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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諾號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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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諾號事件,是台灣日治時代昭和10年(1935年),因荷蘭籍商船「朱諾號」(珠諾號,Juno)引起的司法訴訟,最後導致台灣總督府和在台軍部的對立事件。也譯珠諾號事件

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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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和10年(1935年)4月7日,英國公司僱用的荷蘭籍商船「朱諾號」從淡水航向新加坡的途中,得知呂宋島方面發生颱風,為了躲避颱風,而進入不開港場的澎湖馬公港,海軍馬公要港部及陸軍澎湖島憲兵分隊判斷該船非避難入港,將船長送交台南地方法院高雄支部檢察局。該船的投錨地點不僅是不開港場,同時也是「要塞地帶法」上的第三區警備地域,因此軍方懷疑船長是刺探軍機的間諜

4月17日的第一審公判,被告及辯護人強調因避難而入港,但是,參考人馬公要港部參謀主張該船入港時颱風業已消散,無海難之虞,並且被告在馬公近海的海圖上,有疑似刺探軍機的紀錄等根據,認為被告是間諜。另一方面,檢方以無明確的證據認定被告為間諜,依違反「船舶法」,求處罰金兩千圓。然而,4月27日的判決,法院採納軍方的主張,除了罰金兩千圓,並沒收船舶。

5月1日,被告不服,提起上訴。5月5日,軍部不滿檢方求刑太低,向中川健藏台灣總督平塚廣義總務長官今川淵台南州知事提出意見書,主張嚴罰。5月13日,第二審開始,被告辯護人隨即請求移轉管轄,請求的理由是「高雄、台南兩州下的海友會、在鄉軍人、海軍軍人、其他民眾」之間故意穿着軍服出入法庭,牽製法院的行動明顯,所以難期審判的公平。5月22日,高等法院准許請求,因此第二審在台北地方法院再開。但是,此舉使軍方態度更加強硬,6月5日,台灣軍發表聲明批評移轉管轄之舉。

檢方在第二審求刑和第一審相同,但是,6月10日的判決,法院只認定該船非法進入不開港場,意即不認定該船的間諜和避難行為,減輕量刑,僅判決罰金五百圓,且取消沒收船舶。6月15日,因被告和檢方皆未上訴,判決確定。[1][2]

後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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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判決造成總督府和軍部的對立,6月16日,台灣軍發表對「太過寬大」的判決表示「遺憾」的聲明。日後雙方對立擴大,演變成要求撤廢「軟弱文官總督」,擁立武官總督的運動。年末,總督府撤回對軍部「對司法權的置喙」的批評,雙方大致上和解。翌年(1935年),預備役海軍大將小林躋造就任台灣總督。

相關條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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腳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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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法政公論』「波瀾を生んだジュノウ號事件」,昭和10年7月5日
  2. ^ 『法政公論』「ジュノー號事件と其の飛沫」,大里武八郎,昭和10年12月20日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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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松浦正孝 編著『昭和・アジア主義の実像―帝國日本と台灣・「南洋」・「南支那」』 ミネルヴァ書房、2007年
  • 梁華璜,〈珠諾號事件與台灣南進國防論〉,收於氏著,《臺灣總督府南進政策導論》。臺北縣板橋市:稻鄉出版社。2003年元月。頁97-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