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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开罗宣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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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种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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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像主观的部分太多,有没有论据来支撑?《开罗宣言》的法律效力到底是怎样?--zy26 was here. 06:40 2005年8月7日 (UTC)

找了一些资料,看来描述不够中立。--zy26 was here. 07:00 2005年8月17日
依高中时查找的印象,三国并没有正式的发表联合公告,《开罗宣言》应该算是《开罗会议》的共识,并没有再三国间达成具体协议。--Heart 15:43 2005年8月31日 (UTC)

开罗宣言无人签字是一个事实,请自己到美国和台湾的档案馆查,不是中国人不承认就没有;你们中国人自己的历史教科书才"没有确凿证据"。

条目中已经描述为新闻公报,与是否有人签字无关。--zy26 was here. 07:48 2005年9月4日 (UTC)
是不是可以把英文维基的复印件贴出来?还有,这个条目的英文链接是开罗会议,而不是开罗宣言。无名无形 00:41:27 2005年9月26日 (UTC)

开罗宣言本身非条约,但是波茨坦公告确认了开罗宣言,日本降书又确认了波茨坦公约。

日本降书算国际条约吧!否则盟军占领日本都不合法了。—以上未签名的留言由129.110.241.254对话贡献)于2007年6月16日 (六) 10:34加入。

看来中国人是搞不清引用条文的真正意思,举个例子来说,如果把开罗波次坦两份条文比喻成新订某某刑法或新订某某民法,那么旧金山条约就可以比喻成新订某某施行细则,众所周知,一份法律条文最终要如何执行才能算是正确的,就要看此法律条文相关施行细则的规定内容,所以争论开罗波次坦有没有效力根本就无意义,因为不管这两份条文的内容是什么,后面制定的旧金山和约才是唯一正确且有效的执行方式,也就是说,中国人只能按照旧金山条约的规定去处理台湾关系,不管中国人愿不愿意。111.252.154.136留言2014年6月1日 (日) 18:36 (UTC)[回复]

旧金山和约算不算国际条约,旧金山和约可从来没宣告台湾归还中国。——Eliot 07:48 2005年9月4日 (UTC)—以上未签名的留言由220.128.79.26对话贡献)于2007年7月25日 (三) 05:56加入。

中国(无论是中华民国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日本签的是旧金山和约吗??中华民国签的是这一份吧台北和约 关于第四条 所以马关条约也是无效的。
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 跟日本签的是 这一份 《中日联合声明》,其中第三条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重申: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日本国政府充分理解和尊重中国政府的这一立场,并坚持遵循波茨坦宣言第八条(开罗宣言)的立场。”
硬ㄠ是没有用的。 如果开罗宣言有问题 那南北韩的政府 通通不符合国际法 就连中华民国在台湾也是非法政府。
再者李登辉干了12年陈水扁干了8年 中华民国在台湾 这个非法政府还没被消灭 台湾国也没成立。一再拿"中文"文字游戏来愚弄人民 还是改变不了事实。—以上未签名的留言由60.250.42.178对话贡献)于2008年9月11日 (四) 06:40加入。
从中共的立场来看,国民党搞出来的中华民国政府从头到尾都是非法的,从台独的立场来看,中华民国政府则是属于自行就地承认自己合法的外来政权,所以承不承认根本是随人高兴,只是有些人很奇怪,被中共硬打成非法场合不是甘之如饴就是默认承受,比条猫还乖,但是碰到被台独看成非法却好像不共戴天,反应激烈有如狂犬病发,该说这些人欺善怕恶还是天生奴姓呢?当然,以中华民国政府的立场来看,自己一定合法,至于到底合的是哪个法,中华民国派自己都说不出来,因为根本找不到日本正式让渡台湾给中华民国的法律条文,所以才搬开罗宣言跟波次坦公告来愚民,而中共还想著不费任何代价凭空多增加一块领土,当然乐得承认这种愚民的政治宣传,只不过后面自己另外加上未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自动继承台湾所有权的妄想罢了。
我记得陈水扁当选那天,一大堆国民党的老人在电视上哭说“中华民国亡了”,事实?事实是什么,不过随个人高兴怎么看罢了。60.249.2.215 (留言) 2011年1月11日 (二) 15:52 (UTC)[回复]

没有论据来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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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民党中央委员会依此宣言,在1944年4月17日设立台湾调查委员会,调查台湾的情况,以为接收做准备。 移除直达有论据来支撑

Xplorer 06:23 2006年3月11日 (UTC)

开罗宣言未经署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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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章节原无标题,刚刚加上。--Cswquz留言2019年8月17日 (六) 21:57 (UTC)[回复]

日更正 开罗宣言未经署名 ——cosbystudio 00:50 2008年10月17日 (UTC)

〔驻日特派员张茂森/东京二十三日报导〕被中国视为拥有台湾主权唯一法律依据的开罗宣言,事实上只是一纸未经任何人署名、未具法律效力的“新闻稿”(Press Release)而已,具有权威性的日本国会图书馆已于二十二日将网页上“开罗宣言经中国国民政府主席蒋介石、英国首相邱吉尔与美国总统罗斯福署名”的部分删除。

日本“产经新闻”曾根据日本国会图书馆的资料,于去年十一月二十七日的“二十一世纪的今天”报导(日后已经修正)“中国国民政府主席蒋介石、英国首相邱吉尔与美国总统罗斯福在开罗开会,同时在决定日本无条件投降的文书‘开罗宣言’上署名”。

结果此报导引起日本新闻网站“台湾之声”的很多读者抗议,他们对国会图书馆抗议指出,“‘开罗宣言’没有任何人署名,只是一纸新闻公报”,要求立即更正。

研究台湾近代史的台湾学者沈建德在研究报告上指出,在美国、英国与中华民国三个“开罗宣言”的当事国之中,并未存在有“开罗宣言”的正本,更遑论有文件上的署名,中华民国政府因此也正式承认开罗宣言并未署名。

日本国会图书馆经过两个月的调查,最后以“无法确认一九四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的开罗宣言确实已经署名”的理由,自二月二十二日起删除网页上“开罗宣言”的“署名”记述。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7/new/feb/24/today-fo5.htm—以上未签名的留言由Cosbystudio对话贡献)于2008年10月17日 (五) 16:47加入。

说句实在的,上引所谓沈建德说法,应该多斟酌小心引用。有些特定意识形态的"学者",不但治学心态有偏颇,治学的基本能力也大有问题,尤其是常出现故意曲解史料的事情发生。开罗宣言是否有效的关键,在于其内容是否有被履行,而不在是否有人签字。既是经各国协议后公开发布并于战后也依其内容逐一履行,这便是实际上存在并有效的国际协定;若执著因为没有人签字就认定其为无效,简直是荒谬。--Aki2009 (留言) 2010年7月31日 (六) 02:13 (UTC)[回复]

蛋疼的论点,因为实际上除了执行其内容曾描述的部份,另外还同时执行到其内容不曾描述的部分,如此将造成“协定”只能视为一种“参考”,而不是视为“权力来源依据”,那么当执行出现违反“协定”的内容时,将不影响执行本身的效力,简单明白的说,如果日本最后执行的结果违反开罗宣言也没关系,因为开罗宣言只是用来参考。只因为执行到部分有关开罗宣言的内容,就认定其全部有效,这才叫做荒谬。111.252.155.51 (留言) 2011年9月14日 (三) 21:17 (UTC)[回复]

国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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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中,国际条约效力并不单看签字与否:可参见一般的国际法教科书, 或[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十一条:一国承受条约拘束之同意得以签署、交换构成条约之文书,批准、接受、赞同或加入,或任何其他同意之方式表示之。 日本降书承诺要实行《波茨坦宣言》,《波茨坦宣言》承诺要实行《开罗宣言》。 中美英苏日等国已经是批准、接受、赞同或加入开罗宣言了

国际法中,宣言可以视为国际条约:可参见一般的国际法教科书,公约,条约,宣言,公报,议定书,..等,都可以是条约。 或参见[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二条:称‘条约’者,谓国家间所缔结而以国际法为准之国际书面协定,不论其载于一项单独文书或两项以上相互有关之文书内,亦不论其特定名称如何。

中国与美国的三公报, 是新闻公报, 但也有条约效力

世界人权宣言是宣言, 但对所有签署/批准/接受/赞同或加入或以任何其它同意之方式表示的国家也有条约效力 —以上未签名的留言由218.210.108.133对话贡献)于2009年1月23日 (五) 11:24加入。

我们必宣先认清一件历史事实,那就是所谓开罗宣言的契约双方并不是指中美英三国,而是同盟国与日本双方才对,因此我们可以肯定一件事情,那就是在开罗宣言发表的当时,由于契约其中一方大日本帝国正与契约另一方同盟国处于敌对交战的状态,因此开罗宣言发表时不论是否签字都将不具备任何法律效率,因为没有日本代表的参与或事后签名,同时日本政府在当时也没有承认此宣言之意愿。
等到日本战败之后只能任由战胜国处置,此时又换英美等国失去承认此宣言之意愿,于是才会出现日本只是放弃台湾而不是交还台湾的情形,由以上的推论可以得一个结论,由于此宣言并没有人签字来赋予效力,所以开罗宣言从头到尾都不具备效力,因为宣言中关系国的日中美英四国不曾同时具有承认宣言之意愿
于是事实已经很清楚,认为开罗宣言有效的,其实只限于中国人而已。1.170.236.247 (留言) 2012年1月2日 (一) 09:40 (UTC)[回复]

<—以上未签名的留言由123.51.217.99对话贡献)于2014年10月27日 (一) 10:23加入。
(1)我们必宣先认清一件历史事实,开罗宣言讲的全都生效了。日本无条件投降、朝鲜独立、东北与台澎归还、太平洋与东南亚各地归还等等,全都实现了。至于其后东南亚各国怎么独立、中国内战谁胜谁负,本来就不关日本的事。
(2)[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5条 为第3国规定义务之条约 :
  如条约当事国有意以条约之一项规定作为确立一项义务之方法,且该项义务经一第三国以书面明示接受,则该第三国即因此项规定而负有义务。
开罗宣言里面,中美英三国为日本确立无条件投降与领土变更等义务,经日本以降书做书面上的明示接受,日本即因相关规定而负有义务。
(3)英美等国一样承认开罗宣言,连苏俄也一样经由加入波茨坦宣言而承认开罗宣言一定要实现。
(4)事实很清楚,开罗宣言讲的全都生效了。认为开罗宣言有效的,是全世界。认为无效的只有台独份子而已。

—以上未签名的留言由111.251.176.185对话贡献)于2013年12月17日 (二) 16:52加入。

(※)注意以上段落曾于 2014.10.27 被 123.51.217.99 删去,改为上面的“<”。今补回。--Cswquz留言2019年8月17日 (六) 21:21 (UTC)[回复]
(1)我们必宣先认清一件历史事实,不是开罗宣言生效了。日本才无条件投降、朝鲜才独立、东北才归还、台澎才被盟军占领,钓鱼台才属于日本,太平洋与东南亚各地才独立等等。而是这些事发生了,开罗宣言才因此有效,所以其后中国内战谁胜谁负,本来就不关台湾的事。
(2)[维也纳条约法公约]是1969年才出现,根据法律不朔及既往的原则,不能用来赋予二十几年前波开两个过去文稿的法律效力,不过倒是能反过来否定过去条文的法律效力,另外[维也纳条约法公约]适用范围是单一国家与单一国家之间的单一条约,不适用于国际组织与单一国家间的政治诉求。
(3)英美等国之所以会承认开罗宣言,与连苏俄经由加入波茨坦宣言而承认开罗宣言的原因很简单。因为宣言中明确规定,对日本的处置必须经由"我们"(We)一致同意才能生效,也就是说,中国如果想从日本手中取得东北台湾等地领土主权的合法转让,必须经过英美苏三国一致同意才具有正式效力,另外也证明一件事情,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目前未经英美苏等国同意,擅自单方面的宣称东北台湾等地领土自动从日本转移到中国,是严重违反宣言条文规定的非法行为,英美苏日等国将随时可以依[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60条之规定,因中国违约而宣布波开两文稿即刻起无效,同时相关条文包括旧金山和约部分条文也一并失效,日本放弃台湾主权之行动也同时失效,┬台湾将回复成日本不可分割的历史领土。
(4)事实很清楚,开罗宣言的效力根本不是完全对中国有利无害。认为开罗宣言对中国有利无害的,只有中国,或者说只有统支份子而已。114.26.28.235留言2014年1月25日 (六) 18:17 (UTC)[回复]

我们必先认清一件历史事实,那就是开罗宣言的契约各方是指中美英三国,规定的国际法事项是对日作战的受降条件。三国都同意日本要按照这些条件做无条件投降才行,不能有任一国自己和日本独自谈宽松的受降。而后来在《波茨坦宣言》也重申开罗宣言要实现,之后《日本降书》也就是照这个来投降的。也就是说,开罗宣言满足《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5条:“为第3国规定义务之条约--如条约当事国有意以条约之一项规定作为确立一项义务之方法,且该项义务经一第三国以书面明示接受,则该第三国即因此项规定而负有义务。”开罗宣言为第三方日本规定了义务(无条件投降、归还东北台澎给中华民国、朝鲜独立、侵占之岛屿要归还等等),而日本在《日本降书》以书面明示接受,那日本就要负有义务要实现,所以日本有国际法上的义务要归还台澎给中华民国。—以上未签名的留言由110.28.3.169对话贡献)于2017年7月13日 (四) 01:31‎加入。

开什么玩笑,契约双方明显是指是指三国协约加上苏联四国对日本一国,世界上有那种不问当事国意愿就由随便几个国家直接强加给当事国的绝对效力不平等条约吗?中国人的双重标准真是恶心,想要证明开罗还是波次坦有效也可以,中国先乖乖遵守旧金山和约做为榜样,不然就闭嘴。每次碰到国际条约,中国人不想遵守时就不用遵守,换成别国就得一定要照中国人的意思来处理,我可以请问一下,是不是在中国人眼里,连英美苏三国都是二战的战败国,所以二战后的各国领土处置,一切都必须中国同意之后才算数?啧啧啧,不知道的人还以为二战都是中国人打的呢,维基可不是中国人用来宣传自己政治理念的地方。36.235.160.162留言2017年12月18日 (一) 17:09 (UTC)[回复]
请问阁下是否为国际法学者?若否,请问阁下以上所言是否引用自参考文献?若否,那么阁下的这些自创理论并无意义,因为是原创研究。另外,英美二国已经表明了他们认为此新闻公报只是战争时期的意向声明,不认为它有在确立什么义务。--Matt Smith留言2017年7月13日 (四) 02:14 (UTC)[回复]

国际法以成文文件也就是条约为优先(像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其次是习惯法(判例等等),再其次是主权国家意见。学者的意见是没甚么用的。更没用的是连国际法学者都不是的台独人士的意见,一点价值都没有。开罗宣言里面讲的,半个世纪前都已在国际法上实现了,不晓得没有国际法素养的台独人士还在硬凹个甚么东西。—以上未签名的留言由27.247.7.95对话贡献)于2017年7月16日 (日) 18:00‎加入。

准确地说,维基百科之编辑的依据应该是可靠来源(亦即参考文献)才对。但因为国际法学者的言论大多是有据可查的,所以敝人才会询问阁下是否为国际法学者。关于条目之编辑,阁下所言必须是引用自可靠来源,对于这个讨论以及条目之编辑才有帮助。--Matt Smith留言2017年7月17日 (一) 01:14 (UTC)[回复]

【国际法以成文文件也就是条约为优先(像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其次是习惯法(判例等等),再其次是主权国家意见。学者的意见是没甚么用的。更没用的是连国际法学者都不是的台独人士的意见,一点价值都没有。】是国际法的基本常识,不是只有开罗宣言才适用。这种通用的国际法常识,应该是只要学过国际法的课程就该知道了。不过不适合写进条目,只好在这里注解。

国际法里面,【国际法院规约 第38条】已经明白写了: 法院对于陈诉各项争端,应依国际法裁判时应适用:

  • (子)不论普通或特别国际协约,确立诉讼当事国明白承认之条规者。
  • (丑)国际习惯,作为通例之证明而经接受为法律者。
  • (寅)一般法律原则为文明各国所承认者。
  • (卯)在第五十九条规定之下,司法判例及各国权威最高之公法学家学说,作为确定法律原则之补助资料者。

所以依照国际法,【有签的条约/国际习惯成为习惯法/主权国家承认的法律原则】是优先的,【权威学者学说】只能当补助资料。更没用的是连国际法学者都不是的台独人士的意见,一点价值都没有。很奇怪的是台独人士为了否定开罗宣言东拉西扯,都讲一堆违反事实与违反国际法的东西。真的很不知所谓。

另外,【英美二国已经表明了他们认为此新闻公报只是战争时期的意向声明,不认为它有在确立什么义务。】这句话是台独人士在说谎吧? 中美英苏四国在波兹坦宣言明白说【开罗宣言一定要实现。】,日本降书也承诺了,后来也照办了。—以上未签名的留言由110.28.2.87对话贡献)于2017年7月24日 (一) 20:15加入。

在维基百科上刚好相反,【有签的条约/国际习惯成为习惯法/主权国家承认的法律原则】与【权威学者学说】相较之下,前者通常是第一级文献,后者则是第二级文献。在维基百科上,第二级文献优先于第一级文献。详见方针WP:可靠来源#相关的定义
敝人不是台独人士,英美官方也确实表明过上述立场,日本官方也说过降书只有停战协定的性质而无处份领土的性质,这些事情都是有据可查的。
维基百科要求讨论者签名,以后请阁下在自己的留言的末端加上--~~~~符号进行签名,详见WP:签名。--Matt Smith留言2017年7月25日 (二) 00:21 (UTC)[回复]

【国际法院规约】、【维也纳条约法公约】是成文的国际法。只要具备国际法的常识,就该知道这些【不论普通或特别国际协约,确立诉讼当事国明白承认之条规】是优先看待的。怎么会被台独无知人士扭曲到成一整个不知所谓? 台独人士东拉西扯讲一堆违反国际法的东西,是没办法否定开罗宣言的国际法效力的啊。—以上未签名的留言由110.28.2.87对话贡献)于2017年7月26日 (三) 06:52‎加入。

那些的确是国际法,但是开罗新闻公报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是由可靠来源决定的,而不是由你我在这里说几句话就能决定的。维基百科的编辑依据是可靠来源,必须有可靠来源说开罗新闻公报具有法律效力,并且这种来源的数量是压倒性地多,那么条目中才能那样写。
请阁下留言完毕后记得按一下编辑工具列中的按钮,以便系统帮阁下加上签名代码--~~~~。--Matt Smith留言2017年7月26日 (三) 08:06 (UTC)[回复]




单独来看,《开罗宣言》确实无效,就好像我发表宣言说你们家房子是我的。但是——

·日本《向中国战区投降降书》第二条:联合国最高统帅第一号命令规定“在中华民国(东三省除外)台湾与越南北纬十六度以北地区内之日本全部陆海空军与辅助部队应向蒋委员长投降”,10月25日,中国战区台湾区受降典礼在台北公会堂(今中山堂)举行,由行政长官陈仪代表蒋介石委员长接受台湾总督安藤利吉的投降,陈仪在会场上宣布:“从今天起台湾及澎湖列岛已经正式重入中华民国版图”。

关于陈仪的发言,违反了中华民国宪法第四条:“中华民国领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经国民大会之决议,不得变更之。”,所以没有任何效力。
 《中華民國憲法》是中華民國的根本法,擁有最高位階的法律權力。
 其於民國35年(1946年)12月25日經制憲國民大會於南京議決通過,
 民國36年(1947年)1月1日由國民政府公布、同年12月25日施行。
  我請問你, 1945年10月 陳儀是要怎麼違反 1946年聖誕節才剛通過的憲法? by路人3
你可以这么看,隔两个月后才在1945年圣诞节通过的《中华民国宪法》正式否定并且推翻陈仪关于台湾主权异动的任何正式官方发言。 BY原IP发言者。

“中华民国领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经国民大会之决议,不得变更之。”该宪法条文并没有“推翻固有土地”之含义。1945,国民政府接收台湾。1946,通过宪法,“中华民国领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经国民大会之决议,不得变更之。”讲明了“依其”“固有”之疆域,此时已接收的台湾地区当然已成为其“固有土地”,之后有变更都必须经过国民大会同意。所以依中华民国宪法,中华民国的主权除台澎金马,也应涵盖大陆地区,现阶段台独和中华民国宪法第四条:“中华民国领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经国民大会之决议,不得变更之。”相抵触。

·《旧金山和约》要求日本“放弃”台湾,日本宣布接受的《波兹坦公告》明确“开罗宣言之条件必须实施”,即台湾归还中华民,这两者并不矛盾。

关于日本赋予开罗宣言效力的部分是日本降书,降书的内容是要求日本尽力去达成开罗宣言的条件,而日本尽力的结果就是在旧金山和约中放弃台湾,也就是按照国际惯例来说,日本只需要做到放弃台湾这一项条件,就可以视为达成日本降书的规定,也就是日本所承认的开罗宣言效力仅止于放弃台湾,超出放弃台湾的部分日本将可以不承认。

·另 民国:中华民国并未签署《旧金山和约》,而是与日本签订《中华民国与日本国间和平条约》。
《中华民国与日本国间和平条约》第十条指出:台湾澎湖等地人民均成为中华民国国民,如果台湾主权属于台湾人民,那么台湾主权即为中华民国所有。
《中华民国与日本国间和平条约》换文照会第一号指出:关于中华民国之一方,应适用于现在在中华民国政府控制下或将来在其控制下之全部领土;由于台澎金马为中华民国政府所有效掌控的区域,所以台湾被视为中华民国领土。

我不知道你看的是什么版本的条约,但是中日和约第十条的内容是规定中华民国政府一方的责任与权力,不是规定台湾人民一方的责任与权力,所以你的解释完全是胡乱解释在搞观念偷换。至于换文照会第一条,虽然可视为日本承认中华民国当时控制台湾,但并不是因为开罗宣言而得到效力,而是因为中华民国实际占领了台湾,也就是国际法中的无主地最先占领原则,所以换文的真正意思是,中华民国依照无主地最先占领的方式将台湾纳入领土范围,日本当时不对此发表任何意见。

·再另 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所谓“打扫干净屋子再请客”不承认《马关条约》等——貌似与苏联的除外——不平等条约,虽然这么做有些不对头。

不管条约公不公平,签订后就不是单方面可以任意解除,所以无论中华人民共和国承不承认,马关条约的效力都无法否定的,当然,哪天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服全世界,自然可以不承认,但是在此之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只是在作梦。

·再再另: 争论这种问题有毛毛用啊,退一亿步讲,就算台湾当初应该是托管,也已然被中华民国管了。现在的既成事实是台湾属于中华民国,不管是不是承认中华民国今天还包含了大陆地区。前天选的是中华民国总统副总统立法委员,你拿的护照是中国民国(台湾)护照,你的国旗是青天白日满地红。
要台湾独立,何必这么麻烦,只要依照现状,中华民国放弃大陆地区的主权,然后如果愿意再中华民国更名为台湾民国、台湾共和国什么的。

关于这点,我个人倒是比较支持由中华民国来承认领土境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独立成功,就像英国承认美国或印度独立那样,然后中华民国宣布永久放弃大陆的主权,并且宣布永久拒绝与大陆达成任何形式的统一,两个中国也好,一中一台也好,台湾XX国也好,美国五十一州也好,日本属台湾地区也好。

·当然,相信持台湾地位未定论只是极少数人,而且越来越少,个人觉得这个问题毫无意义而言,台湾地位未定,这让金门马祖情何以堪。建议先撕毁自己的中国民国身份证、中国民国护照等。

台湾地位未定论是曾经存在的历史事实,除非全世界死到只剩中华人民共和国,不然是不可能消失的,我曾经历过大小蒋时代,在当时根本不可能出现反对统一的声音,什么X进党还完全不存在,但是现在反对统一的台湾人已经多到甚至让X进党执政一次,这种情势的变化是我所乐见的,其实每个人都知道,只要不统一,台湾要叫中华民国还是要叫台湾民国有任何差别吗?所以什么身分证还是护照根本不用撕,中华民国的国民只要完整的认识台湾地位未定论,并且按照这项论点来共同达成永久拒绝与大陆统一的政治共识就行了。

·最后牢骚一句:台湾是中华民国,中华民国现在是台澎金马,但是宪法规定大陆也是民国,在台湾的民国不能弃之与不顾呀!!!!怒海苍天 (留言) 2012年1月16日 (一) 00:37 (UTC)[回复]

说到宪法就很好笑,因为按照中华民国宪法第四条:“中华民国领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经国民大会之决议,不得变更之。”的规定,台湾很长一段时间不是中华民国领土,当然要是中华民国肯放弃无主地台湾,独自回归中华人民共和国也是可以的,就像某人所说的,太平洋没加盖。114.26.28.144留言2012年3月3日 (六) 20:53 (UTC)[回复]

中国与美国的三公报, 是新闻公报, 但也有条约效力,不过效力仅限于美中两国。 世界人权宣言是宣言, 但对签署的国家也有条约效力,却对未签署国家没有效力。 开罗宣言就算有效力,其效力也只限于美英中三国之内,对苏联日本等其他国家完全无效。 还有这里是讨论区,请不要随意“删除”别人的发言内容60.249.2.215 (留言) 2011年1月8日 (六) 11:29 (UTC)[回复]


好几年之前的版本不是解释得很清楚? 为甚么会被改掉呢?

否定的意见可分为以下互相矛盾的几类:

  1. 世界上根本没有《开罗宣言》这项文件。
  2. 有《开罗宣言》,但没有经过中美英三国领导人取得共识。(承认有文件就跟1矛盾)
  3. 有《开罗宣言》,也经过中美英三国领导人取得共识,但无人签名。(承认有共识就跟2矛盾)
  4. 有《开罗宣言》,也经过中美英三国领导人取得共识,虽无人签名但经中美英确认,但只是新闻公报没有条约效力。(承认没签名也可以就跟3矛盾)
  5. 有《开罗宣言》,也经过中美英三国领导人取得共识,虽无人签名但经中美英确认,虽然宣言或新闻公报也可以有条约效力,但开罗宣言就硬是没有条约效力。(承认新闻公报可以当条约就跟4矛盾)
  6. 有《开罗宣言》,也经过中美英三国领导人取得共识,虽无人签名但经中美英确认,虽然宣言或新闻公报也有条约效力,但是只对中美英有效力,对日本没有效力。(承认有条约效力就跟5矛盾)
  7. 有《开罗宣言》,也经过中美英三国领导人取得共识,虽无人签名但经中美英确认,虽然宣言或新闻公报也有条约效力,不但对中美英有效力,也经日本降书确认对日本有效力,但没有法律效果。(承认对日本也有效力就跟6矛盾)
  8. 有《开罗宣言》,也经过中美英三国领导人取得共识,虽无人签名但经中美英确认,虽然宣言或新闻公报也有条约效力,也经日本确认,也经日本降书等文件确认,对日本也有法律效力,但台湾地位要以后续的和约为准。(承认对日本有法律效果就跟7矛盾)
  9. 有《开罗宣言》,也经过中美英三国领导人取得共识,虽无人签名但经中美英确认,虽然宣言或新闻公报也有条约效力,也经日本确认,中日也签了中日和约,但要以中华民国没签的旧金山和约为准。主张:日本国业已放弃对于台湾及澎湖群岛以及南沙群岛及西沙群岛之一切权利、权利名义与要求。(承认中日和约就跟8矛盾)

如果台独人士还有更多质疑,不是应该往后头加上去吗?—以上未签名的留言由27.247.7.95对话贡献)于2017年7月16日 (日) 18:00‎加入。

那个旧版本的括号部分显然是原创研究(亦即个人心得),而非引用自可靠来源,因此才会被修改。现在的版本是经过多位用户共同修改的,阁下若觉得还有改进之处,也可以参与修改。但任何修改都要有可靠来源支持,也不能超出可靠来源所表达的意思,而且要以中立的口吻书写。详见方针WP:中立的观点WP:非原创研究WP:可供查证。若有不明白之处,敬请询问。--Matt Smith留言2017年7月17日 (一) 01:07 (UTC)[回复]

中立立场 (PO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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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对使用者61.230.222.98的第一次编辑(2010/05/20 12:28)作出适当的言词修改以符合中立立场. 用词如“当然”或“从来”或“其实”带有强烈的个人观点, 用词如“已经”或“也”需搭配相关参考资料, 而针对特定族群的指控更应小心的斟酌用字. 修改只圆滑了尖锐的用词但保留了所有论点及参考资料. 我邀请使用者61.230.222.98在再次回溯前参与讨论, 希望不要延变成修改战. TSA的小K (留言) 2010年6月20日 (日) 19:18 (UTC)[回复]

再次邀请61.230.229.213 (对话)来参与讨论. 未参与讨论而直接撤销他人的修改并非最佳选择. 若使用者61.230.222.98仍拒绝讨论而导致修改战, 可能需要管理员的介入. TSA的小K (留言) 2010年10月1日 (五) 07:50 (UTC)[回复]
发现第二次的编辑并非61.230.222.98的所为. 而是61.230.221.207. TSA的小K (留言) 2010年10月2日 (六) 21:35 (UTC)[回复]

邀请所有对以下非中立用词所做出的编辑有不同立场的来参与讨论.

“当然是宣言”改为“不是新闻公报”
“被台独人士曲解为不交给中华民国”改为“但并未指明拒绝将台湾交给“共产中国””

TSA的小K (留言) 2010年10月2日 (六) 21:35 (UTC)[回复]

“但并未指明拒绝将台湾交给“任何其他国家””。1.170.237.152 (留言) 2011年10月28日 (五) 13:51 (UTC)[回复]

内文条目的标题,关于反对方的就是伪造的观点,关于赞成方的就是非伪造的观点,如此定义已经违反POV。111.252.158.147留言2012年5月14日 (一) 19:54 (UTC)[回复]

对于反对开罗宣言的一方而言,赞成方认为宣言有效的观点同样是伪造的,因为只有赞成方承认而已,国际现实也证明开罗宣言有效的部分远比赞成方所认知的要小很多,所以本条目对中国有利的写法是违反POV原则。111.252.184.196留言2012年5月21日 (一) 04:39 (UTC)[回复]

这个条目只要把主张有效和无效各方的说法做一个公平的呈现即可,至于有效无效不是维基百科的功能。swace留言2012年7月11日 (三) 09:07 (UTC)[回复]

支持方的谬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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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虽然在9月2日日本降书当中确认了波茨坦公告,然而一地之主权转移必须经由明确的条约条文规定才能生效,就比如说,甲午战争中如果日本在战争过程中就发表某个宣言说满清必须割让山东台湾,请问这样的宣言在满清战败之后会自动产生效力吗?是不是不用经过马关条约就可以来认定满清已经失去山东台湾的主权呢?如果答案是否定的,那么请支持开罗宣言的一方认清历史事实,在旧金山合约签订之前日本确实尚未失去对台湾的主权。

最重要的一点,请中国人们不要老是用自己的意愿来强自解释开罗宣言以及波次坦公告的效力范围,日本降书只是规定日本必须"尽力推行"波次坦公告而已(降书第七条),而不是限制日本必须完全遵守波次坦宣言,至于日本要怎么去"尽力推行"则是日本自己的事情,事实上日本"尽力推行"的结果就是旧金山合约而已,所以波次坦宣言的效力范围不得超过旧金山合约的限定范围,这种方式非常符合国际惯例,因为这是战败国避免自身政治利益遭受太大损害所作的政治操作,既能够符合波次坦宣言以及当时的国际政治现实,又刚好让中国事后无法再从模糊不清的政治语言中获得足够的利益。

“在北方四岛争议当中,即是因为前苏联并未在旧金山和约当中签字,且日俄双方尚未签订和平条约,因此日本得已不断宣示北方四岛主权,但这并不代表俄国并未合法拥有北方四岛”,以上根本都是废话,因为那也不代表俄国已经合法拥有北方四岛,日本从旧金山合约时就一直宣示北方四岛的主权直到现在,而盟国也从不否认此一宣示。真搞不懂支持方拿这错误的范例想做什么。60.249.2.215 (留言) 2010年9月2日 (四) 07:36 (UTC)[回复]

在日本降书中所写的不是如阁下所说的"尽力推行",在中文版中是写"忠实执行",在英文版中是写"to carry out the provisions of the Potsdam Declaration in good faith",意思皆和"尽力推行"有所出入,在中文版的条文"忠实执行"要求"忠实"也就是要""也要"",""表示要确实执行,即表示波次坦公告所规定的内容必须确实的被执行,而""表示要以真诚、打从心底服从的方式执行,而英文版"in good faith"也表示了前述的真诚的概念,无论中文版还是英文版都没有说日本只要"尽力推行"就好,因为我不会日文,所以没有去查看日文版的内容,但相信不会和中、英文版差异太大。Uranuscat33留言2022年6月25日 (六) 12:11 (UTC)[回复]
中文版翻译被中国刻意扭曲窜改过,毫无参考度,例如中文版的开罗波次坦两宣言以及日本降书当中,多次把“应该”(shell be)故意错翻成“必将”(certainly),意图给中国自己捏造出不该有的额外政治利益,日文降书的carry out意思就是“尽力推行”,后面的in good faith则是“诚实”,日文版则是“ポツダム宣言を诚実に履行すること”,我想就算看不懂日文,应该也能认出“诚実”两个字是什么,诚实跟忠实的语意差别,我相信中国人很清楚,诚实是双方对等的,忠实则是对方必须完全按照我方的意愿去处理,其中意思差别相当大,而且“忠实执行”的语意转换成英文应该是obedience才对,所以结论还是不变,日本人并没有责任义务完全按照中国人的意愿去处理台湾的最终归属,最后决定台湾归属的有效国际条约依然是旧金山和约,台湾依然是“不属于中国的日本已放弃领土”。111.246.213.78留言2022年11月24日 (四) 07:08 (UTC)[回复]

消除原创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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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条目已经变得相当难以阅读,不是百科全书内文内会出现的形式。 原先有部分内容缺乏引据,而有编辑者直接在条目内写入原创研究作为根据,并在条目初列出各种原文存放所在暗指各编辑者一起研究原文以把此条目内尚无引据的部分用研究补完。 维基百科不是用来进行原创研究的地方,资料准确度及中立度都未达到百科全书内所应有的程度。 建议把无引据之处与原创研究之处予以删去,想问问各编辑者的意见。

根据维基的方针,已粗略为有问题的地方标亮,尚有遗漏或误标之处烦请各位编辑者协助修正。缺乏引据的标上了来源需求,极度少数的意见标上中立度需求,原始文献中未提及而由编辑者自行推论的内容标上原创研究,这些内容需要协助改进以增加条目质量。 --WingTillDie留言2014年1月15日 (三) 14:26 (UTC)[回复]

本条目欠缺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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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目刻意隐瞒波开两个文件的正确执行方式。

对于国际条约,后面追加的条文效力将大于前面所订的条文,因此当波次坦声明跟开罗声明出现矛盾时,应当以后面波次坦声明的条文为优先。

根据日本降书第六条,日本只承诺推行(英文Carry out)波次坦声明,并非完全遵守(Obedience)波次坦声明,因此即使波次坦声明跟开罗文稿真的具有法律效力,日本也不需要完全遵从中国单方面的意愿去履行这两个条文,相反的,中国才应该遵守波次坦声明第八条的规定,对日本最终领土范围的处置,必须经由声明相关国家共同决定才能合法生效。

本条目缺少了部分重要描述。

1.根据波次坦声明的对开罗声明追加详细规定,由于声明中相关国家无法达成一致决定,因此日本放弃台湾等地的行为以及旧金山条约无效。

2.根据波次坦声明的对开罗声明追加详细规定,日本应当向中华民国索回领土,并再次与声明相关国家共同协商以决定这些领土的最终合法归属。

3.根据波次坦声明的对开罗声明规追加详细定,由于声明中相关国家无法达成一致决定,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现有对于台湾及尖阁群岛(钓鱼台列屿)等原日本所属领土的主权宣示,皆因违法而无效。

4.根据波次坦声明的对开罗声明追加详细规定,中华民国单独与日本所签订的中日和约也是无效的违法条约。—以上未签名的留言由111.252.154.136对话贡献)于2014年6月1日 (日) 19:44加入。

“相关的正式国际条约”讨论有点离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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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讨论已经关闭,请勿修改。如有任何意见,请在合适的讨论页提出,而非再次编辑本讨论。

  1. 相关条约各自条目就有详述,为何在这也详述落落长?而且要述叙还要依中立观点,只会更长。
  2. 宣言也不只讲台湾,只看这段不看条目其他段,我还以为我在看“台湾光复”或是“台湾主权未定论”。
  3. 所以我觉得把相关条目及关键字(朝鲜、台湾、澎湖之类的)提及一下就好,不要把一堆该条目论述搬到这里来,总之我觉得离题了。

--LHD留言2015年2月27日 (五) 11:57 (UTC)[回复]

(&)建议:建议把内容清空,只留下那两个条目的连结。--Matt Smith留言2015年2月27日 (五) 12:06 (UTC)[回复]

(!)意见:全世界讨论开罗宣言的"重点"就是台湾、澎湖的主权归属问题。若不提相关条约的规范,会让不知情的读者以为开罗宣言就是决定台湾与澎湖主权归属的最高准则,这种情况谁能拯救?--Barter84留言2015年2月28日 (六) 01:42 (UTC)[回复]

(!)意见:在下个人感觉阁下确实点了到实处,为了避免让不知情的读者以为开罗宣言就是决定台湾与澎湖主权归属的最高准则,这个段落有必要存在。不过在下现在建议将段落改写,而不要将那两个条目中的内容照搬过来或直接列出条约内容。--Matt Smith留言2015年2月28日 (六) 01:57 (UTC)[回复]
(!)意见:不用移除,但也不要把该在主条目探讨的争议问题搬到此处,而是不带争议观点的简述关联,且开罗宣言要求日本放弃的地方,内容不只台湾,要提及关系就全提,本条目并不是“开罗宣言的台湾问题”,例如像这样:
  1. 旧金山和约:日本放弃朝鲜并承认朝鲜独立,放弃台湾、澎湖、千岛群岛、库页岛、南沙群岛、西沙群岛,并将原国际联盟委任统治的太平洋岛屿交由联合国处置。
  2. 中日和约:日本对中华民国重申依旧金山和约放弃台湾、澎湖、南沙群岛、西沙群岛,两国对台湾、澎湖的其他相关处理。
不说如何处理,因为如何有争议,要中立叙述很冗长,而且争议内容和开罗宣言无直接关系了(不就是对中日和约的文字解释岐义?而中日和约内容压根没提到开罗宣言)。

--LHD留言2015年2月28日 (六) 03:49 (UTC)[回复]

在下认为LHD这样说大致上可以,进一步的内容就让读者自己前往那两个条目查看。不过Barter84在开头加上的前缀说明也有助于帮助对法律知识一片空白的用户了解主权移转的基本知识。另外提醒Barter84,某个参考文献是律师事务所的个人观点,他只讲对了最后一句,至于前两句段说“用于界定和约所适用的国籍对象”云云,日本官方已经表示过不是那么回事。--Matt Smith留言2015年2月28日 (六) 05:00 (UTC)[回复]


所以结论保留引言,条约内文简化为“不带观点的叙述有关部份,不做额外解说”,这样没问题吧?--LHD留言2015年3月9日 (一) 08:26 (UTC)[回复]

有些条约内文,如果不解说的话可能会让读者误会。不过在下认为某律师事务所的观点不完全正确,因此可以移除,然后换上正确解释。--Matt Smith留言2015年3月9日 (一) 08:38 (UTC)[回复]
当前该段中日和约的“解说”(国籍转移与土地转移有无关系)已经是某种观点了,有相反立场...没有“正确解释”--LHD留言2015年3月9日 (一) 08:52 (UTC)[回复]
非官方言论,可以被称为观点;官方言论就是条约本身的正解。--Matt Smith留言2015年3月9日 (一) 09:11 (UTC)[回复]
“条约内文”本身就是官方言论,我们在鸡同鸭讲?--LHD留言2015年3月9日 (一) 09:27 (UTC)[回复]
中文版翻译不准确,会引起误会,因此在下认为有必要稍微说明一下。--Matt Smith留言2015年3月9日 (一) 10:14 (UTC)[回复]
顶多只能指出您认为不准确翻译的英文原文,毕竟个人翻译不会比官方翻译更有权威,总不能您自己翻的意思和官方文件差很多,却说您才正确而中文版条约错误吧。--LHD留言
指出以后,应该再加上几句日本官方的说明,这样读者才知道为何条约中使用这个词语。--Matt Smith留言2015年3月9日 (一) 10:45 (UTC)[回复]
所以只有日本的官方?这绦约签约国只有日本吗?如果签约国的解释有不同,那要两边都附上?--LHD留言2015年3月9日 (一) 11:55 (UTC)[回复]
那要看签约国的解释是否符合条约内容,如果不符合或断章取义就不应该附上,否则会误导读者。--Matt Smith留言2015年3月9日 (一) 12:12 (UTC)[回复]
谁决定是否符合条约内容?“官方言论就是条约本身的正解。”不是您说的吗?怎么又变成某人可以决定官方言论会不会误导读者?为什么我们要一直在开罗宣言条目讨论中日和约的问题?--LHD留言2015年3月9日 (一) 12:25 (UTC)[回复]
在下所说的官方言论是指官方对于和约的说明。之所以在开罗宣言条目讨论中日和约问题,是因为阁下提议只列出条约款项而不做任何解释,但在下认为中日和约的第十条有必要稍加解释,若不解释则可能会误导读者。--Matt Smith留言2015年3月9日 (一) 12:34 (UTC)[回复]
对呀,那中华民国官方的说明呢?如果两边有不同,那不是两个都要放?然后又说某一方解释有问题,还要提出认为有问题的可靠来源,这样不就是一开始提的“过于冗长离题”吗?所以才提出只提及相关部份,到底有没有和开罗宣言完全吻合,应该是读者自行去那两个条约看,而不是把争议内容全复制一份在此条目...一开始就说了那条解释有争议所以提议不放,您的说法跟现况根本没两样。--LHD留言2015年3月9日 (一) 12:39 (UTC)[回复]
如果中华民国方面的说明符合条约就可以放,反之就不应该放。之所以会有现在这样的讨论,是因为中文版的翻译本身有问题,不符合英文版。--Matt Smith留言2015年3月9日 (一) 12:48 (UTC)[回复]
(~)补充:不如这样吧,只列出《旧金山和约》的第二条b款、《中日和约》的第二条,其它都不列。--Matt Smith留言2015年3月9日 (一) 12:54 (UTC)[回复]
中立化不是自行决定该不该放,而是要提出可靠的反对来源并列,就是因为必须这样才会冗长,所以我一开始的提议是“都不放”,翻译有没有错也是只能列出英文让读者自行判断,除非有权威来源说它有错。--LHD留言2015年3月9日 (一) 13:03 (UTC)[回复]
《中日和约》若第二条和开罗合约有关,依此标准第十条也有关,因为两条都和开罗宣言文字不一样但都有提到关键字。我一开始就是提议只列旧金山和约二b,中日和约二,而第十用不争议的叙述“两国对台湾、澎湖的其他相关处理”不论哪个立场解释第十条,这种说法完全没和任一方冲突吧?不然这次不写第十条,之后一定还是有人吵者加入第十条,因为和第二条一样“有关”,那不如就先决定好将第十条在此去除观点,或是再补充“第十条实际处理的内容及各方观点,详见主条目”或是“此二条约是否有达成开罗宣言要求,并未有定论,详见...”。--LHD留言2015年3月9日 (一) 13:03 (UTC)[回复]
这样也对。那么也列出第十条,但在翻译有问题之处注明英文让读者自行判断。--Matt Smith留言2015年3月9日 (一) 13:19 (UTC)[回复]
这样我认为OK,不过当然不是写(这部份翻译有问题,原文:...)这种自我判断,而是您觉得要让读者看原文的地方直接括号写英文就好。--LHD留言2015年3月9日 (一) 16:49 (UTC)[回复]
在下会沿用中日和约条目中的那个括号。--Matt Smith留言2015年3月9日 (一) 17:05 (UTC)[回复]

因为台独人士一直要在“开罗宣言”条目去扯“旧金山和约”,才会有“相关的正式国际条约”这个项目。 旧金山和约签约的有几十国没错,但是对于没签的国家,旧金山和约都不算生效的。而且没签旧金山和约的还有好几国。

  1. 中国,因为国共内战问题,还在争中国代表权,所以两岸都没去签旧金山和约。中华民国是另外去跟日本签约的。两岸都承认开罗宣言,都没签旧金山和约。
  2. 韩国,因为南北韩战争,还在争韩国代表权,所以南北韩都没去签旧金山和约。南韩是另外去跟日本签约的。南北韩都承认开罗宣言,都没签旧金山和约。
  3. 印尼,因为印尼要争独立,旧金山和约会把东南亚归还原来国家,那印尼会还给荷兰。因此印尼不愿通过旧金山和约。印尼是另外跟日本去签约的。印尼也承认开罗宣言,但没通过旧金山和约。
  4. 苏联,因为国共与南北韩都在内战,不愿意在和会讨论这个,所以没有参加。到现在都还没跟日本签约。苏联与继承苏联的俄罗斯,都承认开罗宣言,但没签旧金山和约。

这些本来应该在“旧金山和约”的条目里说明。但是因为台独人士一直有错误的认知,以为旧金山和约对全世界都一体适用,才会冒出这个段落的。
—以上未签名的留言由27.246.225.156对话贡献)于2017年6月30日 (五) 17:14‎加入。

没有签不等于不承认。中华民国是承认旧金山和约的,请看中日和约第二、五、十一条。--Matt Smith留言2017年7月1日 (六) 00:47 (UTC)[回复]

俄国并没有签也没有承认旧金山和约,中华人民共和国也没有签也没有承认旧金山和约,印尼也没有签也没有承认旧金山和约,北韩也没有签也没有承认旧金山和约。不知道台独人士为甚么要在开罗宣言这个条目,去纠结旧金山和约。这个段落对开罗宣言的条目来讲是多馀的。—以上未签名的留言由110.28.2.87对话贡献)于2017年7月24日 (一) 20:15加入。

阁下若觉得该段落无须存在,可以提出来,如果讨论的结果认为可以移除,那么就可以移除。--Matt Smith留言2017年7月25日 (二) 00:24 (UTC)[回复]

本讨论已关闭,请勿修改。如有任何意见,请在合适的讨论页提出,而非再次编辑本讨论。

外部链接已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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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维基人:

我刚刚修改了开罗宣言中的1个外部链接,请大家仔细检查我的编辑。如果您有疑问,或者需要让机器人忽略某个链接甚至整个页面,请访问这个简单的FAQ获取更多信息。我进行了以下修改:

有关机器人修正错误的详情请参阅FAQ。

祝编安。—InternetArchiveBot (报告软件缺陷) 2017年7月1日 (六) 05:29 (UTC)[回复]

国际法上的条约与国内法上的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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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法上,国际协定可以有各种不同的名称,但在国际法上不管这些国际协定的文件名称叫甚么,都可以算是条约。举例来讲,在美国,“条约”一词与国际法中存在的法律意义不同。美国法律将其所谓的“条约”与“ 执行协议 ” 区分开来,条约是行政权谈完要国会通过的,协议是行政权可以自己签的。中华民国也是类似的状况,【中华民国条约缔结法】这个国内法, 第 3 条规定具有条约或公约名称才叫条约。这个国内法里面的定义,条约和协定不同。但在国际法上头,不管国际协定的文件叫条约还是协定还是其他名字,都是国际法上的条约,都有同等的国际法效力。

国际法上,就是按照【维也纳条约法公约 第二条】的定义:【称“条约”者,谓国家间所缔结而以国际法为准之国际书面协定,不论其载于一项单独文书或两项以上相互有关之文书内,亦不论其特定名称为何;】

所有的国际法教科书都会讲到这个,也会举例。几年之前也有人在条目里也讲了,很奇怪这明明是国际法的常识,应该修过课的学生都知道,但却被台独人士当成原创研究删掉?

在国际法的实务上,条约、公约、宣言、公报、议定书...等等,已经有20种以上的名称,都可以当条约。“条约(treaty)”是最普遍的名称,但是也可以用下述名称︰“公约(convention)”、“法案(act)”、“协定(agreement)”、“教约(concordance)”、“宪章(charter)”、“宣言(declaration)”、“公报(communiqué)”、“联合公报(joint communiqué)”、“仲裁协定(compromise)”、“一般法案(general act)”、“规约(statue)”、“议定书(protocol)”、“临时协定(modus vivendi)”、“谅解备忘录(memorandum of understanding)”、“蒇事议定书(final act)”...等等。名称的差异只影响国内审批的流程,在国际法上的效力一样。

在日文维基的【条约】条目,也引用了日本众议院的说明文件,举了日文的例子:【“名称のいかんを问わない”としているのは、国家间などで结ばれる个别の文书による合意(広义の“条约”)には、形式についての统一的な规则がなく、各种の名称が用いられているためである。広义の条约には狭义の条约(treaty、convention、例:生物多様性条约)以外に、宪章(charter、constitution、例:国际连合宪章)、协定(convention,、agreement、accord、例:WTO设立协定)、议定书(protocol、例:京都议定书)、宣言(declaration)、规约(covenant)、盟约(pact)、决定书(act)、规程(statute)、取极(arrangement)、暂定协定(modus vivendi)、交换公文(exchange of notes)、交换书简(exchange of letters)、合意覚书(memorandum of agreement)、合意议事录(agreed minutes)等の様々な名称を持つものがある。】

台独人士自己弄一堆谎言,看到真正的正确国际法常识反而一直说是原创研究,真的是不知所谓到极点。—以上未签名的留言由110.28.2.87对话贡献)于2017年7月26日 (三) 17:06加入。

阁下说这些的用意不太像是为了条目之编辑,比较像是想找人理论。若是这样,到Wikipedia:知识问答去讨论比较适合。
如果阁下是为了条目之编辑,那么请使用有提到开罗新闻公报的可靠来源作为讨论依据。虽然阁下在上面说了那么多理据,但是有可靠来源说那些理据适用于开罗新闻公报吗?若没有,那么那些理据对于条目之编辑就没什么帮助。
请阁下记得按下按钮进行签名,这是基本礼貌。--Matt Smith留言2017年7月26日 (三) 17:53 (UTC)[回复]

这边本来就是讨论页,前面讲的例子【在国际法的实务上,条约、公约、宣言、公报、议定书...等等,已经有20种以上的名称,都可以当条约。“条约(treaty)”是最普遍的名称,但是也可以用下述名称︰“公约(convention)”、“法案(act)”、“协定(agreement)”、“教约(concordance)”、“宪章(charter)”、“宣言(declaration)”、“公报(communiqué)”、“联合公报(joint communiqué)”、“仲裁协定(compromise)”、“一般法案(general act)”、“规约(statue)”、“议定书(protocol)”、“临时协定(modus vivendi)”、“谅解备忘录(memorandum of understanding)”、“蒇事议定书(final act)”...等等。名称的差异只影响国内审批的流程,在国际法上的效力一样。】是在几年前条目里面就有人边写进去,但是被台独人士莫名删除了。所以在这里讨论,举日本维基日本参议院的说明文件为证。既然你觉得可以编进条目,那这就写进去了。—以上未签名的留言由27.246.13.7对话贡献)于2017年7月30日 (日) 02:04加入。

阁下若想在条目中加入这些内容,必须要一并附上可靠来源,否则就成了原创研究。另外,日本众议院的说明文件并没有提到“公报(communiqué)”。
WP:签名#什么时候要署名说:“在讨论页用户留言投票页发表了您的意见后敬请署名,这是应有的礼仪。这可以使其他人更容易地追踪讨论的发展,并清楚知道谁说了什么。”请阁下以后留言时记得签名。--Matt Smith留言2017年7月30日 (日) 02:28 (UTC)[回复]

反对方的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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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独人士拿一堆互相矛盾的谎言,恶意的解释,才是违反国际法的行为。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 第26条】 条约必须遵守   凡有效之条约对其各当事国有拘束力,必须由各该国善意履行。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 第31条】 解释之通则   一、条约应依其用语按其上下文并参照条约之目的及宗旨所具有之通常意义,善意解释之。

台独人士一下说谎说没有开罗宣言,被拆穿了又说谎说不算条约,再被拆穿又说谎说没有签名没效,再被拆穿又说谎说对日本没有效力,......台独人士这些互相矛盾的谎言,也违反了国际法的禁止反言(equitable estoppel)原则。它们旧谎言被拆穿就创造新的谎言,这连原创研究都算不上,根本是打烂仗而已啊。—以上未签名的留言由110.28.2.87对话贡献)于2017年7月26日 (三) 17:16‎加入。

一样,必须有可靠来源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那些规定适用于开罗新闻公报云云,对于条目之编辑才有帮助。
阁下批评的那些说法都有出版在可靠来源上,因此不是原创研究。另外,世界上本来就没有《开罗宣言》,开罗会议只有制定新闻稿,并没有制定任何宣言,所谓“开罗宣言”是后来才以讹传讹的称呼。
发言时请注重文明与修养,别人才会尊重阁下。--Matt Smith留言2017年7月26日 (三) 17:53 (UTC)[回复]

开罗会议结论叫开罗宣言,是与会的国家决定的。波茨坦宣言第8条【开罗宣言之条件必将实施,而日本之主权必将限于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国及吾人所决定其他小岛之内。】中美英苏日各国也都认定开罗宣言与其内容,收录在国家的外交文件汇编里面。像日本国会图书馆官网也有开罗宣言。只有台独人士拼命想要扭曲事实而已。—以上未签名的留言由27.246.13.7对话贡献)于2017年7月30日 (日) 02:52‎‎加入。

此文件本身并不叫作“XX宣言”,而是“新闻公报”(Press Communiqué)。
WP:签名#什么时候要署名说:“在讨论页用户留言投票页发表了您的意见后敬请署名,这是应有的礼仪。这可以使其他人更容易地追踪讨论的发展,并清楚知道谁说了什么。”请阁下以后留言时记得签名。--Matt Smith留言2017年7月30日 (日) 03:06 (UTC)[回复]

其实问题很简单,上面中国人列举的条文都是“中文版”,而中文版当中本来就用了对中国政治立场有利的翻译方式,比如说波次坦第八条里的shall一词,中文版故意翻错成“必将”,中国人想要的意思很明显的是certainly或是surely,但是certainly或surely跟shall的语意并不一样,shall的用法是一种要求对方的意思,没有强制性,顶多翻成“应该”,根本没有“必”的意思,所以大家现在才会看见中国人到处拿著鸡毛当令箭,把一个没有强制力的新闻稿硬是扭曲成一个具有强制约束力的国际条约,其实诸如此类的情况还有好几处,包括开罗新闻稿跟日本降书也是,中国人用错误的翻译骗自己中国人就算了,还拿出来想骗其他人,只会让人很烦,而且中国人被谎言洗脑出来的愿望根本不可能实现,中国人难道没发觉,每次中国在国际上叫嚣什么战胜国战败国,根本没人理你们吗?36.235.160.162留言2017年12月18日 (一) 17:43 (UTC)[回复]

我发现一项重要的事实,那就是蒋介石并未参与波茨坦会议,也就是说关于二战结束之后的利益分配,中国的立场与法国是同一等级,严格上来说都是属于被战胜国处置的一方,只能以半战败国的身分被动接受战胜国也就是美苏英三国的所有安排,没资格以战胜国的身分参与战后的利益分配,因此中国人在战后七十几年的现代,还天真到以为利用开罗新闻稿加上波茨坦密约可以重新争夺利益,这根本是在搞笑,波茨坦密约因为有史达林的加入,所以讨论出来的结果不可能对蒋介石所代表的中国具有善意,这才是正确的判断,以此我们可推论得出,波茨坦密约的真正意义其实类似于雅尔达密约,也就是说中国在美苏英三国眼里,是被处理的一方,并不是平起平坐的盟友,而这一点也与旧金山和约当中,出现日本只是放弃台湾等地,并非再割让给中国的结果互相呼应,至于波次坦密约当中为何要提到开罗新闻稿,那是因为开罗新闻稿当中并不是只有日本归还领土的条文,还有其他条文存在,而这些无关于中国向索讨领土的条文对美英苏三国来说才是重点,至于中国的利益,抱歉,波茨坦会议上没人在乎,于是波茨坦密约当中第八条的条“开罗宣言之条件"应该"实施”的最终结果,就是旧金山和约的日本放弃台湾等地,这一结果对于美苏英来说最有善意,至于中国,因为没有参加波茨坦会议,所以并不包括在善意的范围内。简而言之,台湾现在这种不属于中国的现状,才是波茨坦密约真正的精神。36.234.94.32留言2018年3月2日 (五) 21:49 (UTC)[回复]

条约并没有固定的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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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目中,反对方认为【开罗宣言并非国际条约,因为其“格式”与正式的国际条约明显不符。开罗宣言通篇文字非以法律模式,用语像战时宣传文件,而非法律文件,如此一个精神喊话式的声明,若要被拿来当成正式的外交文件势必会衍生出许多问题。《开罗宣言》只是同盟国基于战争胜利与军事需要,片面发表的政策性声明,不具国际法效力;而战后的《旧金山和约》不但有战胜的同盟国参加,而且战败国日本也参与其中,因此《旧金山和约》在国际法上有非常重大的意义,其法律位阶远高于其他国际文件。】 这是反对方捏造的谎言,大概是自行研究努力编造出来的。反对方的诈欺反而是违反国际法的行为。

  • 开罗宣言本来就够资格具有国际法上的条约效力。

就开罗宣言本身来讲,已经满足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二条【称“条约”者,谓国家间所缔结而以国际法为准之国际书面协定,不论其载于一项单独文书或两项以上相互有关之文书内,亦不论其特定名称为何; 】另外就解释波茨坦宣言和日本降书来讲,开罗宣言也依国际法,算是波茨坦宣言和日本降书的上下文与相关协定。也可以看出具有国际法效力。满足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条【解释之通则】

    • 一、条约应依其用语按其上下文并参照条约之目的及宗旨所具有之通常意义,善意解释之。
    • 二、就解释条约而言,上下文除指连同弁言及附件在内之约文外,并应包括:
      • (甲)全体当事国间因缔结条约所订与条约有关之任何协定;
      • (乙)一个以上当事国因缔结条约所订并经其他当事国接受为条约有关文书之任何文书。
    • 三、应与上下文一并考虑者尚有:
      • (甲)当事国嗣后所订关于条约之解释或其规定之适用之任何协定;
      • (乙)嗣后在条约适用方面确定各当事国对条约解释之协定之任何惯例;
      • (丙)适用于当事国间关系之任何有关国际法规则。
    • 四、 倘经确定当事国有此原意,条约用语应使其具有特殊意义。
  • 国际法里面,条约并没有固定的“格式”。
  • 条约名称没有限定,实务上就有几十种。没有格式可言。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二条【称“条约”者,谓国家间所缔结而以国际法为准之国际书面协定,不论其载于一项单独文书或两项以上相互有关之文书内,亦不论其特定名称为何; 】
  • 国家同意的方式也有很多种,除了签名或常见的换文等等方式之外,【任何其他同意方式】都行,是开放的。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11条【表示同意承受条约拘束之方式:一国承受条约拘束之同意得以签署、交换构成条约之文书、批准、接受、赞同或加入、或任何其他同意之方式表示之。】
  • 国际法不管条约的措辞文字,而是要求善意解释条约其中真意,要签约国遵守,善意履行。国际法并不管每个国家的文字、文学、文法,只管国家之间合意写这文件的真正承诺的事情。没有格式可言。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26条【条约必须遵守:凡有效之条约对其各当事国有拘束力,必须由各该国善意履行。】
  • 开罗宣言收录在中、美、英、苏、日各国与联合国的正式的外交文件汇编里面,从来就没有问题。
  • 开罗宣言规定同盟国受降条件,不让同盟国各自单独与日本谋和,本来就有国际法的效力。而且开罗宣言规定的事项,日本以日本降书

书面明示接受,之后都一一实现了。这不是只有精神喊话的问题,而是现代联合国四个常任理事国与日本都接受照办的条约文件。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5条【为第3国规定义务之条约 如条约当事国有意以条约之一项规定作为确立一项义务之方法,且该项义务经一第三国以书面明示接受,则该第三国即因此项规定而负有义务。】

  • 旧金山和约是对有签的国家才有效。南北韩都没有签旧金山和约,而是承认开罗宣言。如果朝鲜否定开罗宣言,那朝鲜连独立的依据都没有。
  • 旧金山和约是对有签的国家才有效。苏联没有签旧金山和约,俄罗斯也不承认旧金山和约,而是承认开罗宣言。如果俄罗斯否定开罗宣言,那俄罗斯连占领北方四岛的依据都没有。

—以上未签名的留言由27.246.13.7对话贡献)于2017年7月30日 (日) 02:45‎加入。

敝人建议阁下先找到有明确提到上述事项和开罗新闻公报的可靠来源,否则说再多也没有帮助。维基百科的内容皆须可供查证。--Matt Smith留言2017年7月30日 (日) 03:06 (UTC)[回复]
开罗没人签名新闻稿跟波次坦通告中国文件不是国际条约,中国人扯了一大堆就是没有提到重点,重点就是这两份新围稿要等同国际条约的效力,中国需要先获得美国以及英国的同意才行,不然中国人提再多借口都没用,而且更重要的是,波次坦文件的内容在当时并没有中国代表也就是蒋介石的参与,那么之后该如何执行才是正确的方式当然同样的也不需要中国方面的同意,所以现在坡次坦文件唯一有效的正确执行方式就是旧金山和约,不论现在中国当局或是中国人接不接受,都无法改变台湾以及钓鱼台等地不属于中国的现状。中国人想改变现状也行,请中国当局尽快对美日宣战,来要求对方按照中国人想要的方式去履行这两份文稿,不过还请中国人注意一点,当中国当局对美日宣战的同时,这两份文件将因为中国与美日进入战争状态而自动失效,就如同中国的一堆不平等条约因为二战而自动失效一样。36.234.84.187留言2018年1月7日 (日) 11:42 (UTC)[回复]

外部链接已修改

[编辑]

各位维基人:

我刚刚修改了开罗宣言中的1个外部链接,请大家仔细检查我的编辑。如果您有疑问,或者需要让机器人忽略某个链接甚至整个页面,请访问这个简单的FAQ获取更多信息。我进行了以下修改:

有关机器人修正错误的详情请参阅FAQ。

祝编安。—InternetArchiveBot (报告软件缺陷) 2017年9月23日 (六) 16:15 (UTC)[回复]

外部链接已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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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维基人:

我刚刚修改了开罗宣言中的1个外部链接,请大家仔细检查我的编辑。如果您有疑问,或者需要让机器人忽略某个链接甚至整个页面,请访问这个简单的FAQ获取更多信息。我进行了以下修改:

有关机器人修正错误的详情请参阅FAQ。

祝编安。—InternetArchiveBot (报告软件缺陷) 2018年7月10日 (二) 01:25 (UTC)[回复]

“争议”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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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ztor敝人认为阁下删除“争议”章节之举不妥当。此章节的内容有众多可靠来源支持,并没有问题。阁下似乎误会了“关注度”的意思。

由于敝人认为该章节不应删除,所以敝人等到条目解除保护时就会去恢复该章节(假如在那之前没有管理员协助恢复)。在这期间,请阁下提出其它有效的删除理由。--Matt Smith留言2019年4月8日 (一) 09:52 (UTC)[回复]

非常反对诸位把此类条目作为台湾历史状态议题的战场,不是所有的“争论”都可以放上来的。再者,有可靠来源,仅仅证明这些针对开罗宣言的评论确实发生过,维基百科不是论坛,也并非在报纸上或是电视上出现过就可以放。此类内容有其应有的位置,而不是去污染各类与二战有关的条目。~ viztor 2019年4月8日 (一) 14:10 (UTC)[回复]
请问阁下所持的理由是哪一条方针?如果不是方针而是个人感想,就无法作为理由了。--Matt Smith留言2019年4月8日 (一) 14:12 (UTC)[回复]
关于一个条目里什么可以放,什么不能放,有时的确不是都有明确方针可以确定的。Viztor 的论点(维基百科不是论坛,也并非在报纸上或是电视上出现过就可以放)较接近于WP:SPAM(纯属在下个人理解)。建议针对此论点进行进行质疑。而 Viztor 君,按照您的观点,希望能给出一个方案,让这些内容有去处(既然您说有其应有的位置)。--Tiger留言2019年4月8日 (一) 23:00 (UTC)[回复]
根据敝人的研究,在有关台湾和澎湖领土主权的历史文件中,开罗宣言是争议最大的文件(其次依序是降伏文书、波茨坦公告、中日和约、旧金山和约)。对于此文件究竟有没有法律效力、能不能转移台湾和澎湖的领土主权,议论者们众说纷纭。因此敝人觉得条目中呈现此一现象是合理的。Viztor或许是不曾研究台湾和澎湖的领土主权议题,才会有如此感觉。--Matt Smith留言2019年4月9日 (二) 01:49 (UTC)[回复]
如果撇开政治立场,所谓的“宣言”不过只是用来“表达”某个势力单方面的政治主张而已,就其性质而言,根本不可能存在所谓的“法律效力”,比如说某个地方流氓组织,擅自发表一个“宣言”,说只要有人经过他家门前,他就可以拿枪逼那个人交出身上财产,请问这样的“宣言”有所谓的“法律效力”吗?当然没有,让路人交出财产的原因是流氓手上那把枪,而不是流氓擅自订立的某种规定,同样道理,战胜国处置战败国的权力来自于战胜国的武力,而不是战胜国在还没战胜前就乱呛的一堆屁话。
另外,在那些文件当中,有效的是旧金山和约,其法律效力来自数十个国家签名授予,不是来自旧金山和约中所引用的其他参考文件,其他参考文件本身并没有效力,更不能反过来因为旧金山和约的引用而无端产生凌驾于旧金山和约之上的法律效力,那都只是一厢情愿的想法。36.235.163.55留言2019年5月14日 (二) 11:57 (UTC)[回复]
首先,仅仅以“台湾和澎湖领土主权”的说法就放入涉及全球的二战,显然是一种地域中心的做法。再者我相信诸如台湾地位未定论等条目,已经很好的cover了相关的议题。过度的宣扬某一类issue本身就是不符合NPOV的。~ viztor 2019年7月22日 (一) 09:48 (UTC)[回复]
@viztor对于要不要删除章节,我们并没有共识,阁下不可自行操作。请阁下回退自己的编辑,否则敝人会举报阁下破坏条目。--Matt Smith留言2019年7月22日 (一) 10:22 (UTC)[回复]
@Matt Smith WP:UNDUE。自己想一想吧。~ viztor 2019年7月22日 (一) 10:23 (UTC)[回复]
WP:UNDUE可否用在这种情况,不是阁下一人说了算的。这个问题有赖共识决定。请阁下自我回退。--Matt Smith留言2019年7月22日 (一) 10:26 (UTC)[回复]
(~)补充:方针WP:中立的观点:“中立的观点既不同情也不反对其主题:它既不赞同也不反对观点。顾名思义,中立的观点是一种观点,而不是缺乏观点或消除观点。在此方针下,消除条目内容是没有道理的,因为它“POV”不中立了。条目内容应该清晰地说明、表达与描述出主题中的争议,并不对其中任何一种观点表示赞同。条目应提供足够的背景材料,说明谁人持有观点,持有的是什么观点,为什么持有这一观点,哪一种观点更受欢迎;详细的条目中还可以包括对每种观点的评价,但必须避免偏袒。”可见条目“说明谁人持有观点,持有的是什么观点……”等等是合理的。--Matt Smith留言2019年7月22日 (一) 10:35 (UTC)[回复]
中立性要求条目应该公平地表达所有以可靠来源发表的重要观点,并应与每个观点的显著性成比例。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条件:通常来说,条目不应给予少数观点与更受欢迎的观点同样多的描述,且通常根本不应包含极少数的观点。例如,地球的条目不应提及当代人对地平说观点的支持,因为显然当代只有极少数人才支持这一观点。在一个世界性的条约中放置某些人的个人观点显然是不合理的比重,即便这些个人观点有来源引证,更何况于一些根本无关紧要之人的观点。~ viztor 2019年7月22日 (一) 11:25 (UTC)[回复]
无论阁下的理由是什么,都不应该在我们达成共识之前自行操作。这是敝人最后一次请阁下自行回退,请自重。另外,阁下所说的“世界性的条约”只是一个观点,有其它观点认为此文件不是条约。--Matt Smith留言2019年7月22日 (一) 11:33 (UTC)[回复]
en:Red herring, 在国际文件中展现过多地方性的论点是完全地域中心的做法,这点您心知肚明。请注意WP:NOTPROMO~ viztor 2019年7月22日 (一) 11:45 (UTC)[回复]

开罗宣言》条目的“争议”一节去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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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条目中存在讨论开罗宣言有效性和地位的章节,内容多有来源,标题为“争议”。viztor以“无关注度”、“过度的宣扬”为由将内容全数删除,Matt Smith则强调内容来自可靠来源,回退其删除,由此已曾演变为编辑战。故放到这里,希望关于该节的去留能收集到更多意见。——啦啦啦巴拿马留言2019年7月22日 (一) 12:42 (UTC)[回复]

请阁下谨慎发言,避免使用侮辱词语贬低他人的评论。且阁下所说的“国际条约”并非事实,而是某方的观点,因为有其它观点认为此文件不属于条约。--Matt Smith留言2019年7月23日 (二) 05:54 (UTC)[回复]
en:Red herring. 阿猫阿狗就是不重要的路人,不是所有嘉宾到什么节目上评论一下就可以收录的。~ viztor 2019年7月23日 (二) 10:56 (UTC)[回复]
那样就是在贬低他人。再者,能够收录在条目中的评论都是有代表性的,并非不重要的评论。--Matt Smith留言2019年7月23日 (二) 11:27 (UTC)[回复]
是否代表性取决于是否有国际媒体报道,否则只是WP:OR~ viztor 2019年7月23日 (二) 12:05 (UTC)[回复]
请问哪条方针这样说?--Matt Smith留言2019年7月24日 (三) 04:43 (UTC)[回复]
逻辑。~ viz 2019年7月24日 (三) 04:54 (UTC)[回复]
那是见仁见智的,必须借由共识来解决。--Matt Smith留言2019年7月24日 (三) 06:14 (UTC)[回复]
Not really, 见仁见智就是一种OR,是否重要应当由媒体引用证明。~ viz 2019年7月24日 (三) 14:18 (UTC)[回复]
是否重要应当由媒体引用证明”,请问这是方针说的吗?--Matt Smith留言2019年7月24日 (三) 14:24 (UTC)[回复]
WP:UNDUE WP:RS ~ viz 2019年7月24日 (三) 14:32 (UTC)[回复]
此二方针没有这样说。而且目前的评论皆引自RS。--Matt Smith留言2019年7月25日 (四) 01:19 (UTC)[回复]
LOL. 除非你说的这样说是指把那句话放入搜索框。维基百科旨在按比例表达某一主题的竞争观点,而这种比例是根据竞争观点在可靠来源中出现的次数来拟定的。~ viz 2019年7月25日 (四) 02:31 (UTC)[回复]
敝人不认为目前的问题涉及不合理的比重,或许阁下误会了。--Matt Smith留言2019年7月25日 (四) 08:34 (UTC)[回复]
Ipse dixit. ~ viz 2019年7月25日 (四) 11:14 (UTC)[回复]
(&)建议 去该条目看了看编辑历史。争议部分占了条目总体量的将近一半。而且有点乱。两个2级标题,内容重复,似应合并及重新组织,并明确一下何为“赞成”何为“反对”。还有,该条目少一个“参见”章节。开罗宣言是战后处置日本战前控制地区的主要依据之一,因此与许多其它条目有关,如台湾问题,琉球独立运动,南千岛群岛/北方四岛,冲之鸟礁等等,这些都应当列入“参见”。--Cswquz留言2019年7月23日 (二) 16:47 (UTC)[回复]
同意合并、重整。--Matt Smith留言2019年7月24日 (三) 06:16 (UTC)[回复]
不支持所称“合并“争议”和“将开罗宣言视同条约的观点”两节”,却编辑成为大锅炒,争议项目还是要有分类。--Barter84留言2019年8月7日 (三) 11:56 (UTC)[回复]
丘吉尔在1955年表达《开罗宣言》已过时的观点,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考虑:
合理性分析:
1.
政治环境变化:1955年时,世界政治格局与1943年《开罗宣言》制定时已有显著变化。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冷战的开始改变了国际关系的动态,这可能使得丘吉尔认为宣言中的某些内容不再适用于当时的政治现实。
2. 职位变动:丘吉尔在1955年4月5日退休,不再担任英国首相https://en.wikipedia.org/wiki/Winston_Churchillhttps://www.history.com/this-day-in-history/winston-churchill-resigns。他的这一观点可能反映了他在职位上的变化,从而影响了他对于《开罗宣言》的看法。
1.
个人信念与经验:丘吉尔作为二战期间的重要领导人,他的个人信念和经验可能导致他对于战后国际秩序的重新评估,特别是在亚洲地区的战略利益和英国的角色。
不合理性分析:
1.
历史承诺:《开罗宣言》是盟国对战后国际秩序的承诺,尤其是关于亚洲地区的安排。丘吉尔的观点可能被认为是对历史承诺的背离,特别是对于那些依赖这些承诺的国家和地区。
2.
国际法地位:尽管《开罗宣言》不是一个正式的国际条约,但它在国际法中具有一定的地位,并影响了后续的国际协议。丘吉尔的观点可能被视为对国际法原则的忽视。
3.
道德责任:作为战争期间的主要盟国领导人之一,丘吉尔对于战后秩序的建立负有道德责任。他的观点可能被认为是对这一责任的放弃。
综上所述,丘吉尔的观点可能是基于当时的政治环境和个人职位变化而形成的,这在一定程度上是合理的。然而,从国际承诺和法律责任的角度来看,这一观点也可能被认为是不合理的。在逻辑上,我们可以理解丘吉尔的观点是他个人对于变化时代背景下的国际关系的反应,但这并不意味着他的观点在道德或法律上是正确的。在评估他的职位变化时,可以说他的影响力在退休后有所下降,但他作为历史人物的影响力仍然存在。--Suns1232024留言2024年4月21日 (日) 08:41 (UTC)[回复]
开罗新闻公报在国际法中有无影响力,学术界存在不同观点。请问阁下对于修缮条目有哪些建议?--Matt Smith留言2024年4月21日 (日) 09:30 (UTC)[回复]

“争议”一节业已再次清理

[编辑]

编辑摘要:

  1. 标题改作“法律效力争议”;
  2. 内容归纳为“将开罗宣言视同条约的观点”及“否定观点”两节,其中“否定观点”最后一点又以次级列表罗列观点;
  3. 删除了两条重复内容和一条引用不可靠来源的内容。

在此知会@Barter84Matt SmithViztor啦啦啦巴拿马--Cswquz留言2019年8月17日 (六) 19:58 (UTC)[回复]

谢谢阁下修缮。--Matt Smith留言2019年8月18日 (日) 00:52 (UTC)[回复]

@Cswquz谢谢阁下热心协助。由于Barter84对于阁下的更动持有意见,所以我们先在这里取得共识之后再调整条目吧。--Matt Smith留言2019年8月19日 (一) 11:51 (UTC)[回复]

他的诉求无非是强调那个标题,并且认为标题必须对等。那也好办:把“否定观点”这个标题写详细点就可以。他是为了突出名号而宁可重复讲相同的东西:那个标题当初就是他于2014年加上去的,之后一直没有做进一步清理。现在有人想清理,他还反对。显然只是想推行观点,而并不着眼于提升条目写作质量
我认为,这些争议的焦点就在于《宣言》有无效力,是否条约也是这个争议的几乎同义的另一种提法。我先前的安排是能够平衡观点的。而B同学的所作所为就近乎扰乱乃至破坏。--Cswquz留言2019年8月19日 (一) 15:23 (UTC)[回复]
已回退B同学的编辑,之后将两小节标题改为对等形式。--Cswquz留言2019年8月19日 (一) 15:35 (UTC)[回复]
两小节开头的导语也已改写为对等形式,“是否条约”之争端以导语来交代。--Cswquz留言2019年8月19日 (一) 23:33 (UTC)[回复]
划掉上面留言中的部分内容。--Cswquz留言2019年8月20日 (二) 00:20 (UTC)[回复]
Sorry, 再次查证一番,那个标题是2014年由B同学加上去的没错:[1];不过,当时的版本与现在的相比,注释不足,而且有很多论点在找到更多证据之后便被否决,不再有陈述的必要。所以结论是:当初把这几条提取出来单独作为一节尚有道理,然而目前“是否条约”已经与“有无效力”几乎同义,理应取消单立章节。--Cswquz留言2019年8月20日 (二) 00:05 (UTC)[回复]
将两个版本仔细比对,当初的版本被拿出单独作为一节的部分属于来源不足,而其余则属于重复论述的部分。当前版本已改善很多(重复论述仍然不少,需要进一步清理)。划去上面发言描述不确的部分;不过上述结论(加粗部分)依然成立。--Cswquz留言2019年8月20日 (二) 03:39 (UTC)[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