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行業操控者
外觀
此條目論述以部分區域為主,未必有普世通用的觀點。 |
性與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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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議題 |
具體罪行 (詳見各司法轄區) |
性罪犯登記 |
主題 |
性主題 · 法律主題 |
性行業操控者(又名淫媒、色情媒介者、仲介色情、扯皮條、馬伕)是指性行業中以操控性工作者賣淫維生的人。原則上,操控者是一種代理人或仲介人,幫助委託的性工作者尋找客戶和後勤,實際上操控者通常利用地位或關係來剝削性工作者的個人營利。
依靠操控性工作者為生,在全世界很多國家都是違法行為。由於在世界很多國家,並不想傷害性工作者,但又想解決當中剝削與人口販運問題,所以在合法賣淫的地域中,如波蘭、德國的部分地區和美國內華達州的部分地區,「性行業操控者」也是違法的。
其他名稱
[編輯]「性行業操控者」其他名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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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稱 | 扯皮條 | 拉皮條 | 雞頭 |
女性 | 老鴇 | 媽媽桑[1] | 媽媽生[1](粵語) |
男性 | 皮條客[2] | 龜公 | |
台語 | 三七仔(男性)[3] | 老娼(女性)[4] | 媌母(女性)[5] |
港台 | 馬伕(香港和台灣的俗稱,是指載送賣淫者去目的地的駕駛人) |
中國大陸
[編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組織賣淫屬刑事罪,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有下列情形之一,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組織他人賣淫,情節嚴重的;
(二)強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賣淫的;
(三)強迫多人賣淫或者多次強迫他人賣淫的;
(四)強姦後迫使賣淫的;
(五)造成被強迫賣淫的人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香港
[編輯]依靠妓女維生在香港是刑事罪行。根據《香港法例》,若一男一女在事先協議的情況下在私人地方(例如一樓一鳳)進行性交易,並不犯法。不過,若有人意圖透過操控性工作者而賺取金錢回報,則會違反法例,可被警方控以「依靠妓女為生」的罪名將其逮捕(此罪行中的「妓女」亦包括男性性工作者)。
但另一方面,在夜總會、按摩院等地工作的媽媽生,雖然她們亦是為客人介紹女子,但僅限於陪酒、按摩,由於性交易屬於客人及女子私底下的交易,與經營場所及媽媽生無關,所以她們在香港法律中並沒有犯法。
參見
[編輯]注釋
[編輯]外部連結
[編輯]- Pimp Anthropology, radio show from This American Life featuring an interview with a former pim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