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基百科讨论:非自由内容使用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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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更名:“Wikipedia:非自由内容使用准则”→“WP:使用非自由内容”
[编辑]“Wikipedia:非自由内容使用准则” → “WP:使用非自由内容”:WT:方针与指引#c-Sanmosa-20250214111300-修订方针与指引的命名格式已通过(待完成所有移动后结案)。Sanmosa 新朝雅政 2025年2月19日 (三) 04:35 (UTC)
已逝世人物的传记条目,可否合理使用传主的肖像画作?
[编辑]根据现行方针,已逝世的人物如果在公有领域不存在其自由版权的图片,我们可根据“合理使用”原则,使用该人物具版权的图片,用于传主的条目识别传主。我在这里要求弄清楚的是,合理使用的图片在这里是否只限“传主的照片”,还是也包括其他媒介,例如“传主的画象”。最近,有管理员指出历史人物条目只可合理使用传主的照片,我发现这是过度狭义地诠释现有方针,与事实不符,理据如下:
- 查遍现行方针指引,找不到任何地方说明已逝世人物条目合理使用的图片只包括“照片”。只限“照片”是部分人自行僭建而未经社群公决的逾越行为;
- 参考Wikipedia:上载,现时可供选择上传的合理使用图片包括“这是一个已经逝世的人的历史性画像”,其下提供更详细的指引说明“这是一个已经逝世的人的历史相片或其他档案。它将被用在关于其的条目中,作为该人物视觉识别的主要手段。”这已清楚说明照片不是唯一被许可的媒介;及
- 参考英文维基百科,经初步检视,有极多例子证明已逝世人物的画象是可按照合理使用原则,被上传到维基百科和被使用于相关传记条目。例子包括:en:File:A picture of Jacinto de Evia.jpg、en:File:Alfred Gautschi portrait.png和en:File:Alida van Houten self portrait.jpg等。
有人告诉我User:Wcam/著作权问题探讨已说明一切,但我阅后发现该页面只是某人对于在世人物条目合理使用图片的看法,不是探讨在逝世人物条目合理使用图片,该页面所关注的也非在于上传的媒介是否照片。再者,某人发表的言论我不明白为何可以作为方针规矩办事,尤其是如果凭某人看法处理维基百科方针事务,这明显是非常不妥的。--Clithering(MMXXV) 2025年1月31日 (五) 10:40 (UTC)
- 不允许似乎是以仍可能制作自由版权作品为标准,那么如果肖像画必须对着真人来画,则等同照片,否则不等同?--YFdyh000(留言) 2025年1月31日 (五) 11:24 (UTC)
- 我不太理解您的留言,似乎文法有误?我尝试回应一下,所有上传的档案都要提供可查证来源,我认为现有机制已可处理您提出十分极端的情况(即可查证的来源图画无法辨识传主身份)。事实上,透过特别的拍摄手法,同样的极端情况也可出现在照片上。--Clithering(MMXXV) 2025年1月31日 (五) 12:39 (UTC)
- 不是,我是说为什么逝者照片允许被合理使用而生者(现存人物/事物)不行的问题。对应英文指引之第一项、中文方针WP:NFCCP之第一项。何种情况能定为无法创作等效自由作品,我心存怀疑,比如草绘一张神似图,相比肖像画,在达成百科全书目的上的差异。--YFdyh000(留言) 2025年1月31日 (五) 13:01 (UTC)
- 我现在明白您的意思,这不是本讨论关注的主题。事实上,据我理解生者不允许合理使用图片的规定应该自维基百科存在之初已有之。“无法创作等效自由作品”的意思大概是即使人物仍然在世,但他已退休多时,就算是现在取得他当下仍在世的图片(例如现在已经病入膏肓,卧病在床,全身插喉和面目全非的照片),却无法代表他之所以著名的身份,我想这也属于较特殊的情况。--Clithering(MMXXV) 2025年1月31日 (五) 13:11 (UTC)
- 我仍对取得、等效的标准感到困惑。如果有画师根据录像等材料创作自由版权的画像,这不是仍可取得吗,这样一来大量合理使用都不符合无法取得。是否面对真人的绘制产生什么特别属性,或者基于非实体材料再创作易触及版权法律而完全不作考虑。--YFdyh000(留言) 2025年1月31日 (五) 13:33 (UTC)
- 这仍不是本讨论的主题。据我理解,您的看法大致上是正确的,但前提是应该要先有这样张画像存在。如果您指的画像只是假设存在,那事实上就是不存在或还未存在。要一名画师画出一张具一定相似度的画作需要投入时间和精力等成本,画成以后不见得一定会愿意无偿放到公有领域。愿意像维基编辑们无偿作出贡献而又具一定水平的,在现实世界较少存在。--Clithering(MMXXV) 2025年1月31日 (五) 13:41 (UTC)
- 关于主题,两点:1. 肖像画是否足够体现人物。2. 是否不可能再创作自由版权的肖像画。关于1,我认为可靠来源可体现,考虑普及度、辨识度及共识。关于2,正是我感到疑问的地方。只限照片可能是出于画作有时偏差较大,我怀疑这没有相关共识。
- 我是鉴于,新闻界有法庭素描传统,以及一些条目用自由版权的Cosplay图(相似度一般)来体现原始形象,而认为具百科性门槛不高。关于画像的存在性,如果预期成本和要求不高,用十几分钟画或几十元买断可得一幅素描草图(如街头素描──我不确定是否必须对着真人来;漫画风格又如何──我不预期这被接受),可能就满足“可创作”门槛了。是否难度在于“质量尚可接受的自由作品”。如果素描草图可接受,可能比实地专门拍摄的难度、成本低很多,进一步压缩了合理使用版权图的理由。不过也想到,法庭素描本身有现场不可复制(而非人物不可重现)以及专业性保证的因素。回到标题来说,如果潜在易得(再创作)的人物画像被认为满足百科性,那么任何人物的商业照片都可能有不再合理使用的理由。--YFdyh000(留言) 2025年1月31日 (五) 15:35 (UTC)
- 我这两天尝试搜了一下英文维基,因为我记得好几年前那边曾有维基编辑为一名在世的知名人物画了一幅颇丑的肖像画,而且上传到Wiki Commons。由于该在世人物没有自由版权图片,于是该名编辑便把自己创作的肖像画放到条目。我依稀记得英文维基管理员后来介入阻止该名编辑的行为,但我已忘了是哪一条人物传记条目了。如果有现实发生的例子,可能会有助讨论。
- 此外,虽然中文维基没有,但英文维基en:Wikipedia:Manual of Style/Images当中提到“
- Lead images should be natural and appropriate representations of the topic; they should not only illustrate the topic specifically, but also be the type of image used for similar purposes in high-quality reference works, and therefore what our readers will expect to see.”(粗体由我后加)。对于何谓“natural”,手册给出进一步诠释:“Natural means the obvious or usual type of image. For example, the natural choice for the lead image for an article about a person would be a drawing or photograph of that person, and the natural choice for the lead image for an article about an insect is a drawing or photograph of that insect. Natural does not mean casual or informal.”。由此可见,质量尚可接受的作品未必符合上述所指作品“应该等同用于高质量参考资料作类似用途的图片类别,也是读者希望所见到的”规定。因此,配合管理员的把关,现有机制应可杜绝您提出的极端情况。--Clithering(MMXXV) 2025年2月2日 (日) 18:12 (UTC)
- 这仍不是本讨论的主题。据我理解,您的看法大致上是正确的,但前提是应该要先有这样张画像存在。如果您指的画像只是假设存在,那事实上就是不存在或还未存在。要一名画师画出一张具一定相似度的画作需要投入时间和精力等成本,画成以后不见得一定会愿意无偿放到公有领域。愿意像维基编辑们无偿作出贡献而又具一定水平的,在现实世界较少存在。--Clithering(MMXXV) 2025年1月31日 (五) 13:41 (UTC)
- 我仍对取得、等效的标准感到困惑。如果有画师根据录像等材料创作自由版权的画像,这不是仍可取得吗,这样一来大量合理使用都不符合无法取得。是否面对真人的绘制产生什么特别属性,或者基于非实体材料再创作易触及版权法律而完全不作考虑。--YFdyh000(留言) 2025年1月31日 (五) 13:33 (UTC)
- 我现在明白您的意思,这不是本讨论关注的主题。事实上,据我理解生者不允许合理使用图片的规定应该自维基百科存在之初已有之。“无法创作等效自由作品”的意思大概是即使人物仍然在世,但他已退休多时,就算是现在取得他当下仍在世的图片(例如现在已经病入膏肓,卧病在床,全身插喉和面目全非的照片),却无法代表他之所以著名的身份,我想这也属于较特殊的情况。--Clithering(MMXXV) 2025年1月31日 (五) 13:11 (UTC)
- 不是,我是说为什么逝者照片允许被合理使用而生者(现存人物/事物)不行的问题。对应英文指引之第一项、中文方针WP:NFCCP之第一项。何种情况能定为无法创作等效自由作品,我心存怀疑,比如草绘一张神似图,相比肖像画,在达成百科全书目的上的差异。--YFdyh000(留言) 2025年1月31日 (五) 13:01 (UTC)
- 我不太理解您的留言,似乎文法有误?我尝试回应一下,所有上传的档案都要提供可查证来源,我认为现有机制已可处理您提出十分极端的情况(即可查证的来源图画无法辨识传主身份)。事实上,透过特别的拍摄手法,同样的极端情况也可出现在照片上。--Clithering(MMXXV) 2025年1月31日 (五) 12:39 (UTC)
- @Clithering:如果你认为管理员的做法不妥当,你可以考虑发起管理操作复核请求。Sanmosa 新朝雅政 2025年2月1日 (六) 13:22 (UTC)
- 谢谢您的建议,但我认为问题症结在于管理员胡乱诠释方针,更治本的解决方法是把方针拿出来讨论,去芜存菁。--Clithering(MMXXV) 2025年2月2日 (日) 18:15 (UTC)
- @Clithering:发起管理操作复核请求并不妨碍这里继续讨论。Sanmosa 新朝雅政 2025年2月3日 (一) 00:33 (UTC)
- 再次谢谢您的提议,但正如我在上面认为,复核的理据在于对方针的理解和诠释,我现时暂未有提出复核的打算,望您能够理解。--Clithering(MMXXV) 2025年2月3日 (一) 14:38 (UTC)
- 我的意思是,根据我的经验,“把方针拿出来讨论”有些时候无法防止“管理员胡乱诠释方针”,甚至还反而让情况更严重,因为有些时候“管理员胡乱诠释方针”的行径会误导整个社群,并让整个社群信以为真。另一方面,我看了你上面的描述,老实说我还是不太清楚整件事情具体是怎样的,因此可能还需要你给出原始的讨论连结。Sanmosa 新朝雅政 2025年2月3日 (一) 15:00 (UTC)
- 可能上面的讨论有点离题了。你可以参考我上面最先的留言。简单来说,根据现行方针,我们可以按照“合理使用”原则,在已逝世人物条目顶部加入“历史相片或其他档案”,用以识别该人物。我要求澄清的是,“历史相片或其他档案”是否只包括该人物的“照片”,而不包括其他媒介(例如该人物的“肖像画”)。如果只包括该人物的“照片”,我认为是错误地解读方针,因为方针从来没有作此说明,也无法从方针条文看出有此意思。相关讨论可见Wikipedia:档案存废讨论/记录/2024/12/30,谢谢。--Clithering(MMXXV) 2025年2月3日 (一) 18:58 (UTC)
- 按字面意思来看,“其他档案”确实并没有排除非照片档案,甚至也没有排除非图片档案。这属于回异诠释了,Wcam也不是第一天这样做了,你也不是第一个指出他的做法有问题的人了。Sanmosa 新朝雅政 2025年2月4日 (二) 01:23 (UTC)
- 可能上面的讨论有点离题了。你可以参考我上面最先的留言。简单来说,根据现行方针,我们可以按照“合理使用”原则,在已逝世人物条目顶部加入“历史相片或其他档案”,用以识别该人物。我要求澄清的是,“历史相片或其他档案”是否只包括该人物的“照片”,而不包括其他媒介(例如该人物的“肖像画”)。如果只包括该人物的“照片”,我认为是错误地解读方针,因为方针从来没有作此说明,也无法从方针条文看出有此意思。相关讨论可见Wikipedia:档案存废讨论/记录/2024/12/30,谢谢。--Clithering(MMXXV) 2025年2月3日 (一) 18:58 (UTC)
- 我的意思是,根据我的经验,“把方针拿出来讨论”有些时候无法防止“管理员胡乱诠释方针”,甚至还反而让情况更严重,因为有些时候“管理员胡乱诠释方针”的行径会误导整个社群,并让整个社群信以为真。另一方面,我看了你上面的描述,老实说我还是不太清楚整件事情具体是怎样的,因此可能还需要你给出原始的讨论连结。Sanmosa 新朝雅政 2025年2月3日 (一) 15:00 (UTC)
- 再次谢谢您的提议,但正如我在上面认为,复核的理据在于对方针的理解和诠释,我现时暂未有提出复核的打算,望您能够理解。--Clithering(MMXXV) 2025年2月3日 (一) 14:38 (UTC)
- @Clithering:发起管理操作复核请求并不妨碍这里继续讨论。Sanmosa 新朝雅政 2025年2月3日 (一) 00:33 (UTC)
- 谢谢您的建议,但我认为问题症结在于管理员胡乱诠释方针,更治本的解决方法是把方针拿出来讨论,去芜存菁。--Clithering(MMXXV) 2025年2月2日 (日) 18:15 (UTC)
- 我一直觉得社群部分成员对合理使用原则诠释过紧。但这毕竟涉及法律问题,不能随意定论。——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5年2月5日 (三) 09:50 (UTC)
- 据我理解,enwiki的合理使用原则在条文上与实际执行上都是比zhwiki宽松的,然而从来没有任何因此引发的版权诉讼。由此可见,在佛罗里达州法律的框架下,把zhwiki的合理使用原则放宽至如enwiki一般并不涉及什么不可触及的法律问题。Sanmosa 新朝雅政 2025年2月5日 (三) 09:54 (UTC)
- 现在这么一讨论,令我觉得目前不是在于方针问题,而是在于人为操作的问题。。。--Clithering(MMXXV) 2025年2月6日 (四) 17:15 (UTC)
- 这问题一直都是“人为操作的问题”,我上面解释了一大轮就是为了说明这事,不过无论如何你现在总算看明白了也是好事。Sanmosa 新朝雅政 2025年2月7日 (五) 14:28 (UTC)
- 我明白您的看法,,当然我也有各种考虑。或许我可以基于以上的讨论,能更有力地提出管理操作复核请求。谢谢!--Clithering(MMXXV) 2025年2月9日 (日) 06:29 (UTC)
- 这问题一直都是“人为操作的问题”,我上面解释了一大轮就是为了说明这事,不过无论如何你现在总算看明白了也是好事。Sanmosa 新朝雅政 2025年2月7日 (五) 14:28 (UTC)
- 现在这么一讨论,令我觉得目前不是在于方针问题,而是在于人为操作的问题。。。--Clithering(MMXXV) 2025年2月6日 (四) 17:15 (UTC)
- 据我理解,enwiki的合理使用原则在条文上与实际执行上都是比zhwiki宽松的,然而从来没有任何因此引发的版权诉讼。由此可见,在佛罗里达州法律的框架下,把zhwiki的合理使用原则放宽至如enwiki一般并不涉及什么不可触及的法律问题。Sanmosa 新朝雅政 2025年2月5日 (三) 09:54 (UT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