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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告与代言章节
[编辑]个人认知一般来讲,若艺人已具相当知名度,则其参与之广告通常即“代言”;而尚未成名或具相当知名度之艺人或模特儿,参与之广告可能纯为“广告”,并非以个人名号宣传之代言性广告。然而对于知名度尚未达相当程度之艺人,欲获取“代言”之机会和可能性较少且较不易,故在具备相关资料前,个人认为没进一步分段之必要;对于知名度达相当程度之艺人,广告常即为“代言”,通常亦无进一步区分之必要。
综而观之,不论“广告”或“代言”,本质皆为“广告”,因此在无进一步分段之必要且避免过度分段之前提下,以最大公约数“广告”命名即可。--Kriz Ju(留言) 2018年12月2日 (日) 12:49 (UT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