算术基本定理,又称为正整数的唯一分解定理,即:每个大于1的自然数,要么本身就是质数,要么可以写为2个或以上的质数的积,而且这些质因子按大小排列之后,写法仅有一种方式。
例如:
,
,
。
算术基本定理的内容由两部分构成:
- 分解的存在性:
- 分解的唯一性,即若不考虑排列的顺序,正整数分解为素数乘积的方式是唯一的。
算术基本定理是初等数论中一个基本的定理,也是许多其他定理的逻辑支撑点和出发点。
. 其中
而且
是一个质数,
.
这种表示的方法存在,而且是唯一的。
算术基本定理的最早证明是由欧几里得给出的。准确的说,欧几里得证明了在一般整环上看与算术基本定理等价的命题:若质数
,则不是
,就是
。然而,在欧几里得的时代,并没有发展出幂运算和指数的写法,甚至连四个整数的乘积这种算式都被认为是没有意义的,所以欧几里得并没有给出算术基本定理的现代陈述。
用反证法:假设存在大于
的自然数不能写成质数的乘积,把最小的那个称为
。
不可为质数,因为
可被写成质数的乘积。因此
一定是合数,但每个合数都可以分解成两个严格小于自身而大于
的自然数的积。设
,则根据假设,由于
是最小的不能被写成质数乘积的自然数,所以
和
都能被写成质数的乘积。然而
也可以写成质数的乘积,由此产生矛盾,故大于
的自然数必可写成质数的乘积。
欧几里得引理:若质数
,则不是
,就是
。
引理的证明:若
则证明完毕。若
,那么两者的最大公约数为1。根据贝祖等式,存在
使得
。于是
。
由于
,上式右边两项都可以被p整除。所以
。
再用反证法:假设有些大于1的自然数可以以多于一种的方式写成多个质数的乘积,那么假设
是其中最小的一个。
首先
不是质数。将
用两种方法写出:
。根据引理,质数
,所以
中有一个能被
整除,不妨设为
。但
也是质数,因此
。所以,比
小的正整数
也可以写成
。这与
的最小性矛盾!
因此唯一性得证。
在一般的数域中,并不存在相应的定理;事实上,在虚二次域
之中,只有少数几个能满足。例如,
可以以两种方式在
中表成整数乘积:
和
。一个自然的问题是
哪个
值可以得到唯一分解定理?在高斯时代,已知有9个
使得
所产生的数有唯一因子分解(
,
如上面指出那样取值)。
高斯认为
的数量不会超过10个,但是没有人能够证明。
1952年,业余数学家,退休的瑞士工程师库尔特·黑格纳(Kurt Heegner)发表了他的证明,声称第10个高斯类数不存在。但是没有人相信他。世界又等待了15年之后才知道这个定理:麻省理工学院的斯塔克(Harold Stark)和剑桥大学的阿兰贝克(Alan Baker)独立用不同方法证明了第10个
值不存在。两个人重新检查了黑格纳的工作,发现他的证明是正确的。
为了纪念长期被忽视的黑格纳,上述的9个数被称为黑格纳数,一些曲线上的点被命名为黑格纳点。
欧几里得在普通整数
中证明了算术基本定理──每个整数可唯一地分解为素数的乘积,高斯则在复整数
中得出并证明,只要不计四个可逆元素
之作用,那么这个唯一分解定理在
也成立。高斯还指出,包括费马大定理在内的普通素数的许多定理都可能扩大到复数域。
和因数有关的整数分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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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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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因数分解分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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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因数和分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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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许多因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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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真因子和数列有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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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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