员,在大陆广为人知,尤其因某电视节目出名。”:不能速删,即使没有来源查证。ZZArch> talk to me 2012年1月16日 (一) 03:00 (UTC)
- 这只是根据写的方法,而不是条目主体的重要性来速删,我觉得不大合适。如有新手写了一个“霍金是一个全身瘫痪的物理学家,写过几部书”, 那是不是速删?(假设未有霍金条目)--Nivekin※请留言 2012年1月16日 (一) 03:09 (UTC)
- 小小作品和机械翻译也都是根据写的方法来速删的。如果这个人的关注度足够将其明确的指出其做过的任何一件关注度符合的事,是一句话就可以了。但非要写成恐怕也很难。就“没有任何对其主题的重要性或知名度的断言”这句话而言,能不能改成“没有明确的指出其重要性和知名度所在”?乌拉跨氪 2012年1月16日 (一) 06:25 (UTC)
- 赞同,已修订。ZZArch> talk to me 2012年1月16日 (一) 06:41 (UTC)
- (※)注意 小小作品不是速删的, 是要经30天挂模版, 给予机会补充, 再经存废讨论才可删除--Nivekin※请留言 2012年1月16日 (一) 06:31 (UTC)
- 这个方针并不是专门来对待小作品的。比如洋洋上千字的文章,介绍一家公司,但其实没有说出任何这家公司值得选入维基百科的理据,照样应该速删。以英文维基百科为例(因我常巡察英文维基百科新条目),有八成被删除的新建条目都是以A7来删除的,这些条目都是完全没有任何有重要性的说明,例如“某公司是某某市从事某某行业,做某某产品”,写了上千字,还是没有说明重要性。这些条目提交存废实在是浪费空间,也无怪中文维基百科上的存废讨论鲜有人至。ZZArch> talk to me 2012年1月16日 (一) 06:41 (UTC)
- PS. 存废讨论鲜有人至有一部分原因是,其被挡在墙外了。乌拉跨氪 2012年1月16日 (一) 06:50 (UTC)
- 但有太多的新条目本身是有关注度的,只不过是创作的人不懂的如何在文字及参考来源中突显这点。比如上面的霍金,如果第一个写的人能力有限,是否应容该一段时间给其他人改善,而不是草草由两个人决定速删。我每天处理关注度过期的条目,也发觉有部份是有来源,只是未有人补充([8])。如新增了A7,这些条目便很可能不会挂关注度而直接挂A7,就没有补充的机会了。另一个例子是徐华凤, 第一版会不会A7?--Nivekin※请留言 2012年1月16日 (一) 06:48 (UTC)
- 英文维基百科上关于A7已经讨论到了头晕,而共识是A7仅用于那些明显到完全不需用网路或其他途径查证的条目(比如我家的狗、邻居的车库乐团、班上的秘密社团、新开的网店等等等等)。如果霍金像你说的那样写的话,提删者和删除者都至少要Google一次吧。ZZArch> talk to me 2012年1月16日 (一) 07:09 (UTC)
- 如果要举“真实世界”里可以利用A7的实例的话,那翻了两页最新文章就能找到[9]、[10]。ZZArch> talk to me 2012年1月16日 (一) 07:17 (UTC)
- ‘“他是一个电视演员,演过一个电视节目。”:速删,没有指明重要性。’又岂是你在说的例子?--Nivekin※请留言 2012年1月16日 (一) 10:03 (UTC)
- 那演员之流暂时放过也不妨,因为这里有很多扯皮的可能。--爱管闲事的Inspector(留言)(←讨论页被墙?) 2012年1月17日 (二) 07:34 (UTC)
- 太不清楚用途的速删只会做成争议--Nivekin※请留言 2012年1月20日 (五) 03:11 (UTC)
- 那演员之流暂时放过也不妨,因为这里有很多扯皮的可能。--爱管闲事的Inspector(留言)(←讨论页被墙?) 2012年1月17日 (二) 07:34 (UTC)
- ‘“他是一个电视演员,演过一个电视节目。”:速删,没有指明重要性。’又岂是你在说的例子?--Nivekin※请留言 2012年1月16日 (一) 10:03 (UTC)
- 这个方针并不是专门来对待小作品的。比如洋洋上千字的文章,介绍一家公司,但其实没有说出任何这家公司值得选入维基百科的理据,照样应该速删。以英文维基百科为例(因我常巡察英文维基百科新条目),有八成被删除的新建条目都是以A7来删除的,这些条目都是完全没有任何有重要性的说明,例如“某公司是某某市从事某某行业,做某某产品”,写了上千字,还是没有说明重要性。这些条目提交存废实在是浪费空间,也无怪中文维基百科上的存废讨论鲜有人至。ZZArch> talk to me 2012年1月16日 (一) 06:41 (UTC)
- 小小作品和机械翻译也都是根据写的方法来速删的。如果这个人的关注度足够将其明确的指出其做过的任何一件关注度符合的事,是一句话就可以了。但非要写成恐怕也很难。就“没有任何对其主题的重要性或知名度的断言”这句话而言,能不能改成“没有明确的指出其重要性和知名度所在”?乌拉跨氪 2012年1月16日 (一) 06:25 (UTC)
- (:)回应:比如:
- (+)支持。存废讨论中不知名人物/路人甲确实很多,很少有保留。可以要求速删前google一下作为尺度。这样也可分流A1 G11等其他不合适的理由。--哪位维基人能够一下打死五个? 2012年1月21日 (六) 15:54 (UTC)
- (:)回应那一定要写一个很清楚的定义. 上面列出的A7定义十分模糊不足取--Nivekin※请留言 2012年1月21日 (六) 16:37 (UTC)
- (-)反对:定义有些模糊,不适合做为仅两人即决定的快速删除之标准。这种模糊的东西,应谨慎的送到存废讨论让更多人以更多时间确认,以避免误删。--Alberth2 汪汪 2012年1月23日 (一) 15:00 (UTC)
提议修订快速删除的标准:G11
G11是最常用的速删标准之一,但仍有不同解读。此次修订希望社群能充分讨论,尽量杜绝尺度把握的问题。
现状
- G11. 明显以广告宣传为目的而建立的页面,或任何只有该页面名称中的人物或团体的联系方法的页面。
- 只针对专门用于宣传的页面,这些页面需要经过完全重写才能体现百科全书性。需注意,仅仅以某公司或产品为主题的条目,并不直接导致其自然满足此速删标准。
问题和解决方案
- 问题如下:
- 问题只有一个,尺度问题。
- 解决方案:
- 建议参照英文版对内容进行限定。
英文版翻译版本
- G11. 明显的广告宣传页面
- 全部是广告宣传的页面,如果是条目,它需要经过完全重写才能符合百科全书的写作方式。
- 上述条款中“排他的”的英文原文是“exclusively”。
- “exclusively”除了排他的以外,还有“完全地”、“全部地”的意思,见en:wikt:exclusively。原文是“Pages that are exclusively promotional”,显然这里“完全地”更符合原文的意思:“完全是广告宣传的页面,且需要经过完全重写才能符合百科全书的写作方式。”换句话说,如果页面只有一部分或一两句话是广告宣传,则不应速删。--Symplectopedia (留言) 2012年1月11日 (三) 14:27 (UTC)
- 查OALD未见有……唉……已修改。--达师 - 218 - 372 2012年1月11日 (三) 14:30 (UTC)
- “exclusively”除了排他的以外,还有“完全地”、“全部地”的意思,见en:wikt:exclusively。原文是“Pages that are exclusively promotional”,显然这里“完全地”更符合原文的意思:“完全是广告宣传的页面,且需要经过完全重写才能符合百科全书的写作方式。”换句话说,如果页面只有一部分或一两句话是广告宣传,则不应速删。--Symplectopedia (留言) 2012年1月11日 (三) 14:27 (UTC)
讨论区
- 有一个问题,如果建立在用户页上如何?还需要符合“完全重写”的要求吗?
- 请社群讨论。--达师 - 218 - 372 2012年1月11日 (三) 14:13 (UTC)
- (:)回应:如果不是故意误导读者以为使用者页面是一篇正式的百科文章,个人认为使用者页面上的宣传性词语并无大碍。Zzarch (留言) 2012年1月12日 (四) 20:45 (UTC)
- (!)意见我强烈觉得建立在用户页也应该速删。en那边的标准是"Non-disruptive statements of opinion on internal Wikipedia policies and guidelines may be made on user pages, as they are relevant to the current and future operation of the project."--tOMG 2012年1月23日 (一) 07:08 (UTC)
- 同意“exclusively”应采用“完全地”,但个人觉得英文版也有“排他”的意思,不知大家怎么看。至于用户页,应该免除“完全重写”的要求,因用户页本身就不是条目。--途人 2012年1月11日 (三) 15:15 (UTC)
- 提议2周后(1月25日)无其他意见将视为达成共识加入方针。--达师 - 218 - 372 2012年1月20日 (五) 03:48 (UTC)
- (&)建议:保持现状。如果修改请考虑改为“需要完全重写或根据常识除原作者外没有人计划部分重写”。有的广告条目wikify一下,加个infobox,陈述点董事长是谁之类的事实,实际上主体还是广告,特别是一些没有关注度的小公司,都可以用这一条速删。有保留价值的条目不会因为这一条被速删。--哪位维基人能够一下打死五个? 2012年1月21日 (六) 15:42 (UTC)
- (?)疑问请教下若按照调整后的标准,出现[11]这样的新页面(假设不侵权)应该怎么处理?里面也有很多是事实,例如旗下品牌、上市时间、品牌重塑情况,虽然和宣传语句穿插,但是也不需要“完全重写”,删句子就行了。尤其是出现事实比例更高,宣传比例更低的类似页面呢?如果调整后这样的页面不可G11了我还是Strong (-)反对吧,--tOMG 2012年1月23日 (一) 07:08 (UTC)
- (!)意见:实务上的经验,会比较麻烦的部份是:如果稍作修改即可改善,那......是谁要改善?又如果就是没人要改善......--Alberth2 汪汪 2012年1月23日 (一) 15:06 (UTC)
- 还有一个模板叫{{advert}}--达师 - 218 - 372 2012年1月24日 (二) 09:22 (UTC)
- 所以就是允许这条目在没人改善的情况下继续存留下去......。不过,我对“完全重写”的解读应该是指现有内容没有任何一段适合被继续保留下来;因此,如果这条目有一两段被认为是适合被保留下来的,确实应该是在删除其他部分后即可保留,不须快速删除。--Alberth2 汪汪 2012年1月24日 (二) 15:24 (UTC)
- 那么添加一些细节建议?比如“如果有的内容值得保留,那么可以将其他部分删除后再挂维护模板。”--达师 - 218 - 372 2012年1月25日 (三) 16:14 (UTC)
- 所以就是允许这条目在没人改善的情况下继续存留下去......。不过,我对“完全重写”的解读应该是指现有内容没有任何一段适合被继续保留下来;因此,如果这条目有一两段被认为是适合被保留下来的,确实应该是在删除其他部分后即可保留,不须快速删除。--Alberth2 汪汪 2012年1月24日 (二) 15:24 (UTC)
- 还有一个模板叫{{advert}}--达师 - 218 - 372 2012年1月24日 (二) 09:22 (UTC)
- (?)疑问和(!)意见,请问修改前后有何分别?修改后好像是更贴近英语维基了,但有种违和感(即感觉怪怪的)。如果问题是“exclusively promotional”一词,我认为该词中文意思是“完全带宣传性质”,与修改前“专门用于宣传的页面”不尽相同,只是角度不同了,前者是形容那个页面,后者是页面的目的。而“全部是广告宣传的页面”则令我联想到该条目每一句都是宣传语句。或许尺度问题就是我们应否猜度其目的,那提删就好了。--Lakokat (留下一条线) 2012年2月4日 (六) 06:14 (UT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