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哭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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踊禮古代中華喪禮的一種儀節,指親子父母之喪或眾臣於國君之喪時,在靈堂哭喪的行為舉動,也作袒踊擗踊哭踊啼踊號踊拜踊成踊踊絕等。

辭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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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踊」,《說文也。《廣雅也。表示向上跳躍的動作,此指因喪慟痛哭於地而身體抖動,並情緒激動地捶胸頓足。

袒踊

「袒踊」是指「袒左」和「踊」。

「袒左」是表示袒開上衣左袖,將左袖插入右襟,露出裏面的裼衣;或者袒開所有衣服的左袖,露出左肩。古代凡中華禮儀皆是袒左,不加以區分吉禮或凶禮,惟有受刑才會袒右。[1]

袒、免、哭、踊是表示哀傷的連貫動作,即是:袒肩、束髮、哭嚎、頓足。[2] 針對特殊情況的權宜之計,駝背或背部有痛疾者,不袒;禿頭或頭部有傷患者,不免;跛腳或腳部有缺陷者,不踊。[3]

擗踊

擗踊是「擗」和「踊」的合稱,亦作「辟踊」。

「擗」,通作「辟」、「擘」。《集韻》拊心也。表示傷心捶胸的動作。《禮記·檀弓》:「辟踊,哀之至也。」表示傷心至極的慟哭,女子擊胸傷心而哭曰「辟」,男子稽顙於地無容曰「踊」。[4] 由於女子不宜袒露,所以表現為擊胸、悲哀慟哭;男子則表現為袒肩、稽顙於地慟哭。[5]

踊絕

踊絕,指痛哭而昏厥過去,亦作「隕絕」。[6]

根據親屬、臣屬之間的親疏尊卑關係,悲傷的程度會有不同;[7] 因此,踊的表現方式也有差異,可區分為「絕於地」和「不絕地」兩種不同的程度。《禮記·雜記》:「伯母、叔母疏衰,踊不絕地;姑、 姊妹之大功,踊絕於地。」陸佃註:「疏衰,大功,文也。踊絕不絕,情也。伯、叔母之喪,文至而情不至;姑、姊妹之大功,文不至而情至。」即指於禮制上,為伯母、叔母服齊衰的規格較高,為姑、姊妹服大功的規格較低,但與姑、姊妹之間有同胞骨肉之情,所以踊的表現方式要更為激烈。

功能與時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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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制規定哭、辟、踊的儀節,是為了表示哀傷痛疾之情。[8] 哭踊本來應該是自然而然、隨心而發的表現,但若不加以節制的話,就無法收到節哀順變的目的,於是就有所謂「成踊」(與「成服」)的規定,規定某一段時間內可以宣泄悲慟的情緒,宣泄之餘也要有所節制。[9] 直至到「卒哭」(成事)就應該收拾心情,停止哭踊。後來則誤以為哭喪來表現出有孝心,因此衍生「代哭」的特種職業。

在死者面前哭踊者包括「主人」(喪主)、「主婦(死者妻或喪主妻)和「弔客(客人),三者輪流而踊稱為「拾踊」。[10] 禮制對不同尊卑身份的賓客,有所差別待遇,例如:國君來弔或國君派使來弔,主人必要迎接來賓,稽顙成踊;其他賓客來弔則無接賓之禮。[11]

如果是在儀節進行當中,有其他賓客來問弔,也有所區別。例如:如果是大夫在袒踊時來問弔,主人要停止拜踊、穿好衣裳來拜會,接着繼續成踊;如果是士來問弔的話,則等儀節完成以後,才穿好衣裳來拜會。[12]

規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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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記·雜記》:「公七踊,大夫五踊,婦人居間,士三踊。」鄭玄註:「公,君也。始死及小斂、大斂而踊,君、大夫、士一也,則皆三踊矣。」《淮南子·天文訓》:「故祭祀三飯以為禮,喪紀三踊以為節。」

禮制的目的是區別尊卑輩份,《禮記正義》總結踊的必要儀節為:士三日三踊、大夫四日五踊、諸侯六日七踊、王八日九踊。[13] 但在大斂既殯後,還有朝夕奠、朔月奠、薦新奠、啟奠、祖奠、朝廟、遣奠、入礦、虞祭等過程,甚至賓客問弔都可能會有拜踊,所以踊的實際數目不僅於此。

《禮記·王制》:「天子七日而殯,七月而葬。諸侯五日而殯,五月而葬。大夫、士、庶人,三日而殯,三月而葬。」《雜記》:「士三月而葬,是月也卒哭;大夫三月而葬,五月而卒哭;諸侯五月而葬,七月而卒哭。士三虞,大夫五,諸侯七。」表示喪禮規格的區別,死者落葬之後舉行虞祭,虞祭之後再舉行卒哭祭,卒哭以後就可以停止哭踊。但是在舉行禫祭以前,還有客人前來問弔的話,主人仍要設位拜踊。[14]

大夫 諸侯
初死日 襲踊
明日 小斂踊 襲踊 襲踊 襲踊
三日 大斂踊、殯 朝踊、小斂踊 朝踊、小斂踊
四日 朝不踊、大斂踊、殯 無事踊
五日 朝踊、小斂踊
六日 朝不踊、大斂踊、殯
七日
八日 朝不踊、大斂踊、殯
總結 三日三踊[15] 四日五踊[16] 六日七踊[17] 八日九踊[18]

另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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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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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賈公彥儀禮註疏·卷十一》:「知袒左者,凡事無問吉凶,皆袒左,是以《士喪》主人左袒,此及《大射》亦皆袒左,不以吉兇相反。唯有受刑袒右,故《覲禮》云:『乃右肉袒於廟門之東。』註云:『右肉袒者,刑宜施於右』是也。」
  2. ^ 禮記·雜記》:「子為主,袒、免、哭、踊。《正義》:『袒、免、哭、踊』者,冠尊,不居肉袒上,必先免,故凡哭哀則踊,踊必先袒,袒必先免,故『袒、免、哭、踊』也。」
  3. ^ 《禮記·問喪》:「然則禿者不免,傴者不袒,跛者不踊,非不悲也。身有錮疾,不可以備禮也。」
  4. ^ 《禮記·檀弓》:「辟踊,哀之至也。有算,為之節文也。」《疏》:「拊心爲辟,跳躍爲踊。」《正義》:「撫心曰辟,跳躍曰踊。孝子喪親,哀慕至懣,男踊女辟,是哀痛之至極也。若不裁限,恐傷其性,故辟踊有算,為準節文章。」
  5. ^ 《禮記·問喪》:「惻怛之心,痛疾之意,悲哀志懣氣盛,故袒而踊之,所以動體安心下氣也。婦人不宜袒,故發胸擊心爵踊,殷殷田田,如壞牆然,悲哀痛疾之至也。」
  6. ^ 文選·齊竟陵文宣王行狀》:「俯擗天倫,踊絕於地。」呂延濟註:「兄弟號踊,隕絕於地也。」《明史·海瑞傳》: 「即大慟, 盡嘔出所飲食, 隕絕於地, 終夜哭不絕聲。」
  7. ^ 《禮記·間傳》:「斬衰之哭,若往而不反。齊衰之哭,若往而反。大功之哭,三曲而偯。小功緦麻,哀容可也。」
  8. ^ 《禮記·檀弓》:「夫禮,為可傳也,為可繼也;故哭踊有節。」《漢書·禮樂志》:「哀有哭踊之節,樂有歌舞之容。」
  9. ^ 《禮記·檀弓》:「辟踊,哀之至也。有算,為之節文也。」孔穎達疏:「禮有微情者,微殺也,言若賢者喪親必致滅性,故制使三日而食,踊有禮數,以殺其內情,使之府就也。」
  10. ^ 儀禮·既夕禮》:「拾踊,三。」鄭注謂:「拾,更也。」賈疏謂:「拾,更也者,凡成踊而拾皆主人踊,主婦踊,賓乃踊,故云更也。」
  11. ^ 《儀禮·士喪禮》:「君使人弔。徹帷。主人迎於寢門外,見賓不哭,先入,門右北面。弔者入,升自西階,東面。主人進中庭,弔者致命。主人哭,拜稽顙,成踊。」
  12. ^ 《禮記·雜記》:「當袒,大夫至,雖當踊,絕踊而拜之,反改成踊,乃襲。於士,既事成踊,襲而後拜之,不改成踊。」
  13. ^ 禮記正義》:「准節之數,其事不一。每一踊三跳,三踊九跳,都為一節。士捨死日三日而殯,凡有三踊。……大夫五踊,捨死日四日而殯……凡四日為五踊。諸侯七踊,捨死日六日而殯……凡六日七踊。《周禮》王九踊,捨死日八日而殯……凡八日九踊。故云『為之節文』也。故《雜記》云:『公七踊,大夫五踊,士三踊。』鄭注云『士小斂之朝不踊,君大夫大斂之朝乃不踊』是也。」
  14. ^ 《禮記·雜記》:「凡喪服未畢,有弔者,則為位而哭,拜踊。」
  15. ^ 《禮記正義》:「士捨死日三日而殯,凡有三踊。初死日襲,襲而踊。明日小斂,小斂而踊。又明日大斂,大斂又踊。凡三日為三踊也。」
  16. ^ 《禮記正義》:「大夫五踊,捨死日四日而殯,初死日一踊,明日襲又一踊,至三日小斂朝一踊,至小斂時又一踊,至四日大斂朝不踊。當大斂時又一踊,凡四日為五踊。」
  17. ^ 《禮記正義》:「諸侯七踊,捨死日六日而殯,初死日一,明日襲又一,至三日小斂朝一,當小斂時又一,四日無事一,五日又一,至六日朝不踊,亦當大斂時又一,凡六日七踊。」
  18. ^ 《禮記正義》:「《周禮》王九踊,捨死日八日而殯,死日一,明日襲一,其間二日為二,至五日小斂為二,其間二日又二,至八日大斂,則其朝不踊也,大斂時又一,凡八日九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