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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丁货币同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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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丁货币同盟条约

拉丁货币同盟(法语:Union monétaire latine, 1865年-1880年),是一个成立于19世纪的欧洲单一货币组织。

早期的欧洲货币同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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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世纪初,欧洲各国的货币五花八门,为了统一各国间流通的货币,1806年,拿破仑在写给他的兄弟荷兰国王路易·波拿巴——未来拿破仑三世的父亲写信的时候说:“哥哥,如果铸钱的时候,我建议您使用与法国一样的单位,您的钱币一面印您的像,另一面印您的军队的徽标。这样整个欧洲的货币就统一了,这样对贸易有很大的好处”。随着法国对欧洲的军事占领,法国货币体系被推行到荷兰比利时瑞士意大利等地。可是滑铁卢一役,使这个计划暂时被搁置起来了。

1838年,北德意志的一些邦国采用了普鲁士的14塔勒本位制和21本位制。1853年,南德意志的邦国采用了奥地利提出的货币体系,其基础是500克的“磅”,一磅纯银等于45奥地利弗洛林或者52.5南德意志盾。此外瑞士联邦的法语各州和德语各州也放弃了加入法国货币区或德国货币区的提议,接受了统一的货币。

拉丁货币同盟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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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丁货币联盟的国家成员:
 
– 货币联盟的成员国
 
– 签署双边协议
  – 单方面协议
  – 殖民地

1865年,在法国皇帝拿破仑三世的倡议下,比利时法国意大利瑞士四国在巴黎召开会议,其目的是在欧洲采取统一的、普遍通行的铸币。四国签订了实行统一货币的协议,标志着拉丁货币同盟成立。根据协议,各国的基本货币保持原来的名称(除意大利外都称为法郎),以法国的货币体系为基础,主币的含金量都定为0.2903225克黄金或者4.5克白银,可以在各国间等值流通。主币为面值100、50、20、10、5法郎的金币,同时发行5、2、1法郎和50、20生丁的银币。小于20生丁的辅币不能在各国间流通。由于有关国家此前基本上都在实行相同的货币体系,因此对经济的影响不大。

拉丁货币同盟于1866年8月1日开始生效,到1880年1月1日终止。如果在1879年1月1日以前没有成员国提出解散要求,那么该条约将继续生效15年。

同盟的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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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丁货币同盟为成员国之间的资本流通、金融往来和商业、旅游带来了很大的便利,同时还圆满地解决了因法国严格规定金银兑换比例而导致的白银价值上升的问题。欧洲各国都想把自己的货币与这种稳定的货币挂钩,以稳定币值。1866年教皇国加入拉丁货币同盟,西班牙希腊于1868年加入。罗马尼亚塞尔维亚黑山保加利亚圣马力诺委内瑞拉于1889年加入。

为了扩大拉丁货币同盟的影响力,拿破仑三世在1867年再度召开会议,讨论建立单一的全球货币体系问题。美国南北战争之后发行了5美元鹰徽金币(合25.85法郎),而英国则发行了沙弗林金币(Sovereign,合30先令或1.5英镑,约等于25.20法郎)。两者价值均接近25法郎,因此两国提出以法国发行25法郎金币的方式同拉丁货币同盟建立联系,但这一建议被担心货币重铸成本和失去主导地位的法国拒绝。俾斯麦普鲁士则明确拒绝考虑加入拉丁货币同盟的可能性。

1870年普法战争之后,法国向德国支付了50亿法郎赔款,德国借此建立了单独的金本位货币——马克。金银比价在19世纪后半叶不断跳动,导致拉丁货币同盟的基础——金银复本位制度的崩溃。在法国,金银比价从1807年至1870年的1:15变为1874年的1:16.17,黄金大量流出,法国不得不于1876年实行金本位制度,废止5法郎银币的流通,并且取消自由铸造银币的法令。拉丁货币同盟成员国限制每人只能持有6法郎的银币。拉丁货币同盟在这时就已出现了危机。此后虽有许多国家加入该同盟,但是其货币制度已经不再基于法国的货币制度,而是建立在等值的黄金含量基础上。

1878年之后,由于受到实行金本位的英镑和马克的冲击,拉丁货币同盟其他成员国也纷纷改为金本位制度。随后在国际金融市场上出现了建立在金本位基础上的国际货币兑换体系,英国、美国、德国、拉丁货币同盟成员国和斯堪的纳维亚货币联盟成员国的货币都确定了自己的含金量,各个货币区之间的货币以固定的汇率互相兑换、自由流通。至1914年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时,拉丁货币同盟已经名存实亡。1927年法国终止金本位,并于次年颁布新货币法,拉丁货币同盟正式消亡。

拉丁货币同盟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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迅速但不完全的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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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丁货币同盟的成功可从采用该体系的国家数量来衡量——总计共32个国家加入,为国际货币体系奠定了基础。然而,仍有两个主要国家(英国与德意志帝国)缺席。此外,1867 年国际货币会议的失败导致拉丁货币联盟仅限于货币区的地位,而未能成为全球性的货币标准。

拉丁货币联盟的成员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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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国家
签约国  比利时(1865)、 法国(1865)、 意大利(1865)、 瑞士(1865)、 希腊(1868)
协约国(透过双边协议加入)  奥匈帝国克里特 西班牙 芬兰 列支敦士登 摩纳哥 俄罗斯 圣马力诺 瑞典 罗马尼亚 梵蒂冈
使用国(仅单方面采用同盟标准)  阿根廷 保加利亚 智利 海地 丹属西印度群岛 卢森堡 秘鲁 多米尼加 塞尔维亚 委内瑞拉
殖民地  科摩罗 比属刚果 厄立特里亚 波多黎各 突尼斯

此外,摩洛哥王国于1882 年透过创立哈桑里亚尔(Rial Hassani)的货币单位,并实质上加入了拉丁货币联盟。[1]

造币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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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个加入该同盟的成员国都会发行写有各自货币单位名称的硬币,并依照该条约的规格铸造。而这些跨国际的货币单位之间的兑换比率为1:1,其中包括法国和比利时的法郎(Franc)(1 法郎 = 100 生丁 Centimes)、瑞士的法郎(Franken)(1 法郎 = 100 拉彭 Rappen)、意大利的里拉(Lira)(1 里拉 = 100 分 Centesimi),以及希腊的德拉克马(Drachme)(1 德拉克马 = 100 勒普塔 Lepta)。

根据条约规定,允许签约国以这些规格来发行以下面额的硬币:

面额 重量 直径 材质
100 法郎 32.25 g 35 mm 90% 纯金(900/1000)
50 法郎 16.13 g 28 mm 90% 纯金(900/1000)
20 法郎 6.45 g 21 mm 90% 纯金(900/1000)
10 法郎 3.23 g 19 mm 90% 纯金(900/1000)
5 法郎(金币) 1.61 g 17 mm 90% 纯金(900/1000)
5 法郎(银币) 25.00 g 37 mm 90% 纯银(900/1000)
2 法郎 10.00 g 27 mm 83.5% 纯银(835/1000)
1 法郎 5.00 g 23 mm 83.5% 纯银(835/1000)
0.50 法郎 2.50 g 18 mm 83.5% 纯银(835/1000)
0.20 法郎 1.00 g 16 mm 83.5% 纯银(835/1000)

在条约标准正式施行前,此货币体系还曾发行过 40 法郎和 80 法郎面额的金币,以及 0.25 法郎的银币。然而,这些硬币在条约签署后不久即被回收。此外,一些符合条约重量标准但未达到规定纯度或直径的旧币也被回收。同时,并非所有成员国都发行了所有规定面额的硬币。

面额为 2 法郎及以下的银币含银量较低,这意味着它们的面值并未完全由金属价值支撑,因此被视为辅币。而由非贵金属制成的辅币并不在条约规范范围内,各成员国可根据自身标准发行此类硬币。

根据条约,成员国的公家机关必须接受所有金币5法郎的银币(相当于5里拉、5瑞士法郎或5德拉克马)。对于较小面额的银币,则限制在最多100法郎的范围内。此外,各国对本国纸币及外国货币的流通拥有自主决定权。

无签署使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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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4年,拉丁货币单位使用国:
  – 货币同盟成员国
  – 双边协议参与国
  – 单边协议参与国
  – 殖民地或保护国

在下列国家中,虽然没有签属该协议加入同盟,但依旧使用了该协议中所制定的条约来铸造该国货币

拉丁货币同盟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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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丁货币同盟的时代是欧洲人感情上最团结的时候之一,此前这样的情况发生在文艺复兴时期建立在共同信仰的基础上的团结,此后就是今天的欧盟。这些措施在客观上也为欧洲带来了繁荣。

货币样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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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各国依照拉丁货币同盟所制定的5货币单位银币样式

5货币单位硬币
货币同盟成员国 非货币同盟成员国
图案 发行国家 货币名称 图案 发行国家 货币名称
反面 正面 反面 正面
法兰西帝国 法郎  秘鲁 比塞塔
 比利时  西班牙王国 比塞塔
 瑞士  委内瑞拉合众国 玻利瓦
希腊王国 德拉克马  罗马尼亚王国 列伊
 意大利王国 里拉  教宗国 里拉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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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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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Bank Al-Mahgrib. Modernisation de la monnaie marocaine. [2022-1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