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眾持械劫獄罪
外觀
此條目需要擴充。 (2017年2月6日) |
聚眾持械劫獄罪,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所規定的一個罪名,是指獄外的人聚眾持械劫奪被監禁在獄中的罪犯的行為。最高可判處死刑。
說明
[編輯]劫獄中的「獄」,要作廣義理解,泛指一切關押、羈押、監管罪犯的場所。不僅包括監獄、未成年犯管教所、勞動改造隊、拘役所、看守所等羈押罪犯場所,也包括押解罪犯的途中,對罪犯進行審判的審判場所,以及對罪犯執行死刑的刑場,以及罪犯參觀、學習、勞動、醫治的場所等等。
量刑
[編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17條,暴動越獄或者聚眾持械劫獄的首要分子和積極參加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其他參加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1]
案例
[編輯]1998年11月,被告人魏某因涉嫌犯故意殺人罪被逮捕羈押在政和縣看守所後,王某產生從看守所將被告人魏某「救」出的念頭,並為此購買了螺絲刀、手電筒、假警服等作案工具。1999年1月17日下午4時許,王某乘車到政和縣石屯鎮松源村其表兄即被告人鄭某家,並告知鄭晚上要到政和縣看守所「救」出魏某。晚飯後,王某在鄭某家換上假警服、戴上假警帽,攜螺絲刀騎自行車離開鄭某家。當晚11時許,王某進入看守所,用偷來的鑰匙打開監舍後,將正在睡覺的魏某叫出。二人從看守所圍牆洞口鑽出後逃跑。早上6時50分,公安幹警在松谿縣舊縣檢查站將一輛開往浙江龍泉市的班車攔下,查獲了被告人王某、魏某。王某犯聚眾持械劫獄罪、搶劫罪,被南平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八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2]
參考資料
[編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5年9月最新版).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7-01-26).
- ^ 聚众持械劫狱罪案例分析.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7-0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