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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丁貨幣同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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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丁貨幣同盟條約

拉丁貨幣同盟(法語:Union monétaire latine, 1865年-1880年),是一個成立於19世紀的歐洲單一貨幣組織。

早期的歐洲貨幣同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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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世紀初,歐洲各國的貨幣五花八門,為了統一各國間流通的貨幣,1806年,拿破崙在寫給他的兄弟荷蘭國王路易·波拿巴——未來拿破崙三世的父親寫信的時候說:「哥哥,如果鑄錢的時候,我建議您使用與法國一樣的單位,您的錢幣一面印您的像,另一面印您的軍隊的徽標。這樣整個歐洲的貨幣就統一了,這樣對貿易有很大的好處」。隨着法國對歐洲的軍事占領,法國貨幣體系被推行到荷蘭比利時瑞士意大利等地。可是滑鐵盧一役,使這個計劃暫時被擱置起來了。

1838年,北德意志的一些邦國採用了普魯士的14塔勒本位制和21本位制。1853年,南德意志的邦國採用了奧地利提出的貨幣體系,其基礎是500克的「磅」,一磅純銀等於45奧地利弗洛林或者52.5南德意志盾。此外瑞士聯邦的法語各州和德語各州也放棄了加入法國貨幣區或德國貨幣區的提議,接受了統一的貨幣。

拉丁貨幣同盟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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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丁貨幣聯盟的國家成員:
 
– 貨幣聯盟的成員國
 
– 簽署雙邊協議
  – 單方面協議
  – 殖民地

1865年,在法國皇帝拿破崙三世的倡議下,比利時法國意大利瑞士四國在巴黎召開會議,其目的是在歐洲採取統一的、普遍通行的鑄幣。四國簽訂了實行統一貨幣的協議,標誌着拉丁貨幣同盟成立。根據協議,各國的基本貨幣保持原來的名稱(除意大利外都稱為法郎),以法國的貨幣體系為基礎,主幣的含金量都定為0.2903225克黃金或者4.5克白銀,可以在各國間等值流通。主幣為面值100、50、20、10、5法郎的金幣,同時發行5、2、1法郎和50、20生丁的銀幣。小於20生丁的輔幣不能在各國間流通。由於有關國家此前基本上都在實行相同的貨幣體系,因此對經濟的影響不大。

拉丁貨幣同盟於1866年8月1日開始生效,到1880年1月1日終止。如果在1879年1月1日以前沒有成員國提出解散要求,那麼該條約將繼續生效15年。

同盟的終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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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丁貨幣同盟為成員國之間的資本流通、金融往來和商業、旅遊帶來了很大的便利,同時還圓滿地解決了因法國嚴格規定金銀兌換比例而導致的白銀價值上升的問題。歐洲各國都想把自己的貨幣與這種穩定的貨幣掛鉤,以穩定幣值。1866年教皇國加入拉丁貨幣同盟,西班牙希臘於1868年加入。羅馬尼亞塞爾維亞黑山保加利亞聖馬力諾委內瑞拉於1889年加入。

為了擴大拉丁貨幣同盟的影響力,拿破崙三世在1867年再度召開會議,討論建立單一的全球貨幣體系問題。美國南北戰爭之後發行了5美元鷹徽金幣(合25.85法郎),而英國則發行了沙弗林金幣(Sovereign,合30先令或1.5英鎊,約等於25.20法郎)。兩者價值均接近25法郎,因此兩國提出以法國發行25法郎金幣的方式同拉丁貨幣同盟建立聯繫,但這一建議被擔心貨幣重鑄成本和失去主導地位的法國拒絕。俾斯麥普魯士則明確拒絕考慮加入拉丁貨幣同盟的可能性。

1870年普法戰爭之後,法國向德國支付了50億法郎賠款,德國藉此建立了單獨的金本位貨幣——馬克。金銀比價在19世紀後半葉不斷跳動,導致拉丁貨幣同盟的基礎——金銀複本位制度的崩潰。在法國,金銀比價從1807年至1870年的1:15變為1874年的1:16.17,黃金大量流出,法國不得不於1876年實行金本位制度,廢止5法郎銀幣的流通,並且取消自由鑄造銀幣的法令。拉丁貨幣同盟成員國限制每人只能持有6法郎的銀幣。拉丁貨幣同盟在這時就已出現了危機。此後雖有許多國家加入該同盟,但是其貨幣制度已經不再基於法國的貨幣制度,而是建立在等值的黃金含量基礎上。

1878年之後,由於受到實行金本位的英鎊和馬克的衝擊,拉丁貨幣同盟其他成員國也紛紛改為金本位制度。隨後在國際金融市場上出現了建立在金本位基礎上的國際貨幣兌換體系,英國、美國、德國、拉丁貨幣同盟成員國和斯堪的納維亞貨幣聯盟成員國的貨幣都確定了自己的含金量,各個貨幣區之間的貨幣以固定的匯率互相兌換、自由流通。至1914年第一次世界大戰爆發時,拉丁貨幣同盟已經名存實亡。1927年法國終止金本位,並於次年頒布新貨幣法,拉丁貨幣同盟正式消亡。

拉丁貨幣同盟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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迅速但不完全的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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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丁貨幣同盟的成功可從採用該體系的國家數量來衡量——總計共32個國家加入,為國際貨幣體系奠定了基礎。然而,仍有兩個主要國家(英國與德意志帝國)缺席。此外,1867 年國際貨幣會議的失敗導致拉丁貨幣聯盟僅限於貨幣區的地位,而未能成為全球性的貨幣標準。

拉丁貨幣聯盟的成員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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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 國家
簽約國  比利時(1865)、 法國(1865)、 義大利(1865)、 瑞士(1865)、 希臘(1868)
協約國(透過雙邊協議加入)  奧匈帝國克里特 西班牙 芬蘭 列支敦斯登 摩納哥 俄羅斯 聖馬力諾 瑞典 羅馬尼亞 梵蒂岡
使用國(僅單方面採用同盟標準)  阿根廷 保加利亞 智利 海地 丹屬西印度群島 盧森堡 秘魯 多明尼加 塞爾維亞 委內瑞拉
殖民地  葛摩 比屬剛果 厄利垂亞 波多黎各 突尼西亞

此外,摩洛哥王國於1882 年透過創立哈桑里亞爾(Rial Hassani)的貨幣單位,並實質上加入了拉丁貨幣聯盟。[1]

造幣規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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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個加入該同盟的成員國都會發行寫有各自貨幣單位名稱的硬幣,並依照該條約的規格鑄造。而這些跨國際的貨幣單位之間的兌換比率為1:1,其中包括法國和比利時的法郎(Franc)(1 法郎 = 100 生丁 Centimes)、瑞士的法郎(Franken)(1 法郎 = 100 拉彭 Rappen)、義大利的里拉(Lira)(1 里拉 = 100 分 Centesimi),以及希臘的德拉克馬(Drachme)(1 德拉克馬 = 100 勒普塔 Lepta)。

根據條約規定,允許簽約國以這些規格來發行以下面額的硬幣:

面額 重量 直徑 材質
100 法郎 32.25 g 35 mm 90% 純金(900/1000)
50 法郎 16.13 g 28 mm 90% 純金(900/1000)
20 法郎 6.45 g 21 mm 90% 純金(900/1000)
10 法郎 3.23 g 19 mm 90% 純金(900/1000)
5 法郎(金幣) 1.61 g 17 mm 90% 純金(900/1000)
5 法郎(銀幣) 25.00 g 37 mm 90% 純銀(900/1000)
2 法郎 10.00 g 27 mm 83.5% 純銀(835/1000)
1 法郎 5.00 g 23 mm 83.5% 純銀(835/1000)
0.50 法郎 2.50 g 18 mm 83.5% 純銀(835/1000)
0.20 法郎 1.00 g 16 mm 83.5% 純銀(835/1000)

在條約標準正式施行前,此貨幣體系還曾發行過 40 法郎和 80 法郎面額的金幣,以及 0.25 法郎的銀幣。然而,這些硬幣在條約簽署後不久即被回收。此外,一些符合條約重量標準但未達到規定純度或直徑的舊幣也被回收。同時,並非所有成員國都發行了所有規定面額的硬幣。

面額為 2 法郎及以下的銀幣含銀量較低,這意味著它們的面值並未完全由金屬價值支撐,因此被視為輔幣。而由非貴金屬製成的輔幣並不在條約規範範圍內,各成員國可根據自身標準發行此類硬幣。

根據條約,成員國的公家機關必須接受所有金幣5法郎的銀幣(相當於5里拉、5瑞士法郎或5德拉克馬)。對於較小面額的銀幣,則限制在最多100法郎的範圍內。此外,各國對本國紙幣及外國貨幣的流通擁有自主決定權。

無簽署使用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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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4年,拉丁貨幣單位使用國:
  – 貨幣同盟成員國
  – 雙邊協議參與國
  – 單邊協議參與國
  – 殖民地或保護國

在下列國家中,雖然沒有簽屬該協議加入同盟,但依舊使用了該協議中所制定的條約來鑄造該國貨幣

拉丁貨幣同盟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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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丁貨幣同盟的時代是歐洲人感情上最團結的時候之一,此前這樣的情況發生在文藝復興時期建立在共同信仰的基礎上的團結,此後就是今天的歐盟。這些措施在客觀上也為歐洲帶來了繁榮。

貨幣樣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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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為各國依照拉丁貨幣同盟所制定的5貨幣單位銀幣樣式

5貨幣單位硬幣
貨幣同盟成員國 非貨幣同盟成員國
圖案 發行國家 貨幣名稱 圖案 發行國家 貨幣名稱
反面 正面 反面 正面
法蘭西帝國 法郎  秘魯 比塞塔
 比利時  西班牙王國 比塞塔
 瑞士  委內瑞拉合眾國 玻利瓦
希臘王國 德拉克馬  羅馬尼亞王國 列伊
 義大利王國 里拉  教宗國 里拉

延伸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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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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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Bank Al-Mahgrib. Modernisation de la monnaie marocaine. [2022-1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