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斌
法治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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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男 |
出生 | 台湾省新竹县 | 1951年5月26日
逝世 | 2003年6月18日 台北市大安区台北市立仁爱医院 (台北市立联合医院仁爱院区) | (52岁)
国籍 | 中华民国(台湾) |
籍贯 | 山东胶县 |
教育程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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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校 | |
经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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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斌(1951年5月26日—2003年6月18日),台湾宪法与行政法学者,曾任国立政治大学法律学系教授、国民大会全国不分区代表。政大法律学系学士,美国弗吉尼亚大学法学院比较法学硕士、法学硕士、法学博士。
1980年起任教国立政治大学法律学系,1990年担任系主任暨研究所所长。2003年5月19日获陈水扁提名为司法院大法官被提名人,同年6月18日因心肌梗塞病逝于台北市立仁爱医院,享年53岁。[1]
生平
[编辑]台湾省新竹县人,籍贯山东胶县。1969年毕业于台北市立成功高级中学,1973年毕业于国立政治大学法律学系取得法学士学位。1976年取得美国弗吉尼亚大学法学院比较法学硕士学位,隔年取得该校法学硕士学位,并于1979年取得该校法学博士学位,并担任该校研究员。
1980年回国担任国立政治大学法律学系客座副教授,隔年便担任该系专任副教授,并于1986年升任该系专任教授。1988年获得行政院国家科学委员会补助,担任访问学人前往弗吉尼亚大学法学院进修。1990年出任国立政治大学法律学系系主任暨研究所所长。1992年当选第二届国民大会全国不分区代表,并担任行政院国家科学委员会法律学门召集人。1995年担任中央研究院欧美研究所访问学人,1998年担任行政院国家科学委员会法律学门召集人咨议委员,并获选为教育部优秀教育人员。同年参与发起并筹备设立中华民国行政法学会(后改名为台湾行政法学会),并担任首任秘书长,并于2001年连任。2003年获得美国傅尔布莱特资深学者赴美研究奖助金及第41届行政院国家科学委员会补助科技人员国外短期研究半年。
2003年5月19日获陈水扁总统提名为第七次修宪后第一届不分届次之司法院大法官,送交立法院人事审议。
逝世
[编辑]2003年6月18日,法治斌因心肌梗塞遽逝于台北市立仁爱医院(现为台北市立联合医院仁爱院区),享年53岁[2]。7月10日,陈水扁总统颁发褒扬令。
褒扬令全文为:
国立政治大学教授法治斌,资性端毅,才识闳达。卒业国立政治大学,旋获美国弗吉尼亚大学法学博士学位,精研宪政律法,立论人权保障,治学严谨,早播声华。曾任中央研究院欧美研究所访问学人、行政院国家科学委员会法律学门召集人、第二届国民大会不分区代表、国立政治大学法律学系系主任暨研究所所长等职,弦歌不辍,行化育菁莪之职志;学理精辟,成主流论述之翘楚,明法弼教,杏坛扬芬。课余浸淫笔耕,肆力撰著,风世立言,矩范同钦。民国九十二年甫获大法官提名,倚畀方殷,讵闻溘逝,长才未竟,轸悼曷极,应予明令褒扬,用示政府崇念硕彦之至意。
2003年8月15日陈水扁补提名谢在全递补为大法官。
研究领域
[编辑]法治斌是台湾第一位留学美国专攻宪法学,并取得法学博士学位返国任教的学者,其研究领域兼及宪法、行政法与中国大陆法制;于宪法学上专注于平等权与言论自由之研究,是台湾学界引介美国宪法上平等权理论与审查基准之先驱。对于言论自由之研究,特别是保障少数言论如猥亵言论,着力甚深。法教授曾经写过关于猥亵言论两篇论文,分别是“论出版自由与猥亵出版品之管制”以及“定义猥亵出版品:一首变调的乐章?”;对于跳脱衣舞这种身体的裸露或挑逗性欲的色情行为,是否也应该受到宪法以表意自由加以保障,他也曾经首度引用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判决,于台湾法学界加以介绍、讨论[3]。此外,法治斌也是台湾法律学者中,开始用较活泼、易懂的题目,来说明论文讨论的重点与议题的人,例如“违宪司法审查之效力、拘束力、‘表面张力’或‘不自量力’?—美国法制之应然与实然”一文[4]便是。其研究著作等身,研究成果屡获肯定,数度获得行政院国家科学委员会研究奖励,并分别于2000年及2002年分别担任司法院大法官释字第499号及第553号解释之专家鉴定人。
主要著作
[编辑]法治斌著作等身,分别将其论文汇集成册,出版四册论文集:
- 1985年出版《人权保障与释宪法制》,宪法专论(一)。
- 1994年出版《人权保障与司法审查》,宪法专论(二)。
- 2003年出版《法治国家与表意自由》,宪法专论(三)。
- 2003年出版《资讯公开与司法审查》,行政法专论。
并于1996年出版《中华民国宪法》后改名为《宪法新论》(与董保城合著)。
参考文献
[编辑]- ^ 法治斌教授纪念论文集编辑委员会编. 〈法教授治斌生平事略暨大事年表〉. 《法治与现代行政法学:法治斌教授纪念论文集》 初版 (台北: 元照出版). 2004年5月: 735–743. ISBN 9572964208 (中文(台湾)).
- ^ 申慧媛、黄淑铃、马岳琳. 大法官被提名人 法治斌猝逝. 台北市: 自由时报. 2003年6月19日 [2017年11月5日].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7年4月4日) (中文(台湾)).
- ^ 法治斌. 〈跳脫衣舞也受表意自由的保護嗎?—試論Barnes, Prosecuting Attorney of St. Joseph County, Indiana v. Glen Theatre, Inc. 一案〉. 《法治国家与表意自由,宪法专论(三)》 (新北: 正典出版). 2003年5月: 267–285. ISBN 9573023040 (中文(台湾)).
- ^ 法治斌. 〈違憲司法審查之效力、拘束力、「表面張力」或「不自量力」?—美國法制之應然與實然〉. 《法治国家与表意自由,宪法专论(三)》 (新北: 正典出版). 2003年5月: 135–162. ISBN 9573023040 (中文(台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