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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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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又称作教育工作者教员,均是对教育从业者的称呼,是培养社会所需人才的专业。教师多任职于教育机构;因应社会需要,亦有家庭教师的私人从业者。

教师的职责为培育社会所需人才,通过其教学实践帮助学生获得知识、能力或美德。教师大多有偿任职于教育机构从事教学活动并要先取得相关认证,然而任何人皆可担任非正式的教师角色,例如在家庭从事教学活动的从业者家庭教师、在公司或工厂进行多人教学指导的教员等。

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2023年10月的数据,全球教师短缺4400万名,其中以南亚撒哈拉沙漠以南最严重[1]

职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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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教育上,其职责是传授学生知识、学习方法和实践技巧韩愈著作《师说》认为,教师有为学生授道解惑,并指导其学业的义务。同时,《师说》也指出,教师在学生的智慧启蒙中扮演非常重要的角色,连带叙明文教在历史发展中的影响力,以及教师职责的重要性。[2]

称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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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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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最早被称为“师氏”、“父师”、“少师”,“教书匠”,“先生”,“老师”,“师传”初指年老资深的学者,亦是对教师的尊称,私学教师则被称为塾师、馆师、馆宾、馆客,后人对教师的尊称亦有西席、西宾、先生、夫子、绛帐。

近现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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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汉语中,“先生”和“老师”都是对教师的尊称。在现代,教师的称呼主要包括“老师”、“教授”(大专院校学生对教师的常见称呼)和“导师”等。“先生”一词原本是对有学问者的尊称,涵盖范围广泛,包括教师和医生等。在现代社会中,它的使用已扩展到几乎所有成年男性,无论其职业背景如何。“老师”则更侧重于传授知识和技艺的人,最初主要用于学校教师,但随着时间推移,这一称谓逐渐扩展到非教师领域,任何具备指导能力的人都可以被称为“老师”。

中国古代的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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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为举世闻名的文化古国,它经历悠久的历史发展,创造出了许多历久不衰的人文艺术,也为后世留下丰盛的非物质遗产。在这些过程之中,“教育”当然是重要的基石,“教师”也是不可或缺的存在。以下介绍古中国的教师职业在平民教育普及前后各别迎来了什么样的变化。

平民教育普及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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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中国平民教育普及以前,教师多为家庭教师,因为当时只有皇族以及贵族才有权学习,于是这些人便会聘请一些教师到宫廷中授课,并给这些教师们加封爵位或赐予官职,以示奖赏。自明朝以来,一些宫廷教师改由太监担任,比如明武宗的老师就是著名的大太监刘瑾

平民教育普及以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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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时代,至圣先师孔子开创私人讲学的风气,于是使得平民有机会能受教育。此后,各大朝代的政府开始普遍设立书院,也有地方仕绅成立私塾,让有些教师改在这些教育机构里工作,这些人被称为塾师中华民国建立以后,引进现代西方思想,将“受教权”列为人民基本权利,同时也是人民必须履行的义务,并将其纳入《宪法》条文[3],又制定《教育基本法[4],予以进一步保障。

现代的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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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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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民初时,中国处于政权交接的状态,天下时局未稳,社会动荡不安,家长观念尚未更新完全,认为孩子“不打不成器”,于是默许教师施行体罚。近年来父母观念改变,便要求老师不得体罚学生,政府也已将“管教”的限度规定于《教师法》中[5],并规定针对违法体罚的教师之惩戒手段。

世界各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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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各国为维护学生权益,于是透过法律的约束力,明令禁止教师使用体罚来对学生进行制裁。近年来,人们大多选择不婚或晚婚,造成少子化。受到少子化影响,学校纷纷倒闭,教师职缺锐减,想担任教师的人需要更多竞争力,甚至造成流浪教师人数暴增,连带使得失业人口的增加。而且因为少子化,就算教师没有失业,其薪水依然减少许多[可疑]

等级与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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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层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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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里,教师往往区分成讲师、助理教授副教授教授等多个职级,有些学校还设有讲座教授以及名誉教授的职级。

高级中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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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中学各级学校里,教师区分为导师、助理教师、副教授师及教授师多个职级,有些设有讲座教师职级。

初级中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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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中学里,教师职级分成导师(与高级中学相同)、代理教师,也有人是教师兼任学校行政老师的身份。导师们通常会兼任任课老师,以把自己的专业科目教导给其他班级。代理教师们可能是学校特聘的专业人士,通常无法担任导师。

小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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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哪里?]导师需要独自指导大部分科目[需要解释],偶尔会有几位任课老师来教导[为何?]其他非主科的科目[比如?]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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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Faltam 44 milhões de professores no mundo, alerta Unesco. 德国之声. 2023-10-03 [2024-12-15] (葡萄牙语). 
  2. ^ 韩愈《师说》:“古之学者必有师。师者,所以传道、受业、解惑也。人非生而知之者,孰能无惑?惑而不从师,其为惑也,终不解矣。生乎吾前,其闻道也,固先乎吾,吾从而师之;生乎吾后,其闻道也,亦先乎吾,吾从而师之。吾师道也,夫庸知其年之先后生于吾乎?是故无贵、无贱、无长、无少,道之所存,师之所存也。嗟乎!师道之不传也久矣!欲人之无惑也难矣!古之圣人,其出人也远矣,犹且从师而问焉;今之众人,其下圣人也亦远矣,而耻学于师。是故圣益圣,愚益愚,圣人之所以为圣,愚人之所以为愚,其皆出于此乎?”
  3. ^ 《中华民国宪法》第21条:“人民有受国民教育之权利与义务。”
  4. ^ 《教育基本法》第1条:“为保障人民学习及受教育之权利,确立教育基本方针,健全教育体制,特制定本法。”
  5. ^ 行政院法务部全国法规数据库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网站:教师为维持纪律与秩序,对学生所为的管教措施,性质为惩戒,如叱责、罚站、退学等。依《教师法》第16条第1项第6款规定,教师接受聘任后,对学生辅导享有专业自主。及同法第17条第1项第4款规定,教师有义务辅导或管教学生。因此,惩戒为教师合法的权限,但如逾越合理必要范围,则为体罚,如打耳光成伤、罚长时间的半蹲举物等。

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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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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