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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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金融服務的機構 |
銀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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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是吸收公眾存款、發放貸款、辦理結算等業務的金融機構。絕大多數銀行都實行部分準備金制度,它允許銀行在向中央銀行交存一定比例準備金後,將剩餘部分資金用於發放貸款等業務。銀行在發放貸款的同時自然派生出新的存款,使得其具備貨幣創造的能力,並透過向市場注入流動性的強心劑,打通國家經濟血脈的活絡,以維持現代社會機能的運作。
銀行在金融體系中扮演著重要角色,對一國乃至全球金融穩定產生巨大影響,通常都被置於各國金融管理當局的嚴格監管之下。在滿足不同國家或地區金融監管當局各具差異的監管規則之餘,銀行還普遍遵循基於巴塞爾協定的最低資本要求。
歷史
[編輯]在歐洲,最早的銀行出現於13世紀義大利的威尼斯,而德國在漢堡、英國在倫敦也相繼設立了銀行。十八世紀末至十九世紀初,銀行在歐洲得到了普遍發展,很多至今對社會具有很大影響力的銀行都在此期間陸續創立成型,如英國滙豐控股、美國花旗集團、中國交通銀行等。
在宋朝時期中國出現了具有高利貸性質及無利息存款業務的錢莊與票號,第一家具有近代特徵的銀行是上海中國通商銀行,1897年(光緒二十三年)成立。在漢語「銀行」一詞當中,「銀」往往代表的就是銀錢,而「行」則是對大商業機構的稱謂。把辦理與銀錢有關的大金融機構稱為銀行,在中國最早見於太平天國洪仁玕所著的《資政新篇》。
運作模式
[編輯]在德國、日本等地,銀行主要由產業公司擔任經營者;在其他國家,如美國,非金融機構不得經營銀行。
銀行承擔支付現金、支票兌現、支票託收予客戶的責任。另外也提供客戶其他付款方式,如電匯、終端機以及自動櫃員機(ATM)。
銀行收受以存款、定期存款和發行鈔票與債券類等憑證作為貸款用途。這些貸款,借錢,接受資金存入往來帳戶,接受定期存款和發行的債務證券,如紙幣和債券。銀行的放貸用於貸款給客戶、分期付款、以及投資有價證券和其他貸款用途。
銀行可以提供所有付款服務,對多數公司、個人以及政府而言,銀行帳戶是必備的。其他提供付款服務的非銀行業者,如匯款公司,通常並不視為銀行帳戶的替代者。
銀行存款大部分來自家戶單位、非金融公司,借款對象也多為家戶單位和非金融公司。非銀行業者的貸款人在多數狀況下儼然是銀行替代者,貨幣市場、現金管理信託和其他非銀行金融機構常常能提供借款功能。
定義
[編輯]各國對銀行定義不同,在英國法律中,銀行是經營銀行業務的公司[1],營業項目包括辦理現金帳戶、兌現支票、支票託收等。
多數英國普通法承認票據交換法,票交法規範包括支票在內的轉讓工具,對於具備此功能的銀行定義如下:銀行是一個法人,不必然為公司,負責承辦銀行業務(第二條)。雖然這個定義很一般,卻有相當的功用。因為這個定義確認法律上以銀行交易(如支票)作為認定基礎,而不是以銀行的組織或管制為依據。
英國普通法不是以規範定義銀行業務,大多以上述定義加以規範。部分英國普通法對於銀行業務或銀行自有一套規約。探討這些定義時,要留意有些定義標準為銀行業務的合法性,但通常合法性並非必要條件。尤其多數定義都基於進入管制和監理的合法性,而不是管制銀行經營實務。然而,這些歸約定義幾乎都反應普通法的定義。舉凡如下:
- 「銀行業務」意指收受現金或存款、支付或託收客戶支票、代墊款、以及本法所授權的其他業務(銀行法(新加坡),第二條)。
- 「銀行業務」是指以下一項或兩項業務:
- 接收普羅大眾存入的活期、定期、儲蓄或類似帳戶資金,這些資金可按要求償還或在少於……的時間內償還,或在不超過這一期限內償還;
- 支付或代客戶收取支票。(香港銀行條例,第二條)。要注意這個定義的例子延伸到收受任何不到3個月的攤還存款,接受港幣1百萬以上、期限長於3個月存款的公司,在香港應視為存款公司,而非銀行。
隨著電子轉帳(EFTPOS)、直接貸記、直接扣款和網上銀行的興起,支票作為支付工具在大多數銀行系統中的重要性已經下降。這導致法律研究者建議,應擴大基於支票的定義,將那些為客戶管理活期帳戶並允許客戶向第三方付款或接受付款的金融機構包括在內,即使這些機構不處理支票的支付和收取業務[2]。
基本業務
[編輯]銀行通過為客戶開設支票帳戶或活期帳戶,支付客戶簽發的支票,以及代客戶收取支票。此外,銀行亦通過其他諸如自動清算、電匯、電子轉帳以及自動取款機(ATM)的支付方式來實現支付。
銀行通過多種方式籌集資金,包括接受活期帳戶存款、定期存款以及發行銀行票據和債券。同時,銀行通過為客戶的活期帳戶提供透支服務、發放分期貸款,以及投資於可流通的債券和其他形式的貨幣貸款來放貸。
銀行提供多種支付服務,銀行帳戶被大多數企業和個人認為是必不可少的。提供支付服務的諸如跨境匯款公司等非銀行機構通常無法被視為銀行帳戶的充分替代品。
在現代銀行體系中,為確保銀行能夠滿足存款支付的需求,監管機構規定了銀行必須持有的最低儲備金水平。這些儲備金可以通過接受新存款、出售其他資產或向其他銀行(包括中央銀行)借款來獲得[3]。
渠道
[編輯]銀行提供多種渠道供客戶訪問銀行及其服務:
- 分行:在零售網點進行的面對面銀行業務。
- 自動櫃員機:可以在銀行附近或遠離銀行的地方使用自動取款機辦理業務。
- 郵寄銀行服務:部分銀行接受通過郵寄方式存入支票,並通過郵件與客戶溝通。
- 網上銀行:通過網際網路進行多種交易。
- 手機銀行:使用手機進行銀行交易。
- 電話銀行:客戶通過電話辦理交易,可以使用自動語音服務,也可根據需求與電話客服專員交談。
- 視頻銀行:通過遠程視頻和音頻連接完成銀行交易或提供專業銀行諮詢服務。視頻銀行可通過專用的銀行交易設備(VTM)或支持視頻會議的銀行分行實現。
- 客戶經理:主要為私人銀行或商業銀行服務,客戶經理會到客戶的住所或辦公地點提供服務。
廣義商業角色
[編輯]銀行業務已不僅限於銀行,包括其他商業業務:
- 發行紙鈔(由銀行發行,持有者可要求其履行支付義務)
- 經由電匯、終端機、網路銀行或其他方式進行付款
- 發行銀行匯票和支票
- 辦理定期存款
- 預借現金、分期付款或其他類似貸款
- 辦理信用狀開狀和轉開、擔保、履約保證金、證券承銷、和其他表外項目曝險
- 文件擔保與保險箱業務
- 幣別轉換
- 直接或間接銷售、轉介保險、基金和信託業務,或是其他類似金融和投資產品,形成「金融超級市場」
經濟功能
[編輯]銀行的經濟功能包含:
- 以鈔票、和依據客戶指示兌現支票的形式發行貨幣。這些行為產物之所以為貨幣,因為都可以進行轉讓或依約償還,價值和交易效力都視同紙鈔、支票、支付給受款人和銀行的現金
- 款項淨額交割和清算─銀行同時身為客戶的託收機構與付款機制、參與銀行間的清算委託人或代表,以及付款工具。上述功能讓銀行可以預備匯入與匯出互相抵銷後的付款淨額。也可以涵蓋區域性的付款淨額,減少區域不同所造成的清算成本。
- 信用中介機構─擔任背對背借貸款的中間人
- 加強信用品質─銀行的貸款對象通常是公司行號和個人(一般信用品質),本身信用優於這些貸款對象。
種類
[編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銀行分為
根據香港的銀行監管機構香港金融管理局的定義,在香港營運的銀行可以分為以下三大類:
- 持牌銀行
- 有限制持牌銀行
- 接受存款公司
根據1993年頒布的《金融體系法律制度》,澳門的銀行分類為:澳門註冊銀行、外地註冊銀行和郵政儲金局。
根據中華民國銀行法定義,在台灣營運的銀行可以分為以下四大類:
- 商業銀行:收受支票存款、活期存款、定期存款,供給短期、中期信用為主要任務之銀行。
- 專業銀行:包括工業銀行、農業銀行、輸出入銀行、中小企業銀行、不動產信用銀行及國民銀行,但目前尚未有申請設立國民銀行者。
- 信託投資公司:以受託人之地位,按照特定目的,收受、經理及運用信託資金與經營信託財產,或以投資中間人之地位,從事與資本市場有關特定目的投資之金融機構。
- 外國銀行:依照外國法律組織登記之銀行,經台灣政府認許、依公司法及銀行法登記營業之分行。
此外,根據銀行的背景亦可作以下區分:
銀行家
[編輯]- 是指經營銀行業務的企業家
世界銀行排名
[編輯]2024年世界銀行排名[4](按資產統計):
- 中國工商銀行 (Industrial and Commercial Bank of China)
- 中國農業銀行 (Agricultural Bank of China)
- 中國建設銀行 (China Construction Bank)
- 中國銀行 (Bank of China)
- 摩根大通 (JPMorgan Chase)
- 美國銀行 (Bank of America Corporation)
- 滙豐控股 (HSBC Holdings)
- 法國巴黎銀行 (BNP Paribas)
- 三菱日聯金融集團 (Mitsubishi UFJ Financial Group)
- 法國農業信貸銀行 (Credit Agricole)
- 中國郵政儲蓄銀行(Postal Savings Bank of China)
- 花旗銀行 (Citigroup)
- 三井住友金融集團 (Sumitomo Mitsui Financial Group)
- 桑坦德銀行 (Banco Santander)
- 交通銀行 (Bank of Communications)
- 富國銀行集團 (Wells Fargo)
- 瑞穗金融集團 (Mizuho Financial Group)
- 巴克萊銀行 (Barclays)
- 法國興業銀行 (Societe Generale)
- 瑞銀集團 (UBS)
另見
[編輯]參考文獻
[編輯]- ^ United Dominions Trust Ltd v Kirkwood, 1966, English Court of Appeal, 2 QB 431).
- ^ e.g. Tyree's Banking Law in New Zealand, A L Tyree, LexisNexis 2003, p. 70.
- ^ McLeay, Michael; Radia, Amar; Thomas, Ryland. Money creation in the modern economy. Bank of England Quarterly Bulletin. 8 March 2014 [2022-07-09].
- ^ Adrian Jimenea, John Wu, Harry Terris. The world's largest banks by assets, 2024. S&P Global. 2024-4-30 [2024-08-22].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4-08-08) (英語).
- e.g. Tyree's Banking Law in New Zealand, A L Tyree, LexisNexis 2003, page 70.
- de Albuquerque, Martim (1855). Notes and Queries. London: George Bell, 431.
- Matyszak, Philip (2007). Ancient Rome on Five Denarii a Day. New York: Thames & Hudson, 144. ISBN 0-500-05147-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