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哲学
英国哲学(英语:British philosophy),是一种哲学传统,由英国人发展。英国哲学之特征包括常识、不喜欢复杂、强烈倾向于具体而非抽象[1]。
十七世纪
[编辑]霍布斯
[编辑]霍布斯是一位英国哲学家,他的政治哲学理论在现今仍然是非常著名。他在1651年完成著作《利维坦》,从社会契约论的角度为大多数西方政治哲学奠定了基础。[2]
洛克
[编辑]约翰·洛克著有《人类理解论》和《政府论》。于《人类理解论》中,他指出人类的知识全部都是来自经验,并且否定有先天知识。《政府论》中,他指出政府必须得到民众同意,才可以管治民众。
十八世纪
[编辑]休谟
[编辑]休谟是苏格兰哲学家,经济学家和历史学家。他的主要著作《人性论》(1739-1740)、《人类理解研究》(1748)、《道德原则研究》(1751)、以及《自然宗教对话》(1779)仍然具有广泛影响力。[3]休谟的道德哲学观点,影响规范伦理学与后设伦理学深远。休谟启发到边沁,以快乐与痛苦判断道德价值,而创立效益主义。休谟亦启迪到艾耶,以经验研究道德,而建立情绪主义[4]。此外,休谟的观点关于自由意志和决定论,因果关系,个人身份,归纳和道德,现在仍然激发了讨论。
亚当·斯密
[编辑]亚当·斯密是苏格兰的道德哲学家,也是政治经济学的先驱。史密著有《道德情操论》和《国富论》。《国富论》是他的巨著和第一本现代经济学著作。史密斯被广泛称为现代经济学创立者。
史密在格拉斯哥大学和牛津大学学习道德哲学。毕业后,他在爱丁堡进行了一系列成功的公开讲座,使他在苏格兰启蒙运动期间与休谟合作。史密在格拉斯哥获得了教授道德哲学的教授职位,并在此期间撰写并出版了《道德情操论》。
十九世纪
[编辑]边沁
[编辑]杰里米·边沁因在英国开始效益主义而闻名。 效益主义是一种结果主义的规范伦理理论,认为当一种行为在道德上是正确的,只有当这种行为最大化幸福或快乐时。效益主义是享乐主义,快乐是唯一的内在善,痛苦是唯一的内在邪恶。[5]
约翰·史都华·弥尔
[编辑]约翰·斯图亚特·弥尔是道德哲学家、政治哲学家、逻辑学家与经济学家。他于《论自由》,反对无限制国家控制个人自由。[6]弥尔还延续了效益主义。弥尔的著作《效益主义》是为效益主义辩护。
二十世纪
[编辑]分析哲学
[编辑]分析哲学基于传统的英国经验主义而建立。自二十世纪初以来,分析哲学一直主导英国哲学和其他英语国家哲学。
G.E.穆尔
[编辑]G.E.穆尔于其《伦理学原理》以分析哲学方式研究道德本质,并且因而开创后设伦理学。
A.J.艾耶
[编辑]A.J.艾耶于《语言、真理与逻辑》主张逻辑实证主义,指出形而上学是不可以证实,并且提出情绪主义之观点,认为道德价值不可以用经验检证,而道德句子表达出情绪,但并无认知意义,非真亦非假[4]。
参考文献
[编辑]- ^ Matthews, Kenneth. British Philosophers. Great Britain: William Collins. 1943: 7.
- ^ Hobbes's Moral and Political Philosophy. Stanford Encyclopedia of Philosophy. [2019-05-0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3-29). . Retrieved March 11, 2009.
- ^ "David Hume" at the Stanford Encyclopedia of Philosophy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Retrieved May 15, 2010
- ^ 4.0 4.1 屈绪文. 以邊沁與艾耶比較休謨之道德哲學觀點(三):艾耶之情緒主義. 九龙丛报. 2019-05-27 [2019-05-27].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2-05).
- ^ "Consequentialism" at Stanford Encyclopedia of Philosophy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Retrieved April 10, 2011
- ^ John Stuart Mill's On Liberty. victorianweb. [2009-07-2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2-12-27).
On Liberty is a rational justification of the freedom of the individual in opposition to the claims of the state to impose unlimited control and is thus a defence of the rights of the individual against the stat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