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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大会第194号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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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大会
第194号决议
日期1948年12月11日
会议联合国大会第三届会议
编号A/RES/194 (III)(文件
主题巴勒斯坦:联合国调解专员的工作进度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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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票赞成
15票反对
8票弃权
结果通过

联合国大会第194号决议》是在第三届联合国大会第一次中东战争即将结束时,在1948年12月11日作出的决议,该决议要求联合国组成调解委员会形成巴以冲突的最终解决方案,并规定最终解决方案的基本原则,其中首次提出使巴勒斯坦难民返回家园,或获得相应赔偿的原则。[1]

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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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中东战争期间,约有70万巴勒斯坦人(占总人口的85%)逃离或被驱逐被以色列占领的领土[2]联合国巴勒斯坦调解专员福克·伯纳多特伯爵认为,流离失所的巴勒斯坦人有权返回家园,并就此撰写了多份联合国报告。1948年6月28日,在他安排的休战期间,他提出了一系列和平解决巴勒斯坦争端的建议,其中之一是,联合国应承认“由于冲突而离开正常居住地的巴勒斯坦居民有权不受限制地返回家园并重新拥有自己的财产。”[3]另一个提议是将耶路撒冷纳入阿拉伯国[4]这些提议激怒了以色列,导致伯纳多特于同年9月17日,在耶路撒冷锡安主义准军事组织莱希暗杀[5],但他的建议成为194号决议的基础。[6]

决议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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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议全文如下:[7]
大会
业已重议巴勒斯坦情势,

  1. 对于联合国已故调解专员为促进巴勒斯坦未来情势之和平调整,舍身捐躯而使斡旋获得进展,至为感激;对于代理调解专员暨其属员现在巴勒斯坦继续努力不懈及忠于职守精神,并申谢忱;
  2. 兹设立和解委员会英语United Nations Conciliation Commission for Palestine,由联合国会员国三国组织之,其任务如下:
    (甲)如认为在现存情况下有此必要时,担任大会一九四八年五月十四日决议案一八六(S-2)赋予联合国巴勒斯坦调解专员之任务;
    (乙)执行本决议案赋予之特定任务及训示,以及大会或安全理事会将来赋予之其他任务及训示;
    (丙)于安全理事会请求时承担安全理事会决议案指定刻由联合国巴勒斯坦调解专员或联合国停战委员会担任之任何任务;安全理事会各决议案赋予联合国巴勒斯坦调解专员之所有任务如悉经安全理事会请求和解委员会担托时,则调解专员一职应即裁撤;
  3. 决定:大会所属由中国法兰西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邦英联王国美利坚合众国组成之委员会,应于本届大会第一期会议结束以前,就由何三国组织和解委员会一事提具建议,以备大会核准;
  4. 请和解委员会立即开始工作,俾有关各方与委员会间得尽早建立关系;
  5. 请各有关政府与当局扩展一九四八年十一月十六日安全理事会决议案所规定之谈判范围;并直接或经由和解委员会,进行谈判,求得协议,俾双方所有待决问题均得最后解决;
  6. 训令和解委员会采取办法,以协助各有关政府及当局最后解决双方所有待决之问题;
  7. 决议:巴勒斯坦之神圣处所(包括拿撒勒在内),宗教建筑及宗教故址应受保护,并应依照现有权利及传统习惯,保证人民有瞻谒之自由;其办法应由联合国有效监督执行之;联合国和解委员会向大会第四届常会提出关于耶路撒冷领土永久国际政权之详细提案时,并应拟具关于该领土内神圣处所之建议;关于巴勒斯坦他处之神圣处所,和解委员会应请关系区域当局就保护神圣处所及瞻谒自由二事提出适当之正式保证;并应将此种保证提由大会核定;
  8. 决议:鉴于耶路撒冷与世界三大宗教之关系,包括现耶路撒冷市及其毗连村镇在内,东至阿布迪斯英语Abu Dis,南迄伯利恒,西止埃因克伦英语Ein Karem(并包括莫札英语Motza建造区在内),北达舒法特英语Shuafat之耶路撒冷区应与巴勒斯坦其他地区不同,享受特殊待遇,并应置于联合国有效管制之下;
请安全理事会另采办法,俾耶路撒冷得早日划为非军事区域;
训令和解委员会向大会第四届常会提具建议,以建立耶路撒冷区之永久国际政权,同时在不违背耶路撒冷特殊国际地位之条件下给予各特殊族团以最大限度之地方自治;
授权和解委员会指派一联合国代表就过渡期间耶路撒冷区行政事宜与地方当局合作;
9.决议:待各有关政府及当局议定详细办法后,巴勒斯坦全体居民应尽量享有由公路铁路航空线进入巴勒斯坦之自由;
训令和解委员会,遇有任何方面企图阻碍此种交通时,立即报告安全理事会,俾得采取适当行动;
10.训令和解委员会设法促使各有关政府及当局订立办法以利该地之经济发展,其中包括使用港口飞机场及利用交通通讯设备之办法;
11.决议:自愿回籍与邻里和睦相处之难民应准其早日偿愿;难民不愿回籍者其财产应由当局照价收购,又依国际法原则或公平原则,应由各负责政府或当局补偿之财产损失,亦应赔偿之;
训令和解委员会设法便利难民回籍、定居及在经济暨社会上复原,并使其获得赔偿;同时和解委员会应与联合国巴勒斯坦难民救济总署署长保持密切联络,并经由该署长与联合国各主管机关及专门机关联系;
12.授权和解委员会于必要时设置辅助机构及雇用技术人员,在其权力下工作,以期有效履行本决议案赋予之职责;
和解委员会应设正式办事处于耶路撒冷。负责维持耶路撒冷治安之当局有采取一切必要办法以保障该委员会安全之责。秘书长应遣派少数警卫队以保护该委员会职员及办事处;
13.训令和解委员会向秘书长按期提具工作进度报告书,俾便转达安全理事会及联合国各会员国;
14.请各有关政府及当局与和解委员会合作,并采取一切可能办法以协助实施本决议案;
15.请秘书长供给必需之人员与便利,并筹划必需之经费以执行本决议案之规定。

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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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议在当时联合国58个会员国中,以35个国家的多数票通过,15个国家投下反对票,8个国家弃权。反对的国家除当时参与第一次中东战争的六个阿拉伯国家外,另一个重要群体是共产主义国家,尽管这些共产国家在当时已经承认以色列。决议的详细表决结果如下:[8]

赞成国(35) 反对国(15) 弃权国(8)
西欧国家:
 比利时
 丹麦
 法国
 希腊王国
 冰岛
 卢森堡
 荷兰
 挪威
 瑞典
 英国

非洲国家:
 利比里亚
 南非联邦
 埃塞俄比亚

亚洲国家:
 中国
 菲律宾
 泰国
 土耳其

美洲国家:
 阿根廷
 加拿大
 哥伦比亚
 美国
 巴西
 多米尼加
 厄瓜多尔
 萨尔瓦多
 海地
 洪都拉斯
 尼加拉瓜
 巴拿马
 巴拉圭
 秘鲁
 乌拉圭
 委内瑞拉

大洋洲国家:
 澳大利亚
 新西兰

东欧国家:
 白俄罗斯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
 捷克斯洛伐克
 波兰人民共和国
 乌克兰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
 苏联
 南斯拉夫

美洲国家:
 古巴

非洲国家:
 埃及

亚洲国家:
 阿富汗王国
 伊拉克王国
 黎巴嫩
 巴基斯坦
 沙乌地阿拉伯
 叙利亚
 叶门穆塔瓦基利亚王国

美洲国家:
 玻利维亚
 智利
 哥斯达黎加
 危地马拉
 墨西哥

亚洲国家:
 缅甸联邦
 印度
 伊朗王国

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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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大第194号决议被用于支持巴勒斯坦人的返回权英语Palestinian right of return,即巴勒斯坦难民有权返回以色列在第一次中东战争中占领的领土上的家园,[9]联合国在日后的决议中也不断重申194号决议的精神,例如:1980年联合国大会关于巴勒斯坦问题的第35/169号决议提到。

重申巴勒斯坦人民重返被迁移或驱逐离开的巴勒斯坦家园和收回财产的不可剥夺权利,并号召他们重返家园收回财产。

——联合国大会第35/169号决议[10]

不过必须指出返回权仅限于“与邻里和睦相处”的难民。[11]另外决议第11条,于1949年被联合国大会第302号决议援引,设立联合国近东巴勒斯坦难民救济和工程处[12][13]

各方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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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拉伯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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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拉伯国家最初投票反对第194号决议,因为他们认为该决议是基于以色列非法的建国,违反国际法而成立的以色列,根本无权阻止“巴勒斯坦土著阿拉伯人民”的回归,通过决议反而承认以色列的存在与合法性;但到1949年他们开始转变立场,并很快成为决议最主要的支持者。[14]后来,包括巴勒斯坦解放组织在内的各巴勒斯坦政治、军事组织逐渐将第194号决议视为返回权的法律依据之一,现任巴勒斯坦总统马哈茂德·阿巴斯曾多次提到“在第194号决议的基础上”解决巴勒斯坦难民问题。[15]

以色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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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色列认为自己没有义务让难民返回,这一观点早在第194号决议通过之前就已由以色列领导阶层发表。在1948年6月的内阁会议上,以色列首任总理大卫·本-古里安表示:“他们(巴勒斯坦人)迷失并逃离。现在必须阻止他们返回……而且我也会在战后反对他们返回。”1992年时任总理伊扎克·沙米尔宣称巴勒斯坦难民的回归“永远不会以任何方式发生,只有犹太人有返回以色列的权利。”同时以色列也辩称,它不必补偿难民放弃的土地和财产。[16]

然而,在1949年5月,联合国大会第273号决议英语United Nations General Assembly Resolution 273关于以色列加入联合国的辩论中,以色列驻联合国代表承诺,该国将履行第181号决议和第194号决议规定的义务。[17]因此,以色列于1949年5月加入联合国,条件是它“无条件接受《联合国宪章》所载之义务并承诺自为联合国会员国之日起履行各该义务”。[18]但以色列并未遵守第194号决议中赋予巴勒斯坦人的返回权。[19]

相关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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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7年第三次中东战争结束后,安理会通过联合国安全理事会第237号决议英语United Nations Security Council Resolution 237呼吁以色列“便利自战斗行为发生以来逃离此等区域之居民返回故居”。[20]

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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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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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Resolution 194. 联合国近东巴勒斯坦难民救济和工程处. [2024-11-0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3-09-29) (英语). 
  2. ^ Morris, Benny. Righteous Victims: A History of the Zionist–Arab conflict, 1881–2001需要免费注册 1st Vintage Books. New York: Vintage Books. 2001: 252–258. ISBN 978-0-679-74475-7 (英语). 
  3. ^ Resolution 194 (III), A Retrospective. [2024-11-0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4-09-21) (英语). 
  4. ^ Slonim, Shlomo. Israeli policy on Jerusalem at the United Nations, 1948. Middle Eastern Studies (Informa UK Limited). 1994, 30 (3): 579–596. ISSN 0026-3206. doi:10.1080/00263209408701012 (英语). 
  5. ^ Folke Bernadotte (1895-1948) - Find a Grave.... www.findagrave.com. [2024-11-0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7-10-12) (英语). 
  6. ^ Radley, Kurt René. The Palestinian Refugees: The Right to Return in International Law. America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CUP)). 1978, 72 (3): 586–614. ISSN 0002-9300. JSTOR 2200460. S2CID 147111254. doi:10.2307/2200460 (英语). 
  7. ^ 决议的中文原文中,地名以英文表示,此处已翻译为中文。
  8. ^ HUNDRED AND EIGHTY-SIXTH PLENARY MEETING. UNITED NATIONS. 1948-12-11 [2024-11-0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09-11-14) (英语). 
  9. ^ Masalha, Nur. The Politics of Denial: Israel and the Palestinian Refugee Problem. Pluto Press. 2003-10-20. ISBN 978-0-7453-2120-2 (英语). 
  10. ^ 35/169. 巴勒斯坦问题 (PDF). 联合国. [2024-11-09]. (原始内容存档 (PDF)于2024-11-09). 
  11. ^ Muravchik, Joshua. Making David into Goliath: How the World Turned Against Israel. Encounter Books. 2015-12-15. ISBN 9781594038464 (英语). 
  12. ^ Who We Are. 联合国近东巴勒斯坦难民救济和工程处. [2024-11-0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4-11-09) (英语). 
  13. ^ General Assembly Resolution 302. 联合国近东巴勒斯坦难民救济和工程处. [2024-11-0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3-10-02) (英语). 
  14. ^ Radley, Kurt René. The Palestinian Refugees: The Right to Return in International Law. America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CUP)). 1978, 72 (3): 586–614. ISSN 0002-9300. JSTOR 2200460. S2CID 147111254. doi:10.2307/2200460 (英语). 
  15. ^ Halevi, Jonathan D. The Palestinian Refugees on the Day After "Independence". Jerusalem Center for Public Affairs. 201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3-05-29) (英语). 
  16. ^ Neff, Donald. The Passage of U.N. Resolution 194. Washington Report on Middle East Affairs. 1993: 84–92 [2024-11-1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8-11) (英语). 
  17. ^ Boyle, Francis A. Palestine, Palestinians and International Law. SCB Distributors. 2010-08-13: 279–. ISBN 978-0-932863-92-8 (英语). 
  18. ^ 二七三(三)准许以色列为联合国会员国 (PDF). 联合国. 1949-05-11 [2024-11-11]. 复悉以色列曾宣称“无条件接受联合国宪章所载之义务并承诺自为联合国会员国之日起履行各该义务,”……回忆一九四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及一九四八年十二月十一日,之决议案并察悉以色列政府代表,对于实施上述各项决议案问题向专设政治委员会所作之声明及解释,……决议以色列确系接受宪章所载义务,确能并愿意履行各该项义务之爱好和平国家。 
  19. ^ Farah, Randa. Niklaus Steiner; Mark Gibney; Gil Loescher , 编. Problems of Protection: The UNHCR, Refugees, and Human Rights. Routledge. 2013-10-31: 160–. ISBN 978-1-135-39548-3 (英语). 
  20. ^ Jenin: War Crimes, International Law, and Durable Solutions for Refugees (PDF). Al-Majdal (BADIL Resource Center for Palestinian Residency and Refugee Rights). 2002, (14) [2024-11-11]. (原始内容存档 (PDF)于2021-01-29) (英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