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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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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是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金融机构。绝大多数银行都实行部分准备金制度,它允许银行在向中央银行交存一定比例准备金后,将剩余部分资金用于发放贷款等业务。银行在发放贷款的同时自然派生出新的存款,使得其具备货币创造的能力,并透过向市场注入流动性的强心剂,打通国家经济血脉的活络,以维持现代社会机能的运作。

银行在金融体系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对一国乃至全球金融稳定产生巨大影响,通常都被置于各国金融管理当局的严格监管之下。在满足不同国家或地区金融监管当局各具差异的监管规则之余,银行还普遍遵循基于巴塞尔协定最低资本要求

1880年描写银行的油画
东欧的银行

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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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欧洲,最早的银行出现于13世纪义大利威尼斯,而德国汉堡英国伦敦也相继设立了银行。十八世纪末至十九世纪初,银行在欧洲得到了普遍发展,很多至今对社会具有很大影响力的银行都在此期间陆续创立成型,如英国汇丰控股美国花旗集团中国交通银行等。

宋朝时期中国出现了具有高利贷性质及无利息存款业务的钱庄票号,第一家具有近代特征的银行是上海中国通商银行,1897年(光绪二十三年)成立。在汉语“银行”一词当中,“银”往往代表的就是银钱,而“行”则是对大商业机构的称谓。把办理与银钱有关的大金融机构称为银行,在中国最早见于太平天国洪仁玕所著的《资政新篇》。

运作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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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存折是传统上开户者一定会拿到的交易证明文件,但近年部分银行不再提供存折,只提供月结单
欧洲一家银行提款时的提款单

德国日本等地,银行主要由产业公司担任经营者;在其他国家,如美国,非金融机构不得经营银行。

银行承担支付现金支票兑现、支票托收予客户的责任。另外也提供客户其他付款方式,如电汇终端机以及自动柜员机(ATM)。

银行收受以存款、定期存款和发行钞票债券类等凭证作为贷款用途。这些贷款,借钱,接受资金存入往来帐户,接受定期存款和发行的债务证券,如纸币和债券。银行的放贷用于贷款给客户、分期付款、以及投资有价证券和其他贷款用途。

银行可以提供所有付款服务,对多数公司、个人以及政府而言,银行帐户是必备的。其他提供付款服务的非银行业者,如汇款公司,通常并不视为银行帐户的替代者。

银行存款大部分来自家户单位、非金融公司,借款对象也多为家户单位和非金融公司。非银行业者的贷款人在多数状况下俨然是银行替代者,货币市场、现金管理信托和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常常能提供借款功能。

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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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国对银行定义不同,在英国法律中,银行是经营银行业务的公司[1],营业项目包括办理现金帐户、兑现支票、支票托收等。

多数英国普通法承认票据交换法,票交法规范包括支票在内的转让工具,对于具备此功能的银行定义如下:银行是一个法人,不必然为公司,负责承办银行业务(第二条)。虽然这个定义很一般,却有相当的功用。因为这个定义确认法律上以银行交易(如支票)作为认定基础,而不是以银行的组织或管制为依据。

英国普通法不是以规范定义银行业务,大多以上述定义加以规范。部分英国普通法对于银行业务或银行自有一套规约。探讨这些定义时,要留意有些定义标准为银行业务的合法性,但通常合法性并非必要条件。尤其多数定义都基于进入管制和监理的合法性,而不是管制银行经营实务。然而,这些归约定义几乎都反应普通法的定义。举凡如下:

  • “银行业务”意指收受现金或存款、支付或托收客户支票、代垫款、以及本法所授权的其他业务(银行法(新加坡),第二条)。
  • “银行业务”是指以下一项或两项业务:
  1. 接收普罗大众存入的活期、定期、储蓄或类似账户资金,这些资金可按要求偿还或在少于……的时间内偿还,或在不超过这一期限内偿还;
  2. 支付或代客户收取支票。(香港银行条例,第二条)。要注意这个定义的例子延伸到收受任何不到3个月的摊还存款,接受港币1百万以上、期限长于3个月存款的公司,在香港应视为存款公司,而非银行。

随着电子转账(EFTPOS)、直接贷记、直接扣款和网上银行的兴起,支票作为支付工具在大多数银行系统中的重要性已经下降。这导致法律研究者建议,应扩大基于支票的定义,将那些为客户管理活期账户并允许客户向第三方付款或接受付款的金融机构包括在内,即使这些机构不处理支票的支付和收取业务[2]

基本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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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通过为客户开设支票账户或活期账户,支付客户签发的支票,以及代客户收取支票。此外,银行亦通过其他诸如自动清算英语Automated clearing house、电汇、电子转账以及自动取款机(ATM)的支付方式来实现支付。

银行通过多种方式筹集资金,包括接受活期账户存款、定期存款以及发行银行票据债券。同时,银行通过为客户的活期账户提供透支服务、发放分期贷款,以及投资于可流通的债券和其他形式的货币贷款来放贷。

银行提供多种支付服务,银行账户被大多数企业和个人认为是必不可少的。提供支付服务的诸如跨境汇款公司等非银行机构通常无法被视为银行账户的充分替代品。

在现代银行体系中,为确保银行能够满足存款支付的需求,监管机构规定了银行必须持有的最低储备金水平。这些储备金可以通过接受新存款、出售其他资产或向其他银行(包括中央银行)借款来获得[3]

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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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提供多种渠道供客户访问银行及其服务:

  • 分行:在零售网点进行的面对面银行业务。
  • 自动柜员机:可以在银行附近或远离银行的地方使用自动取款机办理业务。
  • 邮寄银行服务:部分银行接受通过邮寄方式存入支票,并通过邮件与客户沟通。
  • 网上银行:通过互联网进行多种交易。
  • 手机银行:使用手机进行银行交易。
  • 电话银行:客户通过电话办理交易,可以使用自动语音服务,也可根据需求与电话客服专员交谈。
  • 视频银行:通过远程视频和音频连接完成银行交易或提供专业银行咨询服务。视频银行可通过专用的银行交易设备(VTM)或支持视频会议的银行分行实现。
  • 客户经理:主要为私人银行或商业银行服务,客户经理会到客户的住所或办公地点提供服务。

广义商业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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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金库

银行业务已不仅限于银行,包括其他商业业务:

  • 发行纸钞(由银行发行,持有者可要求其履行支付义务)
  • 经由电汇、终端机、网路银行或其他方式进行付款
  • 发行银行汇票和支票
  • 办理定期存款
  • 预借现金、分期付款或其他类似贷款
  • 办理信用状开状和转开、担保、履约保证金、证券承销、和其他表外项目曝险
  • 文件担保与保险箱业务
  • 币别转换
  • 直接或间接销售、转介保险、基金和信托业务,或是其他类似金融和投资产品,形成“金融超级市场”

经济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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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的经济功能包含:

  • 以钞票、和依据客户指示兑现支票的形式发行货币。这些行为产物之所以为货币,因为都可以进行转让或依约偿还,价值和交易效力都视同纸钞支票、支付给受款人和银行的现金
  • 款项净额交割和清算─银行同时身为客户的托收机构与付款机制、参与银行间的清算委托人或代表,以及付款工具。上述功能让银行可以预备汇入与汇出互相抵销后的付款净额。也可以涵盖区域性的付款净额,减少区域不同所造成的清算成本
  • 信用中介机构─担任背对背借贷款的中间人
  • 加强信用品质─银行的贷款对象通常是公司行号和个人(一般信用品质),本身信用优于这些贷款对象。

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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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银行分为

根据香港的银行监管机构香港金融管理局的定义,在香港营运的银行可以分为以下三大类:

  1. 持牌银行
  2. 有限制持牌银行
  3. 接受存款公司

根据1993年颁布的《金融体系法律制度》,澳门的银行分类为:澳门注册银行、外地注册银行和邮政储金局。

合作金库城内分行(原台北信用组合

根据中华民国银行法定义,在台湾营运的银行可以分为以下四大类:

  1. 商业银行:收受支票存款、活期存款、定期存款,供给短期、中期信用为主要任务之银行。
  2. 专业银行:包括工业银行、农业银行、输出入银行、中小企业银行、不动产信用银行及国民银行,但目前尚未有申请设立国民银行者。
  3. 信托投资公司:以受托人之地位,按照特定目的,收受、经理及运用信托资金与经营信托财产,或以投资中间人之地位,从事与资本市场有关特定目的投资之金融机构。
  4. 外国银行:依照外国法律组织登记之银行,经台湾政府认许、依公司法及银行法登记营业之分行。

此外,根据银行的背景亦可作以下区分:

银行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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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是指经营银行业务的企业家

世界银行排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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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世界银行排名[4](按资产统计):

  1. 中国 中国工商银行 (Industrial and Commercial Bank of China)
  2. 中国 中国农业银行 (Agricultural Bank of China)
  3. 中国 中国建设银行 (China Construction Bank)
  4. 中国 中国银行 (Bank of China)
  5. 美国 摩根大通 (JPMorgan Chase)
  6. 美国 美国银行 (Bank of America Corporation)
  7. 英国 汇丰控股 (HSBC Holdings)
  8. 法国 法国巴黎银行 (BNP Paribas)
  9. 日本 三菱日联金融集团 (Mitsubishi UFJ Financial Group)
  10. 法国 法国农业信贷银行 (Credit Agricole)
  11. 中国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Postal Savings Bank of China)
  12. 美国 花旗银行 (Citigroup)
  13. 日本 三井住友金融集团 (Sumitomo Mitsui Financial Group)
  14. 西班牙 桑坦德银行 (Banco Santander)
  15. 中国 交通银行 (Bank of Communications)
  16. 美国 富国银行集团 (Wells Fargo)
  17. 日本 瑞穗金融集团 (Mizuho Financial Group)
  18. 英国 巴克莱银行 (Barclays)
  19. 法国 法国兴业银行 (Societe Generale)
  20. 瑞士 瑞银集团 (UBS)

另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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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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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United Dominions Trust Ltd v Kirkwood, 1966, English Court of Appeal, 2 QB 431).
  2. ^ e.g. Tyree's Banking Law in New Zealand, A L Tyree, LexisNexis 2003, p. 70.
  3. ^ McLeay, Michael; Radia, Amar; Thomas, Ryland. Money creation in the modern economy. Bank of England Quarterly Bulletin. 8 March 2014 [2022-07-09]. 
  4. ^ Adrian Jimenea, John Wu, Harry Terris. The world's largest banks by assets, 2024. S&P Global. 2024-4-30 [2024-08-2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4-08-08) (英语). 
  • e.g. Tyree's Banking Law in New Zealand, A L Tyree, LexisNexis 2003, page 70.
  • de Albuquerque, Martim (1855). Notes and Queries. London: George Bell, 431.
  • Matyszak, Philip (2007). Ancient Rome on Five Denarii a Day. New York: Thames & Hudson, 144. ISBN 0-500-05147-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