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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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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德意志国国家总统
Reichspräsident
1933年至1935年国家总统旗
先前职位德意志帝国 德意志皇帝
设立1919年2月11日
首任弗里德里希·艾伯特
末任保罗·冯·兴登堡
卡尔·邓尼茨
废止1934年8月2日
1945年5月23日
后继职位纳粹德国 德国元首(1933年-1945年)
东德 东德总统
西德 德国联邦总统
柏林威廉大街的总统官邸

国家总统(德语:Reichspräsident[a]德国魏玛共和国时代(1919-1934)的国家元首,一度由元首取代、但于1945年改制。

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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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玛宪法在现今分类属于半总统制总统内阁国会都掌握权力。总统任期七年,联合国会管治国家,而且可在特殊情况下行使紧急权力。威玛时期政治不稳定,党派之争瘫痪国会,让总统掌握相当大权力,能够通过紧急命令来替代法律,甚至自行任命政府阁员。1934年,元首取代联邦大总统一职。纳粹政权最后几天,卡尔·邓尼茨在1945年5月再次成为联邦大总统。

现代德国总统即联邦总统,1949年设立,是联邦大总统的延续,总统任期五年,可以连任,但是联邦总统只是一个仪式上的职位,现代德国总理掌握实际的政治权力。

德国联邦大总统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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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次 总统 上任 离任 政党
1 弗里德里希·艾伯特
(1871年 - 1925年)
1919年2月11日 1925年2月28日
(任内逝世)
德国社会民主党
2 保罗·冯·兴登堡
(1847年 - 1934年)
1925年5月12日 1934年8月2日
(任内逝世)
无党籍
中断,1934年至1945年由阿道夫·希特勒担任元首
3 卡尔·邓尼茨
(1891年 - 1980年)
1945年5月1日 1945年5月23日
(投降,并遭盟军逮捕,弗伦斯堡政府解散)
纳粹党 国家社会主义德意志劳工党

代理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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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汉斯·路德由1925年2月28日至3月12日代理联邦大总统。
  • 瓦尔特·西蒙斯由1925年3月12日至5月12日代理联邦大总统。

选举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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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玛宪法规定联邦大总统直接由7年一次的全民选举中选出,并可以连任。与现联邦总统经联邦大会选出、任期5年不同。第一任联邦大总统弗里德里希·艾伯特在1919年由国民大会间接选出。两次直接选举是1925年保罗·冯·兴登堡当选以及在1932年连任;1933年希特勒上台后,在1934年兴德堡去世后把联邦大总统及总理合并为元首,1945年卡尔·邓尼兹希特勒遗愿成为联邦大总统,也是最后一任。

威玛时期,法律容许35岁及以上成人参选总统。总统以两轮投票制产生。如果没有候选人在第一轮投票时得到过半数,稍后便要举行第二轮投票。在第二轮投票中得票最多的候选人便当选。人民可以第二轮投票中提名一个代替候选人,以代替他在第一轮所支持的候选人。

联邦大总统不能同时成为德国国会成员。宪法要求总统以以下誓言宣誓(可以加上有宗教内容语句):

“我宣誓将精力用于造福德国人民的事业,使它更为繁盛,预防毁坏,维持国家宪法和法律,自觉尊重职务,并公正对待各人。”

职务与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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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政府任命:政府内阁均由总统委任和解散。在内阁成员就任前,并不需透过投票确定,但任何内阁成员在国会通过对他的不信任动议后必须辞职。总统亦可委任及开除国家总理,但国会可通过不信任动议以挽留面临被开除的总理。
  • 解散国会:总统拥有随时解散国会的权力,并在六十日内进行大选。理论上,他不允许以相同理由多次解散国会,但事实上这限制并没显著作用。
  • 公布法律:总统有责任签署法案。宪法上总统必须签署每条法例以正确程序一致性通过但可坚持由选民透过公民投票决定。不过只有大多数人士参与的投票才能推翻国会决议。
  • 对外关系:宪法让总统在外交事务上代表国家,委派及接待大使,以国家名义缔结条约。但必需国会同意才可签订宣战、缔结和平条约和所有与德国法律有关的条约。
  • 最高司令官:总统掌握军队最高指挥权。
  • 特赦权:总统有权力施以特赦。

紧急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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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玛宪法给予总统在危机中拥有具决定性的权力。第48条条款授权总统运用军队强制邦政府履行义务;当“公众秩序和治安严重地被扰乱或危及”,可以“执行所有必要的措施以恢复法律和秩序”。这些措施包括使用军队和中止宪法所保障外的公民权利。 最重要是,总统可以透过签署“紧急命令”(Notverordnungen)接管国会的立法权并有与国会同等的作用。

国会亦可根据第48条条款有权撤销相关措施。即使如此,总统仍利用此条款来有效地绕过当时陷于无能的国会,多次以命令替代法律。此外,尽管该条款只准备用于异常紧急的情况,但在1933年德国授权法案通过前已多次行使。

实际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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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玛宪法制造了一个理论上对总统和立法机关负责的系统。总统可以任命内阁,而国会也有倒阁权。内阁总理、部长由总统任命但不受国会信任便造成权力倾覆,而艾伯特和兴登堡最初都尝试指派内阁以得到国会信任。纵使1930年起兴登堡任命共三名“总统内阁”(Präsidialkabinett)统治,都不被国会的多数支持,但国会屈服总统压力则未予倒阁;总统内阁不是因联合内阁政党出现政策歧异,就是总统不再支持而自行瓦解。

总统可主动解散国会,在1920至30年代兴登堡成功运用权力,绕过国会发布紧急命令替代法律和任命内阁。如果国会扬言谴责他的部长或废除他的命令,不论预先地或者国会作出行动后,他会直接地解散国会,在没有国会影响下统治最多90日,直到举行选举和国会再次召开。这种使用解散国会权力使命令有效的机制称为“总统政府”(Präsidialregierungen)。

免职与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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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玛宪法规定如果总统死亡或贸然离职,便会举行选举以选出继位者。在总统暂时空缺或举行选举时,权力和职责便转移至总理。这机制在兴登堡死后被希特勒利用,将两职务合并而设立“元首”。

魏玛宪法罢免的总统规定与奥地利宪法内的规定相似,容许国会可以举行公民投票罢免总统,需下议院议员以三分之二或以上通过其动议。若罢免提案被否决总统会视作重选而国会则会自动解散。

国会有权向联邦最高法院(Staatsgerichtshof,另译“国事法院”)弹劾总统。认为总统违背联邦宪法或法律的指控、动议同宪法修改程序,需下议院议员百人以上之连署,法定人数三分之二之出席及出席议员三分之二同意。

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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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邦大总统被认定为皇帝替代人(Ersatzkaiser),即是代替逊位的德国君主统治。魏玛宪法的起草者胡戈·普罗伊斯(Hugo Preuss),据说采纳了的马克斯·韦伯意见关于任期和总统职权以及选出总统的办法。联邦大总统和国会间的关系结构由罗伯特·雷德斯洛普(Robert Redslop)提出,他相信法国第三共和是由于有太大权力而引致倒台。

1919年2月11日,国民大会以379票对277票推选社民党的艾伯特作为第一任联邦大总统。他在任内多次使用紧急政令,包括镇压卡普政变。他的任期随著1925年突然死亡而终结。之后兴登堡当选总统,右派希望兴登堡从内部摧毁威玛政府的民主,但兴登堡并没有试图废除魏玛宪法。

1930年3月,兴登堡委派海因里希·布吕宁领导第一个“总统内阁”,但不受国外支持。7月兴登堡透过紧急命令通过国家预算,但国会撤销这个法案,他便解散了国会。接著几年,由紧急命令通过法规剧增,而先前只是偶尔用紧急命令通过法案。

1932年3月,兴登堡虽然患上失智症,仍决定竞选连任。希特勒是他的主要对手,而兴登堡以很大的票数差距胜出。7月,他以布吕宁接替弗朗茨·冯·帕彭为总理并于通过不信任动议前再次解散国会。在国会召开后又于9月将它解散。12月指定施莱谢尔将军为总理。

1933年1月,兴登堡由于日渐剧烈的国内动乱和纳粹的激进主义于委任希特勒作为总理。希特勒的政府对另一政党施压解散,并得到了国会内多数派的支持。3月23日国会通过授权法案,更使魏玛宪法丧失原本的功能。至此希特勒几乎掌握了所有政权。

希特勒的内阁在兴登堡逝世后(1934年8月)颁布紧急命令,合法地将联邦大总统的位置直接交付予希特勒。在8月19日的一次投票中,并废除联邦大总统一职并由元首代替,使希特勒成为至高无上的统治者。

1945年,由于欧洲大陆上的败势已显而易见,希特勒于4月30日自杀。在希特勒的遗愿和遗嘱中,希特勒指定邓尼茨为联邦大总统作为国家元首,和宣传部长约瑟夫·戈培尔为总理作为政府首脑。戈培尔随后自杀,邓尼茨命令德军(而不是政府)在5月7日投降,终止了欧洲上的大战。他接著委派卢茨·什未林·冯·克罗西克为总理并尝试组成一个政府。可是这政府不受盟军承认,并在英军于5月23日弗伦斯堡逮捕其成员后解散。

1945年6月5日,四个占领国签署文件以设立同盟管理议会(Allied Control Council),而且没有提及上届德国政府。文件上,德国政府由“事实上”存在的国家变成了“法律上”存在的国家。

联邦大总统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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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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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联邦大总统”、“威玛宪法”等译名为二战前的翻译,也是流通最广的版本。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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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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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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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籍
  • Presidents and Assemblies,Matthew Soberg Shugart and John M. Carey,第4章,剑桥大学出版社,1992年。
  • 《宪法学说》,卡尔·施米特 著,刘锋 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

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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