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憲法第二十四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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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利堅合眾國憲法》第二十四修正案(英語:Twenty-fourth Amendment to the United States Constitution)簡稱「第二十四修正案」(Amendment XXIV),禁止美國國會或任何一州根據公民納稅與否來限制其選舉權。修正案由國會於1962年8月27日提出,1964年1月23日獲得了足夠數量州的批准而生效。
美國憲法第二十四修正案的出現,主要是針對南方各州的人頭稅。重建時期結束後,南方各州為了避免獲得解放的黑人男性投票,制訂了相應的人頭稅法律,規定未繳清人頭稅的公民無投票權。美國聯邦最高法院也在1937年的布里德洛夫訴蘇特里斯案302 U.S. 277 (1937)中判決,各州要求繳納人頭稅方可參加州選舉的法律並不違憲。等到修正案通過時,仍然有5個州保有人頭稅:維珍尼亞州、阿拉巴馬州、德克薩斯州、阿肯色州和密西西比州。修正案明確規定,無論是在聯邦還是其他選舉中,都不得因人頭稅問題而限制公民投票權;不過,並未明確規定人頭稅違憲。事實上,一直到1966年的哈伯訴維珍尼亞州選舉委員會案383 U.S. 663 (1966)中,聯邦最高法院才以6比3的投票結果裁決,州選舉人頭權違反了美國憲法第十四修正案中的平等保護條款。
內容文本
[編輯]- Section 1. The right of citizens of the United States to vote in any primary or other election for President or Vice President, for electors for President or Vice President, or for Senator or Representative in Congress, shall not be denied or abridged by the United States or any State by reason of failure to pay any poll tax or other tax.
- 譯文:第一款 合眾國公民在總統或副總統、總統或副總統選舉人、或國會參議員或眾議員的任何初選或其他選舉中的選舉權,不得因未交納任何人頭稅或其他稅而被合眾國或任何一州加以拒絕或限制。
- Section 2. The Congress shall have power to enforce this article by appropriate legislation.
背景
[編輯]美國憲法第十五修正案規定,「合眾國公民的選舉權,不得因種族、膚色或以前是奴隸而被合眾國或任何一州加以拒絕或限制」[1][2],這將讓所有的黑人都獲得投票權。但南方各州並不甘心於此,人頭稅就是這些州所通過的一系列旨在排擠非裔美國公民參加政治活動的法律之一。這一稅法也對經濟上非常困難的白人選民造成了影響,雖然其支持者因為害怕受到選民強烈反對而努力試圖淡化這一影響,但仍然引起了人民黨的同情。
美國內戰結束後,美國開始了重建時期。1877年,重建時期結束,軍隊撤離南方各州,沒有再繼續對非裔美國公民提供保護。南方各州開始反彈,並於19世紀開始醞釀通過人頭稅法。到了1902年,全部11個之前脫離聯邦宣佈獨立並開戰的南方州全部通過了人頭稅法,並輔以如讀寫測驗(排除文盲)、白人初選甚至暴力威脅等手段來防止黑人參與政治活動。比如在阿肯色州,所有選民必須先經過一次所謂的「評估」才能投票,而黑人的「評估」則一律不能通過[3]:4-13,170-231。
從1900年1937年,雖然一些州倡議廢除人頭稅,但在聯邦層面上這個問題很大程度上被忽視了。1937年,聯邦最高法院對布里德洛夫訴蘇特里斯案作出裁決認為「投票的特權並非來源於合眾國,而且由各州賦予的,只要沒有違反第十五和第十九修正案,各州可以對選舉權加以其認為恰當的限制」[4]。這以後問題仍舊突出,總統富蘭克林·D·羅斯福表示反對人頭稅,他公開稱其為「革命時期的殘餘」。但是1938年時,自由派民主黨人在國會選舉中不敵南方的保守派民主黨人。為了避免進一步的對抗、讓新政法案獲得通過,羅斯福只能擱置了自己的意見[5]:57。
這之後,國會仍然繼續在朝廢除人頭稅的方向努力。1939年,國會提出了一項有關在聯邦選舉中廢除人頭稅限制的法案,雖然受到了長期任職並在委員會中佔據很大比重的南方議員阻撓,但還是在聯邦眾議院以254票贊成,84票反對獲得通過[5]:68。但是,法案最終還是沒能在參議院通過,來自南方州的參議員通過進行冗長辯論來阻撓其通過,甚至一些北方的參議員也為了得到強大且資深南方議員的支持加入到阻撓者當中。
之後的幾屆國會上,這一法案被數次提出。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為了讓遠在萬里之外的美軍將士們為祖國拋頭顱灑熱血的同時也能享有投票權,這一法案得到了相當高比例的支持。但是,聯邦最高法院在史密斯訴阿爾懷特案321 U.S. 649中禁止白人初選,令人頭稅成為了限制黑人參與政治為數不多的「合法」方法之一[5]:74,因此南方的議員仍然令之未能通過。贊成廢除人頭稅的議員於是考慮通過一條憲法修正案,但這個想法也沒有馬上推進[5]:80。
1940年代辯論的要旨發生了改變。在1890年代至1900年代,政治家們一直希望限制黑人投票,到了1940年代,南方的政客們則試圖將辯論的方向轉為憲法問題,不過私人信件表明他們真正關心的仍然是要取消黑人的投票權。身為三K黨成員且經常以冗長辯論阻撓法案的密西西比州參議員狄奧多·G·比爾伯[6][7]聲稱「如果人頭稅的法案通過,下一步就將是要努力取消黑鬼的登記資格(限制)和教育資格(限制)。如果這樣,我們就再也沒有辦法防止這些黑鬼們投票了[5]:70。」這樣的擔心解釋了那些已經廢除了人頭稅的南方州仍然反對法案的原因,他們不想設立這樣一個聯邦政府可以干涉選舉的先例。總統哈利·S·杜魯門成立了調查人頭稅等其它問題的總統民權委員會。考慮到1948年有關人頭稅的聯邦法律被反對派們聲稱違憲,因為通過憲法修正案應該是對這一問題最好的解決辦法。然而,1950年代美國進入麥卡錫主義時期,取消人頭稅運動中的幾位代表人物如維托·馬坎托尼奧被認定是馬克思主義者,整個運動也轉入了低潮。
在美國總統約翰·F·甘迺迪將這個議題帶入公眾視界中後,早已提出的第二十四修正案終於在國會通過並遞交各州批准。甘迺迪認為憲法修正案將是最好的避免那些聲稱聯邦政府廢除人頭稅有違憲嫌疑議員阻撓的方式。但仍有一些自由派反對他的做法,認為與國會立法相比,通過一條修正案實在太過費時[5]:290。佛羅里達州一位在自己政治生涯中曾反對過大部分民權立法的民主黨議員斯派薩德·霍蘭德在參議院提出了修正案[8],而甘迺迪支持率的不斷提高也分化了南方的反對陣營,修正案的整個批准過程只花了略超過一年的時間。
提出和批准
[編輯]聯邦國會最初於1962年8月27日提出修正案[9],並於1962年9月24日得到聯邦參議院和聯邦眾議院通過後提交各州批准[10]。各州批准修正案的日期如下:
- 伊利諾州:1962年11月14日
- 新澤西州:1962年12月3日
- 俄勒岡州:1963年1月25日
- 蒙大拿州:1963年1月28日
- 西維珍尼亞州:1963年2月1日
- 紐約州:1963年2月4日
- 馬利蘭州:1963年2月6日
- 加利福尼亞州:1963年2月7日
- 阿拉斯加州:1963年2月11日
- 羅德島州:1963年2月14日
- 印第安納州:1963年2月19日
- 猶他州:1963年2月20日
- 密芝根州:1963年2月20日
- 科羅拉多州:1963年2月21日
- 俄亥俄州:1963年2月27日
- 明尼蘇達州:1963年2月27日
- 新墨西哥州:1963年3月5日
- 夏威夷州:1963年3月6日
- 北達科他州:1963年3月7日
- 愛達荷州:1963年3月8日
- 華盛頓州:1963年3月14日
- 佛蒙特州:1963年3月15日
- 內華達州:1963年3月19日
- 康涅狄格州:1963年3月20日
- 田納西州:1963年3月21日
- 賓夕凡尼亞州:1963年3月25日
- 威斯康星州:1963年3月26日
- 堪薩斯州:1963年3月28日
- 麻省:1963年3月28日
- 內布拉斯加州:1963年4月4日
- 佛羅里達州:1963年4月18日
- 愛荷華州:1963年4月24日
- 特拉華州:1963年5月1日
- 密蘇里州:1963年5月13日
- 新罕布什爾州:1963年6月12日
- 肯塔基州:1963年6月27日
- 緬因州:1964年1月16日
- 南達科他州:1964年1月23日
南達科他州成為第38個批准的州,總數達到憲法規定的數量標準,修正案正式生效。佐治亞州曾在最後時候打算通過修正案並成為第38個批准的州,來讓那些認為「南方州肯定不會通過」的人們吃上一驚[11];但儘管修正案在州參議院得到了快速且一致的批准,州眾議院並沒有採取行動[10]。結果南達科他州批准了之後,佐治亞州就不再熱心地想要跟風了。截止2013年5月上旬,佐治亞州仍然沒有通過這條修正案。
以下各州在修正案通過後予以了批准:
密西西比州於1962年12月20日明確地拒絕了修正案;
以下各州沒有批准修正案:
修正案批准後的法律
[編輯]第二十四修正案通過僅數月之後,阿肯色州於1964年11月選舉期間通過了阿肯色州憲法第五十一修正案,在所有選舉中有效地廢除了人頭稅的限制影響。不過這條修正案也沒有明確廢除人頭稅本身,事實上要直到2008年的阿肯色州第八十五修正案才真正將之廢除[12]。在修正案通過時仍然保有人頭稅的全部5個州中,阿肯色州是唯一主動將之廢除的;另外4個州仍然保持了其做法,直至1966年聯邦最高法院在哈伯訴維珍尼亞州選舉委員會案中宣佈其違憲時止。
維珍尼亞州對此制訂了新的規定,要求選民提前半年提交其在州內居住地點的證明文件,以此來減少合法選民的人數[13]。1965年,聯邦最高法院在哈曼訴弗森紐斯案380 U.S. 528 (1965)中一致裁決這一做法違憲:「以人頭稅作為投票先決條件的做法必須廢止,同時也不得強加任何同等或較為溫和的替代方案[14]。」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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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書目
[編輯]- Lawson, Steven F. Black Ballots: Voting Rights in the South, 1944-1969. New York: 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 1976.
- Ogden, Frederic D. The Poll Tax in the South. University of Alabama Press. 1958.
參見
[編輯]外部連結
[編輯]- 國家檔案館:第二十四修正案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
- 帶附加解釋說明的第二十四修正案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