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聯邦王國
「Commonwealth Realm」的各地常用譯名 | |
---|---|
中國大陸 | 英聯邦王國 |
臺灣 | 大英國協王國 |
港澳 | 英聯邦王國 |
星馬 | 共和聯邦王國 |
英聯邦王國(英語:Commonwealth realm)是由英聯邦成員國當中15個實行君主立憲制,且國家元首(君主)與英國君主為同一人國家組成國家群體。[1][註 1]
這些國家不但要作為英聯邦的一員而履行共同責任,而且法律上實行君主立憲制,每個國家的最高國家元首均為同一位君主(但該君主在各組成國官方頭銜不同)。該君主通常委派一位總督在當地代行職責,而該國政府首腦(通常為首相或者總理)的地位只能排在第2高。目前世界上一共有15個英聯邦王國,這些國家共同擁戴查理斯三世為自己的國家元首。英聯邦王國的成員國在實際層面上互不隸屬、保持絕對獨立,只是因為共主邦聯的關係在名義上接受國王的管轄,這些王國一起構成世界上現存最大的共主邦聯。目前這15國領土面積總合1870萬平方公里,人口數共1.34億。
概述
[編輯]國王在各個英聯邦王國之中,也有相應不同的稱號,例如在英國,稱為「藉上帝恩典,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及其他國土與領地國王,英聯邦元首,信仰的守護者」,而安提瓜和巴布達的頭銜為「藉上帝恩典,安提瓜和巴布達及其他國土與領地國王,英聯邦元首」。
對於英國以外的英聯邦王國,身為國家元首的國王會依據該國總理的提名,任命總督作為自己的全權代表。而澳洲各州的總督(州督)和加拿大各省的省督(省督兼聯邦副總督),也是國王不在該國直接行使元首職權時在當地的君主全權代表。這些官員可以執行的權利,不但與君主立憲制度之下的君主相若,而且還可以代表國王,按照該國憲法行使一些君主特權。
在15個英聯邦王國中,13個曾經是英國的殖民地。這些國家多在1931年西敏法令頒佈和1961年西印度群島聯邦解體後成為英聯邦王國。2個例外分別是巴布亞新畿內亞和英國(各殖民地的原宗主國)。巴布亞新畿內亞一部分原為英國殖民地,1905年交與澳洲管轄;另一部分原為德國殖民地,一戰中由澳洲佔領,後割讓予澳洲作爲國際聯盟託管領土。其後,兩部分同時獨立並合併,加入英聯邦。
英聯邦內英國和其它成員國地位平等。值得一提的是,1987年以來實行議會共和制的斐濟元首雖然為斐濟總統,但其後一度仍以英皇為最高酋長。
一個國家是否屬於英聯邦王國並不由英國或者英聯邦決定,而是由國家元首是否為英國君主而自動決定的,而不需要英國或其他成員國的承認。比如2021年巴巴多斯改制為共和制,則其自動不再是英聯邦王國的一員,無需經過任何英聯邦方面法律上的改變(但所在國往往會修憲改為共和制)。嚴格來說,「退出」英聯邦王國是錯誤的說法,因為並無類似英國脫歐有法律上的變更,而是自動承認的。
與英聯邦的區別
[編輯]英聯邦王國是英聯邦的子集,即所有英聯邦王國成員都是英聯邦的成員,但反過來不是。英聯邦王國和(非英聯邦王國的)英聯邦的區別在於,成員是否奉英國君主為國家元首,而不自己另設國家元首(比如總統)。英聯邦王國的成員皆為王國,而非英聯邦王國的英聯邦成員,則大多數都是共和國(36個),但也有5個例外:汶萊、斯威士蘭、萊索托、馬來西亞、湯加有自己獨立的君主。即英聯邦內,有自己獨立的國家元首(比如總統或單獨的君主)的不屬於英聯邦王國而只屬於英聯邦;沒有而是奉英國君主為國家元首的既是廣義的英聯邦、也是英聯邦王國的成員。
另外,一個國家加入或退出英聯邦需要英聯邦的同意;而英聯邦王國則沒有這個限制。只要在英聯邦內,該國國內自行決定是否侍奉英國君主為國家元首,即會自動成為或不再是英聯邦王國,而英聯邦或英國無法決定或者干涉。
一般而言,兩者一般常常混用。對於英聯邦王國來說,媒體和大眾中的「退出英聯邦」,常常指代不再奉英國君主為國家元首(而是自己單立),即不再是英聯邦王國的成員,而有極大可能仍然留在廣義的英聯邦中。比如2021年巴巴多斯的「退出英聯邦」,即為此情況。
起源
[編輯]直到20世紀初,英國政府對大英帝國在全世界的殖民地和屬地仍舊保持不同程度的控制。雖然加拿大、澳洲等殖民地都已先後「建國」並擁有正常運作的自治政府,但英國政府的殖民地部仍對這些殖民地保留相當程度的監管和行政干預的權力,英國君主按照英國政府的建議在各自治殖民地任命總督,各地總督不僅是當地的首腦,也負責當地政府和倫敦的帝國政府之間的聯絡。而在其他一些殖民地,例如印度,英國政府則仍舊維持實質性的控制權。
鑒於第一次世界大戰結束後加拿大、澳洲、紐西蘭等主要殖民地內的完全自治呼聲日漸增強,並且由於各殖民地自身政治日漸成熟以及英國本身的國力相對衰退,英國在戰後陸續允許一些殖民地更大的自治權,並改稱英屬自治領。英國政府對自治領內部事務的參與逐漸減少,在帝國內逐漸衍生了新的慣例,即君主對於各殖民地內部事務依照殖民地政府的建議行事,而不是英國政府。1926年,英國政府發表《1926年貝爾福宣言》,宣佈各自治領應成為政治和外交上完全獨立,以英國君主為國家元首的主權國家。也即是各自治領的總督不再是英國政府殖民地部的代表,而是英國君主指派的全權代表。
貝爾富宣言的後續效應陸續有來,首先是《1927年皇室和議會頭銜法令》,承認愛爾蘭自由邦的獨立地位。於1931年12月11日,英國國會通過《1931年西敏法令》,給予各英屬自治領完全自主權,國際場合實際上是與英國完全平等的主權國家。加拿大首先於同年確認西敏法令,其他自治領和一些前英殖民地在第二次世界大戰前後通過西敏法令,獲得獨立的立法權,成為主權國家,不過依然奉英國君主為國家元首,但君主在各自治領以不同身份擔任該國元首,因此這些國家與英國組成共主邦聯。[2]1953年伊利沙伯二世加冕時,她正式採用「伊利沙伯二世,藉上帝恩典,(國名)及她其他王國和屬地女皇,英聯邦元首,信仰捍衛者」為頭銜,自此英聯邦王國的地位正式被確立。
現存英聯邦王國列表
[編輯]英聯邦王國 | 司法管轄區或屬地 | 成立時間 | 君主 | 現任君主 | 現任君主頭銜 | 君主旗幟 | 現任總督 | 國徽 | 地圖 |
---|---|---|---|---|---|---|---|---|---|
安提瓜和巴布達 | 1981 | 安提瓜和巴布達君主 | 查理斯三世 | 查理斯三世,藉上帝恩典,安提瓜和巴布達及其他國土與領地國王,英聯邦元首 | 無 | 羅德尼·威廉士 | |||
澳洲 | 塔斯曼尼亞州 新南威爾斯州 西澳州 南澳州 昆士蘭州 維多利亞州 北領地 澳洲首都領地 聖誕島 科科斯(基林)群島 亞什摩及卡地爾群島 珊瑚海群島 赫德島和麥當勞群島 澳洲南極領地 羅福島 |
1901 | 澳洲君主 | 查理斯三世,藉上帝恩典,澳洲及其他國土與領地國王,英聯邦元首 | 無 | 大衛·赫利 | |||
巴哈馬 | 1973 | 巴哈馬君主 | 查理斯三世,藉上帝恩典,巴哈馬國及其他國土與領地國王,英聯邦元首 | 無 | 辛西婭·A·普拉特 | ||||
伯利茲 | 1981 | 伯利茲君主 | 查理斯三世,藉上帝恩典,伯利茲及其他國土與領地國王,英聯邦元首 | 無 | 察芙拉 | ||||
加拿大 | 安大略省 魁北克省 諾華斯高沙省 紐賓士域省 緬尼吐巴省 卑詩省 愛德華王子島省 沙斯卡寸旺省 亞伯達省 紐芬蘭與拉布拉多省 西北地區 育空地區 努納武特地區 |
1867 | 加拿大君主 | 查理斯三世,藉上帝恩典,加拿大及其他國土與領地國王,英聯邦元首[3] [4] | 瑪麗·梅·施蒙 | ||||
格林納達 | 卡里亞庫和小馬提尼克 | 1974 | 格林納達君主 | 查理斯三世,藉上帝恩典,格瑞納達及其他國土與領地國王,英聯邦元首 | 無 | 絲茜爾·拉格雷納德 | |||
牙買加 | 1962 | 牙買加君主 | 查理斯三世,藉上帝恩典,牙買加及其他國土與領地國王,英聯邦元首 | 無 | 派屈克·鴉蘭 | ||||
紐西蘭 | 庫克群島 紐埃 托克勞 羅斯屬地 漆咸群島 |
1907 | 紐西蘭君主 | 查理斯三世,藉上帝恩典,紐西蘭及其他國土與領地國王,英聯邦元首,信仰的守護者 | 無 | 辛迪·基羅 | |||
巴布亞新畿內亞 | 布干維爾 | 1975 | 巴布亞新畿內亞君主 | 查理斯三世,藉上帝恩典,巴布亞新畿內亞及其他國土與領地國王,英聯邦元首 | 無 | 鮑勃·達達埃 | |||
聖基茨和尼維斯 | 尼維斯 | 1983 | 聖基茨和尼維斯君主 | 查理斯三世,藉上帝恩典,聖基茨和尼維斯及其他國土與領地國王,英聯邦元首 | 無 | 塔普利·西頓 | |||
聖盧西亞 | 1979 | 聖盧西亞君主 | 查理斯三世,藉上帝恩典,聖盧西亞及其他國土與領地國王,英聯邦元首 | 無 | 艾路·查理斯代行 | ||||
聖文森特和格林納丁斯 | 1979 | 聖文森特和格林納丁斯君主 | 查理斯三世,藉上帝恩典,聖文森特和格林納丁斯及其他國土與領地國王,英聯邦元首 | 無 | 蘇珊·杜根 | ||||
所羅門群島 | 1978 | 所羅門群島君主 | 查理斯三世,藉上帝恩典,所羅門群島及其他國土與領地國王,英聯邦元首 | 無 | 戴維·武納吉 | ||||
圖瓦盧 | 1978 | 圖瓦盧君主 | 查理斯三世,藉上帝恩典,圖瓦盧及其他國土與領地國王,英聯邦元首 | 無 | 托菲加·法拉尼 | ||||
英國 | 安圭拉 百慕達 英屬印度洋領地 英屬維爾京群島 開曼群島 福克蘭群島 直布羅陀 蒙特塞拉特 皮特肯群島 聖海倫娜、阿森松和崔斯坦達庫尼亞 聖海倫娜 亞森欣島 崔斯坦達庫尼亞 南佐治亞及南三文治群島 特克斯與凱科斯群島 英屬南極領地 阿克魯帝利及德基利亞 根西 澤西 萌島 |
[註 2] | 英國君主 | 查理斯三世,藉上帝恩典,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及其他國土與領地國王,英聯邦元首,信仰的守護者 |
已終結的英聯邦王國列表
[編輯]皇權的更改
[編輯]由於《1931年西敏法令》並無保障英國君主在各英聯邦王國內的元首地位,因此,各國可以通過公投、立法、修憲或頒佈新憲以廢除與英國共主邦聯的關係。因此在各英聯邦王國國內,都出現了要求廢除英國君主元首地位的聲音。這些聲音導致各英聯邦王國內都出現共和派和保皇派的分野。近年來,各國的共和派的勢力漸漸抬頭,導致多個英聯邦王國都舉辦了公投,決定英國君主在該國的地位。
2012年各英聯邦王國在澳洲珀斯舉行的英聯邦政府首腦會議框架下達成共識,將修改有關各國共戴君主的繼承權問題的法律以減少對天主教徒的歧視以及確立男女繼承權平等的原則,此共識成爲「珀斯協定」。這是自從各國「互不隸屬、共戴一王」的現代關係形成後第一次嘗試改變皇位繼承規則,因此在各國衍生出一系列的法律和憲法層面的問題。例如:2013年初,澳洲昆士蘭州曾宣佈不將修法權交予澳大利亞聯邦,而將自行立法修改皇位繼承法律。澳洲和英國政府以及一些憲法專家當時擔心此擧可能會造成昆士蘭州在法律上脫離澳洲的皇權,形成與包括澳洲在內的其它國家分開的「昆士蘭女皇」。此問題最後由澳大利亞聯邦採取強硬立場以憲政危機威脅昆士蘭,導致昆士蘭屈服而解決。此外,在一部分加勒比海國家還出現爭議,辯論當地憲法是否允許皇位繼承權不經自主立法而隨英國法律的變更而變更。總的來說,由於各國修法進度不同,在一定時期內各王國的皇位繼承法出現不一致,直到所有王國完成修法並使新規則從同一日期起生效為止。2015年3月26日,英國副首相紀理歷宣佈,所有英聯邦王國都依據各自法律完成對皇室權利法律的修正;同日,新的法律在所有英聯邦王國境內生效[5]。
2020年9月,巴巴多斯政府宣佈,打算在2021年11月30日,即獨立55周年之前成為共和國。這項計劃將需要議會兩院三分之二的多數票或成功的公投。[6]如果目標實現,女皇的國家元首地位將由一名巴巴多斯官員接任。[7][8]根據加拿大廣播公司對情況的調查,這個過程是否能在2021年完成還「不清楚」。 [6] 巴巴多斯成為議會共和國的明確法律提案草案於2021年7月27日由總理米亞·莫特利正式提出。[8]2021年11月30日,巴巴多斯正式改制為共和制,並結束作為英聯邦王國的身份,改以非王國成員繼續留在英聯邦。
參見
[編輯]註釋
[編輯]- ^ 包括聯繫國、屬土
- ^ 英國作爲其殖民地和自治領的宗主國,於1926年11月19日帶頭發起貝爾福宣言,於1931年12月11日率先通過西敏法案,賦予其自治領更多自主權,是英聯邦和英聯邦王國的首創國。
- ^ 1937年愛爾蘭憲法規定的以總統為國家元首、以總理為政府首腦的議會共和制得到1948年愛爾蘭共和國法令以及1949年愛爾蘭法令的最終確認。
- ^ 紐芬蘭與拉布拉多省現為加拿大一級行政區。
- ^ 英國君主兼任的加拿大君主在紐芬蘭與拉布拉多省代表是紐芬蘭與拉布拉多省省督,紐芬蘭與拉布拉多省與加拿大和英國一樣實行議會制君主立憲制和西敏制。
- ^ 紐芬蘭與拉布拉多省省督是英國君主兼任的加拿大君主在紐芬蘭與拉布拉多省代表。
參考文獻
[編輯]引用
[編輯]- ^ What is a Commonwealth Realm?. [2013-07-23].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0-12-02).
- ^ * Zines, The High Court and the Constitution, 4th ed.(1997)at 314: "The Queen as monarch of the United Kingdom, Canada, Australia and New Zealand is in a position resembling that of the King of Scotland and of England between 1603 and 1707 when two independent countries had a common sovereign";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ngland and Scotland during those years is described as a personal union.
- F. R. Scott. The End of Dominion Status. The America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January 1944, 38 (1): 34–49. doi:10.2307/2192530.
The common kinship within the British group today establishes a form of personal union, the members of which are legally capable of following different international policies even in time of war.
- R v Foreign Secretary; Ex parte Indian Association, QB 892 at 928; as referenced in High Court of Australia: Sue v Hill [1999 HCA 30; 23 June 1999; S179/1998 and B49/1998]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
- Lalor, ed. Various authors. See Contents. Cyclopaedia of Political Science. New York: Maynard, Merrill, and Co., ed. John Joseph Lalor, 1899. [Online] available from http://www.econlib.org/LIBRARY/YPDBooks/Lalor/llCy821.html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 accessed 21 June 2008; "Personal union, or dynastic union, is the combination by which two different states are governed by the same prince, while their boundaries, their laws and their interests remain distinct."
- F. R. Scott. The End of Dominion Status. The America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January 1944, 38 (1): 34–49. doi:10.2307/2192530.
- ^ Janyce McGregor. Canadian budget bill reveals change to King Charles's title. CBC News. 2023-04-18 [2023-04-18].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3-06-03) (英語).
- ^ Elizabeth II. Loi sur les titres royaux. Ottawa: Queen's Printer for Canada. 1985 [2009-05-03]. R.S., 1985, c. R-12.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1-01-05).
- ^ Statement by Nick Clegg MP, UK parliament website,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 26 March 2015 (retrieved on same date).
- ^ 6.0 6.1 Leave the monarchy? In Barbados, that's just the first step on a long path to healing. [2021-03-18].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03-18).
- ^ Meghan and Harry racism row ‘may deepen schisms in Commonwealth’. The Guardian. [2021-03-18].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10-17).
- ^ 8.0 8.1 Barbados to become a parliamentary republic by November 30. Loop News Barbados. 2021-07-27 [2021-07-30].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10-17).
來源
[編輯]- Bogdanor, V.; The Monarchy and the Constitution;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5.
- Forsey, Eugene; Royal Power of Dissolution on Parliament in the British Commonwealth; Toronto: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68 [1943].
- McIntyre; P.; "The Strange Death of Dominion Status", Journal of Imperial and Commonwealth History; Vol. 27, No. 2; 1999; 193-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