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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1933年授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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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法
解除人民与帝国苦难法
引称1933年帝国法律公报第25期第141页
地域范围 德国
制定机关帝国议会
参议会
通过日期1933年3月23日
签署日期1933年3月24日
签署人保罗·冯·兴登堡(签署)
阿道夫·希特勒(副署)
威廉·弗利克(副署)
康斯坦丁·冯·纽赖特(副署)
鲁茨·格拉夫·什未林·冯·科洛希克(副署)
生效日期1933年3月24日公布即生效
废止日期1945年9月20日
废除命令
1945年管制理事会第1号法规英语Control Council Law No. 1 - Repealing of Nazi Laws
相关法例
1937年授权延长法
1939年授权延长法
1943年元首政府立法命令
1945年管制理事会第1号法规
现状:已废除

授权法》(德语:Ermächtigungsgesetz),正式名称是《解除人民与帝国苦难法》(Gesetz zur Behebung der Not von Volk und Reich),在1933年3月23日由德国国会修宪通过,代表着德国由政局不稳的魏玛共和国变为独裁的第三帝国。在国会纵火案后,执政的纳粹党藉国会重新选举取得更多席位,并在认定共产党非法的前提下,完成三分之二国会议员通过的合法修宪程序,容许时任德国总理阿道夫·希特勒和他的内阁可以不需要议会而通过任何法案,为其建立独裁政权铺路。虽然《授权法》违反自由民主、权力分立等《威玛宪法》意旨,但后者消极的审查机制却无力裁定《授权法》违宪。

1933年3月23日,阿道夫·希特勒于国会发表讲话。希特勒在寻求对《授权法案》的通过时提出了友好合作的可能性,承诺如果获得紧急权力,不会威胁国会、总统、各邦以及教会

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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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时德国国会因应战后经济萧条、凡尔赛条约所要求的巨额赔款所造成的社会不安及动荡,数次制定法律授权政府处理,效期数月不等,并向国会报告。然无一政党拥有国会过半数席次,组成的联合内阁频繁更迭,议事立法效率不彰,多次由联邦大总统出面发布紧急命令替代法律、甚至不惜以解散国会要胁,组成“总统内阁”(Präsidialkabinett)稳定政局。1932年就发布59道紧急命令,而国会仅通过5项法案。

威玛宪法》第76条规定修宪得用立法手续[a],须有国会法定人数三分之二之出席及出席议员三分之二之赞成,再经参议会投票数三分之二赞成,始得成立。

1932年11月6日国会选举,选举结果584席中,纳粹党占有196席;德国社会民主党是议会中第二大党,占有121席;第三大党德国共产党,占有100席,后两党坚决反对通过《授权法》,希特勒说服兴登堡解散国会于翌年重新选举。1933年2月27日德国国会大厦失火,随后戈林立即宣称这起纵火案是荷兰的共产党人干的,在3月1日宣布共产党意图暴动,因此为非法。1933年3月5日国会重新选举,而纳粹党已先利用国会纵火案大肆逮捕共产党及压迫社会民主党人士。选举结果647席中,纳粹党赢得了288席,社会民主党取得120席,共产党虽然被列非法,但仍取得81席;纳粹党加中央党(73席)席次虽过半数,然而没有能达到2/3仍不足以修宪,于是威胁利诱国家人民党及天主教中央党支持。

立法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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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3日通过法案时,“81名共产党议员全数缺席、不列入法定人数”。原本缺席等同于弃权,仍需计入总席数,但实际上是使当选的81名共产党议员的资格无效,且并未对空出的议席重新选举,或是按“缺席”计入总席数,由此抹掉了这81个议席,将总议席数减为566个。虽然社会民主党仍不合作,26位缺席、出席94名均投反对票,已势单力薄。参议会由各邦政府派代表组成,在纳粹整肃异己后,对此修宪案是一致通过。

1933年大选后,647个德国帝国议会席位分配如图(由左至右刚好是意识形态分布)

授权法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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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党 议员 赞成 反对 缺席
纳粹党 NSDAP 288 288
德国社会民主党 SPD 120 94 26
德国共产党 KPD 81 81
德国中央党 73 72 1
德国国家人民党 DNVP 52 52
巴伐利亚人民党 BVP 19 19
德国国家党英语German State Party DStP 5 5
基督教社会人民服务英语Christian Social People's Service CSVD 4 4
德国人民党 DVP 2 1 1
德国农民党英语German Farmers' Party DBP 2 2
农业联盟英语Agricultural League 1 1
总计 647 444 (68.62%) 94
(14.53%)
109 (16.85%)
外部音频链接
audio icon 1933年3月23日的国会录音:音频
奥托·威尔士和希特勒在国会关于法案的辩论(文本记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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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会制定以下达成宪法修正案要件的法律,经参议会同意后公布:

第一条 帝国法律除宪法规定手续外,可由帝国政府制定之。包括宪法第85条第2项(依法编列预算)和第87条(依法举债)所指的法律。

第二条 帝国政府制定法律只要不影响帝国议会与帝国参议会制度,可不受宪法之限制。总统的权限不变。

第三条 帝国政府法律由总理制定之,并发布于帝国法律公报(Reichsgesetzblatt)上,除另有规定外,公布翌日起生效。不适用宪法第68至77条之规定(国会立法)。

第四条 帝国与外国条约涉及立法事项无需帝国议会同意,帝国政府得采行必要的法规实施之。

第五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至1937年4月1日或现在帝国政府被取代时失效。

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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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4年1月30日通过《帝国重建法》(Gesetz über den Neuaufbau des Reichs)规定政府可制定新宪法;同年8月2日总统兴登堡去世,总理希特勒兼职成为元首,时任内政部长威廉·弗利克因应大德意志提出新宪法取代《授权法》构想,但希特勒宁用《威玛宪法》第48条紧急处分权力维系统治,故予以回绝。[1]1937年《授权法》效期届满前,弗利克等欲将紧急状态转为常态法制化又提出“帝国立法法案”(德语:Gesetz über die Reichsgesetzgebung[2][3],英语:Law Concerning Reich Legislature[4],日语:ライヒ立法に関する法律[5])如下:

第一条 帝国法律由元首兼帝国总理发布。法律基于帝国部长提案、帝国政府评议之。

第二条 帝国法律由元首兼帝国总理裁可、帝国法律公报公布之。

希特勒在1937年1月26日内阁会议上,则以“除非国家基本法律精简到学童足以牢记,才有助于修正整个帝国立法程序。”再度拒绝,而采延长《授权法》效期方式。

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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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规定效期四年,在效力届满前由国会分别于1937年1月30日、1939年1月30日延长一次,1943年5月10日以元首命令(Führererlass)再延长一次至纳粹政权覆灭。1945年9月20日,在德国投降四个多月后,盟国管制理事会通过第1号法规废止《授权法》等纳粹法律。

本法效力位阶,当时及日后学者多认为按修宪程序,在《威玛宪法》架构下与其抵触者失效;曾支持纳粹政权的著名法学者恩斯特·鲁道夫·胡伯英语Ernst Rudolf Huber卡尔·施米特则主张那时《威玛宪法》已消灭。[6]

若依卡尔·施米特的“宪章”(Verfassung)、“宪律”(Verfassungsgesetz)理论,纳粹以《授权法》将《威玛宪法》制宪意旨核心,即“宪章”的民主原则、权力分立、人民权利保障等法治国根本性规范全数推翻,已超出修宪范畴,虽为时效性紧急法案,但实质上与制宪无异。

另外,《威玛宪法》过度消极的违宪审查机制,无法对《授权法》是否合宪作出解释及裁决。

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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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授权期间国会无立法权,亦无须总统签署,只要内阁通过公布于公报上即生效的“政府法律”(Regierungsgesetz),政府可自订法律不受限制,因此将纳粹定为国家唯一合法政党,总统职务于兴登堡去世后与总理合一为元首等,遂行独裁统治。

二战后,德国牢记《威玛宪法》毁坏教训,避免重蹈覆辙如下:

  • 以“宪章”、“宪律”说强调宪法架构的稳定性和修改界限。在《德国基本法》有规定不得修改之条款。
  • 《德国基本法》规定宪法法院保护宪政运作。
  • 建构“战斗性民主”(Streitbare Demokratie)[b]理论,《德国基本法》引进抵抗权概念,如无其他救济方法之下,留给人民对抗独裁专制政权的空间。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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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除国会修宪外,尚有公民请愿之公投修宪方式。
  2. ^ 或称“防卫性民主”(Wehrhafte Demokratie)。

相关条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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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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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Helmut Konrad、Wolfgang Maderthane. Routes Into the Abyss: Coping with Crises in the 1930s. Berghahn Books. 2013-06-01: 82 [2016-03-30]. ISBN 978-0-85745-785-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6-04-08) (英语). 
  2. ^ Bernd Mertens. Rechtsetzung Im Nationalsozialismus. Mohr Siebeck. 2009-12-31: 19 [2018-03-15]. ISBN 978-3-16-150103-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8-03-16) (德语). 
  3. ^ Volker Ullrich. Adolf Hitler: Die Jahre des Aufstiegs 1889-1939 Biographie. S. Fischer. 2013-10-08: 655 [2020-08-08]. ISBN 978-3-10-086005-7.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8-08) (德语). 
  4. ^ Volker Ullrich. Hitler: Ascent 1889-1939. Jefferson Chase (译). Alfred A. Knopf. 2016-09-08: 593 [2018-03-15]. ISBN 978-0-385-35439-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8-03-16) (英语). 
  5. ^ 南利明. 指導者-国家-憲法体制における立法(一). 静岡大学法政研究 (静岡大学). 2003-10, 8 (1): 122. ISSN 1342-2243 (日语). 
  6. ^ 陈新民. 憲法的軀殼與靈魂——由E.R. Huber教授的「威瑪憲法實施的回顧與反省」談起(下) (PDF). 植根杂志. 1992-06, 8 (6): 4–11. (原始内容 (PDF)存档于2014-0-416) –通过台湾网站典藏系统 (中文(台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