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社会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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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社会学是社会学的重要分支学科,从社会学的视角来考察文化,文化在社会中形成、展现、变迁、影响和传播。此处的文化通常被理解为一组认知的意义。文化社会学主要研究文化与社会的相互关系。根据具体的领域又可分为文艺社会学、知识社会学、文化传播社会学等等学科。
文化的定义一直以来都因包含的层面可狭可广,所以争议不断。比较普遍的定义是理念(ideas)、规范(norms)、人工艺品(artifacts)、象征符号(symbols)等,文化社会学的基本主张是这些文化范畴的共通点在都具有传达意义(signification)的功能,故文化社会学应考察人类社会是如何透过这些文化因素来沟通意义,而这样的沟通过程又如何进一步形塑社会生活,它不一定只强调沟通的和谐性,也注重利益争执如何透过文化过程来体现,不同团体之间的冲突跟抗争如何在文化领域上开展,这是文化社会学跟只“强调物质或政治经济学的解释”不同之处。
文化社会学的发展
[编辑]早期文化社会学的研究者及发展
[编辑]文化社会学的出现,是由早期理论家如马克思、韦伯及涂尔干等模塑出的社会学,以及从民族学技巧出发以描述及分析不同文化的人类学交集而成。今天在文化社会学中,还可感受早期的痕迹:不论在理论上 (不同批判进路仍被今天视为研究重心),方法上 (大部分文化社会学的研究皆为质性)以自其他部分都可一一见之。例如,大众文化、政治控制及社会阶层之间的关系,便是其中一个历久常新的课题。
作为冲突理论的主要来源,马克思的意念亦有处理文化的问题。他认为,由于统治阶层为社会最强的成员,文化便会由他们所订立,意图让该社会有最大的利益。他也提及一个社会的经济状态如何决定其价值及意识形态。
对涂尔干而言,文化之于社会的关系甚多,如: 1. 逻辑性—统管各人之权力来源可以来自某些文化种类,或者如“神”之类的信念。 2. 功能性—一些仪式及神话透过让人们获得更强信念,继而衍生或巩固社会秩序。越多人相信该些神话,社会秩序越见强化。 3. 历史性—文化之根源乃社会性;从感受其经验可知,我们的思想及文明进路可以演化一些新概念,如“分类系统”。
韦伯创制了“地位群体”一概念,意指某一种的次文化。地位群体可因应其种族、宗教、地区、职业、性别、性取向等订立,而他们各自会因应不同的价值及规范而有不同的生活方式。他们是文化中的文化,故有“次文化”之名。韦伯亦认为人会被物质及理想的利益而推动,例如透过“令自己避过劫难”等想法以推动自己。他解释了人利用符号来彰显自己灵性,因符号有表达真实事件灵性一面之功能。何谓“理想的利益”,就是从符号来推动。[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