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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基百科:页面存废讨论/记录/2010/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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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删除理据:不知所云,原创研究
 提交的维基人及时间: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0年12月27日 (一) 03:20 (UTC)[回复]


已删除。--Alberth2 汪汪 2011年1月3日 (一) 02:35 (UTC)[回复]
本讨论已经结束,此请求重复提出,请求无效。请不要对这个存档做任何编辑。

(×)删除理据:只有表格和图片,表格是一大堆名人,完全看不出和条目主题有什么关系
 提交的维基人及时间: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0年12月27日 (一) 03:21 (UTC)[回复]


重复请求——早已在本月25日被人提删,惟被一主要编辑者无故移除提删模板 --Moonian♨一盅两件立即叹贡献 主要 全部 2010年12月27日 (一) 08:53 (UTC)[回复]
本讨论已经结束,以上页面已删除。请不要对这个存档做任何编辑。

(×)删除理据:单纯的法律条文
 提交的维基人及时间: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0年12月27日 (一) 03:24 (UTC)[回复]


已删除。--Alberth2 汪汪 2011年1月3日 (一) 02:35 (UTC)[回复]
本讨论已经结束,以上页面已删除。请不要对这个存档做任何编辑。

(×)删除理据:单纯的法律条文摘录
 提交的维基人及时间: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0年12月27日 (一) 03:24 (UTC)[回复]


已删除。--Alberth2 汪汪 2011年1月3日 (一) 02:35 (UTC)[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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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删除理据:单纯的不知哪个司法管辖区的法律条文摘录
 提交的维基人及时间: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0年12月27日 (一) 03:24 (UTC)[回复]


已删除。--Alberth2 汪汪 2011年1月3日 (一) 02:35 (UTC)[回复]
本讨论已经结束,以上页面已删除。请不要对这个存档做任何编辑。

(×)删除理据:单纯的法律条文,而且与图利聚众赌博罪完全重复。--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0年12月27日 (一) 03:51 (UTC)[回复]


已删除。--Alberth2 汪汪 2011年1月3日 (一) 02:35 (UTC)[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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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删除理据:一般人物
 提交的维基人及时间:AlexHe34 (留言) 2010年12月27日 (一) 04:18 (UTC)[回复]

(!)意见无法证明该123.110.131.139与撰写萧明礼的123.110.131.139为同一人,尽管其使用了相同的IP。匿名用户不能投票—以上未签名的留言由虞海对话贡献)加入。 2010年12月29日 (三) 13:52 (UTC)[回复]
  • (○)保留理据:

此人绝非“一般人物”, 盖因自中华民国有史以来, 敢于救护车前回比中指挑衅值勤时的救护车, 甚至恶意挡道导致车内急救人员摔跌, 无法进行CPR急救, 以至于车内病患于到院前即死亡, 因此而上了全国电子媒体, 于三百多万家庭的电视上播送, 甚至引发全国网友人肉搜索者, 实乃家喻户晓, 街头巷尾均在谈论之人, 绝非AlexHe34所称之:“一般人物”, 建此维基, 乃在弥补法律缓不济急之不足, 并提供舆论道德挞伐之对象, 以缓社会之怒气.—以上未签名的留言由203.77.79.210对话贡献)于2010年12月27日 (一) 14:16加入。

↑该用户不符合资格,投票者必须在本讨论发起时已为自动确认用户(原作者或上传者除外),所以投票无效,但意见仍可供参考。
楼上是不是弄错了什么?维基百科的本质是百科全书,而不是什么“弥补法律缓不济急之不足, 并提供舆论道德挞伐之对象, 以缓社会之怒气”的工具,我想PTT与一些论坛会是更适合的地方。--祥龙 (留言) 2010年12月27日 (一) 07:08 (UTC)[回复]
  • (○)保留理由: 支持本条目存在之目的,是对于这些跋扈的权贵子弟嚣张的行径,一定要大加挞伐,绝对不可以吞下去,他们才知道收敛,社会也才有公义,所以认为有存在的必要.--User:luke7956-留言 2010年12月28日 (二) 17:50 (UTC)[回复]
  • (×)删除,该建立条目的是该事件,而不是这个人。就算是十恶不赦的罪犯,维基也只有针对该犯罪案件设立条目,而不是以加害者名字设立条目。这里是百科全书,不是让你发泄怒气的。--User:Orion-留言 2010年12月27日 (一) 07:19 (UTC)[回复]

保留比较好吧,人人都有成名的机会。 何况他以后是大学者,爸爸是名记者—以上未签名的留言由140.112.165.9对话贡献)于2010年12月27日 (一) 16:04加入。

↑该用户不符合资格,投票者必须在本讨论发起时已为自动确认用户(原作者或上传者除外),所以投票无效,但意见仍可供参考。
这起事件已经使得有立委要提案要修改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增订第35条之1将恶挡救护车的驾驶行为,加重比照酒驾处罚。”,应该已经有一定关注度了。[1]--祥龙 (留言) 2010年12月27日 (一) 11:13 (UTC)[回复]
(:)回应但还是应该以建立以“事件”为主的条目才是恰当的做法,然后作出页面重定向。相关做法如心神不宁会转到高也事件等。另原页面竟然被中天新闻台拍摄成为新闻,真是让人觉得十分可悲。Coda.dream (留言) 2010年12月27日 (一) 13:12 (UTC)[回复]
  • (○)保留理据:2010年12月27日 (一) 06:10 (UTC)

此人绝非“一般人物”,经过这一事件,他已经算是名人了.—以上未签名的留言由Lanslin对话贡献)于2010年12月27日 (一) 19:41加入。

↑该用户不符合资格,投票者必须在本讨论发起时已为自动确认用户(原作者或上传者除外),所以投票无效,但意见仍可供参考。
  • (×)删除并另行设立针对事件的条目名称如“新店中指哥事件”,主角该是事件,人是事件里的一角;如果生事者要立一条条目,那是否还要为那台救护者、那位逝去的老婆婆再分别立一条条目?他是否博士生,他爸又不是李刚,只是一个记者的经历而已,这跟事情有何关系(这些都可在事件条目中简略带过,并非完全不能写上)?而且事后讨论与言论都该是对事。这也是很简单的设立条目准则。--羊男 (留言) 2010年12月27日 (一) 14:29 (UTC)[回复]
  • 不好的事情,并非不存在,要留下纪录,给后人警惕
     提交的维基人及时间:112.105.109.223 (留言) 2010年12月27日 (一) 14:37 (UTC)[回复]
没有人说要将这件事当作不存在,只是认为以事件作为条目重点更好。--祥龙 (留言) 2010年12月27日 (一) 14:57 (UTC)[回复]
  • (○)保留,但是请维基化,他老爸公开说他有躁郁症的部分也请补充进去。维基百科应该公正的纪录事实,不必河蟹到要用“新店中指哥事件”,这样不合惯用命名的用法。人物为主条目,事件为段落,并非不可。当事人非未成年者,且所作所为也是事实,因此也无隐名之必要了。-P1ayer (留言) 2010年12月27日 (一) 15:40 (UTC)[回复]

(×)删除理据:我觉得他并无任何资格放在维基百科,要讨伐或者是对他有任何意见,我想ptt这种地方更适合;维基百科是个工具,并不是滥用或者是沦为社会大众杀人或是攻击的工具-limengche—以上未签名的留言由Limengche对话贡献)于2010年12月28日 (二) 01:08加入。

↑该用户不符合资格,投票者必须在本讨论发起时已为自动确认用户(原作者或上传者除外),所以投票无效,但意见仍可供参考。
(:)回应结果现在修正成符合维基格式也没有很好,虽然一部分的模板是我加上去的,但现在模板上面的字比正文还要多,还要删去一堆错误、无关的内容。Coda.dream (留言) 2010年12月27日 (一) 18:16 (UTC)[回复]
(※)注意:有没有名请依wp:关注度的标准判断。--祥龙 (留言) 2010年12月27日 (一) 19:28 (UTC)[回复]
如不能证明人物长期关注度则(×)删除-Mys 721tx(留言)-U18协会 2010年12月28日 (二) 09:10 (UTC)[回复]
  • (!)意见,若是质疑关注度,则应该改挂关注度模板,而不是在条目建立没几天就提存废讨论。关于负面叙述,过于情绪化的部分,或是揭人隐私的部分,可适度修正。请主张提删的人,请以您同样的标准看待Category:网络迷因里的其他条目。就算条目要改名或是改写,也应该在中立客观的原则下为之。(车可以换车牌,人可以改名,但历史的教训不该被遗忘。)-P1ayer (留言) 2010年12月28日 (二) 10:08 (UTC)[回复]
(:)回应:模板是被IP用户59.115.147.127删除,目前已经补回来,并且该用户除此之外更同时作出破坏,目前已经是在提出临时半保护的情况当中。另外关注度模板是必须的(只是现在精简再精简大概都还有一堆),“事件”的关注度勉强能够接受,但是“人”的关注度则是大有问题,我先不说这在台湾以外没有太多关注,而且那几乎只是BBS的网民有在关注(台湾有类似香港网络大典之类的网站吗?)。另外该条目的讨论页中仍有不知道维基百科是什么、维基百科不是什么的人在留言,这是都是要解决的问题。另外我个人再重申一次,这一条目曾被媒体拿来引用,我们必须要尽快解决此一问题,不管是该不该删,还是要如何改写等等的问题。--Coda.dream (留言) 2010年12月28日 (二) 10:59 (UTC)[回复]

对于历史博士候选人而言,这是一个历史事件,相信以当事人的专业判断,在维基百科上确有留存纪录之必要。。applemike (留言)

(:)回应:一、对于历史博士候选人而言,不等于对大众而言;二、这还未算是一个历史事件,不过这是一个案件,而且如果是历史“事件”,也不是以这位仁兄的名字作为条目;三、维基百科是否收录该位仁兄的资料,也不是以当事人或是专家的专业判断。—以上未签名的留言由Coda.dream对话贡献)于2010年12月28日 (二) 22:50加入。
  • (○)保留理据:萧先生浸淫史学十数年,是PHD候选人,相信台大博士论文的价值和萧先生在史学领域的发展浅力,绝对不是一般人物。—以上未签名的留言由203.222.16.68对话贡献)于2010年12月28日 (二) 22:56加入。
↑该用户不符合资格,投票者必须在本讨论发起时已为自动确认用户(原作者或上传者除外),所以投票无效,但意见仍可供参考。
注:此处原有文字,因为离题,具谩骂成分,已由Altt311于2010年12月29日 (三) 16:16 (UTC)删除,尚祈见谅。若有异议请至互助客栈或向管理员反映。
李刚至少还是个官,除了他儿子交通肇事,他本身也有其他问题可以讨论。这个人除去这个事件外是什么呢?一个博士生罢了,天底下有多少博士生呢?--User:Orion-留言 2010年12月29日 (三) 18:03 (UTC)[回复]

已隐藏所有编辑历史之内容。--Alberth2 汪汪 2011年1月3日 (一) 02:35 (UTC)[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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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删除理据:不知名人物
 提交的维基人及时间:AlexHe34 (留言) 2010年12月27日 (一) 04:19 (UTC)[回复]


已快速删除。—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0年12月27日 (一) 13:37 (UTC)[回复]
本讨论已经结束,以上页面已删除。请不要对这个存档做任何编辑。

(×)删除理据:一般论坛介绍
 提交的维基人及时间:AlexHe34 (留言) 2010年12月27日 (一) 05:14 (UTC)[回复]


已删除。--Alberth2 汪汪 2011年1月3日 (一) 02:35 (UTC)[回复]

30天仍挂上 {{fame}} 或 {{notability}} 模板的条目

[编辑]

(已挂关注度模板30天)

本讨论已经结束,以上页面已保留。请不要对这个存档做任何编辑。

来源搜索:"剑之初"”——Google:网页新闻学术图书图片;百度:网页新闻学术图片知网工具书JSTOR维基百科图书馆Report

已保留ffaarr (talk) 2011年2月5日 (六) 02:10 (UTC)[回复]
本讨论已经结束,讨论无共识,以上页面暂时保留。请不要对这个存档做任何编辑。

来源搜索:"超幂*R模型"”——Google:网页新闻学术图书图片;百度:网页新闻学术图片知网工具书JSTOR维基百科图书馆Report

(~)补充倒是名称的准确度值得商讨,[2],不过那是改不改名的问题,不是删不删除的问题。—以上未签名的留言由虞海对话贡献)加入。 2011年1月5日 (三) 05:21 (UTC)[回复]
超幂*R模型经常听到,但“高桥模型”很少听说。可以去看看Amer. Math. Monthly, 79. pp.355-363。—以上未签名的留言由虞海对话贡献)加入。 2011年1月5日 (三) 05:24 (UTC)[回复]

已停止讨论逾一周已停止讨论逾一周。--Alberth2 汪汪 2011年1月13日 (四) 02:39 (UTC)[回复]

提交的维基人及时间:
请不要在签名下投票,以免计票错误。Nivekin请留言 2010年12月27日 (一) 05:47 (UTC)[回复]

(关注度到期但未提删之条目有兵甲武经谢依静。如任何编辑认为以上条目尚未合乎关注度标准,可另行提删。7日后还没有人提删, 管理员可帮忙移除关注度模板。)

本讨论已经结束,以上页面已快速删除。请不要对这个存档做任何编辑。

(×)删除理据:不知名人物
 提交的维基人及时间:AlexHe34 (留言) 2010年12月27日 (一) 06:33 (UTC)[回复]


已快速删除。—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0年12月27日 (一) 13:37 (UTC)[回复]
本讨论已经结束,以上页面已删除。请不要对这个存档做任何编辑。

(×)删除理据:一般知名度人物
 提交的维基人及时间:AlexHe34 (留言) 2010年12月27日 (一) 06:33 (UTC)[回复]


已删除。--Alberth2 汪汪 2011年1月3日 (一) 02:35 (UTC)[回复]
本讨论已经结束,此请求已转送疑似侵权讨论。请不要对这个存档做任何编辑。

(×)删除理据:原创研究;非百科内容
 提交的维基人及时间:AlexHe34 (留言) 2010年12月27日 (一) 06:34 (UTC)[回复]


转交侵权投票。--Alberth2 汪汪 2011年1月3日 (一) 02:35 (UTC)[回复]
本讨论已经结束,以上页面已删除。请不要对这个存档做任何编辑。

(×)删除理据:一般知名度人物
 提交的维基人及时间:AlexHe34 (留言) 2010年12月27日 (一) 06:40 (UTC)[回复]


已删除。--Alberth2 汪汪 2011年1月3日 (一) 02:35 (UTC)[回复]

到期筛选的小小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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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的维基人及时间:
请不要在签名下投票,以免计票错误。Sz-iwbot (留言) 2010年12月27日 (一) 07:05 (UTC)[回复]

30天仍挂上 {{fame}} 或 {{notability}} 模板的条目

[编辑]

(已挂关注度模板3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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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讨论已经结束,讨论无共识,以上页面暂时保留。请不要对这个存档做任何编辑。

来源搜索:"徐诗敏"”——Google:网页新闻学术图书图片;百度:网页新闻学术图片知网工具书JSTOR维基百科图书馆Report


无共识无共识。--Alberth2 汪汪 2011年1月17日 (一) 03:03 (UTC)[回复]

提交的维基人及时间:
请不要在签名下投票,以免计票错误。Sz-iwbot (留言) 2010年12月27日 (一) 07:08 (UTC)[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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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删除理据:没必要的英文消歧义。在中文中,此处所列项目一般都不会用英文来表示,从而造成冲突
 提交的维基人及时间: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0年12月27日 (一) 07:28 (UTC)[回复]

那要区分是中文语境还是英文语境--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0年12月28日 (二) 07:13 (UTC)[回复]

已保留。--Alberth2 汪汪 2011年1月3日 (一) 02:35 (UTC)[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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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删除理据:条目主题不清
 提交的维基人及时间:HW (留言 - 贡献) 香港维基侵权案 2010年12月27日 (一) 07:55 (UTC)[回复]

↑该用户不符合资格,投票者必须在本讨论发起时已为自动确认用户(原作者或上传者除外),所以投票无效,但意见仍可供参考。

已保留。--Alberth2 汪汪 2011年1月3日 (一) 02:35 (UTC)[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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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研究,或者是从书的封底上抄过来的--Wing (留言) 2010年12月27日 (一) 13:03 (UTC) 快速删除 已由管理员Mys 721tx快速删除巴伐利亚的亨利十七世 (留言) 2011年1月2日 (日) 07:48 (UTC)[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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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删除理据:2314年首次登场?疑似原创研究
 提交的维基人及时间:HW (留言 - 贡献) 香港维基侵权案 2010年12月27日 (一) 13:46 (UTC)[回复]

(:)回应小说版我不知道,但是00V和00V战记(截止现时)都并未有说明,剧场版也只是在没有说明年份的情况下让00Q的素体登场。另外重申一次,若然00Q并不适合存在于此,那相同道理,请把其他00的机体页面也一并提删。 -- nds825 (留言) 2010年12月27日 (一) 16:32 (UTC)[回复]

已由User:Cp111快速删除。--Alberth2 汪汪 2010年12月28日 (二) 00:24 (UTC)[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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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删除理据:展示身高等没有来源的隐私,没有任何版本可回退
 提交的维基人及时间:HW (留言 - 贡献) 香港维基侵权案 2010年12月27日 (一) 13:49 (UTC)[回复]


转交侵权投票。—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0年12月28日 (二) 07:14 (UTC)[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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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律藏。条目律藏已创建
 提交的维基人及时间:AlexHe34 (留言) 2010年12月27日 (一) 15:07 (UTC)[回复]


已保留。--Alberth2 汪汪 2011年1月3日 (一) 02:35 (UTC)[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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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删除理据:产品规格表
 提交的维基人及时间:AlexHe34 (留言) 2010年12月27日 (一) 15:35 (UTC)[回复]


已删除。--Alberth2 汪汪 2011年1月3日 (一) 02:35 (UTC)[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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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删除理据:原创研究
 提交的维基人及时间:某生 (留言) 2010年12月27日 (一) 16:59 (UTC)[回复]


已删除。--Alberth2 汪汪 2011年1月3日 (一) 02:35 (UTC)[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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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删除理据:游戏攻略
 提交的维基人及时间:某生 (留言) 2010年12月27日 (一) 17:02 (UTC)[回复]

(○)保留,看内容是对于虚构世界的介绍的写法而非攻略的写法。ffaarr (talk) 2010年12月28日 (二) 03:46 (UTC)[回复]
(○)保留,虽然我没玩此游戏,但是看得出创立此游戏百科的人颇有用心,内容介绍很详细。建议保留作为想了解该游戏的人一个参考。ERIC (talk) 2010年12月29日 (三) 13:18 (UTC)[回复]
↑该用户不符合资格,投票者必须在本讨论发起时已为自动确认用户(原作者或上传者除外),所以投票无效,但意见仍可供参考。
(○)保留,为介绍虚构世界。--今古庸龙DragonCube (留言) 2010年12月29日 (三) 09:17 (UTC)[回复]
(○)快速保留,此条目原本是因主条目内容过多而另外分离创建的,本身内容也“不属于游戏攻略,只是关于虚拟世界的详细介绍”,提删应慎思。-Jack Tao(留言) 2010年12月31日 (五) 10:23 (UTC)[回复]

已保留。--Alberth2 汪汪 2011年1月3日 (一) 02:35 (UTC)[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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