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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基百科:存废复核请求/存档/2022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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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复核理由:再次请求删后重建:除非有其他知道仲裁法规则的人有时间愿意去改,与其留著误人,不如删后重建。-- (Dasze) 2022年7月29日 (五) 05:00 (UTC)
    理由太空泛,把“仲裁法规则”替换成其他词汇,这句话可以套在任何条目。你要不直接详细说明这条目的内容出在哪,不然的话谁知道这是在“误导他人”。--日期20220626留言2022年7月29日 (五) 15:36 (UTC)
    “把‘仲裁法规则’替换成其他词汇”,你对法律概念如此无知,是此,我拒绝回应你。你读条目读不出来内含矛盾的地方吗?而且还读不出来地域中心到以偏概群?我再说一遍,等“其他知道仲裁法规则的人有时间”,你不知道仲裁这个司法实践和法律概念的话,我和你有什么共同讨论基础?难道我讲了维基百科的人就都知道怎么写了?请读书,这种专业概念读完才知道问题多大。问题我早讲了[4][5],但估计还是一堆人听不懂问题有多严重。-- (Dasze) 2022年7月29日 (五) 15:54 (UTC)
    举个例子,那假如下次有人提删医学,给的理由是“请求删后重建:除非有其他知道医学知识的人有时间愿意去改,与其留著误人,不如删后重建”,是不是就可以让条目删除?这和我是否要知道法律概念有什么关系?再说谁主张谁举证,你是主张要删除,不把条目内有矛盾的地方说出来,说服不了管理员,那么管理员凭什么要删除?我看你稍微提了一下删除理由,是“地域中心” 、“以偏概群”,那挂上对应的{{Globalize}}不就好了?而且目前都已经挂上了。谁愿意重建就在现有条目上重建。--日期20220626留言2022年7月29日 (五) 16:02 (UTC)
    我只问一句话,谁会修?如果我没一个个看过去,你们谁有发现这个条目有严重违背“中立的观点”原则、条目的可靠性又有严重问题?这只能说明你们没有一个人关心这个领域,或者根本不懂问题出在哪里,该怎么修。别大言不惭地说挂个模板就能解决问题了,难不成我删到只有一句话会好过点?另外,我再次说明,我早就说了问题在哪里,你蒙著眼睛我也不能让你看见。-- (Dasze) 2022年7月30日 (六) 05:28 (UTC)
    既然是存废复核,那么在这里就应该讨论仲裁条目以目前的状态是否值得删除,条目内的内容哪里出现了严重错误。至于谁来修、怎么修、挂模板能否改善都不是重点。而且你在那个群里面稍微提了一下仲裁的相关概念,并且笼统的说了一下条目质量差,但没有详细解释条目错误的地方。--日期20220626留言2022年7月30日 (六) 05:40 (UTC)
    所以你根本不了解我说了什么,不懂我说为什么条目有问题到要删,所以才说我们没有共同的讨论基础。一本百科全书有条目质量存在严重纰漏又有误导性,就你维允许。说了删后重建,你蒙着眼睛我也不能让你看见。你能找到个人知道仲裁法,又有时间愿意去修,再说我们可以保留。-- (Dasze) 2022年7月30日 (六) 05:46 (UTC)
    与其兜兜转转、多费口舌,不如直接把条目错误地方挑明,让其他人也能看懂到底问题出在哪。--日期20220626留言2022年7月30日 (六) 06:03 (UTC)
  • 理解呈请所言。唯鉴于《删除方针》规定,删除乃最后手段;而编辑争议绝少透过删除来解决,乃驳回所请,维持原决。--J.Wong 2022年10月4日 (二) 13:45 (UTC)
log id        log
11111985     2021年12月22日 (三) 10:00 Iokseng 已更改頁面沙威玛中18筆修訂的可見性:已隱藏內容以及已隱藏編輯摘要 (RD3:纯粹的扰乱性内容)
11518399     2022年5月28日 (六) 17:09 Iokseng 已更改頁面沙威玛中8筆修訂的可見性:已隱藏內容 (RD3:纯粹的扰乱性内容) 
11648817     2022年7月14日 (四) 16:12 Iokseng 已更改頁面沙威玛中1筆修訂的可見性:已隱藏內容 (RD3:纯粹的扰乱性内容)
  • 是次会处理上列三笔隐藏纪录所涉及之诸个版本。
  • 其内容皆涉及“稚气破坏”,文中加入“恶作剧”文字,属破坏
  • 单看《修订版本删除方针》RD3︰“纯粹的扰乱性内容,且与百科全书毫无关联。”,虽然“恶作剧”及“稚气破坏”并不在相关例子之列,但“恶作剧”及“稚气破坏”确实︰一、与百科全书无关;二︰扰乱条目发展。所以,相关隐藏是符合RD3。
  • 但《修订版本删除方针》亦有规定︰“在一个大规模社群中出现少量破坏或者扰乱是常见的。一般来说,只有符合以下标准的内容方可被删除。在请求删除前,请考虑回退或直接忽略是否可行。如果的确需要删除,请管理员只删除必要的内容,并写明理由。”使用原则是“如非必要,请勿使用修订版本删除”。
  • 所以问题就在究竟“有无必要去隐藏相关版本”。翻阅相关方针及讨论纪录,似乎无进一步提及何谓“必要”。相关破坏,横跨时间长,由二○二○年十一月至二○二二年七月,断断续续地维持了一年半左右。牵涉廿七个版本;而由二○年十一月至今,总共有八十五笔编辑,即相关破坏版本占三成有馀。未计因回退而产生之编辑纪录,如果一对一计算,就会超过一半编辑都因为相关破坏而产生。就此而言,个人觉得删除相关版本及保护皆有必要,以阻止后来者仿效,及轻易回退到相关版本内容。亦可见,相关破坏有持续趋势。
  • 综上,驳回所请,维持原决。唯就日志编号11111985而言,编辑摘要理应毋须隐藏,乃解除相关隐藏。
  • 以上。--J.Wong 2022年10月9日 (日) 08:52 (UTC)
定义并非不准确/含糊/有争议,而是不存在。跨语言版本虽多,未见有一可靠来源有效介绍。无有效介绍而云改善,唯原创研究一途而已。Fire Ice 2022年10月7日 (五) 05:27 (UTC)
提案人繁复之声请理据不见适切,可能是单一观点且完全诉诸个人观点,有违通识、学术研究等既有成果之主张。--约克客留言2022年10月8日 (六) 02:04 (UTC)
  • 处理结果:此文章的初始提删理由为关注度不足。关于该文章内容有足够的文章讨论,诸如[7]以及上文讨论的诸多来源,认为足以证明关注度足够。至于其他问题,结合此处讨论,认为关于定义是否清晰等方面并无触及维基百科的收录标准(如WP:DP、WP:NOT)问题。终上所属,作出维持原决决定。--クオン·千の海を越えて·残夢 2022年10月9日 (日) 18:19 (UTC)
    “东汉末年,XXX发生了”和东汉末年的关注度到底能有什么关系呢?顺带提及一万次,也达不到有效介绍。如上所述,“定义并非不准确/含糊/有争议,而是不存在。”Fire Ice 2022年10月9日 (日) 22:50 (UTC)
无共识保留的话个人倾向直接重走AFD。不过楼上的讨论感觉也没有提到到底是因为甚么理由要发还。--)dt 2022年10月15日 (六) 18:17 (UTC)
  • 删除方针》规定,有共识则执行共识;而如果未有共识,则继续开放讨论。如开放五周或最后发言一周后仍未有共识,则可以“无共识”结案,直至时机成熟再提案讨论。程序上,未见有任何问题,乃驳回所请,维持原决。如单以《删除方针》文本而言,确实只有提案者发表意见时,难以称得上是“有共识”。但亦明白到存废讨论有时参与人数并不多,所以管理员或者结案用户会在状况明显之情况下下取决定。故而,此处仅在讨论二○二二年七月五日存废讨论程序是否得当,而不应该对前述情况产生任何影响。--J.Wong 2022年10月23日 (日) 08:42 (UTC)
感谢提醒,此前确实未曾经过存废复核请求的程序,能示范规范操作,我非常感激。
顺便复述一下我认为应当删除的原因:通读文中所列可靠来源,只有几个来源对条目介绍对象有所提及,而且其中的有效介绍都只是顺带提及其作为频道高播放作品的无法访问事件,不符合WP:GNG中有效介绍一节的要求。
条目介绍对象作为歌声合成作品,缺乏大众关注,可以参考前例转至对应的fandom/wiki。--零醇留言2022年9月28日 (三) 09:40 (UTC)
这不能算G11吧。非管理员关闭存废可以撤销。编辑摘要“不少存废讨论未经核验被直接无共识保留”的核验指什么,期待又是什么,存废讨论参与度不低。--YFdyh000留言2022年9月28日 (三) 11:15 (UTC)
还是和上次一样主张(±)合并辱包文化:条目所列的绝大多数来源大多不能形成对于这首改编歌曲本身的有效介绍。--🔨留言2022年9月30日 (五) 00:53 (UTC)
同上。--🎋🍣 2022年10月14日 (五) 12:30 (UTC)
支持(×)删除,用的都是几个西方宣传媒体的来源,而且无一可靠来源介绍,不知道当时怎么保留的。不要搞成恶俗维基,另外正向宣传是宣传,反向宣传就不是宣传?--Kethyga留言2022年10月14日 (五) 04:33 (UTC)
看条目内的来源,标题似乎是达不到有效介绍。不过涉及来源本身的话,这些来源并非与主题有密切关联,而且非中国媒体没义务帮中国好话。--日期20220626留言2022年10月14日 (五) 04:55 (UTC)
G11是有点过了,支持合并。--)dt 2022年10月15日 (六) 18:20 (UTC)
并非广告,未符合《快速删除方针》;至于二○二二年八月一日存废讨论,按《关注度指引》处理。结。--J.Wong 2022年10月23日 (日) 12:09 (UT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