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爱尔兰理事会
原名 | British–Irish Counci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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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称 | 英爱理事会 / BIC |
成立时间 | 1999年12月2日 |
类型 | 政府间组织 |
法律地位 | 《贝尔法斯特协议》 |
总部 | 英国苏格兰爱丁堡[a] |
坐标 | 55°56′45″N 3°13′21″W / 55.94584°N 3.22262°W |
服务地区 | 不列颠群岛[b] |
会员 | |
网站 | BritishIrishCouncil.org |
第一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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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
第三部分 |
附加部分 |
英国-爱尔兰理事会(英语:British–Irish Council;爱尔兰语:Comhairle na Breataine–na hÉireann),简称“英爱理事会(BIC)”,是一个英伦诸岛政府间组织,旨在促进八个行政当局之间在交通、环境及能源等多个领域上的合作。[1] 此理事会的成员包括爱尔兰共和国、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及其权力下放政府(苏格兰、北爱尔兰、威尔士)和王室属地(根西行政区、马恩岛、泽西)。由于英格兰没有权力下放政府,因此在理事会中无其独立代表,其会员资格包含在联合王国席位里。[2]
联合王国与爱尔兰政府以及北爱尔兰各政治党派同意在1998年达成的《贝尔法斯特协议》框架下设立英国-爱尔兰理事会,该理事会于1999年12月2日协议生效时正式成立。理事会的既定目标是“促进这些岛屿人民之间整体关系的和谐互利发展”。英爱理事会有一个常设秘书处,位于苏格兰的爱丁堡,每半年举行一次首脑会议以及更频繁的部长级会议。[3]
组织架构
[编辑]英国-爱尔兰理事会成员包含以下政府(截至2024年10月,以下为各个政府首脑):
成员政府 | 政府代表 | 代表职务 | |||
---|---|---|---|---|---|
政党 | 姓名 | ||||
根西 | 未来根西 | 林登·特罗特议员 | 首席部长 | ||
爱尔兰 | 统一党 | 西蒙·哈里斯议员 | 总理 | ||
马恩岛 | 无党籍 | 阿尔弗雷德·迦南议员 | 首席部长 | ||
泽西 | 无党籍 | 林顿·法恩汉姆议员 | 首席部长 | ||
北爱尔兰[c] | 新芬党 | 米歇尔·奥尼尔 | 首席部长 | ||
民主统一党 | 艾玛·利特尔-彭杰利 立法议员 | 副首席部长 | |||
苏格兰 | 苏格兰民族党 | 约翰·斯温尼 议员 | 首席部长 | ||
英国 | 工党 | 基尔·斯塔默 议员 | 首相 | ||
威尔士 | 威尔士工党 | 马克·德雷克福特议员 | 首席部长 |
九位政府首脑每年举行两次高峰会。此外,还会举行涉及特定部门的部长级会议,而这些会议则有对应部门的部长参与。与会代表依据各自所当选立法机关的民主授权及问责程序行事。
与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的其他构成国不同,英格兰由于没有权力下放政府而在理事会中没有独立的代表席位,因此它只能作为联合王国的一部分而由联合王国政府代表其出席理事会。尽管康沃尔郡因为有着其独立语言而在技术上拥有理事会的观察员国身份,但它的代表权亦归为联合王国政府所有。[4][5]
理事会的工作需要有成员国根据相互协议提供资金。[6] 2007年7月理事会第九次会议决定,随着权力下放的政府返回北爱尔兰,“对理事会的工作计划、工作方法和支持安排进行战略审查”的时机已经成熟。该决定包括于2012年1月4日在苏格兰爱丁堡设立一个常设秘书处。
在2010年6月的峰会上,理事会决定推进建议,以加强其与英国-爱尔兰议会大会之间的关系。英国-爱尔兰议会大会由与英国-爱尔兰理事会成员国相同的国家和地区的议会及议会成员组成。理事会责成其秘书处与英国-爱尔兰议会大会的秘书处一起推进这项工作。
工作领域
[编辑]英国-爱尔兰理事会同意由个别成员国负责某项具体领域的工作。《贝尔法斯特协议》建议将交通联系、农业、环境保护、文化、健康、教育和加入欧盟的方法作为早期讨论的合适主题。但是,这些工作领域可以根据理事会的决定扩大或缩小。理事会也可以就共同政策达成协议。这些协议是通过协商一致达成的,尽管个别成员国可以选择不参与其中任何一项政策的实施。
当前的工作领域及负责成员国是:
工作领域 | 负责成员国 | 工作领域 | 负责成员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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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间规划协作 | 北爱尔兰 | 住房 | 北爱尔兰 |
人口 | 苏格兰 | 原住民、少数民族及冷僻语言 | 威尔士 |
数码共融 | 马恩岛 | 药物滥用(毒品与酒精) | 爱尔兰 |
婴幼儿政策 | 威尔士 | 社会包容 | 苏格兰 / 威尔士 |
能源 | 英国(电网) / 苏格兰(海洋) | 交通 | 北爱尔兰 |
环境保护 | 英国 | 创意产业 | 泽西 |
2006年理事会会议将人口问题作为一个工作领域,它是由苏格兰行政院提出并对此负责。2007年理事会会议上,苏格兰政府进一步提出将能源纳入理事会的一个工作领域。
名称由来
[编辑]理事会最初曾考虑命名为“不列颠群岛理事会”[7]或“群岛理事会”[8],而后者这个名字在现在还有时被人使用。然而,由于不列颠群岛一词的争议性,特别是爱尔兰方面的态度,最终理事会被命名为“英国-爱尔兰理事会”。
“英国-爱尔兰理事会”在英国及爱尔兰用当地少数民族语言或弱势语言的写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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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届峰会
[编辑]相关条目
[编辑]参考资料
[编辑]脚注
[编辑]出典
[编辑]- ^ Neal G. Jesse; Kristen P. Williams. Identity and Institutions: Conflict Reduction in Divided Societies. SUNY Press. 2005 [2021-09-23]. ISBN 9780791464519 (英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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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date=
不匹配 (帮助) - ^ Vernon Bogdanor. The British–Irish Council and Devolution. 政府与反对党 (剑桥: 剑桥大学出版社). 1999-07, 34 (3): 287 – 298. doi:10.1111/j.1477-7053.1999.tb00482.x (英语).
- ^ British-Irish Council. 苏格兰政府. 2010-06-25 [2021-09-2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8-01-13) (英语).
- ^ Fourth Report Submitted by United Kingdom Pursuant to Article 25, Paragraph 2 of the Framework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National Minorities (PDF). 欧洲委员会: 25. 2015-04-08 [2021-09-2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4-29) (英语).
- ^ New Frontiers: Cornish Culture and Heritage (PDF). 康沃尔郡理事会. [2021-09-24]. (原始内容存档 (PDF)于2021-03-08) (英语).
- ^ Frequently Asked Questions. 英国-爱尔兰理事会. [2021-09-2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07-06-30) (英语).
- ^ Gerry Moriarty. UDP proposes creation of British Isles council. 爱尔兰时报. 1996-05-30 [2021-09-2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12-08) (英语).
- ^ Mads Qvortrup; Robert Hazell. The British-Irish Council: Nordic Lessons for the Council of the Isles (PDF). 宪法小组. 1998-10 [2021-09-26]. (原始内容 (PDF)存档于2015-07-10) (英语).
- ^ Menystrans hembronk rag yethow teythyek, minoryta ha le-usys yw an Governans Kembrek. 英国-爱尔兰理事会. [2021-09-2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08-16) (康沃尔语).
外部连接
[编辑]- 官方网站(英文)
- 英国-爱尔兰理事会的X(前Twitter)账户
- 英国-爱尔兰理事会在Flickr上的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