漢族四大傳統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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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洋政府所訂的漢族四大傳統節日,或中華民國北洋政府時期漢族四大傳統節日[1]、中國傳統四大節日,在各地意義不同。一般是指漢族傳統會全家團聚共度的4個節日:春節(農曆新年)、清明節、端午節、中秋節。但也有加入重陽節作為五大節日。[2][3]
春夏秋冬四節
[編輯]北洋時代大總統袁世凱把四季的主要節日,定為「四節」,即:新春(春節)、端午節(夏節)、中秋節(秋節)、冬至(冬節)。[4]
事由:呈擬規定四節
為呈請事,竊自新邦肇造,陽曆紀元所以利國際之交通,定會計之年度,允宜垂為令甲,昭示來茲,但乘時布令,當循世界之大同,而通俗宜民,應從社會之習慣。故日本維新以來,改正曆法,推行以漸,民間風俗之所關係,悉屬因仍未改,春秋佳日,舉國嬉嬉,或修祓禊,或隆報饗,歲時景物,猶見唐風,良以徵引故事,點綴承平,不但為經濟之節宣,且可助精神之活潑。我國舊俗,每於四時令節,遊觀祈獻,比戶同風,固由作息之常情,亦關人民之生計。本部風俗,衡度民時,以為對於此類習慣,警察、官吏未便加以干涉,即應明白規定,俾有率循。擬請:定陰曆元旦為春節,端午為夏節,中秋為秋節,冬至為冬節。凡我國民均得休息,在公人員亦准給假一日,本部為順從民意起見,是否有當?理合呈請 大總統鑒核施行。謹呈
大總統 內務總長
中華民國三年一月二十一日
袁大總統批曰:「據呈已悉,應即照准,此批」。
而後,內務部將此令頒行全國。
內務部訓令第 號(另令順天府尹,步軍統領,警察廳類同) 中華民國三年一月二十三日
令各省民政長,
新邦肇造,陽曆紀元所以利交通而便會計,允宜垂為令甲,其四時令節,關於社會風俗人民生計,本部衡度民時,對於此類習慣,未便干涉,呈明大總統:以陰曆元旦為春節,端午為夏節,中秋為秋節,冬至為冬節,國民均得休息,在公人員亦准給假一日,以順民意,而從習慣等因,奉 大總統批:「據呈已悉,應即照准,此批」。奉此,除電知外,合行抄錄原呈,令行該民政查照,並轉行各機關知悉,此令。
除清盂九四節
[編輯]除了民眾過的四大節日,還有傳統祭祖的除清盂九四大節日,即除夕(春節)、清明節(掃墓節)、盂蘭節(中元節)、九九節[5](重陽節),這四者合稱四大節日[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