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份
董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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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明礼部尚书 | |
籍贯 | 浙江乌程县(今湖州市南浔区) |
族裔 | 汉族 |
字号 | 字用均,一字体化,号泌园,又号浔阳山人 |
出生 | 正德五年(1510年)庚午八月廿六日 浙江乌程县(今湖州市南浔区) |
逝世 | 万历二十三年(1595年) 浙江乌程县(今湖州市南浔区) |
配偶 | 娶顾氏 |
亲属 | 董道醇(子) 董嗣成、董嗣昭(孙) |
出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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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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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份(1510年—1595年),字用均,一字体化,号泌园,又号浔阳山人,浙江乌程(今湖州市南浔区)人,明朝政治人物,进士出身。
生平
[编辑]嘉靖十六年(1537年)中丁酉科浙江乡试第六十九名举人。嘉靖二十年(1541年)登辛丑科二甲第二名进士,改翰林院庶吉士,二十二年十月散馆授编修[1]。曾参与纂修《大明会典》。三十三年十月升右春坊右中允、管国子司业事,三十四年二月回坊管事。世宗斋居西宫时,亲点为翰林学士,醮斋仪上的天神表也多出自其手。
嘉靖二十三年(1544年)、嘉靖三十二年(1553年)两次任会试同考官。嘉靖三十五年(1556年)典武会试。嘉靖三十七年(1558年)主试北闱。次年充会试同考官。总裁南宫,赐有“东观总裁”印章。不久,加太常寺少卿,赐一品服,又晋礼部右侍郎,赐飞鱼服,领从二品俸,转任吏部左侍郎兼翰林学士,掌詹事府事,加工部尚书,仍管吏部左侍郎。升礼部尚书兼翰林学士。修《奉天大志》时,任副总裁。嘉靖四十一年(1561年)得赐蟒服。嘉靖四十四年(1565年)遭给事中欧阳一敬弹劾,罢黜为民[2]。万历三十二年(1595年)三月五日病逝,享寿八十六岁。
争议
[编辑]董份为人贪险,在官攀附权贵,居乡广占田地,蓄积财货,“ 富冠三吴,田连湖诸邑,殆千百顷。有质舍百余处,各以大商主之,岁得利息数百万。家畜僮仆不下千人,大航三百余艘”。另外他还利用部分家财放私债,集地租与高利贷剥削于一身。其家在乌程、乌江占有数万亩土地[3],是浙江南浔屈指可数的乡宦。
万历二十二年(1594年)董份孙董嗣成提出惩戒家奴,以弄清土地纠纷是非,允许民户回赎,价不足者予以补足。言行一出,立即引起湖州百姓抗议[4]。 右副都御史、浙江巡抚王汝训和巡按御史彭应参,发现董份与同为乌程人的祭酒范应期,在家乡横行不法,民怨极大,遮上诉状者千人。但两人并未在进一步查证,就即与乌程县知县张应望将两人绳之以法。范应期不堪受辱,进而在狱中自缢。后其妻吴氏赴京上诉。神宗知道此事后,非常的震怒。旋即命人将彭应参、张应望下狱,谪张应望戍烟瘴之地,彭应参、王汝训削籍为民。连举荐王汝训、彭应参的吏部尚书孙丕扬和都御史衷贞吉都受到牵连[5]。
后来百官无人敢过问此事,而百姓状告不止,最终命袁可立审理此案,袁可立把百姓揭发董家的诉状分发各县审理,在查实董家侵占民田的事实后,责其退还,对于百姓一方参与施暴闹事者,采取“徐取一、二倡乱者抵法”,其余均不予追究。事件很快就得到了平息[6]。
著作
[编辑]著有《史记评钞》四十卷、《汉书评钞》四十卷、《后汉书评钞》二十卷、《泌园集》三十七卷、序《万历湖州府志》十卷等
家族
[编辑]曾祖董铎。祖父董庠。父董环,贡士。母张氏。慈侍下。
注释
[编辑]- ^ 明·徐阶、张居正等,《大明世宗肃皇帝实录》(卷279):“嘉靖二十二年十月丁酉 授庶吉士董份、潘仲骖、高拱、陈升、严讷、高仪,俱翰林院编修,王材、熊彦臣、裴宇、陈以勤、梁绍儒、晁瑮,俱检讨。”
- ^ 清·张廷玉等,《明史》(卷215):“ 欧阳一敬,字司直,彭泽人。嘉靖三十八年进士。除萧山知县。征授刑科给事中。劾太常少卿晋应槐为文选郎时劣状,而南京侍郎傅颐、宁夏巡抚王崇古、湖广参政孙弘轼由应槐进,俱当罢。吏部为应槐等辨,独罢颐官。未几,劾罢礼部尚书董份。三迁兵科给事中。言广西总兵当用都督,不当用勋臣。因劾恭顺侯吴继爵,罢之,以俞大猷代。寇大入陕西,劾总督陈其学、巡抚戴才,俱夺官。又以军政劾英国公张溶,山西、浙江总兵官董一奎、刘显,掌锦衣卫都督李隆等九人不职。溶留,余俱贬黜。”
- ^ 刘秋根:《明清高利贷资本》。
- ^ 明·沈德符,《万历野获编》(卷13):“ 董伯念为给事长子,先给事登第,壬辰以疏论国本,斥为编氓。时,宗伯赀产过厚,怨满一乡,伯念思稍散之,以结人心。宗伯不谓然,而伯念旧然行之,举故券以示小民,或止半价,或许回赎,各有条绪。湖俗故嚣悍,至此不以为恩,反共讦董氏,直谓诸产,俱属白占,欲尽徒手得之,咻咻者日千百人,伯念不能无中悔。”
- ^ 清·张廷玉等,《明史》(卷235):“ 乌程故尚书董份、祭酒范应期里居不法,汝训将绳之。适应参行部至,应期怨家千人遮道陈牒。应参持之急,檄乌程知县张应望按之。应期自缢死,其妻吴氏诣阙诉冤。帝命逮应参、应望诏狱,革汝训职,诘吏部都察院任用非人。尚书孙丕扬、都御史衷贞吉等引罪,且论救。帝意未释,谪救应参者给事中乔胤等于外。言官讼汝训、应参,亦及胤,帝愈怒。疏入,辄重胤谴,至除名,而谪应望戍烟瘴,应参为民。”
- ^ 明·黄道周,《节寰袁公传》:“凡公值事,多长算,得大体,洞于要会。方为苏理时,湖州董宗伯以厚为乱民所窘,哄甚,两台檄公解之。公至,即博收讼牒下各县以杀其势,徐取一、二倡乱者抵法,事遂定。”
参考文献
[编辑]- 徐阶、张居正等,《大明世宗肃皇帝实录》
- 张廷玉等,《明史》,中华书局点校本
- 刘秋根,《明清高利贷资本》,社会科学文化出版社,2000
- 沈德符,《万历野获编》
- 顾秉谦等,《明神宗实录》
- 黄道周,《节寰袁公传》
- 谈迁,《枣林杂俎》
- 罗愫、杭世骏等,《乾隆乌程县志》
- 杨鼎福、陈嘉谋等,《光绪高淳县志》
官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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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任: 李春芳 |
明朝礼部尚书 1565年-1565年 |
继任: 高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