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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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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嶤
大明云南道监察御史
籍贯陕西巩昌府安定县
出生八月初七日
逝世弘治十五年壬戌
配偶娶杨氏
出身
  • 弘治三年庚戌科同进士出身

刘嶤(1460年—1502年),字象谦,陕西巩昌府安定县(今甘肃定西市安定区)人,军籍,明朝政治人物。

生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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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乡试第三十一名举人。弘治三年(1490年)中式庚戌科会试第一百二十七名,三甲第五十七名进士[1][2]。授知县,九年六月选授云南道试御史,十年八月实授,巡盐两淮,因曾向同僚张智和锦衣卫百户王观借贷,以盐倍偿其金,但二人犹谓不足,对其威胁,因而悒郁成疾而死。御史韩普为其鸣不平,其妻杨氏亦向官府上诉,王观逃亡,张智因死无对证被释放[3]

家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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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祖刘林,判官;祖父刘武,赠主事;父刘晟,户部主事。母张氏(封安人)。慈侍下[4]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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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明)张朝瑞. 《皇明贡举考》卷五. 《续修四库全书》史部第828册. 
  2. ^ 鲁小俊,江俊伟著. 贡举志五种 上. 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 2009. ISBN 978-7-307-07043-1. 
  3. ^ 《大明孝宗敬皇帝实录卷一百八十九》:弘治十五年七月,初监察御史张智、刘峣二人以同道相善,已而峣被命两淮巡盐,托智称贷于人,智乃为言扬州富商金瑄,得白金五百,智以百两遗峣,而匿其馀。峣少之,智又为贷义官郑和三百两,而复匿其半,峣犹以母归无资,智乃以所匿金为已物,贷之,冀得重息。有锦衣卫百户王观者亦与智善,因智邀峣饮其家,乃先匿乐妇一人,及夜出之,复令一人伪为缉事校尉直入胁峣,峣恐,贷王观金赂之,以泯其事,智实知其谋而不以告也。于是峣为三人所特,既之任而三人者皆至,以盐倍偿其金,犹不餍,复为飞语以胁之,峣因悒郁成疾而死,闻者莫不诟智而为峣不平,于是监察御史韩普劾智朋谋<娱讣>利,以陷其僚,而峣妻亦讼于官,命捕王观、金瑄、郑和等及智鞫问,观亡去未获,智对薄不服,南京六科十三道官复交章劾智憸邪无耻,宜重谴以正士风。有旨:捕观益急竟不得,智以人系无证卒得轻释云。
  4. ^ 龚延明主编. 天一阁藏明代科举录选刊 登科录 点校本. 宁波: 宁波出版社. 2016. ISBN 978-7-5526-2320-8. 《天一阁藏明代科举录选刊.登科录》之《弘治三年庚戌科进士登科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