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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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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府是中國古代的地方職官名,是行政區的地方官。原稱「知府事」,是指有其他官職者,臨時兼任此府的長官。據古代正史職官志(百官志)記載,唐朝時已有相近的權變做法,宋朝時正式設立州府級地方長官「知府事」,明朝時才最後有了以「知府」為名的地方官職。以職級論,明、清專職知府一般為正四品或從四品,約相當於省轄市地級市正職。

由於好古,士人經常雅稱知府為太守郡守明府府公府君使君府尊太尊黃堂五馬等。

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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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唐朝開始即有以其他官職兼「知府事」或「權知府事」的做法,但「知府事」還不是正式的官職名稱,而且管轄範圍與後來的州府可能有很大差別。五代因循唐制不變,也有類似做法。到了宋代,在設立地方長官,府的地方長官全稱為知某府軍府事,簡稱知府事知府,以文臣本官朝官以上和武臣本官刺史以上充任。宋朝的知府事執掌府的戶口、賦稅、錢穀、獄訟,具體權力因不同的州府而稍有差異。因為各地有特殊情形,知府事一般還會兼領其他的官職,因而邊境州府的知府在軍事和政事上的權力可能大於一般州府。元朝廢府設,路一級的地方長官為達魯花赤,只在散府設有「知府」的官職,是達魯花赤的屬官之一。明朝大致恢復宋制,而且正式把官職名改為知府,清朝沿襲明制,沒有大的變化。清朝為從四品,印信稱為「印」(而非道員的長方形「關防」),方二寸五分,厚六分。1912年民國建立,廢府一級行政區劃,1949年以後正式制度上並無恢復府級政區,但在省下有專區或地區行政公署及相應的黨委,公署長官為專員,專區或地區的行政範圍與明清的府大致相當。1980年代以後,專區或地區陸續廢止,所轄區域改由該區域的市代省管轄,因而現在統稱的地級市市委書記(或市長)大致相當於明清的知府或直隸州知州。而縣級市書記(市長)大致相當於明清時散州知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