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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对行政院院长提名之同意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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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对行政院院长提名之同意案,是由中华民国立法院依据《中华民国宪法》第五十五条,对总统提名的行政院院长人选投票行使同意权。1948年至1997年间,所有行政院院长人选均由立法院行使同意权后任命。1997年第四次《中华民国宪法增修条文》取消行政院院长经立法院同意任命之规定,此后立法院对行政院院长之提名不再行使同意权。

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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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宪法》第五十五条第一项规定:“行政院院长由总统提名,经立法院同意任命之。”实践中,总统以咨文向立法院提名行政院院长人选,立法院进行投票,以同意票超过半数为同意,总统在立法院同意后任命行政院院长。本项规定意味着行政院院长需获得立法院多数立法委员支持,加之宪法第五十七条行政院对立法院负责之规定,体现宪法在制定之初实际遵循内阁制精神。

1948年5月,总统蒋中正提名翁文灏为行政院院长并获立法院同意,为行宪后立法院首次对行政院院长提名行使同意权。至1996年2月,立法院总共对总统提名的行政院院长行使同意权16次,其中蒋中正提名7次、代总统李宗仁提名3次、蒋经国提名2次、李登辉提名4次;按立法院届次统计,第一届立法院行使同意权14次,第二届第三届立法院各行使1次;按集会地点统计,立法院于南京行使前3次同意权,后于广州行使2次(其中1次不同意),之后11次同意权均于政府迁台后在台北市行使。[1]除李宗仁提名居正之同意案未获通过以外,其余提名均获得过半数通过。所有被提名人均为中国国民党籍。

历次同意案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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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统任次 提名人 被提名人 被提名人政党 立法院届次 参与表决之立法委员选出年分 表决日 同意票 不同意票 结果 被提名人就职日
第一任 蒋中正 翁文灏 中国国民党 中国国民党 第一届 1948年 1948年5月24日 489 94 同意[2] 1948年5月29日
孙科 1948年11月26日 228 44 同意[3] 1948年12月23日
李宗仁
(代理)
何应钦 1949年3月12日 209 30 同意[4] 1949年3月24日
居正 1949年5月31日 151 143 不同意
[注 1][5]
阎锡山 1949年6月3日 254 56 同意[6] 1949年6月13日
蒋中正 陈诚 1950年3月8日 306 70 同意[7] 1950年3月15日
第二任 俞鸿钧 1954年5月25日 360 87 同意[8] 1954年6月1日
陈诚[注 2] 1958年7月4日 364 79 同意[9] 1958年7月15日
第三任 严家淦[注 3] 1963年12月10日 365 50 同意[10] 1963年12月16日
第五任 蒋经国 1948年、1969年 1972年5月26日 381 13 同意[11] 1972年6月1日
第六任 蒋经国 孙运璿 1948年、1969年、1975年 1978年5月26日 329 12 同意[12] 1978年6月1日
第七任 俞国华 1948年、1969年、1983年 1984年5月25日 307 18 同意[13] 1984年6月1日
李登辉 李焕 1948年、1969年、1986年 1989年5月30日 217 24 同意[14] 1989年6月1日
第八任 郝柏村 1948年、1969年、1989年 1990年5月29日 186 27 同意[15] 1990年6月1日
连战[注 4] 第二届 1992年 1993年2月23日 109 33 同意[16] 1993年2月27日
连战[注 5] 第三届 1995年 1996年2月23日 85 77 同意[17] 1996年2月24日

同意权之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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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7月国民大会通过的第四次《宪法增修条文》第三条规定:“行政院院长由总统任命之。”立法院对于行政院院长提名之同意权就此取消,总统得以直接任命行政院院长;同时,赋予立法院倒阁权与总统被动解散立法院之权,标志中央政府体制实质迈向双首长制。同年9月,总统李登辉依据此项规定任命萧万长为行政院院长。连战成为目前为止最后一位依据宪法由总统提名、经立法院同意任命的行政院院长。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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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本次表决,出席表决之立法委员为303人,按出席人数计算,同意票未过半,故同意案未获通过。
  2. ^ 陈诚于1960年5月第三任总统就职时循惯例呈请辞职,未获总统蒋中正批准,继续留任。渠于1958年7月至1963年12月间兼任副总统以及行政院院长。
  3. ^ 严家淦于1966年5月第四任总统就职时循惯例呈请辞职,未获总统蒋中正批准,继续留任。渠于1966年5月至1972年5月间兼任副总统以及行政院院长。
  4. ^ 连战于1996年2月第三届立法委员就职后,为表示行政院依宪法对立法院负责而呈请辞职,获总统李登辉批准并再次提名为行政院院长。
  5. ^ 连战于1996年5月第九任总统就职时循惯例呈请辞职,未获总统李登辉批准,继续留任。渠于1996年5月至1997年8月间兼任副总统以及行政院院长。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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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同意權行使案. 立法院议政博物馆. [2022-06-1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5-20). 
  2. ^ 萧良章、赵振绩. 中華民國史事紀要(初稿)——中華民國三十七年(一九四八)一至六月份. 国史馆. 1993-11: 771-772 [2022-06-1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06-14). 
  3. ^ 萧良章、赵振绩. 中華民國史事紀要(初稿)——中華民國三十七年(一九四八)七至十二月份. 国史馆. 1995-10: 895-896 [2022-06-11]. ISBN 978801067247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06-14). 
  4. ^ 萧良章、梁惠锦. 中華民國史事紀要(初稿)——中華民國三十八年(一九四九)一至六月份. 国史馆. 1996-02: 353-354 [2022-06-1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01-23). 
  5. ^ 萧良章、梁惠锦. 中華民國史事紀要(初稿)——中華民國三十八年(一九四九)一至六月份. 国史馆. 1996-02: 664 [2022-06-1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01-23). 周万来.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逐條釋論. 五南. 2019-12: 189. ISBN 9789577637864. 
  6. ^ 萧良章、梁惠锦. 中華民國史事紀要(初稿)——中華民國三十八年(一九四九)一至六月份. 国史馆. 1996-02: 670 [2022-06-1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01-23). 
  7. ^ 萧良章、叶忠钜. 中華民國史事紀要(初稿)——中華民國三十九年(一九五〇)一至三月份. 国史馆. 1994-12: 542-543 [2022-06-1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06-14). 
  8. ^ 總統提名俞鴻鈞為行政院長同意案. 立法院议政博物馆. [2022-06-1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4-11). 
  9. ^ 總統提名陳誠為行政院院長同意案. 立法院议政博物馆. [2022-06-1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4-11). 
  10. ^ 總統提名嚴家淦為行政院院長同意案. 立法院议政博物馆. [2022-06-1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4-11). 
  11. ^ 總統提名蔣經國為行政院院長同意案. 立法院议政博物馆. [2022-06-1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4-11). 
  12. ^ 總統提名孫運璿為行政院院長同意案. 立法院议政博物馆. [2022-06-1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4-11). 
  13. ^ 總統提名俞國華為行政院院長同意案. 立法院议政博物馆. [2022-06-1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4-11). 
  14. ^ 總統提名李煥為行政院院長同意案. 立法院议政博物馆. [2022-06-1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4-11). 
  15. ^ 總統提名郝柏村為行政院院長同意案. 立法院议政博物馆. [2022-06-1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4-11). 
  16. ^ 總統提名連戰為行政院院長同意案(1993/2/19). 立法院议政博物馆. [2022-06-1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2-07). 
  17. ^ 總統提名連戰為行政院院長同意案(1996/2/23). 立法院议政博物馆. [2022-06-1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4-11). 

参见条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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