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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烟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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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烟委员会中华民国国民政府于1928年8月20日至1949年12月31日设立,为禁绝毒品所设立的合议制委员会,由蒋中正以行政院长兼禁烟总监。统治中国全境的国民政府借由此委员会,大幅铲除中国人民吸食鸦片的风潮。

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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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7年4月18日,国民政府首都定于南京,并于同时于财政部下设禁烟处,颁行《禁烟暂行章程》,言明三年内禁绝鸦片。1928年7月,国民政府陆续公布《全国禁烟会议组织条例》、《禁烟委员会组织条例》、《禁烟法》、《禁烟法施行条例》。

1928年8月10日,经由上述法源,国民政府成立禁烟委员会,直接隶属国民政府。1928年10月20日-1935年6月5日,禁烟委员会隶属行政院。1935年-1938年,因为战时政局所需,禁烟委员会特地设置于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辖下。1938年,因吸食鸦片人口减少,加上陕甘宁边区公开种植与贩卖鸦片事实无法解决,该委员会由位阶较高的直属机关改隶内政部。而此委员会一直设立到中国国民党国共内战丧失大陆统治权,才予以废止解散。

1935年4月4日,《禁烟实施办法》

  1. 禁烟程序,除依行营颁布之《派员查禁种烟办法》、《厉行戒烟取缔吸户章程》、《严禁腹地省份种烟取缔采办边省产土章程》、《厉行查禁麻醉毒品取缔土膏行店章程》及其他禁烟条规办理外,悉依本办法行之。
  2. 豫鄂皖赣湘苏浙闽等八省均为绝对禁种省份,定本年四月份起实行总检举,遴派人员或指定人员分赴各省……如有聚众抗铲者,即行指调军队严拿,为首之人立予枪决。倘有不肖军警团队包庇栽种,县长力难制止时,得径行密报拿办。如县长对于境内烟苗不报不铲私收捐费者,一经查实,立予枪决,以示惩儆。……
  3. 陕甘两省已经核准分期禁种,并据该两省呈明按照原定计划分三期禁绝……
  4. 各省市应依《厉行戒烟取缔吸户章程》,负责举办烟民补行登记,限期六个月彻底办理完竣……
  5. 党政军服务人员及学校员生,一律绝对禁止吸食鸦片……

1939年7月10日,《肃清私存烟土办法大纲》

  1. 为贯彻六年禁烟计划肃清私存烟土加紧统制起见,于必要省份特设督办肃清私存烟土公署主持办理之。
  2. 肃清私存烟土由督办肃清私存烟土公署负责督饬各区行政督察专员、各县县长层饬区联保甲长严厉执行,所收存土随时交由禁烟督察处验收保管,其定价付款办法另定之。
  3. 督办肃清私存烟土公署,应负责指挥警察团队查缉一切私运私售事宜。
  4. 肃清私存烟土定期五个月办理完竣……
  5. 自本办法大纲施行之日起,绝对禁止私人采购烟土……
  6. 五个月届满后,如发现存土概以私论,除将烟土没收并按其情节依《禁烟治罪条例》〔第五条第一项:运输贩卖鸦片者,无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及第十九条〔没收财产全部或一部〕惩办,如有不肖县长区长联保主任保甲长等扶同隐匿,或其他文武贪官污吏土豪劣绅包庇纵容情事,依同条例第十三条惩办。

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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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3年12月7日孙中山在大本营设立禁烟督办署,首任禁烟督办杨西岩(大本营内政部次长兼),[1]滇军师长廖行超旧桂系军长韦冠英为禁烟帮办。1924年1月16日批准杨西岩拟具呈报的《禁烟条例》二十二条。[2]1924年3月17日“禁烟督办署会办,帮办各职,着一律裁撤”,邓泽如接任禁烟督办,不就任,3月26日改派建国湘军第二军军长鲁涤平接任禁烟督办。1924年9月1日,孙中山又委派建国湘军第三军军长谢国光为禁烟督办署督办。1924年底禁烟督办署与广东筹饷总局合并为广东全省筹饷总局,“以财政部长兼任该局督办”,总局下设禁烟科,专办禁烟事务。1925年6月,建国粤军击败滇军桂军(平定杨刘叛乱),禁烟督办改由陈策担任。1925年7月21日国民政特颁布《禁烟条例》13条,以期四年内将鸦片完全禁绝,并设禁烟督办署管理一切禁烟事宜,开征禁烟税。1925年11月,禁烟督办公署改为财政部禁烟总处。

四一二事变后,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第105次政治会议议决,在三年之内分年分区地禁绝毒品,同时令财政部设立禁烟处负责其事,责令各县分设禁烟局或戒烟药品专卖处。财政部即于1927年9月颁布《禁烟暂行章程》13条,将一切私运、私售、 私吸变为专运公卖,规定特税税率第一年为70%,第二年100%,第三年200%,戒烟药品须交禁烟机关统一运输,贴用印花,贩卖戒烟药品须先行呈报财政部请领特许证,否则科以3000元以下罚金,吸食鸦片要请领吸烟执照缴税后方可吸食。[3]1928年3月19日,财政部颁布《各省检查烟苗局章程》。1928年3月20日财政部公布《戒烟药料护运章程》,规定财政部禁烟处为便利商民巩固运输,特备运舰数艘轮流护运戒烟药料;经遵章纳税后,可请专运所代运。1928年3月21日公布《财政部征收戒烟药料特税章程》规定财政部“为取缔私运戒烟药料起见,于各省扼要地点设立专运所”“每一千两征收特税国币三百元”。1928年4月9日公布《财政部戒烟药料印花领用章程》规定“财政部为寓禁于征起见,特定药料印花计三类十九种”“凡药料不贴印花者即属私货”“一经查出即将原货充公,并按应纳税额处以五倍之罚金”。1928年4月南京国民政府颁布《修正禁烟条例》21条。1928年6月禁烟税归省税。1928年7月18日布裁撤财政部禁烟处,公布《全国禁烟会议组织条例》和《全国禁烟委员会组织条例》,把“鸦片公卖、征收特税、寓禁于征”改为以断禁为主。1928年8月成立全国禁烟委员会:

1928年9月17日颁布《中华民国禁烟法》7条、《禁烟法施行条例》共7章19条。1928年10月20日国民政府实行五院制,全国禁烟委员会从直属于国民政府改隶行政院。1928年11月1日至10日在南京召开全国禁烟会议,到会19个省区正式代表70人,决定以断禁为主。[4]1929年1月,取消湖北禁烟局,改为驻汉口财政部两湖特税清理处,在长沙、宜昌等地设清理特税分处,下设总所、分所、分卡等,对过往特商(即鸦片商人)烟土照章收税,并发给土行护照,沿路护送。1929年5月27日国民政府通过全国禁烟委员会张之江的提案,第四〇二号训令指定以每年的6月3日虎门销烟日为禁烟纪念日。[5]1930年5月3日行政院批准设立“六·三禁烟节”。[6]1929年7月公布颁行修订《中华民国禁烟法》四章22条。

1932年9月19日豫鄂皖三省剿匪总司令部把财政部两湖特税清理处改为汉口禁烟督察处,“承豫鄂皖三省剿匪总司令部之命,办理三省禁烟事务”“鉴于以前禁烟采取断禁政策,未著成效,乃就三省辖境试行分期渐禁办法”。从1933年开始,分期渐禁计划逐渐推及腹地省份,由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委员长南昌行营设第三组主管各地禁烟事务。1934年4月1日豫鄂皖三省剿匪总司令部汉口禁烟督察处改称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禁烟督察处,仍驻汉口,处长李基鸿,副处长刘寿朋杨炯,会计主任黄为材,监察处总监察陈希曾,专管豫、鄂、赣、皖、闽、湘、苏、浙、陕、甘等腹地十省的鸦片禁运禁售事宜和特税收入(每担特货纳税200元,另缴附加费10%),依据《豫鄂皖赣四省农民银行经营特货买卖试行办法》15条和《农民银行承做特货押款办法》12条、《中国农民银行承做特货押汇办法》11条,由农民银行配合办理[7]),并在各省市设监运所、总(分)公栈、缉私主任办公室、汉口巡缉团(团长邱开荃)。[8]1934年5月9日南昌行营颁布《禁烟督察处组织规程》。1934年7月18日,国民政府第480号训令公布豫鄂皖赣湘苏浙闽陕甘十省剿匪期内,禁烟事务交由军事委员会办理。

1934年2月,发起“新生活运动”,1935年1月宣布“二年禁毒,六年禁烟”。1935年3月,行政院第2260号训令决定将腹地禁烟推行于边远省份,概由军委会统筹办理。1935年4月8日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委员长南昌行营理禁字第138号公函告知行政院:“川滇黔宁察绥冀鲁晋九省及北平、天津、青岛三市之禁烟事务,亦经由本会统筹办理”1935年,国民政府实行六年禁烟计划,制定了《各省市县禁烟委员会组织通则》,颁布了《禁烟治罪暂行条例》、《修正禁毒治罪暂行条例》、《特许商人采办烟土暂行规则》。1935年5月29日中央政治会议撤销行政院禁烟委员会,于军事委员会内设禁烟总会;设禁烟总监由蒋介石兼,统管禁烟总会和禁烟督察处。

1938年1月28日颁布《各省市领照烟民分期戒绝实施办法》,宣布原定禁烟政策不随抗战局势而改变;2月1日行政院第348次会议通过《内政部禁烟委员会组织条例》,裁撤禁烟总监,废除《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禁烟总会组织规程》,改由内政部负责禁种、禁吸,由财政部负责禁运和禁售,军委会禁烟督察处改隶于财政部。1939年7月行政院颁布《肃清私存烟土办法大纲》及《督办肃清私存烟土公署组织规程》,责令川、康、贵三省成立督办肃清私存烟土事宜公署,分别由省主席王绪瓒刘文辉吴鼎昌兼任督办。1939年9月蒋介石兼任四川省主席,贺国光任省政府秘书长实际主持省府工作;1939年12月16日蒋介石兼任四川省禁烟督办公署督办、四川省烟毒总检查督察团团长,贺国光徐孝刚任禁烟会办。1940年1月,各省市禁烟督察处办事处改组为禁烟稽核处,专负稽核及运输之责,禁烟督察处直属各缉私机构奉令裁撤。1949年10月,财政部禁烟督察处开始办理结束,各省市禁烟稽核处陆续裁撤。1941年4月禁烟督察处清理完毕,奉令结束。到1941年底,六年禁烟计划告成。

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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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烟委员会虽于禁止中国人民吸食鸦片烟毒有其重要性功劳与效能,但并没有达到当初所设“全面禁绝”的目标。其中,上海、汉口、天津等处租界,外国人直接间接制贩毒品的事情,为我国政府权力之所不及也是主要原因[9]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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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朋园、沈怀玉合编,《国民政府职官年表》,1987年,台北,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
  • 朱文原,《国民政府禁烟史料》,第二册,组织法令(二),国史馆,第135-219页
  1. ^ “大元帅令特派杨西岩为禁烟督办。此令”。中华民国十二年十二月七日《大本营公报》第四十号。转载于《孙中山全集》第3版第八卷(1923.7-1923.12),中华书局1981年版。
  2. ^ 大元帅指令第六二号令:“禁烟督办杨西岩呈为拟具《禁烟条例》二十二条业经政务会议通过请予核准施行由。呈及条例均悉。应准如拟施行。仰即知照。条例存。此令。”载于《孙中山全集》第3版第九卷(1924.1-1924.3),中华书局1981年版。
  3. ^ 于恩德:《中国禁烟法令变迁史》,中华书局1934年版,第284-285页。
  4. ^ 马模贞主编:《毒品在中国》,北京出版社1993年版.第84页。
  5. ^ 《国民政府训令第四〇二号》,《国民政府公报》1929年第177号。
  6. ^ 杜恩义:“南京国民政府禁烟纪念日初探”,《江苏社会科学》,2016年第5期,第226-233页。
  7. ^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研究所编:《中国农民银行》,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0年版。第29-30页。
  8. ^ 文俊雄:“民国时期中央国家机构介绍(十九)禁烟督察处”,来源: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网站
  9. ^ 〈禁烟总会之使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