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兆龍
楊兆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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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資料 | |
出生 | 1904年?月?日 |
逝世 | 1979年(74—75歲) 中國浙江省海寧縣 |
籍貫 | 江蘇金壇 |
配偶 | 沙溯因 |
兒女 | 子:楊定亞 |
經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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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兆龍(1904年—1979年)字一飛,江蘇金壇人。中華民國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學家。[1][2]
生平
[編輯]法學家
[編輯]楊兆龍早年受私塾教育,先後就讀金壇初等小學、鎮江高等小學、基督教私立潤州中學、1922年考入燕京大學哲學系,兩年內完成全部學業,經燕京大學校長推薦,1923年到上海東吳大學法學院學習法律。[1][2] 1927年從東吳法科畢業後4 個月,即取得律師資格(國民政府司法部甄拔律師委員會發給),1928年11月再取得推事、檢察官資格(國民政府司法部甄拔法官委員會審查通過),並因此曾任上海公共租界臨時法院及租界上訴法院推事。[2]
1928年3 月,楊兆龍獲聘為上海持志大學教務長兼教授,1929年獲聘為東吳大學法學院、上海法政大學教授,其講義《證據法概論》、《商法概論》等於1930年出版。1933年,楊兆龍獲聘為國民政府立法院憲法起草委員會專員,於1933年5月受其師吳經熊委託,草擬《中華民國憲法草案》初稿,確立「五權憲法」之基本構架。[1][2]
1934年,吳經熊向哈佛大學法學院院長羅斯科·龐德推薦了楊兆龍。經該校考察,同意破格錄取楊兆龍為哈佛大學法學院法學博士研究生,隨訴訟法學專家摩根教授學習英美法。1935年5月,楊兆龍獲得哈佛大學法學博士學位。博士論文為《中國司法制度之現狀及問題研究——參考外國主要國家之制度》。答辯會由哈佛大學法學院院長龐德主持,歷時4小時,論文被評為優秀。龐德最後對楊兆龍稱:「你是接受我考試的第一個中國人。東方人的思維方法引起我很大的興趣。」後來,在龐德的建議下,楊兆龍到德國柏林大學法學院從事博士後研究,作為研究員隨庫洛什教授研究大陸法。經過多年學習,楊兆龍掌握八門外語,並曾率代表團到歐美的英國、美國、法國、德國、義大利、比利時、瑞士等國考察法律制度及司法,成為同時精通英美法系與大陸法系的法學家。[2]
楊兆龍1937年起草的《軍事徵用法》、《軍事徵用法實施細則》、《國家總動員法》陸續獲通過。抗日戰爭期間,楊兆龍隨國民政府輾轉,任國立中央大學、國立浙江大學、東吳大學法學院、朝陽大學法學院等校教授,講授十多門法學課程。1940年,應西北聯合大學邀請,楊兆龍出任該校法商學院院長兼教授。1947年6月,楊兆龍接到國際刑法學會通知,當選為該學會總會理事,並被指定為中國分會籌備人以及會長。楊兆龍在倫敦參觀聯合國戰爭犯罪委員會時,由楊兆龍起草的中華民國《戰爭罪犯審判條例》獲得該委員會肯定。1948年時,楊兆龍已是國際行政法會理事、國際比較法學會理事,且獲海牙國際法學院聘為比較法學專家。[1][2]
1948年,海牙國際法學院在世界範圍內評出50位傑出法學家,其中中國有兩人當選:王寵惠、楊兆龍。[1][2]
伴隨龐德
[編輯]1945年4月,楊兆龍出任國民政府司法行政部刑事司司長,為審判戰爭罪犯及懲治漢奸等進行準備,並在其後組建了戰犯罪證調查室,領導700多名工作人員搜集日軍侵華罪行材料30多萬件。與此同時,楊兆龍奉命邀請老師龐德來中國擔任司法行政部顧問。[2]
1946年6月26日,龐德夫婦抵達中國,楊兆龍到上海迎接,陪同龐德夫婦出席各方面舉辦的歡迎會。1946年7月,經楊兆龍協助,龐德在初步完成的研究中提出四點建議,除肯定中國現行的大陸法系、現行法典及法律思想外,還希望中國有信心在最短時間內完成解釋法律之巨著。[2]
1946年8月,在楊兆龍協助下,龐德草擬完成創辦「中國法學中心」的計劃綱要,建議成立該中心,完成編寫《中國法通典》。不久,龐德提出了有關中國法律教育問題的報告。國民政府司法行政部根據龐德的建議,曾經決定邀中國國內的法學家編寫一套法律教科書。該工作名義上由謝冠生主持,實際由楊兆龍與龐德合作推進。1946年8月底,應蔣介石電邀,謝冠生、楊兆龍陪龐德自南京飛抵牯嶺,向蔣介石述職。[2]
遵照蔣介石的指示,國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部長謝冠生在1946年9月18日組成中國司法代表團,任命楊兆龍擔任團長,隨龐德返回美國。在哈佛大學,楊兆龍協助龐德草擬了法學巨著的計劃大綱,並且為研究各國法制、搜集材料及研討特殊問題進行了準備。同時,楊兆龍受美國多所大學之邀,教授中國法制史、中國法制改革、中國現代法之精神、中國憲法問題。[2]
在美國考察一年之後,楊兆龍與龐德夫婦在1947年9月20日離開美國,兩天後到達上海。1947年11月,在首都南京召開的全國司法行政檢討會上,楊兆龍為顧問龐德的專題報告《近代司法的問題》充當翻譯,隨後親自報告《出國考察及參加國際會議之經歷》。在會議期間,楊兆龍與顧問龐德聯名提交了三項提案,楊兆龍本人又提交了三項提案,上述提案大多獲通過。[2]
1948年5月,中華民國司法行政部要求對法制進行徹底改善,乃特在司法行政部內設置法制研究委員會,負責調查法律實際、研究法制改革方案、編纂重要法學教科書等方面工作。1948年6月初,由團長龐德、副團長楊兆龍率領調查團到南京監獄及南京高院、地院等所屬的監獄、看守所調查,併到南京警察廳及所屬機關調查。6月中旬,調查團到達上海,楊兆龍陪同龐德到東吳大學法學院演講,楊兆龍擔任翻譯,此後又到杭州、江蘇省等地開展調查,8月份調查結束。後來,由於中國大陸政局劇變,調查報告未能成形。[2]
1948年11月21日,鑑於南京政府在國共內戰中節節敗退,美國駐華大使司徒雷登通知龐德離開中國。原來計劃中的由楊兆龍協助龐德推動中國開展大規模法制重建及司法改革的工程半途而廢,原定楊兆龍陪龐德到武漢大學、北京大學進行學術演講的計劃告吹。[2]
出任檢察長
[編輯]1948年下半年徐蚌會戰後,政局十分動盪,楊兆龍舉家遷往上海,遠離了政治中心南京。楊兆龍本擬接受中山大學之聘,赴廣州任中山大學法學院院長兼教授。當時,荷蘭的海牙國際法學院也想聘楊兆龍任教,加拿大某大學也發來聘書,另外龐德多次來信邀請楊兆龍。1949年初,陳立夫的妻子又送來了赴台灣的飛機票。[2]
1948年底,中華民國最高檢察長鄭烈辭職,最高檢察長空缺。當局希望楊兆龍接任,被楊兆龍拒絕。中共南京地下黨成員、楊兆龍的妻妹沙軼因得知後,勸姐夫楊兆龍暫緩推辭,並迅速請示了中共南京地下黨領導。中共南京地下黨領導指示沙軼因勸楊兆龍接受該職,並明確要求請楊兆龍營救在押的中共黨員。楊兆龍認為必須要有中共黨組織的委託及保證,將來能為其作證,不可僅憑妻妹沙軼因的口信,楊兆龍乃要求中共地下黨組織與其面談。中共南京市地下黨市委成員白沙隨後來訪,明確要求楊兆龍營救國立中央大學學生朱成學、華彬清、李飛三人,還歡迎楊兆龍留下,聲言將來中共決不會虧待楊兆龍,還說楊兆龍這樣的法律專家,在新社會大有可為。白沙代表中共黨組織保證楊兆龍以後的生命安全,並享有不低於現有的社會地位。中共地下黨南京市委書記陳修良希望楊兆龍留下來,沙軼因便多次做姐姐沙溯因的工作。最後,沙溯因對楊兆龍說:「你要去美國我不去,也不准你帶孩子們去。」楊兆龍最終決定接任最高檢察長。[2]
上任不久,楊兆龍即向中華民國司法行政部部長張知本提出釋放政治犯問題,獲張知本同意後,二人商定具體步驟。張知本在行政院會議上提出動議,獲行政院決議訓令後,張知本訓令最高檢察署擬具詳細辦法,以便通令全中國的司法機關將在押政治犯一律釋放,具體事宜由最高檢察署承辦。根據《中華民國憲法》,此事需報經總統核准,楊兆龍乃說服代總統李宗仁同意釋放在押政治犯。根據各方面材料,當時全中國釋放政治犯約一萬多人。[2]
接掌蘇大法學院
[編輯]1949年5月27日,中國人民解放軍攻占上海,楊兆龍將最高法院檢察署的全部檔案移交給中國人民解放軍上海市軍事管制委員會。此後很長時間,無人與楊兆龍聯繫。楊兆龍預感此前中共的承諾有變,希望出國,但遭妻子反對,未能成行。楊兆龍全家遷回南京,楊兆龍出任中央大學法學院教授。[2]
1950年,南京市第一屆人大召開,楊兆龍作為特邀代表參加。同時與會的金陵女子大學校長吳貽芳鑑於新解放區即將開展土地改革,便對楊兆龍說「你是法學家,應該建議政府制定土改法,俾使土改工作有法可依,以保障其健康發展。」但此舉遭南京市領導人柯慶施批評,此後還指責楊兆龍在課堂上散布「六法」觀點。[2]
1950年6月,楊兆龍與南京市人民法院院長鞠華一起到北京出席了首屆全國司法工作會議。經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德國柏林大學法學博士張志讓介紹,楊兆龍與最高人民法院院長董必武會見,談論社會主義法制建設,二人十分投緣。董必武詢問楊兆龍在南京的情況,楊兆龍據實以告。時逢東吳大學法學院院長空缺,董必武乃決定直接調楊兆龍接任。調令引發了南京大學法學院與東吳大學法學院爭搶楊兆龍。三個月之後,楊兆龍就任蘇州大學法學院院長。[1][2]
失業與肅反
[編輯]1952年暑假,包括東吳大學在內的全國各高校開展思想改造運動。工作組長王明原來是中共南京地下黨學委書記,了解楊兆龍的情況及楊兆龍參與釋放政治犯的情況,故未刁難楊兆龍。1952年,全國高等院校院系調整,華東地區的南京大學、安徽大學、滬江大學、聖約翰大學、復旦大學、上海大學、東吳大學等七所大學的法律系、政治系撤併為華東政法學院,設在原聖約翰大學的校址。原東吳大學法學院撤銷時,東吳大學法學院學委負責人曾承諾將任命楊兆龍為華東政法學院研究部主任,但該承諾未兌現。非中共黨員的中老年教師全部失去授課資格。[2]
此後,楊兆龍在家閒居一年多,直到1953年秋被調至復旦大學教俄語。1955年3月起,全國掀起肅反運動。楊兆龍成為復旦大學打擊重點之一,被懷疑為「國民黨潛伏特務」,唯一的理由是楊兆龍曾任中華民國最高檢察長。加上知情人陳修良、沙軼因、白沙等原中共地下黨員保持沉默,導致楊兆龍專案組成立。楊兆龍專案組組長房群最終查明楊兆龍不僅不是反革命,還曾經為革命立功,乃上報調查結果。為便於結案,房群還違心地建議將楊兆龍作為內部專政對象處理。楊兆龍再躲一劫。[2]
打成右派
[編輯]1956年,蘇共二十大、中共八大先後召開,中央提出雙百方針等。楊兆龍調任復旦大學法律系刑法教研室教授,並當選為上海法學會理事,獲聘為華東政法學院《法學》月刊編委。[2]
1956年12月,楊兆龍在《華政學報》上發表論文《法律的階級性與繼承性》,提出「法律的繼承性和任何法律體系的形成發展以及任何階級統治的成功,有著永遠不可分割的關係。」該論文在1957年初成為法學理論界的討論熱點,北京、上海先後舉辦了有關的學術座談會。[2]
1957年初,在上海貫徹「雙百」方針中,楊兆龍提出「要發揮老法律科學工作者的積極性。在學校要讓他們教書,在科學研究機關要讓他們參加科學研究的領導工作,在政法部門要讓他們參加工作,擔任適當職務」,並稱「歧視老一輩,令人有點寒心」。1957年5月8日,《文匯報》刊登了楊兆龍的《法律界的黨與非黨之間》,分析了法律界矛盾的實質及其來源,尤其對1952年同時進行的司法改革與院系調整的得失提出評論和建議。[2]
1957年5月9日,《新聞日報》以《我國重要法典何以遲遲還不頒布》為主標題,發表了楊兆龍的《社會主義建設中的立法問題》。該文的主要內容分為三方面:一、立法與社會主義的關係緊密,民主與法治統一不可分割;二、駁斥了當時強調中國國情特殊,立法可緩行的論調;三,列舉了「對我國立法應有的基本認識」,批駁了十種錯誤觀點及,並稱「某些重要法典遲出來一天,在六億人口的中國會使多少人遭受多麼大的損害。」[2]
1957年5月20日,《新聞日報》編輯部邀法學工作者就楊兆龍的文章座談,與會者均認為這是好文章。有一位與會者說,「《新聞日報》如果要請法律顧問,就得請楊兆龍。」楊兆龍對個別文過飾非的觀點進行了反駁,此即日後被收入《政法界右派分子謬論集》一書的《我談幾點意見》。[2]
1957年5月下旬,楊兆龍致信最高人民法院院長董必武,提出《社會主義立法問題》十二條。該信被截留,後來被用作批判楊兆龍的材料。同時,楊兆龍在復旦大學第四屆科學論文報告會上作了題為《刑事法律科學中的無罪推定與有罪推定問題》的系列講座,楊兆龍稱其目的「是要對無罪推定的理論及其實踐作比較全面系統的研究,對有罪推定的研究主要是為了更好地劃清兩者的界限。」這在當時有罪推定盛行的情況下十分引人注目。[2]
1957年6月3日,楊兆龍在復旦大學教師座談會上發言,質疑「法律是階級統治的工具」,批評「黨的民主集中制,事實上只有集中沒有民主」,「法律系是本校辦的最壞的系,是公安機關、法院的作風。」楊兆龍「希望檢查一下歷次運動的合法性,尤其是肅反運動」。[2]
1957年6月8日,《人民日報》發表《組織力量反擊右派分子的猖狂進攻》。反右期間,楊兆龍成為上海法律界被批判的首要分子,成為中央及上海各報紙大肆批判的焦點。[2]
入獄與死亡
[編輯]在被打成「極右」分子之後,楊兆龍又於1963年被以「現行反革命」的罪名逮捕入獄,關押八年後以「歷史反革命及叛國投敵罪」判處無期徒刑。受楊兆龍牽連的親屬包括在上海交通大學學習的次子楊定亞、女婿陸錦碧等人,楊兆龍的妻子沙溯因也因壓力巨大而自殺身亡。[2]
1975年,中央特赦國民黨縣團級以上人員,75歲的楊兆龍獲得釋放。1979年,楊兆龍在浙江省海寧縣死亡。[2]
1980年1月,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對楊兆龍「宣告無罪,恢復名譽,發還家產」,復旦大學就1957年將楊兆龍錯劃右派一事進行平反。[2]
參考文獻
[編輯]司法職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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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任: 鄭烈 |
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長 1949年—1949年5月 |
繼任: 朱煥彪 |
教育職務 | ||
前任: 盛振爲 |
東吳大學法學院代理院長 1950年—1952年 |
機構撤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