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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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法例》是香港现存的成文法法例编汇。由于香港的法律制度以普通法为依归,对于有争议的案例或有必要遵守的规定,都会以成文法形式颁布并实行。
简介
[编辑]而1997年香港主权移交后,立法会议员提交私人草案比立法局议员困难,撰写法例的责任就落在律政司法律草拟专员身上。[1]
法律种类
[编辑]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编辑]《基本法》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宪制性文件,订明“一国两制”、“高度自治”和“港人治港”等理念,亦订明了在香港实行制度。内容包括:
- 正文,包括九个章节、160条条文
- 附件一:订明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
- 附件二:订明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
- 附件三:列明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法律[2]
全国性法律
[编辑]列在《基本法》附件三的全国性法律,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由行政长官刊宪公布或由政府提交立法会进行本地立法,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
立法
[编辑]根据《基本法》第十七条,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立法权。立法会是香港的立法机关,负责审议及制定法律。
香港立法会制定的法律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备案不影响该法律的生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征询其所属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后,如认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任何法律不符合《基本法》关于中央管理的事务及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关系的条款,可将有关法律发回,但不作修改。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回的法律立即失效。该法律的失效,除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另有规定外,无溯及力。
主权移交前法律
[编辑]根据《基本法》附则,香港原有法律(包括主权移交前立法局设立的法律等)除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宣布为抵触《基本法》者外,其他都可以保留。而普通法不可凌驾于《基本法》之上。[3]
国际公约
[编辑]根据《基本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主权移交前香港参与的国际公约仍可继续适用。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所签署的国际公约,在征询特区政府的意见后,可以决定是否延伸到香港特区。香港特区在国家授权下可在适当领域单独对外缔结有关的双边或多边协议。[4]
参考文献
[编辑]- ^ 香港律政司,(2000年),香港的法例草拟工作 (第二版)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 ^ 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網站-有關文件. [2010-02-1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11-23).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特派員公署-時事話題-香港政制發展-香港政制事務局長:普通法不可淩駕于基本法之上. [2011-12-0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12-10).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 ^ 澳門回歸 20 周年對外法律事務研討會 香港特區對外締結和適用條約新情况卜口. [2013-05-2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12-10).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外部链接
[编辑]- 律政司电子版香港法例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香港法例》的网上版本。
- 香港法例内容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 香港基本法草拟过程数据库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 香港大学图书馆数码化计划项目
- 香港法律资讯研究中心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