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爾伯格道德發展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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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爾伯格道德發展階段(或譯為柯爾堡道德發展階段,英語:Lawrence Kohlberg's stages of moral development),是美國心理學家勞倫斯·柯爾伯格用以解釋道德判斷發展的理論。1958年,他在芝加哥大學攻讀心理學時,受到讓·皮亞傑著作的啟發,對兒童面對倫理困境所作的反應產生了強烈的興趣[1],在寫作的博士論文中,創立了這一理論[2],概述道德發展的階段。
柯爾伯格的理論認為道德判斷作為道德行為的基礎,可以區分出6個發展階段,每一個階段都比前一個階段對倫理困境的回應更為適當[3]。柯爾伯格的研究表明,道德判斷發展的年齡指標遠遠超出早些時候皮亞傑的研究結果[4]也宣稱邏輯與道德發展貫穿各建構的階段[3]。柯爾伯格在此基礎上大為擴展,確定道德發展的過程主要是對正義的看法,並且這一發展將持續終生[2],賦予了這一研究的哲學含意[5][6]。
柯爾伯格在研究中使用倫理困境的故事,關注人們在面臨類似的倫理困境時,如何證明自己的行動是正當的。然後他將反應進行分類,總結出6個不同的階段。這6個階段屬於3種水平:前習俗水平、習俗水平和後習俗水平[7][8][9]。
階段
[編輯]柯爾伯格的6個階段歸屬3種水平:前習俗水平、習俗水平和後習俗水平。[7][8][9]與皮亞傑建構主義的認知發展理論階段模型類似,柯爾伯格認為階段的倒退 - 喪失高級階段的能力是極為罕見的。[10][11]即便如此,還是沒有人一直能夠處於最高階段。不可能「跳躍」中間的階段;每個階段都比前一個階段的觀點更加全面、更加綜合、也更清晰。[10][11]
- 道德成規前期(前習俗 pre-conventional)
- 1.服從與懲罰定向(避罰服從)
- (「我會不會挨罰?」)
- 2.利己主義定向(相對功利)
- (「對我有何益處?」)
- 1.服從與懲罰定向(避罰服從)
- 道德成規期(習俗 conventional)
- 3.人際和諧與一致(尋求認可)
- (好孩子定向:「會不會丟臉?」)
- 4.維護權威與社會秩序定向(社會法制)
- (法律與秩序定向:「是否合法?」)
- 3.人際和諧與一致(尋求認可)
- 道德成規後期(後習俗 post-conventional)
- 5.社會契約定向
- (「法律/規則是否公平?」)
- 6.普遍倫理原則
- (原則與良心定向)
- 5.社會契約定向
前習俗水平
[編輯]前習俗水平的道德推理對於兒童非常普通,有時成人也會表現出這種水平的道德推理。前習俗水平的道德推理,是根據行為的直接後果來進行推理。前習俗水平包括道德發展的第一階段和第二階段,都純粹只是關心自己,表現出利己主義傾向。
在第一階段,個體關注行為的直接後果與自身的利害關係。例如,如果一個人由於某個行為而受到了懲罰,此負增強使這個行為被認為是道德上錯誤的。一個行為所受的懲罰有多嚴重,就說明這個行為有多「壞」。[12]此外,個體並不注意其他人的觀點與自己的觀點有何不同。這個階段也可以稱為權威主義階段。
在第二階段,個體持「對我有何益處」的立場,將正確的行為定義為對自己最有利的行為。第二階段的道德推理,顯示對其他人的需要興趣有限,而只關注自己是否得到更多的利益(正增強),例如「你抓了我的背,我也要抓你的」。[3]在第二階段,關心他人不是基於忠誠或內在的尊重。在前習俗水平缺乏社會的觀點,不會因社會契約(第五階段)而煩惱,因為行為目的是為滿足自己的需要和興趣的。第二階段的觀點經常被視為道德相對主義(moral relativism)。
習俗水平
[編輯]習俗水平的道德判斷是青春期和成人的典型狀態。用習俗推理的人對行為進行道德判斷時,會將這些行為與社會崇尚的觀點與期望相對照。習俗水平包括第三和第四個道德發展階段。
在第三階段,自我進入社會,扮演社會角色。個體關注其他人贊成或反對的態度,保持與周圍社會角色的和諧一致。他們努力要做一個「好孩子」,實現這些期待,[3]認為這樣是理所應當的。在第三階段,對一個行為進行道德判斷,是根據這個行為對人際關係所帶來的後果,包括尊重、感謝和互惠。法律和權威的存在,只是為了進一步支持這些固執己見的社會角色。在這一階段的道德推理中,行為的目的扮演更重要的角色:「他們覺得很好...」。[3]
在第四階段,重要的是遵守法律和社會規範,因為它們對於維持社會有效運轉非常重要。在第四階段的道德判斷,認為社會的要求勝過個人的要求。其核心觀念通常是關於是非對錯的規定,例如基督教基要主義的情形。如果有人觸犯法律,每個人都有義務和責任來捍衛法律或規則。如果有人確實觸犯了法律,那就是不道德的。因此在這一階段,過失是一個重要因素,它把壞人與好人區分開來。
後習俗水平
[編輯]後習俗水平,又稱為原則水平,包括道德發展的第五階段和第六階段。這時,個體又成為從社會突出出來的單獨的實體。個人自己的觀點應該放在社會的觀點之前。由於後習俗水平也是將自我放在他人之前(特別在第六階段),有時會被錯認為是前習俗行為。
在第五階段,認為個體應持有自己的觀點和主張。因此,法律被看作是一種社會契約,而非鐵板一塊。那些不能提升總體社會福利的法律應該修改,應該達到「給最多的人帶來最大的利益」。[8]這要通過多數決定來達到,以及不可避免的妥協。民主政治顯然是基於第五階段的道德推理。
在第六階段,道德推理是基於普世價值進行抽象推理。它超越了第四階段,認為只有在基於正義的情況下,法律才是有效的。法律所許諾的是正義,所以不義的法律就不必服從。同樣它也超越了第五階段,認為由於社會契約並非義務的道德行為之本質,會出現正義變成多餘之物的情況。在第六階段,作出道德決定不是根據有條件的假言命令(hypothetical imperative),而是根據無條件的絕對命令(categorical imperative,見伊曼努爾·康德的絕對命令[13])。當你替一個人設身處地着想,他也會設想人人都在想同樣的事(見約翰·羅爾斯的「無知之幕」veil of ignorance[14])。一致同意的結論是,採取行動。這樣,行為絕不是手段,而總是以自身為結果;一個行為因為它是正義的,而不是因為它是機械的、預期的、合法的或先前達成一致的。雖然柯爾伯格堅持第六階段的存在,但是他很難找到一個被試能夠一貫處於第六階段。結果顯示很少有人曾經達到柯爾伯格模型的第六階段。[11]
更多的階段
[編輯]在柯爾伯格關於終生發展的經驗研究中,注意到一些人顯然經歷了道德階段的衰退。他面臨選擇,或者承認會發生道德衰退,或者修改他的理論。柯爾伯格選擇了後者,假定此外還存在一些准階段,[8]如柯爾伯格所稱的4½階段或4+階段——從第四階段到第五階段的過渡時期,同時擁有這兩個階段的特徵。[8]在這個階段,個體對「法律與秩序」推理的專斷性產生叛逆,開始從單純由社會規定何為過失,轉變為認為社會本身也有過錯。這一階段經常被誤認為是第二階段的道德相對主義,當社會利益與自身選擇相衝突時,個人會認為比較而言,社會在道德上是錯誤的。[8]柯爾伯格注意到這經常發生在學生進入大學的時候。[8][11]
柯爾伯格進一步推測,可能存在第7個階段(超驗道德或宇宙道德定向),將宗教與道德推理相聯繫起來[15](見詹姆士·福勒的信仰發展階段)[16][17])。不過,由於柯爾伯格甚至對提供第六階段的經驗證據尚有困難,[11]他強調他對第七階段的大部分推測只不過是理論上的。[5]
理論假定(哲學)
[編輯]柯爾伯格的理論不是中立的價值觀。它植根於元倫理學的某種看法。包括人性的觀點,和對道德推理的形式與內容的某種理解。強調正義的概念,以及道德推理的範圍應達到全社會。此外還強調道德與世界的關係,道德與邏輯表達的關係,以及道德推理的角色。最後,柯爾伯格理論還採取了道德推理包括了社會和心理過程的觀點。
柯爾伯格對人性的基本觀點是人的天性願意交流,有推理的能力,以及期望去理解周圍人。柯爾伯格階段模型屬於定性的道德推理,因此不能直接翻譯成讚揚或責備人的行為或特質。柯爾伯格為了要證明他的理論能用來測量道德推理,而不只是特殊的道德結論,於是強調道德辯論的「形式與結構」與辯論的「內容」無關,也就是他自稱的「形式主義」。[6][7]
柯爾伯格理論中反覆出現的是,正義是道德推理的本質特徵。出於同樣原因,正義相當依賴於基於原則進行合理推理的觀念。不過,雖然柯爾伯格理論是一個以正義為中心的道德理論,柯爾伯格還是認為該理論能夠與道義論和「幸福感」(eudaimonia)中似是而非的公式相吻合[13]。
柯爾伯格理論「理解」價值是正義的關鍵成分。對於柯爾伯格,無論正義是什麼,它必須是對全社會普遍有效的:站在道德普遍主義的立場[7],反對道德相對主義。此外,道德不是世界天然的特徵,而是規定的(prescriptive)。不過,道德判斷可以用真或偽的邏輯項來進行評價。
按照柯爾伯格理論,人們在向高一級道德推理階段前進時,不可能跳躍某個階段。例如,一個人不可能從主要關注周圍人判斷的第三階段,跳躍到支持社會契約的第五階段。[11]不過,當一個人遇到倫理困境時,會對自己現有的道德推理水平不滿意,就可能指向下一個水平。發現目前思維階段的局限性,推動着道德發展,使得每一個發展階段都比前一個階段更為適當。[11]這個過程是主體有意識的建構過程,既不是天賦的,也不是過去經驗的結果。
要素
[編輯]由於主體平衡相衝突的價值觀的心理與社會能力得到增長,於是發生了進步到下一個發展階段的情形。在此過程中,介入了「正義行動」以解決相衝突的要求之間的爭執,以達成平衡。柯爾伯格確定其中2個正義行動是「平等主義」和「互惠倫理」,分別包括公平對待與個人無關的他人,以及尊重個人價值。對於柯爾伯格,這些行動最好的結果是「可逆性」,在那裏,道德行為的評價,是根據在轉換角色的情形下,看該行為是否能夠使每一個人都滿意(俗稱「道德搶座位遊戲」)。
知識與學習有益於道德發展。主體的「他人觀和「社會透視水平」特別重要,每進入一個新的階段,這兩項都變得更為複雜、更為成熟。他人觀可以理解為主體對其他人心理的領會,可以描繪成一張光譜:在第一階段完全沒有其他人的觀點,而第六階段完全社會中心。同樣,社會透視水平包括對社會領域的理解,對社會規範的領會。
應用倫理困境的例證
[編輯]柯爾伯格在1958年最初撰寫學位論文時,使用了「道德判斷訪問」的方法。[2]在大約45分鐘的「半結構式訪談」(semi-structured interview)的錄音中,訪談者使用倫理困境來確定訪談對象處於哪一個道德發展階段。倫理困境選用虛構的短篇故事,描述主人公如何作出道德抉擇。參與者被提問一連串的開放式問題,例如什麼是正確的行動,以及為何某個行動是正確的或錯誤的理由。然後對這些回答的形式與結構(而不是內容)評分;通過一組多重倫理困境,評出全面的的分。[2][9]
海因茨倫理困境
[編輯]柯爾伯格在他最初的研究中,所使用的倫理困境是「海因茨偷藥」(英語:Heinz dilemma)[5][18]
海因茨的妻子罹患了一種罕有的疾病,瀕臨死亡,唯一的希望是一個藥劑師剛發明的藥物, 但是價格高昂。這種藥物的成本只有200美元,藥劑師卻要賣2000美元。但海因茨舉家只能拿出1000美元。他把所有錢都給了藥劑師,然而藥劑師還是拒絕了;海因茨請求能否以後再支付餘下的,卻仍遭到藥劑師的拒絕。絕望中,海因茨開始考慮偷藥。海因茨應為他的妻子進店偷藥嗎?這樣做是錯誤的嗎?為什麼呢?[5]
從理論的角度來看,人們認為海因茨該怎麼做並不重要。柯爾伯格理論要求參與者回答的形式是:重要的是什麼。[7]以下是一些可能的論據,分別屬於6個發展階段:[5][12]
階段 | 海因茨不應該偷藥的原因 | 海因茨應該偷藥的原因 | |
---|---|---|---|
第一階段 | 服從、懲罰 | 他會因此被捕入獄,意味着他成了一個壞人 | 藥只值200美元,並不是藥劑師的要價那麼高,海因茨曾經提出願意付錢,而且他又沒有偷別的東西 |
第二階段 | 利己主義 | 監獄是個可怕的地方,坐牢可能會比喪妻更難受 | 如果他的妻子獲救,就會活得更快樂,即使他被捕入獄服刑 |
第三階段 | 人際和諧、一致 | 偷竊是壞事,而他不是一名罪犯 | 這是他妻子的盼望,他也想成為一個好丈夫 |
第四階段 | 法律、秩序 | 法律禁止偷竊,這是非法的 | 必須為行動的後果負責 |
第五階段 | 人權、社會契約 | 科學家有權得到公平的報償。即使他的妻子生病了,也不能證明他的行為是正確的 | 不管法律如何規定,每個人都有選擇活下去的權利 |
第六階段 | 普遍的人類倫理 | 其他人也可能急需這種藥,也必須要考慮到他們生命的價值 | 拯救生命的價值高於尊重他人的財產權 |
批評
[編輯]對柯爾伯格的一個批評是他只強調正義,而忽視其他的價值。其後果是,可能沒有充分顧及到人們評估行為的其他道德層面。卡羅爾·吉利根批評柯爾伯格理論過分地大男人主義。[19]柯爾伯格理論起初的發展是基於實驗室研究,只有男性參與;吉利根批評說它不能充分描述婦女所關心的。雖然研究大體上沒有發現兩性的道德發展模式有何重要差異,[10][11]但是吉利根的道德發展理論並不關注正義的價值。她發展了另一個基於關懷倫理學的道德推理理論。[19]
還有一些心理學家不同意道德行為主要來自形式推理的這個假定,例如社會直覺論者,說到人們經常在作出道德判斷時,並不關心正義、法律、人權和抽象倫理價值。據此認為柯爾伯格和其他理性主義的心理學家的分析是假性因果(post hoc),將直覺的決定合理化,認為道德推理與道德行為的相關性其實低於柯爾伯格理論所描述的水平。
一些學者認為柯爾伯格道德發展階段過於假定人類的共同性,並提出道德基礎理論來引入了文化差異來了解人類如何受文化影響道德判斷。不同文化都有相似的道德觀,但個別文化對同事物判斷也有不同。
應用
[編輯]柯爾伯格的道德發展階段理論已經被學術界廣泛應用。例如,1979年,詹姆士·瑞斯特設計的確定問題測驗(DIT)[20]最初的紙筆測驗就稱為「道德判斷訪問」。[21]確定問題測驗受到了六階段模型的強烈影響,為增強效度,採用了likert量表進行定量測驗,採用了類似於柯爾伯格的倫理困境。[22]該測驗還大量使用柯爾伯格理論的概念,例如「後習俗思維」。[23][24]1999年,「DIT」經過修訂成為「DIT-2」,[21]該測驗在許多要求進行道德測驗的領域[25]和各種軍團進行。[26][27][28]。參見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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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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