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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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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使用(英语:Fair use),是著作权法的一个概念,允许人们于某些情况下,无需征求著作权所有者的同意,就可以使用受著作权保护的部分内容。“合理使用”这个概念在美国等许多国家的著作权法中都存在。合理使用试图在著作权所有人的利益和公众利益之间取得平衡,在兼顾原创者利益的同时又鼓励新的创造。

合理使用是一种制作未经授权的复制品,以用作一定的保护性的目的的权利。主要包括学术上的使用、教育、写报道、或者写评论。但是这也有一些限定条件,就是所使用的部分相对于该作品的总篇幅来说较短,而且不会有损于该作品的拥有人的经济利益。

国际上对合理使用的判定大体上依据的是“三步检验标准”:

  1. 必须限于某种特殊情况
  2. 不得与受保护的作品或者版权持有人的正常利用相抵触
  3. 不得损害作者的合法利益


各国家或地区的具体法律规定(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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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法律中的合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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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使用的概念起源于1790年制定的第一部美国版权法[1]现行美国版权法(17 USC)中有关合理使用的部分摘录如下(§ 107):

在第106条和106A之规定外,对一受著作权保护作品的合理使用,无论是通过复制、录音或其他任何上述规定中所提到的手段,以用作批评、评论、新闻报道、教学(包括在课堂上分发多份拷贝)、学术交流或研究之目的,不属于侵权。

中华民国法律中的合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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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十七年(1928年)首次制定。现行中华民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六十五条规定了著作财产权的限制,除了第六十五条规定合理使用的判断标准外,第六十五条前各条规定需在合理范围内得使用,而著作财产权人之权利受限制的各种状况,是属于广义范围中的合理使用概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中的合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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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 第二十四条界定了合理使用;《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3] 规定了通过信息网络合理使用他人作品的规定。

大众对于合理使用的认知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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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ouTube 上,最常见的错误是在自己影片中使用他人内容,然后在影片注释中打上“我并没有拥有该内容的版权,内容版权属于该内容的拥有者”来以防版权纠纷。许多人以为这样做,就可以达到所谓的合理使用,但事实并不尽然。为此,YouTube也提醒了此种行为也是违反合理使用原则。[4]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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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Folsom v. Marsh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9 F. Cas. 342, No. 4,901 (C.C.D. Mass. 1841)
  2.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3.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4. ^ YouTube Copyright & Fair Use Policies - How YouTube Works. [2019-11-0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10-21).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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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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