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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基百科: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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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重定向自Wikipedia:NFLOGO

维基百科使用了大量标志图像;在维基百科的长期实践中所达成的共识,认为维基百科可以将他人所有的标志,用于百科全书的用途上。首先,大多数标志通常属于非自由图像,因此必需符合非自由内容的规定,尤其是非自由内容使用准则。其次,部分标志已经被注册商标,因此这些标志会有独立于著作权以外的限制。第三,在编辑考量方面,必需要遵从中立观点并挑选合适的代表标志。

百科全书所包含的标志,其准则和知名演员肖像的准则相似:大多数用户认为这类肖像能提供关于该人物的宝贵信息,而这些信息很难用文字来表达。因此标志应该与肖像同等看待。然而不同的是,人物通常可以经由拍摄来获取自由照片,但标志通常会受到著作权与商标法规的保护,因此无法完全以自由图像进行替换。

著作权考量

上传非自由标志

本段提供非自由内容使用准则应用于标志的建议。本段内容并非作为该准则的替代方案,并且该准则完全适用于标志。

公司的标志可能会在公司的条目中出现,但请注意,如果该标志的使用受到挑战时,您应该有责任将其纳入考量,并且证明您的用法符合维基百科的非自由内容使用准则。将这类标志上传至维基百科时,应采用低分辨率的版本,并且不能大过条目所需要的合理分辨率。这类标志应当有一份详细的合理使用依据────{{Non-free use rationale logo}}可以协助您产生一份包含所有应当列出的依据细节。除此之外,提供该标志的来源网址,可以协助验证其著作权信息、所有者以及真实性。在上传这类图像时,应当增加著作权标志────大多数标志可以适用{{non-free logo}}标志(列于下方)。请记得,只要标志的用法属于合理使用,就不用征求标志所有人的许可,也不会产生“维基百科与该标志有关”或“维基百科支持该标志所在条目的内容”等印象,更不会被标志所有者将这种使用方法作为依据来提出控诉。

对于非自由标志或其他设计的矢量图像(即SVG),在标志本身所具有的著作权之上,对该标志图案进行矢量化是否会产生额外的著作权,美国法律在这一方面并不明确。为了避免这种不确定性,编辑者在上传非自由标志的矢量图像时,应使用该标志的著作权人制作的矢量图像,而不应该使用自行制作或来自第三方网站(如seeklogo.com或Brands of the World)的矢量图像,因为在这些情况下,标志的矢量化可能是在未经标志的著作权人授权的情况下进行的。如果编辑者自行对自由图片进行矢量化,应注明图片的来源,以便确认其自由度,并在自由许可下发布他们的贡献(转换为矢量的劳动),以帮助解决上述的模糊性。2021年5月29日前上传的矢量图像如有违反前述之情形,应在以标志著作权人制作的图像替换后依据其他方针指引所载明的理由请求删除。


自由许可标志

Script "Coca-Cola" with the first "C" underlining the "oca" and the last "C" looping over the "ola" and through the loop of the "l".
19世纪下旬首次发表的可口可乐标志,只包含斯宾塞体的文字形式,因此不受著作权保护。然而该标志仍受到商标保护。
The letter A in relief surrounded by a red box above the word "Adobe"
三条线段所组成的简单图像,除非不是用于大型图像,则可被认为是自由标志图像。

虽然大多数标志属于非自由图像以及视为非自由图像,但有三种常见情形则会被视为自由标志:

  1. 第一种情形基于该图像的首次发表日期:如果该标志发表于1929年以前,则可以推定属于公有领域
  2. 第二种情形则是该标志仅由一串字母或手写文字组成:字母类型在美国不受著作权保护,因此仅由纯字母所组成的标志也不受到著作权保护。您可以在这些标志使用{{PD-textlogo}}(请见下方)。
  3. 最后一种情形则是该标志完全由简单的几何图形,或是文字与简单几何图形组合而来,因而不符合著作权保护的资格。只要这类标志整体维持简单的图像,{{PD-textlogo}}也就能适用这些情形,例如File:Best Western logo.svg

请注意,即使这类标志不受著作权保护,仍有可能受到商标法规保护。此外,在美国以外发表的简单字母、手写文字或几何图形标志,可能会依据当地著作权法规,认定为受到著作权保护,请参阅维基共享资源中的各地著作权法规页面,了解所要上传的标志是否受到著作权保护。

商标考量

美国法律保护非标志所有者,有权以批判与评论为目的进行利用。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的考量超越了对于商标表达与非商业使用的任何限制。“当(缅因州)应用反淡化法规来防止将商标在未经许可下用于销售不同的产品与服务时,不会与宪法抵触。......然而,宪法不允许反淡化法的范围涵盖至未经许可而用于非商业环境(如社论或艺术情境)下的情况[1]

与上面叙述类似,《1995年联邦商标淡化法》对于知名商标不适用“非商业使用”情形[2]。美国最高法院定义“商业言论”为“该言论是作为提出商业交易之用”[3]

对于这项权利的唯一限制,就是商标评论不能让他人认为是由该商标的所有者产生出来。“依据第一修正案,作者当然有权利针对童军与/或女童军的主题进行写作,但这种行为受到商标法的限制,因为作者不能使用一或多个商标来陈述自己的主题,进而混淆或误导公众相信作者的言论;即便相关组织已经产生或赞助这类作品[4]

当您上传了受商标法保护的素材,但不适用{{non-free logo}}模板时,请使用{{trademark}}模板

请记得,您在使用商标模板时,仍必须使用任何一种合适的著作权标志。建议您在图像描述页面中说明商标所有者为何。

编辑考量

广告

避免以宣传某些事物等目的,使用这些标志来制造出达成该等目的的印象。通常标志应当只能在描述其设计或艺术方面知识,或是大众可能会对该标志感兴趣时才使用。

负面标志

标志不应用于整体具有强烈负面文字的内容描述当中。通常在条目中,可以将标志用于介绍该标志所属的实体(如公司或组织);或是用于讨论该标志本身的意涵、历史演进以及其创作者。污损的标志或标志的仿冒版本应当谨慎使用,并且不能过度突出。举例来说,标志的仿冒版本应当在其仿冒网站或团队的条目中,以合理使用的方式谨慎使用,但只能在该仿冒标志受到广泛讨论时,才可以用于原始版本的条目。

标志的选择

您应该采取合理的努力,确保标志正确显示并具备高质量的呈现。这个要求不代表您要使用不合理且不需要的高清晰度图像;如果调整后的标志图像与原始图像有明显差异,则不应使用调整后的图像。通常来说,标志必需要呈现目前所使用的版本。如果需要使用历史版本的标志,应当增加图说来指明其为历史标志,并且要有很好的理由来解释该历史标志(无论有没有使用目前的标志版本)是否符合非自由内容使用准则。标志当中的标语应当去除,并提供没有标语的等效标志;标语可以在条目内容或是其(不仅限于)信息框当中呈现。

标志大小

为了要确保标志能合适且正确地展示有关细节,除非没有大型版本,否则不要使用低于100像素的版本。

放置位置

标志可以放在其代表之主题条目的信息框中。举例来说,公司的标志可以出现在该公司的条目中,学校与运动队伍标志亦同,但学校标志与校队标志不能同时出现在一篇条目中(即便这些标志可以分别出现在独立的条目中)。除了这些限制外,非自由及受商标保护的标志不得出现在条目内文中,且非自由标志不得出现在草稿、用户沙盒或任何非条目以外的页面中。

辅助功能

与大多数用户一样,视觉障碍的用户会想要知道标志看起来如何。如果该标志放在信息框当中,视觉障碍用户就无法观看标志,这种状况下可以提供合适的文本描述。由于alt文字无法在信息框中产生,因此请将该段描述放在条目正文当中。由于标志属于一手来源,而且甚少在二手来源中予以描述,因此可以直接在维基百科条目中描述该标志,但请避免将这段描述变得像广告宣传一样。

特殊案例

美国政府机构

美国法规可能禁止在未经许可下,将特定的美国政府机构标志进行重制。使用这类受限制的标志时,如有必要,必须遵循相关规范并获取许可。然而该规范不影响其著作权状态,因为这类作品属于美国联邦政府,并已自动进入公有领域。这类标志应当加上{{insignia}}标签。

参考作品

当您在使用百科全书的标志,或是维基百科条目中其他参考作品的标志时,必须特别小心。虽然这些标志的合理使用准则与其他标志相同,但如果不慎使用的话,有可能会产生商标问题。

流行乐团标志

流行乐团标志通常不像公司标志一样,在表达流行乐团形象时并非必要。因此目前的共识认为,除非在流行乐团条目中提及到标志本身,否则非自由流行乐团标志一般不适用于流行乐团相关的条目。如果所包含的标志符合非自由内容使用准则,则可以放在有谈论该标志的条目内文中。自由许可标志可以用于流行乐团条目中,但前提是使用这类标志能提高条目的质量。

参考文献

  1. ^ L.L. Bean, Inc. v. Drake Pubs., Inc., 811 F.2d 26, 31, 33 (1st Cir. 1987.)
  2. ^ 15 U.S.C. 1125(c)(4)(B)
  3. ^ Virginia State Pharmacy Board v. Virginia Citizens Consumer Council英语Virginia State Pharmacy Board v. Virginia Citizens Consumer Council 425 U.S. 748, 762 (1976.)
  4. ^ Girl Scouts of the United States v. Bantam Doubleday Dell Publishing Group, Inc., 808 F. Supp. 1112 at 1121, n. 12 (S.D.N.Y. 19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