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台湾教育令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台湾教育令
日本国政府国章(准)
日本法律
正式名称台湾教育令
编号大正8年敕令第1号(第一次)
大正11年敕令第20号(第二次)
种类教育法
效力实效性丧失
所管 日治台湾
内容台湾境内相关的教育规范
相关小学校令国民学校令朝鲜教育令
链接台湾教育令 官报(第一次)
台湾教育令 官报(第二次)
日语写法
日语原文台湾教育令
假名たいわんきょういくれい
日语旧字体臺灣教育令

台湾教育令》通常指的是台湾日治时期台湾总督府为了台湾特殊环境所颁布的有关教育法律命令。该命令主要发布过两次,分别为1919年发布的第一次《台湾教育令》(大正8年敕令第1号)、1922年发布的第二次《台湾教育令》(大正11年敕令第20号)。并依实际状况及相关法律改变,而有多次改正(法令修订)。前述第二次台湾教育令曾在1933、1935、1941、1943年多次修订,未曾发布第三次台湾教育令。

台湾早期教育制度

[编辑]

在第一次《台湾教育令》公布之前(1895年(明治28年)5月至1919年(大正8年)),在台湾的日本人教育是依据日本内地的法令实施的,而台湾人的教育则仅依据台湾总督府发布的《学校官制》、《学校规则》及《学校令》进行,因此尚未形成完善的学校制度,这一时期着重在设立国语传习所小学校公学校台湾总督府国语学校、师范学校与医学校等新式教育机构为重点,并保持私立学校与汉人的书房教育。

1896年(明治29年)3月31日,台湾总督府公布“台湾总督府直辖诸学校官制”,国语学校开始培育台湾人学习国语(日语),起初修业年限3年,后改为4年,是为台湾中学教育的开端。

1898年(明治31年),台湾总督府开始执行《台湾公学校令》,规定8-14岁的孩童可就读公学校,修业年限为4年,是为台湾小学制度的开端。

第一次台湾教育令

[编辑]

本法令共分为6章32条,由第七任台湾总督明石元二郎于1919年(大正8年)1月4日发布开始实施,直到1922年(大正11年)4月1日因第二次台湾教育令的颁布而废止。

第一次《台湾教育令》的公布,各级教育机关系统至此完整建立。第一条开宗明义曰:“在台湾之台湾人之教育根据本令。”确定公学校修业年限为6年(同令第八条),就学年龄规定七岁(同令第九条)(即六足岁),应施以“生活必须的知识技能”(同令第七条)课程增加日本历史工艺[来源请求]

中学则改称“高等普通学校”,入学资格为“修业年限六年的公学校毕业或同等学力”、“6年公学校毕业或同等学历”[来源请求],修业年限四年。高等普通学校可加设一年制的“师范科”,用来培养公学校的师资;官立或公立实业学校亦可加设一年制的“师范科”,以养成简易实业学校的教员。

然而,该法令的适用对象仅限于台湾人,日本人与台湾人的教育制度仍有所不同,台湾人与日本人的差别待遇与公布前相比并未改变。台湾人的教育水准依然低于同学年的日本人学校。

该法令依据《教育敕语》的精神,以培养忠诚善良的国民为根本宗旨(第2条),并将教育分为“普通教育”、“实业教育”、“专门教育”及“师范教育”四个类别加以规定。

普通教育

[编辑]

重视身体发展,实施德育,教授一般知识与技能,培养作为日本国民的品格,并推广国语(日本语)。

  • 公学校
修业年限为6年(可缩短),入学资格为年满7岁者。
限官立(国立)或公立学校。
  • 高等普通学校
修业年限为4年,入学资格为修业年限6年的公学校毕业生。
限官立(国立)或公立学校。
  • 女子高等普通学校
修业年限为3年(比男子短1年),入学资格为修业年限6年的公学校毕业生。
可设置修业年限3年以内的实科课程。
限官立(国立)或公立学校。

实业教育

[编辑]

教授与农业、工业、商业及其他实业相关的知识与技能。

  • 实业学校
修业年限为3年或4年,入学资格为修业年限6年的公学校毕业生。
  • 简易实业学校
修业年限及入学资格由台湾总督另行规定。

专门教育

[编辑]

教授高等学术与技艺。

  • 专门学校
限官立(国立)。
修业年限为3年或4年,入学资格为该专门学校的预科修毕者,或高等普通学校毕业生。
可设置修业年限3年或4年的预科,入学资格为修业年限6年的公学校毕业生。

师范教育

[编辑]

培养成为公学校教员的人才。

  • 师范学校(限官立〈国立〉)
  1. 预科:修业年限1年,入学资格为修业年限6年的公学校毕业生。
  2. 本科:修业年限4年,入学资格为师范学校预科修毕者。
  • 公学校教员讲习所
修业年限1年,入学资格由台湾总督另行规定。
  • 高等普通学校师范科・女子高等普通学校师范科
以培养公学校教员为目标。
修业年限1年,入学资格为高等普通学校或女子高等普通学校的毕业生。
  • 官立(国立)或公立实业学校师范科
以培养简易实业学校的教员为目标。
修业年限1年,入学资格为实业学校毕业生。

学校名称变更

[编辑]

部分学校名称改为以下:

台湾公学校 → 公学校
台湾公立中学校 → 高等普通学校
台湾总督府国语学校附属女学校 → 女子高等普通学校
台湾总督府医学校专门学校
台湾总督府国语学校公学师范部乙科 → 师范学校

第二次台湾教育令

[编辑]

新教育令共有27条,由第八任台湾总督田健治郎于1922年(大正11年)2月6日公布,并于同年4月1日实施以取代之前的第一次台湾教育令,并且由于同化政策的缘故,将《台湾教育令》的适用范围由原先的仅限台湾人改为“台湾之教育”第1条)。

此政策使得台湾的初等教育高等教育皆全面纳入统一的教育制度,台湾人与日本人适用相同的教育体系并实施日台共学制度。然而初等教育方面,首次规定以语言的使用状况,而非以原先的以原籍来作为入学的标准,规定“国语常用者”入小学校,其法令则依内地之〈小学校令〉规范;而“非国语常用者”则入公学校,公学校相关规则,则由台湾总督定之。

国语(日本语)为常用语的学童(日本籍与部分国语家庭之台湾人)进入小学校
国语(日本语)非常用语的学童(大部分台湾人)进入公学校

中等教育以上则依照日本内地的《中学校令》等法规进行,采取男女分校,并依自身学力参加考试入学,并推行日台共学制度,使日本人与台湾人能在同一学校共同学习。原则上,中等学校以上为日台共学;而初等教育规定日籍子弟入小学校,再进男女分校中学校,而专门学校或大学。台籍子弟入公学校,就进实业教育学校就读,准备就业。[来源请求]

主要差异

[编辑]
  1. 国语(日本语)为常用语的台湾人:初等教育适用《小学校令》,于小学校就读。
  2. 国语(日本语)非常用语的台湾人:初等教育于公学校进行,并将公学校的修业年限入学资格调整成与小学校一致。
  3. 入学资格:由7岁调整为6岁以上
  4. 设立高等科与补习科
    • 高等科:修业年限2年。
    • 补习科:补助性质的教育课程。
  5. 学校名称统一化
    • 公学校(6年) = 寻常小学校
    • 公学校高等科(2年) = 高等小学校
  6. 中等教育:依《中学校令》、《高等女学校令》、《高等学校令》进行,高等普通学校与女子高等普通学校的名称则被废止。
  7. 实业教育:依《实业学校令》进行。
  8. 专门教育:依《专门学校令》进行。
  9. 大学教育:新增大学与其预备教育的相关规定,适用《大学令》。
  10. 师范教育改革
    • 师范学校改为官立(国立)或公立(州立、厅立)。
    • 设立“小学师范部”与“公学师范部”,分别培养小学校与公学校的教员。
    • 修业年限:
      • 男子6年(普通科5年+演习科1年)。
      • 女子5年(普通科4年+演习科1年)。
    • 入学资格
      • 普通科:寻常小学校毕业生。
      • 演习科:普通科修毕者、中学校毕业生或修业年限4年的高等女学校毕业生。
    • 可设置研究科或讲习科
    • 可设置附属小学校、公学校,如有特殊情况,可以公立小学、公立公学校代用
    • 官立、州立、厅立的中学校或高等女学校附设师范学校的演习科或讲习科

后续修正

[编辑]

1933年(昭和8年)

[编辑]
  • 《昭和8年敕令第24号》:延长师范学校的就学年限。

1935年(昭和10年)

[编辑]
  • 《昭和10年敕令第45号》:针对实业补习教育设置特例规定。

1941年(昭和16年)

[编辑]

1941年3月,因为内地颁布《国民学校令》(昭和16年敕令第148号),第二次台湾教育令因而随之修订,台湾的小学校和公学校从此和内地一致,均改称“国民学校”。

  • 《昭和16年敕令第255号》:于3月26日公布,并于4月19日起台湾正式开始皇民化教育,加强台湾人的日本化。
  • 主要差异:
    1. 《小学校令》改为《国民学校令》
    2. 寻常小学校、公学校 → 国民学校初等科
    3. 高等小学校、公学校高等科 → 国民学校高等科
    4. 台湾总督可因特殊情况设置特例(第11条第2项)。
    5. 台湾公立国民学校规则(昭和16年台湾总督府令第47号)第2条:不适用《国民学校令》之义务教育规定,因此未全面实施义务教育制度。

1943年(昭和18年)

[编辑]

公布《中等学校令》(昭和18年敕令第114号),对中等教育进行改革:

  • “中学校令”变更为《中等学校令》中关于“中学校”的部分
  • “高等女学校令”变更为《中等学校令》中关于“高等女学校”的部分
  • “实业学校令”变更为《中等学校令》中关于“实业学校”的部分

修改《台湾公立国民学校规则》(昭和18年台湾总督府令第45号):

  • 恢复适用《国民学校令》第8条(义务教育规定)
  • 自昭和18年(1943年)4月1日起,6岁儿童开始实施义务教育
  • 但依据第2条特例,义务教育年限仅6年(而非《国民学校令》原订的8年)。
  • 学费仍需缴纳,未完全免费。

影响与总结

[编辑]

1922年教育令推动日台共学,但仍借由语言能力来区分学童,使台湾人多数就读公学校,与日本人就读的小学校仍存有差异。

1941年皇民化教育后,台湾教育体系完全转向日本化,并逐步强制国语(日本语)使用。

1943年后,台湾义务教育正式实施,但仍维持6年,未达日本内地的8年标准。

这套教育体系一直延续到1945年(昭和20年)二战结束,日本战败退出台湾,才终止日本殖民统治下的教育制度。

外部链接

[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