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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基百科讨论:收录标准/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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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修订政府部门收录标准

[编辑]
通过:
WP:共识#微小修订简易规定,此提案属现实性对应调整,且无人对此提出合理质疑。Sanmosa 新朝雅政 2025年1月29日 (三) 05:33 (UTC)[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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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近日有用户罔顾具体情况地将大量条目无差别提报至收录标准模板张贴汇报页,现拟紧急修订WP:收录标准/组织#政府部门如下:

现行条文

凡属于国家或地区[1]直属的政府机构或政府部门,于一般而言,符合收录标准。

参考资料

  1. ^ “地区”指非国家独立高度自治政治实体。
提议条文

国家或地区[1]直属的政府部门、机构等满足收录标准。此条所称的“政府”采广义定义,即不仅包括行政机关,而也同时包括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等。

参考资料

  1. ^ “地区”指非国家独立高度自治政治实体。

以上。Sanmosa 新朝雅政 2025年1月25日 (六) 02:32 (UTC)[回复]

@Factrecordor日期20220626两位不反对的话,我打算依“现实性对应调整(事实性修订)”款走WP:共识#微小修订简易规定的程序。Sanmosa 新朝雅政 2025年1月25日 (六) 02:35 (UTC)[回复]
我对修订内容完全支持,也不反对略过公示程序。但目前Owennson好像不太认同,这好像不符合《微小修订》条件之一“无人有合理质疑”? ——自由雨日🌧️❄️ 2025年1月25日 (六) 03:47 (UTC)[回复]
@自由雨日他的举动本就被社群认为是不合理的,自然也算不上是“合理质疑”了。Sanmosa 新朝雅政 2025年1月25日 (六) 05:50 (UTC)[回复]
这个修订不反对。--日期20220626留言2025年1月25日 (六) 04:18 (UTC)[回复]
不反对。--Factrecordor留言2025年1月25日 (六) 12:38 (UTC)[回复]
不太清楚此调整的影响范围,以此这次也列出提报的中区警区总部为例,依此调整后,是否就直接符合收录标准?是否可以用这次列出提报的条目为例,举例说明哪几个条目会因这个修改,而直接符合收录标准?--Wolfch (留言) 2025年1月25日 (六) 03:54 (UTC)[回复]
@Wolfch主要是针对法院,他连香港高等法院上诉法庭九龙城裁判法院这些都提报实在是太超过了。中区警区总部竹篙湾警岗这些隶属的政府部门是香港警务处,因此不是此修订打算处理的事情,消防局、市政设施等同理。Sanmosa 新朝雅政 2025年1月25日 (六) 05:52 (UTC)[回复]
关于法院我认为有必要讨论一下,因为目前的关于各级法院的来源,似乎更多是谈及法院大楼而非法院本身,而裁判法院往往不会独占整栋法院大楼,还有其他的设施。将部分内容移动至XX法院大楼应该比较好。--owennson聊天室奖座柜2025年1月25日 (六) 11:27 (UTC)[回复]
你此言不实,东区法院大楼是全香港唯一一座裁判法院与其他政府设施兼用的大楼,其他法院所在的建筑都是司法机构专用的。考虑到各审裁处与各一般法院皆属分别的机构,各审裁处同样不宜不分立条目,这使现有安排成为惟一合适的安排。Sanmosa 新朝雅政 2025年1月25日 (六) 14:13 (UTC)[回复]
然而据我从开放街图那边的编者得知,屯门法院大楼设有社署的设施。我没有实地去过不能定断,但不能排除这个可能性。另外,西九龙裁判法院西九龙法院大楼是两个条目。--owennson聊天室奖座柜2025年1月25日 (六) 15:43 (UTC)[回复]
OpenStreetMap的性质你也是知道的,这不兴当成可靠来源来用啊。西九龙法院大楼分A、B两座,大楼与审判机构分立条目在这情况下也是合理的。Sanmosa 新朝雅政 2025年1月26日 (日) 01:13 (UTC)[回复]
WP:共识#提案讨论及公示时间,任何正当合理的意见(无论是否于公示前或公示后提出)若已获提案人正当合理的回应,且自该回应起计的3日后无进一步再回应,应视为该意见已解决,故现宣告Owennson的意见已获解决。Sanmosa 新朝雅政 2025年1月29日 (三) 05:29 (UTC)[回复]
@WolfchSanmosa 新朝雅政 2025年1月25日 (六) 09:50 (UTC)[回复]
赞成此处理方式--Wolfch (留言) 2025年1月25日 (六) 10:02 (UTC)[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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