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亚行政区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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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澳大利亚采用联邦制的君主立宪制度,其六个州政府和一个联邦政府都是具有部分主权的政治实体,虽然由同一人担任各州和联邦的君主,但在主权层面上这七个王位互不隶属。各州和联邦的法理关系由《澳大利亚宪法》管制,具体来说在各州(state)境内,联邦政府掌握由各州通过宪法赋予的部分立法、行政、司法权(例如国防、外交、进出口等涉及主权的外部事务和经济政策、税收以及一些全国范围的立法和公共服务,比如福利署和邮政),其他政府权力(例如教育、卫生等)由各州保留。此外,联邦政府直接领有联邦领地(territory)。在各“领地”,联邦政府通过联邦立法设立了领地政府,其中一部分领地政府具有与各州政府相似的自治权,但联邦可以通过立法限制或取消领地的自治权。而一些其他较小的领地政府则更接近联邦的直属行政机构。在州和地域最大的自治领地(北领地),州和领地政府下辖具有一定自治权的地方政府,是为第三级政府,例如道路、规划、绿化、垃圾处理等地方性的政府职能下放到地方政府层面。在地域较小的自治领地,例如首都领地,领地政府直接担负地方政府职能。
此外澳大利亚的政治结构确保了联邦政府和各州/领地政府之间的合作和协调,旨在实现有效的国家治理和服务提供。
州和领地的概念
[编辑]澳大利亚宪法概念下的“州”(state)是拥有不完整主权的政治实体,各州渡让出各自主权的一部分合并成为澳大利亚联邦,因此按照《宪法》都是拥有高度(但非绝对)自治权的联邦成员。在各州境内,所有没有通过宪法成文交予联邦政府的权力都由州政府行使,因此州的自治权是与生俱来、受宪法保护的。按照《澳大利亚法令》规定的宪政结构,各州和联邦共戴同一君主但各个政府与君主有直接的宪政关系。例如,新南威尔士的州督是国王作为新南威尔士君主的直接代表,而不是澳大利亚总督的代表。
现在的六个州1901年以前都是独立殖民地,在1901年联合组成联邦。1901年时,澳大利亚联邦连同各州都是英国的属地。澳大利亚联邦在1942年接受英国《威斯敏斯特法令》所赋予的独立地位以后成为了独立国家,澳大利亚君主的王权与英国王权分离。但《威斯敏斯特法令》没有改变各州作为英国属地的地位,需要英国君主亲裁的各州事务仍旧通过英国政府,而不是澳大利亚联邦政府,建议君主行事。这一情况一直维持到1986年英澳同时立法的《澳大利亚法令》,才将各州的地位改为澳大利亚主权之下的自治领,各州政府可以就需要君主亲裁的各州事务(例如州督的任免)直接向君主提出建议。[1]
与州不同,领地(territory)是归澳大利亚联邦拥有的领土,自治权由联邦政府通过立法赋予,也可由联邦政府通过立法取消。多数领地的虚位最高行政长官是澳大利亚总督在该领地的代表(首都领地没有行政长官:最高首长理论上总督亲任),各领地和君主没有直接关系。现在的各领地有些有较高度的自治权,有些有较有限的自治权,而有些则由联邦政府机构直接管辖。各领地中有由州割让的领土,也有由其他国家(殖民地)直接上交的。澳大利亚本土有两个高度自治的内部领地——北领地和澳大利亚首都领地,联邦政府通过立法赋予了较大的自治权,其职权与州政府类似,因此通常与各州政府统称为“州级政府”。但和州政府不同的是,联邦政府可以通过立法赋予、改变和取消各领地的自治权。
联邦、各州和两个自治领地的政府首脑(即澳大利亚联邦总理、各州州长、北领地的行政官和首都领地的首席厅长)共同组成“全国内阁”(National Cabinet)(2020年以前称为“澳大利亚政府会议”(Council of Australian Governments)),是对跨政府政策进行共同决策的机构。
除此之外,澳大利亚本土还包括一个较小的非自治内部领地杰维斯湾(隶属联邦直辖的一块沿海飞地,主要做为首都领地的出海口),此外有6个岛屿属地以及南极领地构成外部领地(也称海外领地),都由联邦政府部门直接管辖,当地只有地方政府级别的机构。一部分领地的地方政府职能实际上通过联邦和州的协议由最近的州政府担当。
由于澳大利亚的州是本身具有自主权的联邦成员,因此不是“联邦行政区划”。领地的划分则基于联邦政府立法,因此属于行政区划。
其他历史上曾经存在过的领地包括:
- 1926至1931年,北领地曾被分为中澳大利亚和北澳大利亚,后合并恢复北领地建制。
- 1949至1975年,澳大利亚管辖的原巴布亚领地和新几内亚领地通过《1949年巴布亚与新几内亚法案》合并成为巴布亚和新几内亚领地,直至巴布亚新几内亚独立国在1975年成立。
- 1920至1968年,瑙鲁曾是澳大利亚的实际控制领土。原属德属新几内亚殖民地的瑙鲁在一战时被澳大利亚军队占领,在1919年英国、澳大利亚和新西兰三国签署建立了一个英属磷酸盐委员会,并在1923年通过国联授予共同托管权,由澳大利亚代表行使职权。二战期间,日军于1942年8月26日轰炸并占领瑙鲁,直到1945年9月13日向澳大利亚陆海军投降。1947年,联合国将瑙鲁授予给英国、澳大利亚和新西兰做为托管领土,职权主要归于澳大利亚。1966年1月,澳大利亚政府在国际压力下结束管治,瑙鲁获得自治并于1968年1月31日正式宣布独立。
中文译法
[编辑]“州”和“领地”是中文里的通用译法,但也有其他译法。
对于“州”,澳大利亚当地华人习惯的将“州”称为“省”,例如“纽省”(新南威尔士州)、“维省”(维多利亚州)等,并相应的将“州长”称为“省长”、“州上议员”称为“省上议员”等。这种译法既受中国行政区划的名称影响,也有历史渊源:在19世纪澳大利亚华人社区形成之初,英帝国的殖民地经常被称为帝国的“行省”,当时新建立的一些殖民地的正式名称即为“行省”,例如南澳大利亚创立时的名称即是“南澳大利亚省”,较远的例子有加拿大的“加拿大省”、今属美国的“新泽西省”、“纽约省”、“宾夕法尼亚省”等,在当时称为“省”的殖民地和其他殖民地的地位并无区别。1901年各殖民地成为“州”之后,较早的名称在澳大利亚本土华人社区继续沿用。
对于各州的政府首脑(英语:Premier),译为“州长”,而将虚位最高行政长官、澳大利亚君主的代表(英语:Governor)译为“州督”或“总督”。但另一种译法受美国用词影响,将州督译为“州长”。需要注意的是美国的“州长”和澳大利亚的“州督”除了英语名称一样外,不论性质还是职权都完全不同:作为民选政府首脑,美国州长的职位在澳大利亚的对应职位是州长,不是州督。比较可与澳大利亚制度类比的则是加拿大各联邦省的首长:和澳大利亚的用法相似,加拿大各省的政府首脑(英语:Premier)译为“省长”,加拿大君主各省的代表(英语:Lieutenant Governor)译为“省督”。澳大利亚与加拿大宪政制度中最大的不同点是澳大利亚的州督是由澳大利亚君主直接任命的,而加拿大的省督则是由联邦总督代表君主任命的,因此作为君主的直接代表,澳大利亚的州督也可译为“总督”或“州总督”。
对于“领地”,其他译法主要套用其他国家的相应或不相应的行政区划名称,例如“特区”、“地区”、“地方”等。
各州和领地
[编辑]- 州和内陆领地
旗帜 | 名称 | ISO[2] | 邮号 | 类型 | 首府 | 人口 | 面积(km²) |
---|---|---|---|---|---|---|---|
澳大利亚首都领地 | AU-ACT | ACT | 内部领地 | 堪培拉 | 358,894 | 2,358 | |
杰维斯湾领地 | AU-JBT | ACT | 内部领地 | 611 | 70 | ||
新南威尔士州 | AU-NSW | NSW | 州 | 悉尼 | 7,238,819 | 800,642 | |
北领地 | AU-NT | NT | 内部领地 | 达尔文 | 229,675 | 1,349,129 | |
昆士兰州 | AU-QLD | QLD | 州 | 布里斯班 | 4,516,361 | 1,730,648 | |
南澳大利亚州 | AU-SA | SA | 州 | 阿德莱德 | 1,644,642 | 983,482 | |
塔斯马尼亚州 | AU-TAS | TAS | 州 | 霍巴特 | 507,626 | 68,401 | |
维多利亚州 | AU-VIC | VIC | 州 | 墨尔本 | 5,547,527 | 227,416 | |
西澳大利亚州 | AU-WA | WA | 州 | 珀斯 | 2,296,411 | 2,529,875 |
- 海外领地
旗帜 | 名称 | ISO[3] | 邮号 | 类型 | 首府 | 人口 | 面积(km²) |
---|---|---|---|---|---|---|---|
阿什莫尔和卡捷岛 | 外部领地 | 0 | 199 | ||||
澳大利亚南极洲领地 | 宣称的海外领地 | 1,000 | 5,896,500 | ||||
圣诞岛 | CX | WA | 外部领地 | 飞鱼湾 | 1,493 | 135 | |
科科斯(基林)群岛 | CC | WA | 外部领地 | 西岛 | 628 | 14 | |
珊瑚海群岛 | 外部领地 | 4 | 10 | ||||
赫德岛和麦克唐纳群岛 | HM | 外部领地 | 0 | 372 | |||
诺福克岛 | NF | NSW | 外部领地 | 金斯敦 | 2,114 | 35 |
主要行政区地位和机构名称比较
[编辑]以下列表列出拥有州级自治政府或非自治但拥有地方政府机构的行政区的主要政府机构、职务名称:
区划名称 | 类别 | 与君主关系 | 内部行政首长 | 政府首脑 | 上议院名称* | 下议院名称* | 联邦议员 选区 |
最高法院 辖区 |
---|---|---|---|---|---|---|---|---|
澳大利亚联邦 | 联邦政府 | 直接 | 总督 | 总理 (首相) |
参议院 (元老院) |
众议院 (代表院) |
联邦选区 | 联邦 最高法院 |
南澳 | 州 | 直接 (《澳大利亚法令》确立) | 州督 (Governor, 或译总督、州总督) |
州长 (Premier) | 立法会 | 大会院 | 151个选举分区 | 南澳大利亚高院 |
塔斯马尼亚 | 塔斯马尼亚高院 | |||||||
新南威尔士 | 立法院 | 新南威尔士高院 | ||||||
维多利亚 | 维多利亚高院 | |||||||
西澳 | 西澳大利亚高院 | |||||||
昆士兰 | 无 (1922年废除) | 昆士兰高院 | ||||||
首都领地 | 内领地 | 无(总督直辖) | 无 | 首席厅长 | 无 | 首都领地高院 | ||
北领地 | 间接(总督代表) | 行政官 | 北领地高院 | |||||
诺福克岛 | 外领地 | 市长 | 地区议会(属新南威尔士) | (属首都领地比恩选区) | 诺福克岛领地高院 | |||
圣诞岛 | 郡主席 | 郡议会(属西澳) | (属北领地林吉阿里选区) | (属西澳大利亚高院) | ||||
科科斯(基林)群岛 | ||||||||
*所有行政区的上议院和下议院在中文里都经常分别翻译为“参议院”和“众议院”。相应的,所有上议员和下议员都经常分别被统称为“参议员”和“众议员”,或“上议员”和“下议员”。 |
地方政府
[编辑]澳大利亚各州以及北领地又进一步划分称为地方政府区域(英语:Local Government Area,缩写为LGA)的行政区划。各地方政府区域可以有各种正式称谓,例如市(city)、自治市(municipality)、郡(shire)等,但称谓对其地位、职权等在实际上没有影响。地方政府区域的自治行政机构是地方政府,通称“地方议会”(local council)。地方议员(councillor)一般由地方政府区域的居民和业主选出,其首席议员称作“市长大人”(lord mayor)、“市长”(mayor)或“郡主席”(shire president)等。澳大利亚各地的地方政府区域的地域、人口有较大的差别。例如布里斯班整个都会区都划为一个地方政府区域(布里斯班市),面积1,343 km²,人口124万,而悉尼的都会区则分为数十个地方政府区域,管理市中心区的悉尼市面积仅27 km²,人口24万。澳大利亚面积最大的地方政府区域是西澳的东皮尔巴拉(East Pilbara),面积379,571 km²。建立议会的地方政府拥有法人资格,可以签订合同并持有财产。各州以及北领地都有未划入地方行政区的偏僻内陆地区,称为“非建制地区”(unincorporated area),意即尚未建立具有法人资格的地方自治团体的地方。
地方政府是行政单位,负责在州或领地政府制定的现有政策和法规的框架下管理必要的民生和社区服务,比如城市规划、土地使用、社区中心设施(比如公共图书馆、体育场地、文化中心、商场等)的建设和维护、公园和绿地管理、公共空间的使用收费、垃圾收集、维护下水道、清理街道等。虽然地方政府不是立法机构,但有权在州或领地政府立法所规定的领域订立地方行政条例。地方政府是州或领地政府立法设立的机构,因此州或领地政府负责监督地方政府并有权在必要的时候介入,不过一般情况下州政府不需要去插手具体事务,因此地方政府享有较为有限但又相对自由的行政自治权。
各州和领地的地理名称管辖机构负责划分地理上的区(suburb)和地方(locality)。地方政府区域与地理区和地方没有概念上的从属关系。一个区可以划分在一个地方政府区域内,也可以分割入多个地方政府区域辖区,例如位于悉尼内西区的史卓菲区(Strathfield)的中、西部分为史卓菲自治市(Municipality of Strathfield)管辖,东部为宝活自治市(Municipality of Burwood)管辖,北部由加拿大湾市(City of Canada Bay)管辖。此外,邮政编码由联邦邮政机构设定,一般情况下一个或多个区或地方使用一个邮政编码,因此和地方政府区域也没有对应。
类别
[编辑]较常见的地方行政区划名称有:
- 市(city):一般指城镇化程度较高的地区,类似的称号还有自治市(municipality)、乡村市(rural city)等,其中“市”的名称是由皇家或州级政府授予的荣誉,象征该区域在历史、文化、经济等方面的重要性。
- 镇区(borough)、镇(town):一般是城郊或乡下规模较大的集镇及其周边区域。
- 郡(shire):一般指主要以农牧业活动为主的乡村地区,包括一些周边的自然保护区。有些城市边缘区已经因为城市蔓延演变成了高度郊区化的卫星城。
- 区(district):一般是指人烟稀少的偏远地区和山区。
- 地区(region):仅限于昆士兰,一些地区因为幅员辽阔但人口密度很低,整个地区是由单一的地方政府全权管辖。
各州和自治领地在划分地方政府区域时有相当大的自主权,因此各州和领地的地方政府建制名称大有出入。此外,在每个州和领地内部,也根据各个地方政府区域的性质不同(例如历史、城镇化程度等)使用不同的名称。联邦政府负责非自治领地的地方政府职责,虽然这些地方不划作正式的地方政府区域,但其政府机构也使用类似的名称。此外有些偏远地区未划入任何地方政府区域,属上级政府直接管辖。
除北领地之外的其他领地(包括澳大利亚首都领地)没有分别的地方政府区域,地方政府的职能由领地政府负责。因此,澳大利亚统计局则将整个首都领地定义为“非建制地区”(unincorporated)。[4]
名称 | 新州 | 维州 | 昆州 | 西澳 | 南澳 | 塔州 | 北领地 | 首都 | 总数 |
---|---|---|---|---|---|---|---|---|---|
镇区(borough) | 1 | 1 | |||||||
市(city) | 28 | 33 | 7 | 29 | 21 | 6 | 2 | 126 | |
议会(council) | 28[5] | 15 | 43 | ||||||
区议会(district council) | 25 | 25 | |||||||
自治市(municipality) | 6[5] | 23 | 3 | 32 | |||||
地区议会(regional council) | 8 | 4 | 9 | 21 | |||||
乡村市(rural city) | 6 | 1 | 7 | ||||||
郡(shire) | 58[5] | 39 | 28 | 104 | 3 | 232 | |||
镇(town) | 1 | 8 | 2 | 11 | |||||
土著议会(Aboriginal council) | 5 | 5 | |||||||
土著郡(Aboriginal shire) | 12 | 12 | |||||||
地区(region) | 30 | 30 | |||||||
小计 | 128 | 79 | 78 | 141 | 73 | 29 | 17 | 545 | |
未划分 | 2 | 10 | 1 | 5 | 1 | 19 | |||
总数 | 130 | 89 | 78 | 141 | 74 | 29 | 22 | 1 | 564 |
参考文献
[编辑]- ^ Twomey, A., "The States, the Commonwealth and the Crown—the Battle for Sovereignty"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Papers on Parliament No. 48, 澳大利亚联邦议会,2008年1月
- ^ ISO 3166-2:AU(使用ISO 3166-2)
- ^ ISO 3166(使用ISO 3166-2)
- ^ 2016 Census QuickStats: Unincorporated ACT. quickstats.censusdata.abs.gov.au. [2020-08-0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11-13) (英语).
- ^ 5.0 5.1 5.2 All LGAs in New South Wales that are not cities are classified as "areas" in the Local Government Act. Some may choose to retain their titles held under older versions of the act, tabulated here. Others have no title and refer to themselves as "[geographical area] Counci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