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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基百科:页面存废讨论/记录/2012/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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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删除理据:自我宣传

提交的维基人及时间:Sakamotosan 2012年11月30日 (五) 00:59 (UTC)[回复]

(○)保留+(?)疑问:我想问什么是自我宣传?这个佰鸣资讯百科我在网站看见的,还有不是我开的,这么多百科网站条目也是这样写的,我是参考着萌娘百科条目来写的,本条目没有运用到宣传的用语,你凭什么删除理据;垃圾删除理据:自我宣传?—以上未签名的留言由Amysze123对话贡献)于2012年11月30日 (五) 16:44加入。

(:)回应,“友情链结有爱信结婚网启、明星资讯分享、网站SEO优化专家。”,这句很浓烈的宣传味道,其实萌娘百科也不太适合收进导航模板中(虽然是本区人建的)——Sakamotosan 2012年12月2日 (日) 11:25 (UTC)[回复]
(×)删除,无关注度--Tianyamm2留言2012年12月5日 (三) 13:42 (UTC)[回复]

暂时保留,依关注度程序处理。--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2年12月7日 (五) 02:04 (UTC)[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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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删除理据:关注度不足, 已挂模版30天

提交的维基人及时间:Nivekin请留言 2012年11月30日 (五) 01:58 (UTC)[回复]

已删除。--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2年12月7日 (五) 02:08 (UTC)[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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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删除理据:过期小小作品

提交的维基人及时间:Nivekin请留言 2012年11月30日 (五) 01:59 (UTC)[回复]

已删除。--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2年12月7日 (五) 02:07 (UTC)[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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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删除理据:杜撰? 找不到任何资料

提交的维基人及时间:Nivekin请留言 2012年11月30日 (五) 02:31 (UTC)[回复]

已删除。--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2年12月7日 (五) 02:07 (UTC)[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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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删除理据:维基不是业务指南

提交的维基人及时间:Nivekin请留言 2012年11月30日 (五) 02:56 (UTC)[回复]

已删除。--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2年12月7日 (五) 02:16 (UTC)[回复]
本讨论已经结束,以上页面已合并汉疆计划。请不要对这个存档做任何编辑。

(×)删除理据:已有汉疆计划,请合并。

提交的维基人及时间:追求节操而非庸俗生活的马呵说年诶多哗铎★魔力留言2012年11月30日 (五) 03:41 (UTC)[回复]
(○)保留追求节操而非庸俗生活的马呵说年诶多哗铎★魔力提删,我一点都不意外!由你昨客栈留言就知你非对我友善之人.不知你当过兵没?我告诉你我创条目原因~汉疆计划与汉疆演习是否同事,几率很高.汉疆计划八月有人撰,在我修编它前没人动版,属稳定默认,我修订后亦没人改版,亦属稳定默认.但我还是自撤修订版,另创新条目,原因:(名称不同),部队中九成作为叫计划,有实兵操演叫演习,问过队长与参谋是叫演习,如汉光演习不会叫汉光计划.(单位不同)前篇是步五连,此篇是步四五连.(任务不同)此篇论掩护圣火登岛,非前篇军事占领.此篇(人数)是卅八人,非前篇采媒报四十五人.此篇有(预定登岛日)与(相关人员姓名),此篇装备与训练情形实报不同前篇有揣情形,我会重提新条目是因我将前篇修后几乎是我版本,虽无人再修属稳定默认,但还是应尊重原版主.况且此两篇毕竟有多处不同,前篇引汉疆计划来源,此篇引汉疆演习来源,谁敢保证两篇指同事,就算同件事,应是删前篇合并至本篇为宜,请比较两篇之内容。Chinuan12623留言2012年11月30日 (五) 04:46 (UTC)[回复]
(!)意见,对事不对人,今天我提删的又不止你一个条目,何必扯到客栈的事情?两者是否相同请自行参照,我是没当过兵,但是我学过中文,参考二者事件过程我认为是同一件事。如果从先到先得的方向考虑,似乎应该以我的命名为准。所以,无论怎么说都好,此条目都应该合并,至于名字该是那个请各位参与者自行考虑,反正我是支持计划(毕竟这件事实际上最初并不是演习这么简单)。--追求节操而非庸俗生活的马呵说年诶多哗铎★魔力留言2012年11月30日 (五) 06:42 (UTC)[回复]
(:)回应,你说(如果从先到先得的方向考虑,似乎应该以我的命名为准。所以,无论怎么说都好,....反正我是支持计划)原来你是汉疆计划原编,失敬!再告诉你,院长会向部长下指令,部长再找联参次长下令,中将不会亲拟计划,中将是指导与修订。演习与计划名称不同,如汉光演习不会叫汉光计划,跟先来后到无关,条目名称要正确这很重要,而原条目内容也过多揣度模糊。什么是巡查制度,我是不了解,别人不能巡吗?我是说要避嫌,你说(毕竟这件事实际上最初并不是演习这么简单)你找来源?演习资料已不复存,你转媒体说官兵四十五人,还是最初名册,人数改了几次了。突击队长、作战参谋与汉疆演习规复钓岛新书总编我们联系几次,我才有法写出详细过程,新书明年再版还要以此为据。我只知道维基显示要呈真实状况而已。Chinuan12623留言2012年11月30日 (五) 07:22 (UTC)[回复]
算了,你看最后讨论结果是怎样就怎样改,反正我对这个条目兴趣不大。当初只不过是为了整理材料所以才做了这个条目出来。钓鱼岛就烂岛一个,居然有人为了这个事情打得头破血流,实在是无聊至极。总之跟你说清楚:维基百科不能就同一件事用两个名字建两个条目,这是原则。其余的话,至少我对此条目的名称觉得不要紧。--追求节操而非庸俗生活的马呵说年诶多哗铎★魔力留言2012年11月30日 (五) 09:31 (UTC)[回复]

再正告追求节操而非庸俗生活的马呵说年诶多哗铎★魔力,尔后你如刚跟某人有讨论之言语不悦时,请不要即对他条目进行检讨,这条目自有很多维基人会审看,但你这样会让人觉你没利益回避或找麻烦,或许你会说我是对事不对人,但试想谁会如此想,这叫此地无银三百两,你是老维基人要知避嫌。Chinuan12623留言2012年11月30日 (五) 06:36 (UTC)[回复]

请你先去搞清楚什么是先到先得,什么是巡查制度,再来跟我讨论吧。--追求节操而非庸俗生活的马呵说年诶多哗铎★魔力留言2012年11月30日 (五) 06:43 (UTC)[回复]
(!)意见:两条目合而为一是必须,现在需要解决的问题是条目到底应该采用何方;建议两位用户先于维基百科:互助客栈/条目探讨展开广泛讨论,并且察解第三方的意见。CVS留言2012年11月30日 (五) 12:28 (UTC)[回复]
(:)回应:上次我在个版讨论两岸名称对等述,忘是那人把他提转客栈讨论,我虽念过他,但还是被误解是我挑议题纷争。这次我不同意案提栈讨,楼上汉疆计划主编已说(至少我对此条目的名称觉得不要紧),但我与突击队长、作战参谋与汉疆演习规复钓岛新书总编我们联系过名称是汉疆演习,故绝不可用讨论来决定名称,甚弄个错误名称,那是不负责任做法!至于内容哪个是详实版,请各编者自判,不要乡愿,留那版对读者益大,尔后读者可引用参考才是重点。Chinuan12623留言2012年11月30日 (五) 14:12 (UTC)[回复]
何谓合并?难道真的需要二选一?至于你问过的突击队长、作战参谋等只是口头叙述,与书面记录相比根本不是可靠来源。为何你宁愿一意孤行,也不愿意学习一下如何跟人家达成共识?--追求节操而非庸俗生活的马呵说年诶多哗铎★魔力留言2012年11月30日 (五) 15:36 (UTC)[回复]
你又错了!没有(书面记录),演习记录在事后已销毁,现有汉疆计划报导字眼都是突击队长、作战参谋未亲身受访前,某些将官回忆。我已说过一个将军不会亲拟计划,他只做指导与修订,一个联参将军每天审阅上百计划,十之八九文件叫计划,甚少是演习,是计划或演习,过二三十年可能记错,如同四十五人是初期名册,但他都忘改了。而突击队长、作战参谋等也是口头叙述没错,但这是(毕生一次生命交关大事)刻骨铭心,两人都说是演习与卅八人参加,他会记错?另他们口述也在新书里,比将军回忆更详实,你可买来看。另我再告诉你,也没立可白身体写名好认尸,坊间很多留传也被收录你所谓书面记录,甚至旅长是贾辅义上校,也没一版本对,不是名错,就阶级错。而(汉疆演习规复钓岛新书)明年再版时,总编辑也将依我现在汉疆演习上内容做修订,故我不可能认同你原汉疆计划有部分揣度模糊无相关人事之撰述,我是回复当时实情,分享广大维基读者罢了!你说(为何你宁愿一意孤行,也不愿意学习一下如何跟人家达成共识)又错了!我写汉疆我发不到三天,比起我曾发一个月写的一个条目,经审编与社群讨论有据被删,我没话说认,你了吗?陈锦全留言2012年11月30日 (五) 16:25 (UTC)[回复]
不能同一件事用两个条目,这是原则。但要选用(正确条目名称)更是重要,至于内容宜归并至详实的那一篇,毕竟资料是大众可查阅引用,如大家认为汉疆演习内容人事时地物较详实,建议汉疆计划并至汉疆演习条目中。Chinuan12623留言2012年11月30日 (五) 10:25 (UTC)[回复]
(:)回应如要合并至汉疆计划,请迳将汉疆演习条目及内容删除,我不容许我的内容并到(错误的条目名称)下,另本人曾在汉疆计划编撰与删除之内容(亦不允许他人回复与引用)于维基百科中,就让读者续阅汉疆计划有揣度模糊无具体人事之撰述内容吧。Chinuan12623留言2012年12月2日 (日) 13:33 (UTC)[回复]
(:)回应 你要明白你在维基上的贡献是根据依据CC-BY-SA-3.0和GFDL协议授权的, 所以没有以上“不容许、不允许”的情况存在--Nivekin请留言 2012年12月2日 (日) 14:14 (UTC)[回复]
(:)回应 我明白,这是知识共享,经发表无版权问题条目是允许他人重制与引用,如有人已重制引用我先前在汉疆计划的修订版,当然是可以,问题是没?而我已觉该版放至在那是错误,已撤回,该版现是追求节操而非庸俗生活的马呵说年诶多哗铎★魔力原着版,难道可引用历史编辑中作者已撤错误版本,引用的是最终默认版本而非历史编辑?现在汉疆演习条目及内容是无误,问题是现正提交废删讨论,条目都还无正当性,何来读者可重制引用于维基情形?(陆军官校)与(黄埔军校)合并取条目,不在(两条目都有人写)或(先来后到),乃在于陆军官校是官方(正名),黄埔军校是(别称),故合并采陆军官校名称。有汉疆计划报导字眼都是突击队长、作战参谋未亲身受访前,某些人回忆,故追求节操而非庸俗生活的马呵说年诶多哗铎★魔力原着版内容多揣模糊,在他们受访后媒体与新书都正名为汉疆演习,以后(计划)字眼会更凋零由汉疆演习取代。如原汉疆计划改名称为汉疆演习,本人同意合并至原篇,但让本篇合并至(错误条目)名称,是对读者不负责任作法。请注意追求节操而非庸俗生活的马呵说年诶多哗铎★魔力曾说(反正我对这个条目兴趣不大。当初只不过是为了整理材料所以才做了这个条目出来。....至少我对此条目的名称觉得不要紧),故何不顺此正名。Chinuan12623留言2012年12月2日 (日) 15:15 (UTC)[回复]
“问题是现正提交废删讨论,条目都还无正当性,”这是谁发明的?--追求节操而非庸俗生活的马呵说年诶多哗铎★魔力留言2012年12月2日 (日) 17:19 (UTC)[回复]

(!)意见最后意见,尔后不再回应,尊重讨论结果:

  • 演习资料已不复存,现在及尔后出现资料,都是相关人员回述,故应取共同点撰述,去揣部分,还原真实。
  • 该任务国安层级事后定位为作战任务,非部队训练。
  • 因李登辉是亲日,不可能同意用兵于钓岛,故该任务是郝伯村跳过统帅指挥国防部(联三),草案初拟以(疆计划)为名,因惧李知晓追问怎多个计划,由郝反对后改定名为(疆演习),同字都叫演习,让李误以为是(汉光演习)之一部。
  • 维基载述应反映真实是对读者负责,该任务未曾出现(疆计划)名称,是我认为不可以此为名原因,且应注意尔后该相关媒报与书籍也都会渐以(疆演习)述之。
  • 再提醒追求节操而非庸俗生活的马呵说年诶多哗铎★魔力曾说(反正我对这个条目兴趣不大。当初只不过是为了整理材料所以才做了这个条目出来。....至少我对此条目的名称觉得不要紧),故何不顺此正名。
  • 为避免有人误解本人难沟通,尔后不再回应,尊重讨论表决结果。Chinuan12623留言2012年12月4日 (二) 03:46 (UTC)[回复]
  • (±)合并+(!)意见资料先合并入先存在之汉疆计划以保留原条目之长期修改编辑记录,但建议总更名为汉疆演习
  1. 各位都在道理上讨论,据理交流真是好;毕竟彼此文化背景不同,相互包容一下。个人看完后,提供意见理由供参:
    1. “汉疆计划”、“汉疆演习”并不互斥,而是共存,具有逻辑层次的关系。就像“航海计划”之于“航行冒险”。
    2. 拟定“计划”经过实施,虽未完成,但“演习”已事实发生而存于历史,因此宜以 事件“演习”为名,“计划”应是做为 演习 条目的一部分。
    3. 我看到的资讯显示:作战“计划”名称是“汉疆演习”,因此“汉疆演习”名词,包含了“文件上意义”+“事件上意义”,个人认为直观上比较完整。
  2. 以上是我的逻辑观点,不一定对,请大家指教。也许大家不一样,没关系,互相交流。Wetrace留言2012年12月6日 (四) 06:39 (UTC)[回复]

已并入已并入汉疆计划,如对名称有问题,可参考Help:页面重命名自行处理。。--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2年12月7日 (五) 02:29 (UTC)[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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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删除理据:无来源,未有维基化,内容混乱,请原作者修正或重建。

提交的维基人及时间:追求节操而非庸俗生活的马呵说年诶多哗铎★魔力留言2012年11月30日 (五) 03:42 (UTC)[回复]
(○)保留:删除理由并不成立。CVS留言2012年12月3日 (一) 11:31 (UTC)[回复]

如非原创或破坏,无来源不应成为删除之理由。--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2年12月7日 (五) 00:08 (UTC)[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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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删除理据:知名度过期,无参考来源

提交的维基人及时间:追求节操而非庸俗生活的马呵说年诶多哗铎★魔力留言2012年11月30日 (五) 03:53 (UTC)[回复]
(○)保留:删除理由并不成立。CVS留言2012年12月3日 (一) 11:31 (UTC)[回复]

如非原创或破坏,无来源不应成为删除之理由,此外,条目未曾挂过关注度模板。--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2年12月7日 (五) 00:06 (UTC)[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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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删除理据:疑似广告

提交的维基人及时间:追求节操而非庸俗生活的马呵说年诶多哗铎★魔力留言2012年11月30日 (五) 03:56 (UTC)[回复]
从内容上看似乎很大部分是宣传,我要求比较高。欢迎其它朋友继续参与讨论。--追求节操而非庸俗生活的马呵说年诶多哗铎★魔力留言2012年11月30日 (五) 06:44 (UTC)[回复]

无共识 无共识。--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2年12月14日 (五) 02:11 (UTC)[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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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删除理据:无来源,未有维基化。

提交的维基人及时间:追求节操而非庸俗生活的马呵说年诶多哗铎★魔力留言2012年11月30日 (五) 03:59 (UTC)[回复]

如非原创或破坏,无来源不应为删除之理由。
本讨论已经结束,此请求已转送疑似侵权讨论。请不要对这个存档做任何编辑。
本讨论已经结束,以上页面已保留。请不要对这个存档做任何编辑。

(×)删除理据:无来源

提交的维基人及时间:追求节操而非庸俗生活的马呵说年诶多哗铎★魔力留言2012年11月30日 (五) 04:06 (UTC)[回复]
(○)保留:删除理由并不成立。CVS留言2012年12月3日 (一) 11:31 (UTC)[回复]

如非原创或破坏,无来源不应为删除之理由。--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2年12月7日 (五) 00:04 (UTC)[回复]
本讨论已经结束,此请求已转送疑似侵权讨论。请不要对这个存档做任何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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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删除理据:无来源

提交的维基人及时间:追求节操而非庸俗生活的马呵说年诶多哗铎★魔力留言2012年11月30日 (五) 04:09 (UTC)[回复]
还是老原因,我希望迫使原作者补来源。这个原因能否不再解释?--追求节操而非庸俗生活的马呵说年诶多哗铎★魔力留言2012年11月30日 (五) 06:45 (UTC)[回复]
看样子只迫到我去补充来源……--Nivekin请留言 2012年11月30日 (五) 07:03 (UTC)[回复]
  • (○)保留+(!)意见--两位前辈好,这位显然是新手(11月底新账号),显然搞不清楚状况。维基百科是“共同创作”,很多条目都是长期大家累积编辑的。尤其维基百科强调“不要伤害新手”,希望别让新手一下挫折。他的留言区,第一则是“欢迎”,第二则就是“提删”---第一个条目、加入第二天就被提删,而不是被指导...可能会让新手过于挫折--尤其还搞不清楚规定(维基百科 鼓励读者来编辑,一般读者非常期使用,当然搞不清楚规则;因此,作为长期使用者,就应维护、完善、指导,以扩大、多元维基的社群。)。我先到他的用户页留言,建议他阅读 新手上路,并先把内容备份下来。我想,他可能自己为何被提删,都还搞不清楚...Wetrace留言2012年11月30日 (五) 05:53 (UTC)[回复]
Wetrace先生你留言中说到模板语法时请用“<nowiki>模板</nowiki>”这样的方法夹住让它保持代码的状态,不然新手只会看得一头雾水的。--全无尊严先生留言2012年11月30日 (五) 09:19 (UTC)[回复]
(:)回应:我已经修正你的来源插入格式了,这个关闭吧。--追求节操而非庸俗生活的马呵说年诶多哗铎★魔力留言2012年11月30日 (五) 06:54 (UTC)[回复]
(○)保留:删除理由并不成立。CVS留言2012年12月3日 (一) 11:31 (UTC)[回复]

已保留。--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2年12月7日 (五) 00:02 (UTC)[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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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删除理据:All rights reserved?

提交的维基人及时间:Nivekin请留言 2012年11月30日 (五) 05:28 (UTC)[回复]

已删除。--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2年12月7日 (五) 02:53 (UTC)[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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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删除理据:非百科条目

提交的维基人及时间:祥龙留言2012年11月30日 (五) 05:28 (UTC)[回复]
(×)删除--♥VC XC 2012年11月30日 (五) 21:24 (UTC)[回复]

已删除。--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2年12月7日 (五) 02:59 (UTC)[回复]
本讨论已经结束,以上页面已删除。请不要对这个存档做任何编辑。

(×)删除理据:非百科内容

提交的维基人及时间:Sakamotosan 2012年11月30日 (五) 06:01 (UTC)[回复]

已删除。--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2年12月7日 (五) 02:59 (UTC)[回复]
本讨论已经结束,讨论无共识,以上页面暂时保留。请不要对这个存档做任何编辑。

(×)删除理据:纯列表,以分类代替。

提交的维基人及时间:Liberté ou La Mort 2012年11月30日 (五) 07:33 (UTC)[回复]
(○)保留:无办法以分类代替。CVS留言2012年12月3日 (一) 11:31 (UTC)[回复]
能否说明为何无法以分类代替?--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2年12月7日 (五) 03:01 (UTC)[回复]
列表上有大量其他歌手或者组合未有条目,以分类处理是无法代替。特别是部分旧有歌手或者组合可能因为年代久远,而暂时无条目。CVS留言2012年12月8日 (六) 06:31 (UTC)[回复]
建议没有写明理由的支持或反对可以不必理会。--Liberté ou La Mort 2012年12月8日 (六) 02:24 (UTC)[回复]
此前已经写明理由,何来“没有写明理由”?CVS留言2012年12月8日 (六) 06:31 (UTC)[回复]
依这逻辑,只要于纯列表上任意加入一个未创建的条目(可能不符关注度)就可以阻碍删除了吗?--Liberté ou La Mort 2012年12月11日 (二) 02:43 (UTC)[回复]
此为本人所考虑的意见,因为删除上述列表将会令到特别是部分旧有歌手或者组合可能因为年代久远而暂时无条目(可能符合关注度),将来难以复查,况且上述列表不止“一个未创建的条目”,而是大量,故此根本无办法以分类代替。CVS留言2012年12月11日 (二) 03:30 (UTC)[回复]
“列表中有未创建的条目”的问题已提至Wikipedia:互助客栈/方针#列标中尚未被建立条目的红链讨论,请大家集中于客栈提出意见。--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2年12月17日 (一) 03:45 (UTC)[回复]
(○)保留,没想到还有否定列表存在意义的。Stewart~恶龙 2012年12月22日 (六) 17:32 (UTC)[回复]
(&)建议:参与Wikipedia:互助客栈/方针#列标中尚未被建立条目的红链之讨论。--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2年12月27日 (四) 08:13 (UTC)[回复]

无共识 参考Wikipedia:互助客栈/方针#列标中尚未被建立条目的红链之讨论,暂以无共识结束讨论。--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2年12月31日 (一) 07:54 (UTC)[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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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删除理据:纯列表,以分类代替。

提交的维基人及时间:Liberté ou La Mort 2012年11月30日 (五) 07:34 (UTC)[回复]

已删除。--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2年12月7日 (五) 03:01 (UTC)[回复]
本讨论已经结束,以上页面已删除。请不要对这个存档做任何编辑。

(×)删除理据:纯列表,以分类代替。

提交的维基人及时间:Liberté ou La Mort 2012年11月30日 (五) 07:36 (UTC)[回复]

已删除。--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2年12月7日 (五) 03:02 (UTC)[回复]
本讨论已经结束,以上页面已删除。请不要对这个存档做任何编辑。

(×)删除理据:纯列表,以分类代替。

提交的维基人及时间:Liberté ou La Mort 2012年11月30日 (五) 07:38 (UTC)[回复]

已删除。--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2年12月7日 (五) 03:02 (UTC)[回复]
本讨论已经结束,讨论无共识,以上页面暂时保留。请不要对这个存档做任何编辑。

(×)删除理据:纯列表,以分类代替。

提交的维基人及时间:Liberté ou La Mort 2012年11月30日 (五) 07:40 (UTC)[回复]
(○)保留:无办法以分类代替。CVS留言2012年12月3日 (一) 11:31 (UTC)[回复]
请问为何无法以分类代替?--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2年12月7日 (五) 03:03 (UTC)[回复]
列表上有大量其他歌手或者组合未有条目,以分类处理是无法代替。特别是部分旧有歌手或者组合可能因为年代久远,而暂时无条目。CVS留言2012年12月8日 (六) 06:32 (UTC)[回复]
(:)回应,这不只跟分类差不多,这甚至比分类还乱呢...tntchn 對話 · 貢獻 2012年12月7日 (五) 17:22 (UTC)[回复]
(×)删除,过乱,可以分类代替。tntchn 對話 · 貢獻 2012年12月7日 (五) 17:22 (UTC)[回复]

“列表中有未创建的条目”的问题已提至Wikipedia:互助客栈/方针#列标中尚未被建立条目的红链讨论,请大家集中于客栈提出意见。--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2年12月17日 (一) 03:45 (UTC)[回复]

(○)保留,参考过en:Wikipedia:Manual of Style/Stand-alone lists#Lists of people的准则,我认为值得保留,惟需要改善。Stewart~恶龙 2012年12月22日 (六) 17:44 (UTC)[回复]
中文也有既有的列表指引,强烈建议参与Wikipedia:互助客栈/方针#列标中尚未被建立条目的红链之讨论提供意见。--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2年12月23日 (日) 06:21 (UTC)[回复]

无共识 参考Wikipedia:互助客栈/方针#列标中尚未被建立条目的红链之讨论,暂以无共识结束讨论。--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2年12月31日 (一) 07:54 (UTC)[回复]
本讨论已经结束,讨论无共识,以上页面暂时保留。请不要对这个存档做任何编辑。

(×)删除理据:确实有shooting brake这类车,但此条目是奔驰CLS的广告。

提交的维基人及时间:DeBit留言2012年11月30日 (五) 08:16 (UTC)[回复]

(!)意见 哈啰你好! 维基百科的指南里提到:只针对专门用于宣传的页面,这些页面需要经过完全重写才能体现百科全书性。需注意,仅仅以某公司或产品为主题的条目,并不直接导致其自然满足此速删标准。意即介绍某产品并不构成被删除的充分条件,过去许多汽车品牌皆有介绍其底下车款的条目,搜寻便略知一二。

由于shooting brake乃是比较特别的车类,在维基百科上建立此条目的初衷,即是希望能透过维基百科让大众更加了解此车类的历史演变与发展,如此也不无符合维基百科“容纳人类所有领域的知识”的精神。

若有稍不中性的字眼烦请告知,绝对会立刻修改或删除,以保持维基百科的中立性与客观性,感谢您的不吝指教! —以上未签名的留言由LindaLindaLee对话贡献)于2012年11月30日 (五) 18:59加入。

(×)删除,原作者只要去参考一下其它条目就知道维基百科应该怎么写,巡查工作不是幼儿园,不能保证教你。--追求节操而非庸俗生活的马呵说年诶多哗铎★魔力留言2012年11月30日 (五) 15:32 (UTC)[回复]
  • (!)意见,到底是要介绍Shooting-brake还是CLS Shooting Brake?文章语气偏向新闻杂志报导而不是百科全书,格式也很凌乱。进到维基百科请发挥学习的精神,不要希望别人能帮你办到好,也不要只看那些对自己有利的规定而其他方针指引却不去翻阅。如果你要写Shooting-Brake请参考en:Shooting-brake,谢谢。--全无尊严先生留言2012年12月1日 (六) 06:29 (UTC)[回复]

(!)意见 谢谢见解,我们会先针对格式以及语气的部分作修改,稍后补上功能、外观、内装等专业性的内容。—以上未签名的留言由122.147.249.22012年12月4日 (二) 13:56对话)加入。

  • (×)删除:虽然不管条目主题是Shooting Brake这种车辆还是奔驰的CLS Shooting Brake这车款,都是实际存在的事物知名度也不算低,但是目前的条目内容根本是集广告、新闻稿与杂志报导于一身的错误文体,根本不是百科全书条目内容,还外带一点侵权疑虑。我看干脆砍掉重练,可能会对这辆车尊重些!--泅水大象讦谯☎ 2012年12月5日 (三) 09:50 (UTC)[回复]
  • (!)意见:纯车款介绍,图片亦从授权之管道取得,应不会有侵权问题。且目前已逐步针对格式及百科全书方向的文体作修改中。2012年12月5日 (三) 12:07 (UTC)—以上未签名的留言由Mercedesbenztw对话贡献)于2012年12月5日 (三) 20:07‎加入。

在被提送存废讨论后内容已大幅重写为针对“CLS Shooting Brake”之介绍,但讨论中仍有广告性质的争议,故以讨论无共识暂时保留 在被提送存废讨论后内容已大幅重写为针对“CLS Shooting Brake”之介绍,但讨论中仍有广告性质的争议,故以讨论无共识暂时保留。--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2年12月26日 (三) 02:06 (UTC)[回复]
本讨论已经结束,以上页面已删除。请不要对这个存档做任何编辑。

(±)合并土豆网。已提及

提交的维基人及时间:Sakamotosan 2012年11月30日 (五) 08:22 (UTC)[回复]

并入土豆网后删除。--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2年12月7日 (五) 03:15 (UTC)[回复]
本讨论已经结束,以上页面已快速删除。请不要对这个存档做任何编辑。

(×)删除理据:疑似侵权,自我宣传

提交的维基人及时间:Sakamotosan 2012年11月30日 (五) 08:27 (UTC)[回复]

因符合快速删除之G11准则,User:Wangxuan8331800快速删除。--Miria chung留言2012年12月2日 (日) 03:45 (UTC)Miria[回复]
本讨论已经结束,以上页面已删除。请不要对这个存档做任何编辑。

(×)删除理据:疑似广告

提交的维基人及时间:♥VC XC 2012年11月30日 (五) 08:40 (UTC)[回复]

(:)回应 非广告,请参考香港投资推广署。—以上未签名的留言由Zhenfa lin对话贡献)加入。


已删除。--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2年12月7日 (五) 03:16 (UTC)[回复]
本讨论已经结束,以上页面已删除。请不要对这个存档做任何编辑。
本讨论已经结束,以上页面已保留。请不要对这个存档做任何编辑。
本讨论已经结束,以上页面已保留。请不要对这个存档做任何编辑。

理据:维基百科:页面存废讨论/记录/2012/09/23无共识保留, 再交讨论

提交的维基人及时间:Nivekin请留言 2012年11月30日 (五) 09:47 (UTC)[回复]
(○)保留:参考外国语文版本。CVS留言2012年12月3日 (一) 11:31 (UTC)[回复]

已保留。--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2年12月7日 (五) 03:20 (UTC)[回复]
本讨论已经结束,以上页面已保留。请不要对这个存档做任何编辑。
本讨论已经结束,以上页面已删除。请不要对这个存档做任何编辑。

不知所云--Wing留言2012年11月30日 (五) 10:13 (UTC)[回复]
(×)删除理据:无来源,重要度知名度不足 : 提交的维基人及时间:追求节操而非庸俗生活的马呵说年诶多哗铎★魔力留言) 2012年12月2日 (日) 00:51 (UTC)(移自维基百科:页面存废讨论/记录/2012/12/02--Nivekin请留言 2012年12月2日 (日) 02:15 (UTC) Template:保存理据:有来源,取自闪电十一人第121话[回复]


已删除。--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2年12月7日 (五) 03:24 (UTC)[回复]
本讨论已经结束,以上页面已删除。请不要对这个存档做任何编辑。
本讨论已经结束,此请求已转送疑似侵权讨论。请不要对这个存档做任何编辑。

(×)删除理据:非百科内容,属语文类词条

提交的维基人及时间:Tianyamm2留言2012年11月30日 (五) 12:47 (UTC)[回复]

转交侵权验证。--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2年12月7日 (五) 03:25 (UTC)[回复]
本讨论已经结束,以上页面已删除。请不要对这个存档做任何编辑。

(×)删除理据:不知所云

提交的维基人及时间:Tianyamm2留言2012年11月30日 (五) 14:46 (UTC)[回复]

维基文库亦已有s:佛学大辞典/八风,故直接删除。--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2年12月7日 (五) 03:37 (UTC)[回复]
本讨论已经结束,以上页面已删除。请不要对这个存档做任何编辑。

(×)删除理据:无来源,文法混乱。

提交的维基人及时间:追求节操而非庸俗生活的马呵说年诶多哗铎★魔力留言2012年11月30日 (五) 15:28 (UTC)[回复]
(○)保留:删除理由并不成立。CVS留言2012年12月3日 (一) 11:31 (UTC)[回复]

虽然无来源不应成为删除之理由,但现有内容并非有效的人物介绍,连人物的最基本资料时间都未说明,故直接删除。--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2年12月7日 (五) 03:30 (UTC)[回复]
本讨论已经结束,以上页面已保留。请不要对这个存档做任何编辑。

(×)删除理据:无来源,关注度不足

提交的维基人及时间:追求节操而非庸俗生活的马呵说年诶多哗铎★魔力留言2012年11月30日 (五) 15:29 (UTC)[回复]
(○)保留:删除理由并不成立。CVS留言2012年12月3日 (一) 11:31 (UTC)[回复]

已保留。--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2年12月7日 (五) 00:01 (UTC)[回复]
本讨论已经结束,以上页面已删除。请不要对这个存档做任何编辑。
本讨论已经结束,以上页面已删除。请不要对这个存档做任何编辑。

(×)删除理据:类似自我宣传,格式混乱,无来源,知名度不足

提交的维基人及时间:追求节操而非庸俗生活的马呵说年诶多哗铎★魔力留言2012年11月30日 (五) 15:41 (UTC)[回复]

已删除。--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2年12月7日 (五) 03:32 (UTC)[回复]
本讨论已经结束,以上页面已删除。请不要对这个存档做任何编辑。

(×)删除理据:疑似自我宣传,无来源,格式混乱

提交的维基人及时间:追求节操而非庸俗生活的马呵说年诶多哗铎★魔力留言2012年11月30日 (五) 15:47 (UTC)[回复]

已删除。--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2年12月7日 (五) 03:32 (UTC)[回复]
本讨论已经结束,以上页面已删除。请不要对这个存档做任何编辑。

(×)删除理据:原创研究。没找到侵权来源

提交的维基人及时间:YFdyh000 2012年11月30日 (五) 21:45 (UTC)[回复]

已删除。--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2年12月7日 (五) 03:31 (UTC)[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