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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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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论hamartiology)是基督教系统神学的十大教义之一。

从圣经观点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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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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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任何违背、违抗神律法或旨意的思想、行为、言语或状态。”(二14)。
  • 希腊文hamartia) 的意思是:“不中的”、“偏离公义的道路”。不只具体的错误行为。这包括了过犯的罪行(sin of commission)与忽略的罪行(sin of omission);不能行正确的事也是罪(十四23)。
  • 罪是人内在的一个律:罪不单是一种行为,罪也是住在人里面的一个律。保罗提过,他与罪的律挣扎(七14、17至25);所有人都有罪性(三22)。
  • 罪是向及人所作错误的行为:罗马书一章18节提到“不虔不义的人”。不虔代表不能顺服神,及不能遵守祂所定的命令(二十1至11);不义是指人对他的伙伴不公正(二十12至17)。

结语:圣经用很多言词描写罪,含意从“不中鹄或目标”到“破坏关系”,到“不敬虔”、“道德上的邪辟”、“无知”、“变态”等等,无论是对自己、对别人、对,且无论是哪一方面的罪,其主要特征是故意违背。(五一4;八7)。罪的根本是冒犯,而不是一般人所认为的自私,这是对罪的性质及其严重性错误的判断。

神学用语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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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行(actual sin)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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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学用语,指人使用自由意志所犯的罪,有别于原罪。

原罪(original sin)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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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神学用语,指亚当堕落后而传给每一个人的罪性,是人与生俱来的罪的状态及景况(败坏的本质)
  • 亚当的第一个罪行归在人的身上

罪所产生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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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人对神的态度:人最初被造,是为与神同在、与神相交,但现在却害怕看见神,羞耻和恐惧成了他们最显著的情绪,显示出人与神之间的关系破坏。(三7、8、10;二25;)
  • 神对人的态度:

罪引发神的不悦,因为罪与神的本性相违,神不可能姑息罪,因为那等于叫神不再忠于祂自己,而神是断不能背负祂自己的,所以人被责备、咒诅、定罪、赶出伊甸园

  • 对人类:

罪的破坏能力延展到所有的人,及整个人的每个部分(一18至三20),如:智能(林后四4);良 知(提前四2);意志(一28);心(四18);在人的天然本质上,不能行神看为善的事。人有与生俱来的罪性。

  • 对受造万物也产生影响:“地必为你的缘故受咒诅”(三17;八20)
  • 死的出现:死亡是罪的具体刑罚之体现,是附属伊甸园的警告。(二17)

罪的归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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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与这个字的英文(imputation),是来自拉丁文(imputare);意思就是“结帐”,归入某人的帐项。而且这个名词又关系到,罪是如何归到每个人身上的问题。在新约圣经罗马书五章12节提到罪是透过亚当进入世界。这节经文确定人对罪的看法。

从神学家的观点来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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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上有四个主要的观点:伯拉纠观点、阿民念观点、立约观点、奥古斯丁观点,这些观点都是在说明罪是如何归与人类。而这些历史观点,也直接影响了现今各基督教宗派的罪观。

笔者列出以下伯拉纠观点、阿民念观点、奥古斯丁观点等,供参考:

奥古斯丁观点(Augustinian vi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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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古斯丁在神学上强调人的堕落与神的恩典,对抗伯拉纠认为人是可以用自己的行动来讨神喜悦的思想,影响以后教会神学的发展。”希波的奥古斯丁(354~430年),出生于北非,并在北非的迦太基受教育,此地是一个非常拉丁化而有多种族出入的地方。奥古斯丁是公认初代教会时期最重要的神学家,有时被称为“希波的奥古斯丁”。一方面,他总结了初代教父神学而集其大成;另一方面,开创西方教会神学传统,下接中世纪并影响宗教改革,“是西方神学治学方法之父”。奥古斯丁的父亲是生活放荡的异教徒,而母亲却是虔诚的基督徒。“虽然长期跟随他的母亲学习基督真道,但迟至387年才受洗。据他在《忏悔录》说的,是因为他长期在宗教和哲学寻求的结果。”奥古斯丁其前半生可说是陷于情欲的泥沼而不能自拔。奥古斯丁在罪恶中一直寻找,曾一度相信摩尼教,但还是无法得释放,后来对摩尼教非常失望。“但是当他在384年出任米兰皇宫修辞学教师,受到安波罗修主教和新柏拉图主义观念的影响,去除了他乖离正统信仰的障碍。”当他悔改后,过去他放荡的经验反而成为他神学反省的来源。有些人在他以恶为人的本性,并拒绝自由意志的忧郁观念中,认为他深受摩尼教的影响,不过也很可能刚好是他天生的恶意识和灵性的枯槁,使他暂时求助于摩尼教,因为他抗辩人性并非本来是邪恶的,并坚持人多少有点自由,作为人类的责任基础。不过在他397年所完成的(Ad Simplicianum),书中已经对当时的基督徒提出一个观念;人类是“罪的结合”,人不能自拔,必须仰赖神的恩典。

奥古斯丁观点,“这个观点是因为奥古斯丁而得名。它颇受加尔文路德石威廉施特郎等人支持”。

奥古斯丁认为罪的本质是一种强烈的欲望,是一种变态的自我中心的爱,与爱神的爱是敌对的;“是对自己的爱,取代了对神的爱”。奥古斯丁在与摩尼教徒的辩论中提到,“罪并非努力追求邪恶的本性,而是离弃比较好的本性,因为其行为本身是恶的而不是犯罪者本性出了差错,因为错用良善乃是邪恶。”在整个与摩尼教辩论的结论中,奥古斯丁认为有一个罪的奥秘是无法彻底解释清楚的,“因为唯一真正邪恶的东西,乃是邪恶的意志,但意志根本不是东西,邪恶实际上是虚无的,而自由意志并不是邪恶,自由意志犯罪的原因,也不是邪恶。唯有意志的真正误用,使意志变为邪恶的意志才是邪恶的。”而误用意志的潜在因素是骄傲,就是想要脱离他原来的主人---神,而自作主张。在奥古斯丁早期的神学中,奥古斯丁认为罪与邪恶绝对不是神所预定的,而是人类自由意志运用错误的结果,后来与伯拉纠主义者(以及所谓的半伯拉纠主义)辩论时,他改变了,他认为人类的自由,在神的更新恩典外,只会犯罪与行恶。他高举神的自由与主权,认为若是让人自由发挥,人类的作为永远都是邪恶的。

奥古斯丁认为因为罪的缘故,人的心智越来越黑暗及软弱,使人不能清晰的思考,尤其是不能思考更高深的属灵真理和观念。

“奥古斯丁是第一位将亚当视为人类实质之头的神学家”。他对原罪的观点是是根据创世记之外,还有诗五一,约伯记,弗二3,不过最有力的是‘根据《与罗马人书》五章12节,“众人都犯了罪”这一句话为基础(奥古斯丁是根据安波罗修注解误解《与罗马人书》五章12节解释而来---此注解非安波罗修所作),说明全人类都有分与亚当的罪。’他认为人类受造之初,原为良善,但当亚当犯罪时,因为全人类由亚当而出,所以全人类也是“潜在地存于”亚当里,有分于亚当的罪。而神以全人类都有罪,是因全人类确实都犯了罪。“教会传统上用原罪解释人内心倾向罪的事实,和亚当的罪怎样影响所有的人,奥古斯丁本于诗篇五十一5,解释原罪为遗传的罪;他说亚当的性情透过性交、怀孕而传给下一代”。所以“奥古斯丁认为原罪污染了人类,是由人成孕的那一刻开始,因此人生来便有罪”。可以说是人一生下来就有犯罪的倾向,罪是人性的一部份。包括基督徒婚姻之性行为在内,这都是原罪传递的路径。因著从亚当而来的原罪使人性生病了,使与生俱来的每一样好东西,例如生命、感受、理智这些来自与神的一切美好都成了无用及黑暗的,因此每一个从亚当来的人都需要医生。也因著原罪的因素,使人受黑暗权势的挟制与掌控。

==与奥古斯丁同时期的东方的主教(君士坦丁堡的屈梭多模、亚历山大的区利罗)对《与罗马人书》五章12节)解读的比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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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古斯丁:《与罗马人书》五章12节的最后一句“众人都犯了罪”的前面的希腊字ἐφʼ ᾧ (因为, because),如上所述,因为拉丁文译本,错译希腊文,解读为“在里面(in whom)”,因此奥古斯丁把12节最后的句子解作:“我们确实‘在亚当里面(in whom)’,因此亚当的罪,也就是我们的罪。”[1][2]奥古斯丁此经文虽然用错了译本,但他的原罪论的思想,并非只建立在这一句话上,而是建立在罗马书七、九章哥林多前书十五章。[3]

屈梭多模:把ἐφʼ ᾧ 当作是连接词,意思是‘因为’。至于众人都犯了“罪”和奥古斯丁一样,不解释为人自己犯罪,而是解释作“他们有份亚 当的过犯 ”(把奥古斯丁的原罪的神学观念,与以ἐφʼ ᾧ 当作是连接词“ 因为”的文法解释结合起来。[4]https://books.google.com.tw/books?id=vvUUAAAAQAAJ&printsec=frontcover&hl=zh-TW#v=onepage&q&f=false另外,在屈梭多模死后约276年,大马士革的圣约翰解读此句经文中的希腊字ἐφʼ ᾧ为‘为了……缘故 ’,虽然较接近‘因为’,但是和奥古斯丁、屈梭多模一样,将“众人都犯了‘罪’”,解释为“因为有份于亚当的过犯,而不是众人自己犯了罪。”[5]和奥古斯丁的解释,只有在ἐφʼ ᾧ 的词性的差异而已,整体的神学涵意是和奥古斯丁是相同的。

区利罗:把ἐφʼ ᾧ 当作是连接词,意思是‘因为’,“众人都犯了‘罪’,是因为所有人都承袭亚当犯罪的结果[6][1]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和奥古斯丁的解释,不只在ἐφʼ ᾧ 的词性的差异而已,整体的神学涵意也有所不同,众人是“继承他(亚当)过犯的结果而犯罪”,而不是解释为“在亚当里犯罪”。众人的犯罪与亚当的过犯有关联,源自人类最初的过犯。根据区利罗的解读方式,此种解读方式和立约观点较像,众人犯罪是因为亚当违反了与上帝所立的行为之约(韦斯德公认信条七章二节) https://zh.ligonier.org/tc/resources/creeds-and-confessions/westminster-confession-of-faith/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而不是因为众人“在亚当里犯了罪”。

奥古斯丁观点小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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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与罗马人书》五章12节:因亚当的罪,罪就归与人。
  • 人类因亚当都犯了罪。
  • 总结:奥古斯丁认为人生下来就有犯罪的倾向,这是人性的一部份。
  • 现代支持者:宗教改革后期的加尔文派
  • 同时期的东方的主教屈梭多模(以及他死后300年之后的大马士革的圣约翰)和奥古斯丁的观点相近,虽然在罗马书5章节的最后一句的启始字的词性及字义和奥古斯丁不一样。
  • 另外一位同时期的亚历山大的主教,区利罗的释经观点则和奥古斯丁不一样。根据此种释经观点,众人了犯罪,“不是因为在亚当里面,而是因为承接亚当的犯罪结果”,较近似立约的观点。亚当是人类的代表,所以,犯罪的结果,归算到全人类[7],罪进到人类生活的各领域,灵性、肉体上的死也临到众人,罪成为普世性。[8]

伯拉纠观点(Pelagian vi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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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世纪流行于西方教会的苦修运动中,伯拉纠可以说是领袖之一,他是以提倡自由意志起家的。伯拉纠(约370~418年)原是英国一位平信徒,约为400年为罗马接纳,成为苦修主义的教师。“基本上他是一位基督教道德主义者,也就是在教会内提倡强烈道德态度与行为的人。”所以当伯拉纠看到对人性悲观的论调时,他大吃一惊,因为他认为这是有损道德的说法。对他而言,如果人不能不犯罪,那是污辱其创造主。他接受奥古斯丁所提倡的婴儿洗礼,但他否认它具有洗净遗传之罪的效力。并且他否认奥古斯丁所提倡的原罪观(不过当时大多数的东方基督教信徒也都否认,所以他并不孤单)。他于409年,在罗马提倡他的奇异教义,现代一位神派Unitarians)就是以他的教义系统为基础的。431年在以弗所大会中将伯拉纠订为异端。伯拉纠派常以不同的形式出现,如半伯拉纠派,而又改头换面成为阿民念派。伯拉纠常说的一句话:“如果我应该做,我就能做”。

罪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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伯拉纠说,神直接且个别的创造每一个灵魂,灵魂既不遗传,因此每个灵魂都是无罪的,不受污染的,因此根本没有原罪的存在。“他认为如果接受了灵魂被亚当所传下来的原罪所污染,那就像是灵魂传殖说,主张灵魂和身体一样,是由父母所生,这等于是摩尼教。”况且若原罪的遗传是真的,那是不是只要是受了洗的父母,就可以使他们的后代免除了亚当的罪,并且承受他们的圣洁呢?

伯拉纠认为受造的灵魂,没有一个与亚当的罪有任何直接的关连。亚当的罪对人类唯一的影响,只是作了一个坏榜样。因此,伯拉纠认为《与罗马人书》五章l2节的意思,不是说罪影响到全人类。亚当的罪没有归到人类,临到人的只是自己所犯的那些罪,因为人类犯罪是因为自由意志的问题,因为他选择了学习坏榜样,是明知故犯。所以人要为自己的选择所带来的结果负责,因此根本没有原罪的存在。此外,人死并不是因为犯了罪,而是因为自然律。就算亚当没有犯罪,人也是会死的。伯拉纠认为人没有一个倾向犯罪的本质,所以罪是可以避免的。“以形上学的语言来说,罪是一种社会疾病,并非基因的遗传病。”伯拉纠及他的教义,在418年的迦太基会议(Council of Carthage)中被否定了。如果伯拉纠的推论都是合理的话,每个人的出生都没有受到亚当犯罪的影响了,那就是说,每个人都会“堕落”一次,不然世上就会出现某些完全人了。

==与伯拉纠同时期的东方的安提阿学派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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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古斯丁伯拉纠对恩典(原罪)/自由意志的争议,是发生在西方。同时期的安提阿学派的屈梭多模、亚历山大学派的区利罗,虽然在5章12节的经文的解经上和奥古斯丁有差异:

亚历山大学派的区利罗:“他们在与他(亚当)真实的连带责任中犯了罪;这是继承他(亚当)过犯的结果。”[9]

安提阿学派的屈梭多模:“ἥμαρτον 所指的是集体的罪:死随著临到了众人,因为他们全都在亚当那最初的过犯上集体犯了罪。”[10]

这两个学派的主教的字义上的解读,虽然不同于奥古斯丁将ἐφʼ ᾧ当作关系代名词,而是将ἐφʼ ᾧ当作连接词。但是,最后的神学意涵却是和奥古斯丁相同的。这也说明了,为何东方教会在“原罪论”及“恩典”的议题上,并没有太多的争议。

但是当伯拉纠从罗马逃到东方寻求庇护,他受到在叙利亚、巴勒斯坦的安提阿学派的教会的保护。因为许多东方教会领袖认为伯拉纠关于“罪”与“救恩”的教导,并不像奥古斯丁与其他西方神学家所说的,如此严重,特别是安提阿学派。他们之所会如此认为,是和他们的基督论有关,他们认为“基督的人性不可视为被动的器具,如果这样,人类的理智和意志就没有典范,可以指导我们取悦神之道”,[11]所以安提阿学派因著他们基督论的看法,也就不排斥伯拉纠的观点的。[12]

==伯拉纠在解释圣经文的错误之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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伯拉纠在解读《与罗马人书》五章l2节,最后一句,字意的解释上是正确的。但经文的意义却错解了,伯拉纠认为众人犯罪,是因为以亚当为坏榜样而犯罪,都得自行为自己重蹈亚当之罪的覆辙负责。但伯拉纠此解读圣经的思想,将亚当和基督类比的关系与范围缩小,甚至失去了与后面的经文的思想的关联性(众人和亚当之间的连带性),更忽略了创世记2-3章中,有关上帝的诫命与对亚当惩罚的相关经文。[13]而伯拉纠会如此解释此句经文,是因为认为,人有自由意志,可以选择犯罪、也可以选择不犯罪,这才是真正的自由。也就是说,他不认为人有原罪,对5章12节以及后面的经文之间的关系,也就没有去看整体的关联性。而奥古斯丁所定义的自由意志,是照著自己想要作的去作,包括人类犯罪在内,他驳斥伯拉纠说:“一个人的自由意志,除了犯罪之外,一无用处。”[2]

伯拉纠观点小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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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罗马书五章12节:人以亚当的榜样犯罪,就招致死亡。
  • 在解读罗马书五章12节的意思时,忽略了创世记2-3章、及罗马书五章13-21节的经文的关联性。
  • 亚当没有代表全人类,罪单单影响亚当。所以,罗马书5章12节的末句:“众人犯了罪”和亚当没有关系。
  • 总结:伯拉纠认为人出世时还未发展完全,已经有了行善行恶潜能,但与生俱来是无罪的,人有自我完善的能力,有可能实践向上帝、向邻舍当尽的义务;因为人在按自己意志行事以前,人所有的都是神放在他里面的。
  • 贡献

伯拉纠的理论虽然未能认清人的软弱,但非常注重人的伟大,以及神赐给人奇妙的特权极高超的地位,以及道德律及基督的榜样。现代支持者为神体一位论者。

阿民念派的观点(Arminian vi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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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十七世纪初叶,加尔文主义的罪与恩的教义在荷兰遭受到决定性的反抗,那就是在教会史中最著名的阿民念派的争论。”阿民念(即亚米纽斯,1560~1609年)荷兰神学家和归正教会牧师,“他曾对加尔文的预定论提出修正”,而自成“阿民念派”。阿民念在荷兰出生,并且曾在马堡、莱顿、日内瓦和巴色等地读书。他曾在阿姆斯特丹一间教会担任牧师(1588~1603年)。而在他生命中的最后六年,则在荷兰的莱顿大学任教授。“他在莱顿大学的继承者依皮斯克皮乌,以及其他的从者如艾屯波加特格鲁修林宝等人,更离弃了教会所公认的教义。” 阿民念起初是一个严格的加尔文派信徒。他在日内瓦时,曾受教于加尔文的女婿伯撒门下。当他因为为了维护加尔文的思想,而受到对手古尼贺尔特驳斥时,他觉得对手比他更能保卫自己的观点于是他摒弃了加尔文主义,转为反对加尔文关于预定和定罪的教义。他将加尔文的思想加以修订,令“神不致被人当作是罪的创始者,人也不会成为神手中的一部机器”。

罪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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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民念派高举人的自由”。他的观点与半伯拉纠主义semi-Pelagianism)相近,而这些观点也代表了一些循道宗卫理宗五旬宗看法。思想上,阿民念与伯拉纠主义相似,他的教义是:人并不因亚当的犯罪而被视为有罪。人有能力过义的生活,人犯罪是自发地及有目的地去犯的,因为这样,神才将罪归与他们,并且追讨他们的罪。人类虽然因为亚当犯罪,而在属灵中带出恶的影响,且不能拥有原义(一生下来就是义人);但因为预设的恩典(基督的赎罪所带给普世人类的好处),使人无分于亚当的罪咎;“从遗传而来的只有污秽,而没有罪咎,污秽并不算是罪,只不过是一种疾病而已,并不致叫人受咒诅或定罪,而只是削弱他的本性,以致他不能得到永生,或藉建立自己来讨神喜悦,或为自己找到一个得救的方法。”但是“神从每个人有意识开始,就赐给人圣灵特殊的影响力,使人有能力抗衡与生俱来的败坏,可以顺服神;只要人的意志愿意合作。阿民念承认亚当犯罪的影响,但并不认为这个影响会使人全然的败坏,透过神给予人能力,人仍能作义的选择,所以人必须以自由意志为自己的归宿负责。阿民念对《与罗马人书》五章12节的解释是,不是全人类都受到亚当犯罪及死亡的影响,而是说:当人认同于亚当的罪行,罪就归与那个人。在近代,阿民念派与浸信会时代论者和在一起,成为美国基要派运动的一大力量。

阿民念观点小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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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罗五章12节:当人认同亚当的罪──故此得了罪的归与。
  • 亚当犯了罪,部分地影响人类。
  • 总结:人不是全然的败坏,人从亚当得到败坏的天性,但不是定罪或罪债。
  • 现代支持者:循道宗卫理宗浸信宗五旬宗圣洁派团体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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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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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J.Erickson, Millard. 基督教神學. 由郭俊豪; 李清义翻译. 台北县: 中华福音神学院. 2000-2002: 254. ISBN 978-957-0471-16-8. 
  2. ^ 2.0 2.1 E. Olson, Roger. 神學的故事. 由吴瑞诚; 徐成德翻译. 台北市: 校园书房. 2002: 320. ISBN 978-957-587-758-3. 
  3. ^ 奥古斯丁. 論原罪與恩典---駁佩拉糾派. 由周伟驰翻译. 香港: 历代基督教思想学术文库. 2005: xxxiii. ISBN 962 8322 93 1. 
  4. ^ Cranfield, C.E.B. 羅馬書註釋. 由潘秋松翻译. 台北市: 中华福音神学院. 1989: 387–391. ISBN 957-9337-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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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C.E.B., Cranfield. 羅馬書註釋上冊. 台北市: 中华福音神学院出版社. 1997: 391–392. ISBN 957-9337-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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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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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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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吴罗瑜总编:《圣经新辞典下册》。香港:天道书楼,1996。
  • 麦葛福编:《基督教神学原典精华》。台北:校园书房,1998。
  • 吴罗瑜总编:《圣经新辞典下册》。香港:天道书楼,1996。
  • 奥尔森:《神学的故事》。台北:校园书房,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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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奥尔森:《神学的故事》。台北:校园书房,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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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C.E.B. Cranfield: 《罗马书注释》。台北市:中华神学院出版社。1989。
  • 吴存仁:《神人关系的和好》。香港,浸信会出版社(国际)有限公司,2021。

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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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patristica.net/graeca/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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