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對行政院院長之不信任案
立法院對行政院院長之不信任案,簡稱「不信任案」(No-confidence Vote)、「倒閣案」,是由中華民國立法院依據1997年第四次修憲後的《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促使行政院院長去職之憲政措施。
因行政院院長為總統直接提名,不須經由立法院同意,故若立法委員不滿意行政院院長之作為,可依法提起不信任案促使行政院院長去職。 當立法院通過對行政院院長的不信任案後,行政院院長可依法向總統提出解散國會之請求,總統可經諮詢立法院院長後再決定是否行使解散國會權。
法源
[編輯]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2項第3款規定:
「立法院得經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任案。不信任案提出七十二小時後,應於四十八小時內以記名投票表決之。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贊成,行政院院長應於十日內提出辭職,並得同時呈請總統解散立法院;不信任案如未獲通過,一年內不得對同一行政院院長再提不信任案。」
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第5項規定:
「總統於立法院通過對行政院院長之不信任案後十日內,經諮詢立法院院長後,得宣告解散立法院。但總統於戒嚴或緊急命令生效期間,不得解散立法院。立法院解散後,應於六十日內舉行立法委員選舉,並於選舉結果確認後十日內自行集會,其任期重新起算。」
歷年提案
[編輯]次數 | 提案日期 | 表決日期 | 時任行政院長 | 時任總統 | 時任立法院長 | 提案政黨 | 贊成 | 反對 | 總票數 | 表決結果 | 參考 |
---|---|---|---|---|---|---|---|---|---|---|---|
1 | 1999年2月26日 | 1999年3月2日 | 蕭萬長 ( 中國國民黨) |
李登輝 ( 中國國民黨) |
王金平 ( 中國國民黨) |
民主進步黨 新黨 |
83 | 142 | 225 | 不通過 | [1] |
2 | 2012年9月18日 | 2012年9月22日 | 陳冲 ( 中國國民黨) |
馬英九 ( 中國國民黨) |
王金平 ( 中國國民黨) |
民主進步黨 台灣團結聯盟 |
46 | 66 | 112 | 不通過 | [2] |
3 | 2013年10月11日 | 2013年10月15日 | 江宜樺 ( 中國國民黨) |
馬英九 ( 中國國民黨) |
王金平 ( 中國國民黨) |
民主進步黨 台灣團結聯盟 |
45 | 67 | 112 | 不通過 | [3] |
爭議
[編輯]黨意凌駕民意之爭論
[編輯]2013年的倒閣案表決時,有民調顯示江宜樺內閣的施政滿意度僅15.8%,但倒閣案以45:67被否決。但以民意調查為依據,應考慮其代表性是否足夠,立法委員本身是就是全面的直接民意代表,即使是不分區立法委員亦是由政黨票選出的,民意的代表性應大於民意調查。對於此一落差,公民監督國會聯盟呼籲各政黨應修改相關規定,保障其政黨立法委員能夠獨立行使職權,而非以「黨紀處分」強力介入立法委員的權力行使,淪為政黨的「投票部隊」。此外並應降低立法委員的罷免門檻,讓人民對任何背離民意、違反利益迴避或阻撓推動公益政策的立法委員能充分發揮罷免權。[4][5]
立法委員忌憚重新選舉
[編輯]倒閣案成功後,總統可以解散立法院,提前改選。惟立法委員可能為保住席位,由於忌憚龐大的選舉經費、激烈的選戰、及不確定的選舉結果,不敢輕易倒閣,加上提前改選若落敗,原有四年任期實際上會縮短。而總統任命行政院院長,不需立法院之同意,雖有監督機制不夠充分之疑慮,但避免國家陷入行政與立法紛爭,以及朝野惡鬥造成國家動盪。
參考資料
[編輯]- ^ 對行政院院長蕭萬長提出之不信任案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 立法院
- ^ 46:66// 倒閣失敗 在野黨要罷免馬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 自由時報, 2012-9-23
- ^ 對行政院院長江宜樺提出之不信任案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 立法院
- ^ 對於國會否決不信任案的聲明. [2013-12-05].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01-04).
- ^ 內閣不信任案 67對45闖關失敗. [2015-12-03].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0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