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律令制
日语写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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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语原文 | 律令制 |
假名 | りつりょうせい |
平文式罗马字 | Ritsuryōsei |
日本的律令制为古代日本基于律令的政治及社会制度,是仿效中国唐朝的法律体系编撰施行的。在日本,律令制也叫“律令体制”或“律令国家”。虽然律令在古代东亚很普遍,但真正有实证仿效中国建立起完整律令制度的仅有日本[1],并且没有随时代变迁而有所更动[2]。
日本正式实施律令制,可追溯至飞鸟时代的近江令,8世纪是其黄金时期,至平安时代已名存实亡,但到了明治维新才正式废除。
基本理念
[编辑]日本律令制是中国古代思想衍生的王土王民思想(也叫王土王臣思想,即土地和人民都必须服从君主的支配)这一理念具体化的体制。另外,王土王民的理念和“只有君主才有统治权,在君主面前人人平等”的“一君万民”思想成为互为表里的关系。
律令制下,本着王土王民和一君万民的理念,国君一律平等地给予人民土地,反过来人民对于国君也一律平等地履行租税、劳役、兵役的义务。为了保障这套秩序无差错的执行,国家颁布了高度体系化的法令,并依照这套法令建立起官僚体系。这套官僚体系是保障社会秩序的工具。
历史
[编辑]日本律令制大约实施于公元7世纪后期(飞鸟时代后期)到10世纪。这之中,8世纪是其黄金时期。
大化改新
[编辑]据《日本书纪》记载,推古11年12月5日(604年1月11日),厩户王推动下开始实行包括制定冠位十二阶、十七条宪法在内的国制改革。[3]乙巳之变后从646年开始,孝德天皇和中大兄皇子等人积极推进政治改革,在大化改新中提出了四项施政方针。这些方针都受到了中国政治制度的强烈影响,内容如下:
- 效法隋唐之均田制,行班田收授法:废除豪族对土地与部民的私有权,并将其收为国有。政府计口授田,凡六岁以上之国民,每六年按人口班给田地(称“口分田”)。所班田地不得买卖,死后归还政府。
- 效法唐朝租庸调制:受田农民须向国家上缴谷物(此为“租”),服劳役或纳布代役(此为“庸”),并上贡地方土产(此为“调”)。
- 中央设二官:神祇官、太政官和八省(中务、式部、治部、民部、兵部、刑部、大藏、宫内)、一台(弹正台);一般地方设国、郡、里。
- 兵制:首都置五卫府,地方设军团,国民需服兵役。
到20世纪中后期以前,人们都认为大化改新将日本带入律令制社会,但是1967年12月,藤原京北的外濠出土了上写有“己亥年十月上救国阿波评松里□”的木简,引起了郡评论争,改新诏书的存在出现争议[4][5]。
天智朝
[编辑]日本正式进入律令制社会是公元7世纪60年代之后的事。663年,日本在白村江之战中战败,随即与唐和新罗的关系恶化,日本朝廷深感国际局势对日本不利。于是为了增强国防实力,使危机感笼罩下的统治阶级团结起来,当时的天智天皇改组豪族,迅速整顿了官僚体制,进行了举国的政治体制改革。改革加强了大王的权力,对地方人民的统治进一步强化,在全国形成了令制国的行政区划。670年左右,在这个背景下,日本历史上最早的户籍—庚午年籍完成,户籍是律令制诸多制度施行的必要因素。这个时期编写并施行的近江令,被认为是天智天皇时期法令的统称。
天武、持统朝
[编辑]671年天智天皇驾崩,其子即位为弘文天皇,但天智天皇弟弟大海人皇子发动壬申之乱夺权,大海人皇子即位为天武天皇,天武天皇继续大化革新的改革,689年天武天皇颁布《飞鸟净御原令》将国名从倭国改成日本,君主称号从大王改成天皇。[6]701年文武天皇颁布第一部正式律法《大宝律令》正式将国名改成日本,日本此后进入中央集权的律令时代。[7]
奈良时代
[编辑]《大宝律令》颁布后虽然建构新的制度,但是并没有大规模撤换统治阶层,律令制虽然达成中央集权,提升中央和天皇权力,但由豪族演变成的贵族仍然担任中央、地方统治者,律令制没有消灭原有统治阶层,反而给予原有统治阶层统治的法律依据,以律令规范统治阶层的权力,以及与天皇的关系。另外律令制虽然发挥中央政府控制地发的目的,但是律令制没有符合当时日本的经济、社会状况,随着生产力、人口増加,可供分配的土地减少,加上逃避劳役、兵役,出现伪造、逃脱户籍的现象。
为了应对律令制的不足,奈良政府开始设置三世一身法、垦田永年私财法,使得私有财产成为合法,这些政策虽然是为了维持律令制,但由于土地私有制被允许,豪族和神社、寺庙开始进行大量开垦,导致了庄园制度的建立和班田制的崩溃。[8]政治方面也设置令外官补充剂有官职不足。758年日本颁布《养老律令》,《养老律令》直到明治维新才正式废除。
桓武天皇改革
[编辑]8世纪末期,律令制的实效性减弱,制度难以维持,这套机制的运行,成为律令政府的沉重负担,地方伪造、逃脱户籍的现象导致户籍维持困难。因此当时在位的桓武天皇废止部分制度,实施大规模的行政改革,用简单有实效的制度取而代之。桓武天皇的改革包括:励行班田、废除军团制度、都城由平城京迁至长冈京和平安京、设置勘解由使、停止铸造皇朝十二钱。这次改革,虽然是为了重振律令制,但是让律令制发生了实质性的改变,构建起与以前性质不同的统治体制,因此有学者认为,桓武天皇时期律令制实际已经终结。
律令制的衰退
[编辑]9世纪初期到中叶,为了整顿律令制开始编撰格式,颁布格式虽然是为了维持律令制度,但也表示律令已经无法应对日本社会的需要。9世纪后期宇多天皇重用菅原道真制衡藤原氏藤原时平,894年藤原时平试图派道真出使唐,但道真拒绝,并于建议废除了遣唐使。此后日本进入国风文化时代发展出独有的文化,由于律令制是仿照唐朝的制度,与唐朝缺乏接触也是律令制衰退的原因之一。
10世纪时律令制完全瓦解,延喜二年(902年)颁布庄园整理令,为延续律令制最为显著之举,但也是日本史上最后一次实施班田。此后由于户籍调查无法进行,日本转为实施土地税的路线,将土地经营与纳税之权责赋予地方豪族与国司,使之成为负名(应缴纳租税者),称为负名体制。另外私有财产出现后,贵族、寺社等权门掌握大量土地,权门透过权势获取“不输不入”之权利,负名则将土地寄于权门名下,躲避国司控制,如此一来权门控制的庄园,不再受国司控制,不向政府纳税,并且逐渐扩大,并形成层层堆叠的土地所有权结构,称为寄进式庄园,中央失去对大量土地的控制权。10世纪也是摄关政治的确立期,摄关取代律令制下太政官的权力。
自从桓武天皇将各令制国军团废除,改为志愿制的健儿取代之后,地方治安因此恶化,地方自卫性质的武装势力——武士因此出现。10世纪中叶武士协助平定承平天庆之乱,社会内部的纷争经常由武力进行解决,武士的地位因此急速上升,促成最初的武家政权平氏政权的登场,日本进入武家社会时代。
参考文献
[编辑]- ^ 山内昌之・古田博司《位于近代日本的东亚文化共通论的轨迹》[永久失效链接]
- ^ 广瀬薫雄‘秦汉律令研究’2010年、汲古书院、第一部第一章“关于律令制的时代区分”
- ^ 井上光贞《冠位十二阶和这段历史的意义》283页。
- ^ 木下正史‘藤原京’“藤原京出土的木简解决郡评论争”(中央公论新社、2003年 p64)
- ^ 市大树‘飞鸟的木简’“大化改新はあったのか”(中央公论新社、2012年 p49)
- ^ 熊谷公男 ‘大王から天皇へ 日本の历史03’(讲谈社、2001年)、吉田孝 ‘日本诞生’(岩波新书、1997年)等。
- ^ 神野志隆光‘“日本”とは何か’(讲谈社现代新书、2005年)。
- ^ 墾田永年私財法(こんでんえいねんしざいほう)とは? 意味や使い方. コトバンク. [2023-05-07].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3-05-21) –通过日本大百科全书(ニッポニカ),旺文社日本史事典 三订版,百科事典マイペディア,デジタル大辞泉,世界大百科事典 (日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