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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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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區(英語:autonomous region)是行政區劃的類型之一,為自治地方的一種,字面上的意思為「擁有自治權力的行政區」。特點是自主權較所屬國家其他同級行政區劃為高。成立背景依國情有所不同,通常設置在國內少數民族的主要居住地與傳統領域,或者離島邊境等與本土地帶有所分離的地方,並常做為一級行政區存在。

亞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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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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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區

分類省級行政區
位置 中華人民共和國
創建法源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創建時間1949年
數量5個[1](2019)
本級政府自治區人民政府
下級地級行政區(部分自治區設直轄縣級行政區

1940年代以前,中國共產黨貫徹列寧思想並接受共產國際領導,以民族自決為處理國內民族問題的方案。毛澤東《論新階段》代表中共的民族政策從聯邦制、民族自決轉向民族區域自治。中共中央六屆六中全會提出了「馬克思主義中國化」,淡化民族自決觀念,提倡民族區域自治。毛澤東諮詢黨內主管民族工作的李維漢後,確定了建立多民族國家內實行民族區域自治的制度[2]

共同綱領》規定「各少數民族聚居的地區,應實行民族的區域自治」。李維漢起草了《民族區域自治實施綱要》,綱要內容載入了1954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確認民族區域自治在國家政治制度體系中的重要地位。民族區域自治從此成為基本政策和基本政治制度。烏蘭夫阿沛·阿旺晉美領導並完成了制定《民族區域自治法》。[3]1980年代,第四部憲法和《民族區域自治法》的先後頒行,使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建設進一步得以加強,民族地區從經濟、政治、文化的自治權得到實現。[4]此外,還有行政法規《城市民族工作條例》和《民族鄉行政工作條例》。《扶持人口較少民族發展規劃》、《少數民族事業「十一五」規劃》和《興邊富民「十一五」規劃》,從項目、資金、政策等多方面加大了對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的支持力度。民族自治地方共制定了自治條例139件,單行條例777件,根據本地實際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作出變通和補充規定75件,13個轄有民族自治地方的省都先後制定了實施《民族區域自治法》的若干規定或意見,貫徹實施民族區域自治法的地方性法規,民族自治地方制定了137個自治條例、510個單行條例、75個變通和補充規定。2011年國家民委政策法規司出台《民族法制體系建設「十二五」規劃(2011—2015年)》進一步強化民族區域自治和少數民族權利保護。[5]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時的1949年,全國分為30省、1自治區、12直轄市、5行署區、1地方、1地區。直至1967年區劃多次調整,到1967年調整為22省、5自治區、3直轄市共計30省級行政區,直至1988年新增海南省,1997年新增重慶直轄市,1997年和1999年香港澳門回歸中國,相繼新設2個特別行政區,至此共計23省、5自治區、4直轄市和2特別行政區共計34省級行政區

當前,中華人民共和國設以下(省級)自治區:

菲律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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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菲律賓僅設置棉蘭老穆斯林邦薩摩洛自治區,為菲律賓唯一能經選舉產生的大區議會及首長。科迪勒拉行政區原有意成為科迪勒拉自治區,但兩次針對是否成立自治區的公民投票均失敗。

緬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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緬甸境內自治區的分布

依照2008年憲法,緬甸境內設有六個自治區。自治區為副邦級行政單位,分為Self-administered zones和Self-administered divisions兩種,SAZ有德努、巴歐、那加、果敢、德昂五個,SAD僅有佤自治區一個。SAZ有時譯做自治縣、自治管區、自治提舍,SAD有時則譯作自治州、自治省。

伊拉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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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拉克庫爾德人聚居區域設有 伊拉克庫爾德斯坦自治區。其東鄰伊朗,西鄰敘利亞,北接土耳其,南接伊拉克其他地區,位於整個庫爾德斯坦地區的南部;下轄艾比爾蘇萊曼尼亞代胡克省哈拉卜賈四省,首府設在最大城市艾比爾。除國防外交事務外,其餘內政均由由自治區政府管轄。

歐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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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萄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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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萄牙法定的自治區有兩個,設置理由都是因為與本土距離遙遠聯絡管理不易。自治區內有自己的立法與行政體系,且因為設立的理由非關族群因素,人民對於本國的認同度比其他國家的自治區為高。

西班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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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班牙以自治區(Comunidad autónoma)做為第一級行政區劃,實施高度的地方自治,因此其性質近似聯邦制國家的。西班牙全國共設有17個自治區,以及2個位於非洲北岸、與自治區同級的自治市Ciudades Autónoma):休達梅利利亞

意大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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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意大設置設以下特殊地位大區

芬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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芬蘭有一個自治區,是自1920年起在國際聯盟的決議下為瑞典語人口而成立的:

俄羅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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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羅斯自治區一覽圖,截至2014年:
1.  涅涅茨自治區
2.  漢特-曼西自治區
3.  楚科奇自治區
4.  亞馬爾-涅涅茨自治區

 涅涅茨自治區

 漢特-曼西自治區

 楚科奇自治區

 亞馬爾-涅涅茨自治區

俄羅斯自治區(俄語:автономный округ),是俄羅斯聯邦主體的類型之一,同時也是某些聯邦主體行政區劃的類型。截至2014年,俄羅斯聯邦一共被劃分為85個聯邦主體,其中有四個是自治區。但在1990年,俄羅斯蘇維埃聯邦社會主義共和國境內曾有10個自治區,包括泰梅爾(多爾干-涅涅茨)自治區埃文基自治區等。

非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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聖多美和普林西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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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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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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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 2015年社会服务发展统计公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門戶網站. [2017-05-26].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7-05-18). 
  2. ^ 李維漢,1980,《關於民族理論和民族政策的若干問題》
  3. ^ 烏蘭夫與《民族區域自治法》[永久失效連結]
  4. ^ 曾成貴,2007,《民族自決與民族區域自治:中共民族政策的歷史考察》
  5. ^ 我國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的歷史及其發展 網際網路檔案館存檔,存檔日期2011-1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