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书
外观
六法全书是现时中华民国[1]、大韩民国(육법/六法)及日本(六法/ろっぽう)[2]对常用法律工具书普遍采用的名称。因其内容包含常用的六类法律,故谓“六法全书”。最早由日本明治时代学者箕作麟祥根据欧美法律提出“六法”这个概念[3],然后传到东亚各国。亦称《六法大全》,是国民政府主要法规汇编,仿效欧洲大陆法律体系,由宪法、民法、商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等六部辑成[4]:486。1949年2月,中国共产党在其控制区内废除了六法典[5]。
此类书籍所收录的法律通常并不止这六法,只是这六法较常用,和一般人的日常生活较有广大密切关系,所以当地所使用的法律全集都被称为“六法全书”。但所谓“六法”,有不同的说法,以下是几种常见的说法:
中华民国 | 大韩民国 | 日本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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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初意义 | 依类型 | ||
尽管六法在受日本法律影响很大的中华民国及大韩民国也以同样的意义使用,但中华民国采用民商合一的原则,将商法等同的内容纳入民法。
日本
[编辑]日本的六法是指以下六种法典,称为形式意义。
- 日本国宪法(昭和21年宪法)(旧大日本帝国宪法〈明治22年宪法〉)
- 民法(明治29年法律第89号)
- 商法(明治32年法律第48号)
- 刑法(明治40年法律第45号)(旧刑法〈明治13年太政官布告第36号〉)
- 民事诉讼法(平成8年法律第109号)(旧民事诉讼法〈明治23年法律第29号〉)
- 刑事诉讼法(昭和23年法律第131号)(旧治罪法〈明治13年太政官布告第37号〉、旧刑事诉讼法〈明治23年法律第96号〉、〈大正11年法律第75号〉)
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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